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由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第一百一十九期珞珈法政跨学科沙龙在法学院209会议室成功召开,来自法学、党史党建等多个学科的师生围绕本期主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伍华军老师、段磊老师、苏绍龙老师和翟晗老师莅临指导。
主讲人武汉大学法学院2019级硕士研究生李若维以“新时代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理论初探”为主题,围绕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困境难题和对策建议等内容展开学术报告。
在与谈阶段,博士研究生万孝笑认为,第一,文章存在文不符题的缺点,理论部分涉及的实践问题和对策问题较多,涉及基础理论的内容较少;第二,文章的整体观点和问题挖掘较为浅显;第三,文章选取系统论这一理论工具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值得商榷,且缺乏对各主体要素间耦合机制的论述;第四,文章中的脚注有待进一步规范。博士研究生周娴认为,第一,文章内容有松散之感,诸多论述与党组织参与的关联并不紧密;第二,文章有关在国有企业中区分政治系统和经济系统的主张欠缺实践层面的可行性;第三,文章存在一些词不达意之处。博士研究生涂笑宇认为,第一,文章的内容缺少对党组织目的和功能的关注,因而显得文题不符;第二,文章需要斟酌一些基本概念,明确理论基础与基础理论之间的区分;第三,文章标题、注释、语词表达和标点使用均可以进一步规范化;第四,文章的结论仍然欠缺论证,缺少对国企主营业务和功能的区分。
在自由讨论阶段,硕士研究生张莹认为,第一,建议文章补充有关西方国家处理传统公司治理问题的内容,明确传统公司法人制度是否不能解决这些问题;第二,文章的对策部分浮于表面,建议补充“三重一大”政策的内容并增加规范层面的内容;第三,文章引用的期刊论文较多而书籍类型较少,需要进一步强化文献占有。硕士研究生吕逾凡认为,第一,公司法更加适用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对于国有企业解释力不足;第二,文章衔接协调部分内容较为简单;第三,实践中国有企业的监督体系已经较为完善;第四,国有参股企业不是国有企业,建议作者加入有关的调研内容。硕士研究生谭心怡认为,第一,文章各部分之间存在割裂感;第二,文章前两部分提出的问题并未获得充分的解答。硕士研究生郭子寒认为,第一,文章缺少关于如何解决传统法人治理理论症结的论述;第二,文章没有回答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中的党组织如何参与治理。硕士研究生刘冠淇认为,第一,文章标题可以重新予以界定,部分内容不限于理论层次;第二,文章第一部分无关要素较多,可以部分删除;第三,作者需要进一步考量公司内部治理的平衡。硕士研究生付张莲认为,第一,文章没有详细阐述传统公司法人治理如何不能满足需要;第二,对策和问题之间具有不对应性,且因企制宜并不算是一个具体措施;第三,作者需要进一步关注实践中已经形成的规则。博士研究生刘韵笛认为,国有企业不全是公司制,将国有企业与公司治理相联系需要进一步考量。硕士研究生梁瑞起认为,文章应当更加注重表达的精确性,以明确公司经营权力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日常经营权和最终决策权。硕士研究生余淑娟认为,文章需要进一步明确结构耦合的含义。硕士研究生谭婉华认为,第一,文章主题内含诸多方面的知识,作者应当选择恰当的角度展开论述;第二,建议作者增加党内法规的角度,从党组织功能作用出发,结合具体的工作条例进行阐释。
段磊老师认为,第一,文章主题涉及的要素太多,可以从多个角度展开讨论;第二,文章的立场在于党建,而内容却偏向公司法;第三,文章主题实际上属于党规国法衔接问题;第四,作者可以类比党和国家机构组成的内容,寻找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背后的目的动因和问题渊源,探寻党的领导贯彻至国有企业的路径;第五,文章中涉及系统论的内容意义不大,可以删去。苏绍龙老师认为,第一,文章意图确立的基调是公司法问题,但它本质上是一个政治问题;第二,文章的重点应当在“参与”上,需要考虑如何参与、参与的力度、广度、深度和形式等问题;第三,文章中提到的理论工具并不能起一以贯之的论证作用;第四,作者可以参考的理论视角包括政治控制、资源配置等方面;第五,作者需要进一步注重党建工作的特殊性,区分不同的企业类型。翟晗老师认为,第一,作者需要从宪法角度考虑国有企业的性质和地位;第二,建议文章补充有关的案例分析,并参照改革史方面的文献;第三,文章选取的理论工具缺乏分析能力。
最后,伍华军老师作了总结发言。伍老师认为,第一,文章标题的关键词太多且部分用语并不恰当,不利于内容的展开,比如“新时代”一词就需要作者予以特别的解释;第二,党组织和国有企业都需要进一步的类型化分析;第三,作者需要进一步站在宪法的角度考虑国有企业之于我国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意义;第四,建议作者以党建而非公司治理为导向,总结党组织的角色,进而寻求理论抽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