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全国党内法规青年学者论坛共分四个单元,每单元由一名主报告人做主题报告,六名评议人针对主题报告展开评议。本公众号根据主报告人报告顺序,依次推送单元实录,以飨读者。
第二单元实录:
武小川:《再论作为政党自治规范的党内法规——以“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为视角》
报告人之一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武小川作《再论作为政党自治规范的党内法规——以“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为视角》主题报告。武小川副教授在明确党内法规是一种政党自治规范的前提下,根据现代法治蕴含的自治和道德要求,引入基层治理中的自治、法治、德治三大要素来分析党内法规的相关特质。武小川副教授认为,作为自治规范的党内法规具有较少的法律限制、较大的自治空间和较高的道德要求。此外,针对党内法规是否具有“党外效力”这一问题,他认为党内法规在事实上被党外主体遵守和服从并不意味着其对党外主体具有“效力”,国内法同样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域外效力”,党内法规所具有的“党外效力”并不影响党内法规自治规范的属性。
本单元由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理事陈红梅教授主持。华东政法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章志远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海嵩教授、国防科技大学军政基础教育学院朱道坤副教授、湘潭大学法学院廉睿副教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谢宇讲师、《河南社会科学》编辑部主任王秀芳分别针对武小川副教授的主报告作了点评。
章志远教授认为,文章视角、观点新颖,体现出作者学术脉络的延续性,但在具体的论证方面还需加强。第一,在话语的转换方面,文章需加强自治、法治、德治概念与“法”的理念之间的契合。第二,在内容的展开方面,文章应尽可能反映党内法规的立规执规实践,以丰富论证依据。第三,在论据的选取方面,文章要充分结合历史与现实的相关素材,从而真正做到揭示党内法规性质的全貌。
陈海嵩教授认为,文章特色鲜明、条理清晰,作者还可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完善。第一,“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所要解决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基层治理格局问题,与政党治理并非同一逻辑维度,作者需在论证上补强视角引入的逻辑链条。第二,观点应与现有政策导向之间具有契合度,作者可进一步思考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党内法规的功能、“法治”的功能等要素对文章的指导意义。第三,“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与作为政党自治规范的党内法规之间具有何种内在关联,作者应进一步明确使用这一视角对于揭示党内法规性质的理论意义。
朱道坤副教授认为,文章思路新颖,但在行文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第一,标题的细化程度、内容整体的连贯性不足,如“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与论证党内法规性质之间是否具有理论上的兼容性。第二,部分结论的论证力度有所欠缺,如基层自治相较于其它自治规范何以具有单独讨论的特殊性。第三,比较对象的选择有欠妥当,如西方政党理论中的自治理论与党内法规的“自治”、“长臂管辖”原则与党内法规的“他治”之间并不具有充分的可类比性。
廉睿副教授认为,文章从自治规范的角度研究党内法规,超脱了“软法”与“硬法”的研究框架,具有突破性。针对文章涉及的党内法规转化为国家法律的相关问题,廉睿副教授提出还有以下不足。第一,文章仅指出党内法规转化为国家法律前后的两种行为逻辑,而未区分党内法规的此种转化是一种主动选择还是被动调适。第二,文章提出党内法规转化为国家法律之后具有双重属性,但未说明转化后的党内法规与其它组织的自治规范有何差别、与国家法律之间是何关系,建议作者对以上问题再作进一步说明。
谢宇讲师认为,文章观点鲜明,具有启发性,但作者需要关注到不同类型党内法规的不同特质。一方面,在现有的党内法规体系中,《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等多数党内法规主要调整党的自身运行关系,一般可归于自治规范。另一方面,实践中仍有不少党内法规调整党的领导与执政关系,在内容上往往会直接涉及党外主体,将这部分党内法规同样视为自治规范的观点有待商榷。
王秀芳主任认为,文章思路开阔,运用的逻辑推理方法较多,不过仍有可精进的空间。第一,文章在推理过程中提出的部分观点缺乏说服力,如党内法规具有某种性质与将党内法规视为某物,二者在逻辑上无法完全等同。第二,文章存在一定的逻辑断裂问题,如“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党内治理视角与揭示党内法规性质之间没有必然关系,需要关联分析论证。第三,文章部分观点在欠缺共识的前提下难以获得证立,如将“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视角引入政党治理领域并非学界共识,用这一视角直接论述党内法规性质甚至否定有关党内法规性质的其它观点,缺乏理论上的说服力。第四,文章部分语言不甚恰当,如“党内法规具有较少的‘法治’限制”等。
(根据现场会议速记、录音总结和部分专家书面点评意见整理而成,如有谬误或纰漏,敬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