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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党百年党内法规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学术研讨会第三分论坛第一单元发言实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16 14:55:26  浏览:

2021年11月2日, “建党百年党内法规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学术研讨会第三分论坛第一单元在武汉东湖宾馆举行。本单元由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闫纪钢主持。

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辛艺萱,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研究生唐瑞芳,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李娟,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李世豪,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熊娜分别作了主题报告。湘潭大学法学院讲师周航,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博士研究生李洪川,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硕博连读研究生杜晞瑜分别作了集中评议。

《党内法规理论研究》编辑部根据报告和评议情况,经发言人及评议人审定,形成第三分论坛第一单元发言实录如下,供各位领导、专家、同仁参考。



主题报告:

发言主题:《法治构建:新时代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逻辑遵循》

发言人:辛艺萱

本单元第一位发言人是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辛艺萱,报告题目为《法治构建:新时代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逻辑遵循》。辛艺萱表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新时代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框架下,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已经形成,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呈现出常态化发展的基本逻辑。从逻辑前提来看,统筹推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是新时代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战略基点;从逻辑内核来看,党的领导与党的建设相辅相成,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应立足于“两个维护”;从逻辑主线来看,党内法规制度是静态的规范集成,应切实加强静态法规体系与动态治党机制的配套衔接;从逻辑指向来看,构建他律机制与自律机制相结合的从严治党长效机制,是保障党内治理现代化发展的根本途径。


发言主题:《论国家立法中的党的工作机关职权》

发言人:唐瑞芳

本单元第二位发言人是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研究生唐瑞芳,报告题目为《论国家立法中的党的工作机关职权》。唐瑞芳表示,2018 年《宪法》修正案增写“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赋予了党的领导最高法律规范力与强制力。国家立法依据宪法规定逐渐增加了党的工作机关的职权内容,强化了党的领导,弥合了党的领导政治有效性与依法执政法治规范性之间的裂缝。国家立法规定党的工作机关职权目前处在萌发阶段,各种机制尚不完全成熟,存在着影响社会主义中国法治体系的统一性、对现有党政权力结构的稳定性造成一定破坏,以及对权责一致、公民权利救济提出一定挑战等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理顺从党的领导到依法执政的逻辑结构,加强党的领导的规范释义,严格党的工作机关法定职权的事项与边界,从国家立法对党的工作机关职权的设定权、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等视角来规范国家立法行为。


发言主题:《党政联合发文的内在逻辑、现实问题与优化路径——基于系统论的分析视角》

发言人:李娟

本单元第三位发言人是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李娟,报告题目为《党政联合发文的内在逻辑、现实问题与优化路径——基于系统论的分析视角》。李娟表示,党政联合发文作为政治系统与行政系统结构耦合的具体形态,对于形成政党政治与政府行政融通的法治格局具有重要意义。它一方面坚持了党的领导地位,折射了政党作为政治系统核心机制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提升了行政系统的治理效率,助推了行政系统在独立运作的基础上,通过认知开放达至化约外界环境复杂性的目标。但与此同时,党政联合发文还存在定性不明、标准设定模糊及冲击行政系统自主性的实践困境。对此,首先应当以“系统/环境”的区分视角识别其双重属性,即在形式判断的基础上,引入实质判断标准;其次,要通过政治系统的“党内法治”手段明确其设定标准,以保证其谦抑性;最后,要以备案审查联动机制加强外部监督,提升党政联合发文的规范化与法治化。


发言主题:《纪监互融的可能与限度》

发言人:李世豪

本单元第四位发言人是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李世豪,报告题目为《纪监互融的可能与限度》。李世豪表示,在新一轮党政改革中,党统一领导下的“纪监互融”成为深化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改革的典范性政治试举,昭示着在政治决断与宪法规范的二元张力下中国宪制的走向。“纪监互融”的基本点是在党的领导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国家监察委员会在价值追求、组织结构、职能安排、人员配置的互融状态中最佳治理功能之发挥。“纪监互融”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具有一定的限度,融合的最终归宿不是“纪监合一”。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宪法框架下,纪检监察机关应秉持“纪监分工”的原则,在形成党和国家监督合力的同时,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发言主题:《作为“独立规范”类型的党内法规:基于研究进路的初步探讨》

发言人:熊娜

本单元第五位发言人是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熊娜,报告题目为《作为“独立规范”类型的党内法规:基于研究进路的初步探讨》。熊娜表示,党内法规就是党内法规,而不从属于任何一种既有规范。关于党内法规的性质界定,应当寻找到党内法规区别于其他规范类型的决定性特点。在既有关于党内法规性质的研究中,主要存在“归入”与“描述”两条进路。其中,“归入”进路蕴含着党内法规可以为某一类或某几类既有规范所诠释的天然预设,不符合党内法规性质议题的要求。“描述”进路能够通过循序渐进的方式实现对党内法规个性的揭示,更符合党内法规性质的议题。



专家点评:

杜晞瑜(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硕博连读研究生):

杜晞瑜认为,辛艺萱博士的文章行文规范,逻辑架构较为清晰,形式上具有美观性。文章在以下方面也存在修改空间:文题过大,内容较为宏观;内容不够周延;第三、四部分内容的针对性与相关性建议加强。唐瑞芳博士的论文探讨国家立法对党的工作机关职权的规定,从历史演进、理论阐释和规范分析三个维度进行剖析,结构清晰,内容详实。同时,杜晞瑜就党的工作机关职权是否适宜由国家立法规定提出商榷意见,认为党的工作机关的职权属于政党的内部事务,应当由政党的内部规范,也即党内法规来规定,国家法律在政党的内部事务上,应当保持谦抑。

周 航(湘潭大学法学院讲师):

周航认为,李娟博士的文章优点在于逻辑清晰、论证充分。文章的行文通过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式展开,但没有很好地实现二者的契合。此外,论文划分政治系统和行政系统的依据不足、理论说理不够充分,且文章格式上也存在一些问题。唐瑞芳博士的文章题目为“论国家立法中的党的工作机关职权”,但文章大多数在讨论“国家立法”而非“党的工作机关职权”,存在离题的情况。此外,文章所提及的“党的工作机关”概念不够明确,什么规定属于国家法律对党的工作机关的规定还需进一步明晰。

李洪川(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博士研究生):

李洪川认为,李世豪和熊娜作为硕士研究生,文章质量较高,值得肯定。其中,李世豪硕士的文章提出了“纪监互融”的概念,但文章并没有阐述清楚其与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本质上的区别。此外,文章部分用语不够严谨,表述应该更加准确。熊娜硕士的文章,行文逻辑严密,遵循先破后立、循序渐进的方式,语言表述流畅,此文提出的党内法规是一种“独立规范”类型的观点富有创意。但此文部分观点仍然值得商榷,例如,“归入”进路的研究方式是否一定推导出错误的结论,或许还可以进一步斟酌。再者,“描述”进路的研究方式是否应该确立一定的判断标准或依据,以避免产生“盲人摸象”“自说自话”研究局面,文章应最好加以说明。


(本实录根据现场录音、会议速记和部分专家书面点评意见等整理而成,如有谬误或纰漏,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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