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由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第一百一十五期珞珈法政跨学科沙龙在线上线下同时召开,对中心非全日制研究生以及2021级新生进行现场转播,来自法学、党史党建等多个学科的师生围绕本期主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伍华军老师、叶正国老师、段磊老师和翟晗老师莅临指导。
主讲人武汉大学法学院2020级硕士研究生管文逸以“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行使的法律性质与权限范围——以《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为基础”为主题,围绕行政处罚权、乡镇政府、授权等内容展开学术报告。

在与谈阶段,硕士研究生荣锦坤认为,第一,在脚注方面,文章在使用网页时应当加上第一次访问时间;第二,在标题方面,文章对“下沉”一词的使用欠妥;第三,在文章内容方面,第一部分缺少观点总结和分析,结束太过突兀,并且在立法回应部分稍显重复。博士研究生何晓琴认为,第一,在形式方面,文章出现了大量的文件引用,应当做到格式的统一;第二,在内容方面,文章对“交由”的理解仅仅通过文义解释来进行是片面的;第三,在论证方面,文章在论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性质时,单从区分“授权”和“委托”的角度来界定是不够的。硕士研究生穆远灿认为,第一,从结构上来看,文章三个部分是三个问题,彼此之间的逻辑连接性不够紧密;第二,关于性质的认定,将“交由”二字认定为政策用语而非法律用语欠妥,而其中性质的认定实际上是一个实践导向的问题,建议对实践中的具体情形进行汇总;第三,建议文章针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进行规范分析。
在自由讨论阶段,硕士研究生熊扬明认为,第一,从结构上看,在文中第一部分插入有关历史脉络的梳理,稍显突兀;第二,建议文章在后期修改中增加三级标题;第三,文章仅提出判定原则和判定标准,很难对权限范围进行归纳。硕士研究生陈芳瑾认为,第一,文章无需对“交由”一词进行明确界定;第二,文章对政策文件梳理的很好,建议作者可以从组织法的角度来思考文章涉及的问题。硕士研究生章振毓认为,建议文章在第一部分梳理完历史脉络以后增加有关逻辑联系的内容。硕士研究生熊娜认为,建议将对历史脉络梳理的内容融入到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解读中,作为背景材料来支撑文章。硕士研究生吕逾凡认为,文章将立法回应作为单独的一个二级标题,该做法的合理性需要进一步斟酌。
段磊老师认为,文章以基层治理中的新规范为主题展开研究,应在条件允许情况下,积极深入基层调研,获取基层对新规范的观点和看法,以便进一步升华为理论观点。同时,文章应紧紧抓住一个特定问题,从一条主轴入手展开研究,而非从三套逻辑分别入手展开研究。叶正国老师认为,第一,《行政处罚法》不仅仅是行为法的问题,也需要处理好组织法的问题,这二者之间是有界限的但是不明显;第二,在权力配置的过程中,既要遵循职权法定的原则也要达到功能最适的效果;第三,法律性质的问题涉及面太广,建议不要讨论法律性质的问题,否则工作量太大。翟晗老师认为,第一,在学术研究中,要克制理论化和类型化的冲动,首先应当把基本功练扎实;第二,文章研究的“问题”应当着眼于立法导向,进一步论证立法为什么会有这种变迁;第三,在讨论立法的主题时,应当结合审判案例来分析;第四,在使用脚标时,应当添加在句号后面或者是逗号前面。
最后,伍华军老师作了总结发言。伍老师认为,第一,《行政处罚法》不仅仅是行为法的问题,需要进一步从组织法的层面来思考;第二,对于“交由”一词的分析不应当是这篇论文的主要对象;第三,文章探讨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行使的法律性质,意义不大;第四,文章中间部分问题,可以运用已得出的结论来展开进一步的思考。
记录:张俊
审核:李若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