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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全国党内法规青年学者论坛”第一单元实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9-01 16:31:43  浏览:

第四届全国党内法规青年学者论坛第一单元实录第四届全国党内法规青年学者论坛共分四个单元,每单元由一名主报告人做主题报告,六名评议人针对主题报告展开评议。本公众号根据主报告人报告顺序,依次推送单元实录,以飨读者。

第一单元实录:

屠凯:《党内法规性质再访:和团体规章比较》

主报告人之一清华大学法学院屠凯副教授作《党内法规性质再访:和团体规章比较》主题报告。屠凯副教授在回顾学界关于党内法规“法属性”,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实定法具体异同论争的基础上,引入团体规章这一新的比较对象进一步探讨党内法规的“高级性”“实定性”“内部性”问题。屠凯副教授认为,从效力、实定法化、外溢效应等方面看,党内法规同团体规章更为相似但与国家法律有着明显不同,在党内法规研究中更应强调党内法规的“独特性”而非泛言“法属性”。

本单元由山东大学(威海)副校长、党内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山东省法学会党内法规研究会会长肖金明教授主持。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魏治勋教授、西南大学法学院赵谦教授、中南大学法学院蒋清华副教授、湘潭大学法学院聂辛东讲师、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强梅梅二级调研员、《学习与实践》法学栏目杨瑜娴编辑分别对屠凯副教授的主报告作了点评。

魏治勋教授认为,文章引入团体规章这一分析变量,构建比较分析模型,论证党内法规是“广义的法,独特的规”,分析路径和结论妥当可信,但在“高级性”“实定性”“内部性”这三个核心概念上均存在可商榷之处。第一,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之间是法治体系中的平行关系而非“高级性”关系,党内法规作为法的非正式渊源并不高于宪法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意味着党内法规应受宪法法律规范。第二,“实定性”并非党内法规的一般属性,党内法规在个别领域发挥实定法功能,是由党管干部等特定原则决定的。第三,党内法规的“内部性”是党内法规的应有属性,“外溢效应”是由党的政治优越地位和活动方式决定的,不应当作为党内法规的属性。

赵谦教授认为,文章在传统的党内法规性质研究范式之外,另辟蹊径以团体规章进行比较分析,为我们更加清晰地认识党内法规特征提供了新思路。然而,作者可进一步思考此种研究范式究竟是移植国家法律研究习惯还是真正落脚于党内法规应有的中国特色?针对这一问题,赵谦教授提出可以“依宪执政共同体”来描摹我国独特的政党架构及政党引领下的国家治理格局,并以“规范体系”来统合“国家法律”“党内法规”乃至“团体规章”。

蒋清华副教授认为,文章引入团体规章这一比较对象,充分展现出作者广阔的学术视野和深邃的理论洞察力,但也有些问题需进一步斟酌。第一,有关修辞问题,如“高级性”“实定性”,容易产生歧义。第二,就论文所涉及的司法运用而言,团体规章的“实定性”与“内部性”实质上属于同一个问题,区分的必要性还需专门说明。第三,关于司法运用问题,可参考雷磊教授关于法的效力渊源与认知渊源的学说,党内法规、团体规章要成为法院裁判的权威理由,须符合成为认知渊源的条件,或者直接转化为有关企业、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

聂辛东讲师认为,文章论证思路清晰、结论新颖,不过仍存有一定的遗憾。第一,作者在团体规章的规范体系论证中,缺少关于自身建设规章制度的论述。第二,文章缺少关于党内法规“高级性”“实定性”与“内部性”的定性式结论。第三,文章对于探讨党内法规性质的根本意义,即推进党内治理规范性的关注有所欠缺。

强梅梅二级调研员认为,作者可从以下方面进一步推敲文章的具体论证。第一,团体规章和党内法规之间差异较大,以团体规章为切入的比较分析能在多大程度上反映党内法规的性质还需详细论证。第二,作者试图以建构的理论模型进行党内法规、国家法律、团体规章三者之间的比较,但文章标题和具体内容只突显出党内法规和团体规章的比较维度,应深入分析三者关系。第三,文章中的关键概念还需仔细推敲,如关于“溢出效应”的表述,要仔细区分党内法规的效力和影响力。

杨瑜娴编辑认为,文章将党内法规同团体规章、国家法律进行比较的分析视角、模型设计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针对文章的完善思路,杨瑜娴编辑提出以下建议。第一,需夯实对引入新思路必要性的分析论证。第二,应进一步明晰关于“高级性”“实定性”“内部性”的比较方式与具体说明。第三,可深入推敲“高级性”“实定性”“内部性”用词的精准性,选取更恰当的词汇表述党内法规特质。第四,要注意加强文章结论与前文论证的关联。

(根据现场会议速记、录音总结和部分专家书面点评意见整理而成,如有谬误或纰漏,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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