第四届全国党内法规青年学者论坛共分四个单元,每单元由一名主报告人做主题报告,六名评议人针对主题报告展开评议。本公众号根据主报告人报告顺序,依次推送单元实录,以飨读者。
第四单元实录:段磊:《作为一种独立规范类型的党内法规——党内法规性质的再探讨》
主报告人之一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段磊副教授作《作为一种独立规范类型的党内法规——党内法规性质的再探讨》主题报告。段磊副教授认为,既有党内法规性质的探讨主要通过类比“软法”“政党自治规范”“国家法律”等不同规范类型的路径展开,难以推导出党内法规区别于其他规范的个性特征。为应对既有研究的局限,段磊副教授从中国共产党拥有的政治理想、政治品格及其塑造的国家治理结构出发,提出党内法规在调整范围、规约关系、表现形式等方面都有其独特性,构成一种独立规范类型。在此基础上,他主张党内法规研究应注重结合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传统和政治实践,深入理解党内法规的自主逻辑。
本单元由湘潭大学法学院李云霖教授主持。北京外国语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韩强教授,大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陈光教授,湖南大学法学院刘怡达副教授,中共玉溪市委党校党内法规研究室主任刘杰副教授,重庆大学法学院樊英助理研究员,湖北省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所副研究员、《江汉论坛》编辑李涛分别对段磊副教授的主报告作了点评。
韩强教授认为,文章以党内法规的独立地位论证其属性,有利于把握党内法规发展的独特规律、彰显党内法规的党法属性、增强党内法规研究的自信,也有助于更好地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具有较高的创新价值。遵循党内法规独立发展的认识思路,今后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要实现从完善体系建设到推动系统化整合、从重制定到重修订重实施、从重规范重约束到约束与激励并行的战略转向,以推动党内法规更好地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发挥作用。
陈光教授认为,文章围绕党内法规的性质这一基础性问题,从四个方面进行论证,逻辑紧凑、环环相扣,但也存在一些不足有待改进。第一,作者需结合党内法规性质的涵义指向,明确“独立”与“规范”二词之于党内法规、文章论证的定位。第二,作者可在运用历史逻辑、功能进路的论证过程中,更多关注党内法规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性质,进行区别化论述。第三,作者应处理好政治命题与规范命题之间的关系,避免过多的符号化、抽象化概念,对不同类型党内法规的性质进行精细化分析。
刘怡达副教授认为,文章结论明确,体现出作者“莫向外求,反求诸己”的学术态度,但在具体的研究进路上仍有精进的空间。第一,作者在选择用内源性视角总结党内法规根本属性的同时,不宜忽视从外部视角检验党内法规与其他规范类型的区别是否成立。第二,作者可结合《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对党内法规的规范定义,通过规范分析深入挖掘党内法规的性质和具体问题。
刘杰副教授认为,文章在党内法规独立规范类型上的体系建构,有利于化解党内法规面临的一些难题。第一,在立意层面,可通过回归中国共产党的价值理念,推动党内法规实施功能的发挥。第二,在方法层面,应跳出关于党内法规一般特征的论证框架,在法治、党的建设、哲学的语境中综合分析党内法规的相关问题。第三,在立场层面,要处理好价值与事实之间的关系,从增进对中国共产党价值认同的高度理解党内法规。
樊英助理研究员认为,文章有宏大的理论视野,但在话语建构上需要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在党内法规缺少独立的话语体系与分析框架的情况下,难以清晰界定“政治”等核心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第二,文章尽管选择一种内源性立场,却也无法避免对外源性理论的运用,因而不宜以一种对立的态度处理不同理论之间的关系。第三,在将党内法规建立为一种独立规范类型的同时,要关注党内法规学科与其他学科对话能力的建设。
李涛副研究员、编辑认为,文章具有较强的理论自觉与理论创新特色,但在论证方面存有一定的不足。第一,文章需进一步挖掘相关史料,从不同阶段的特质出发加强对党内法规性质的内源性说明。第二,文章应对作为独立规范类型的党内法规与其他规范类型进行更为充分的比较。第三,文章要在党内法规性质的演进过程之外,加强逻辑分析以及具体论证。第四,作者可进一步关注作为独立规范类型的党内法规与其他规范之间的联系、内源性立场与外源性理论之间的互动、中国话语与世界话语之间的关系。
(根据现场会议速记、录音总结和部分专家书面点评意见整理而成,如有谬误或纰漏,敬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