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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珞珈法政跨学科沙龙”第一百一十四期成功举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7-02 16:25:02  浏览:
6月16日,由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第一百一十四期珞珈法政跨学科沙龙在线上线下同时召开,对中心非全日制研究生以及2021级新生进行现场转播,来自法学、党史党建等多个学科的师生围绕本期主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伍华军老师和段磊老师莅临指导。

主讲人武汉大学法学院2020级硕士研究生荣锦坤以“行政公益诉讼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定”为主题,围绕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标准、抗辩事由等内容展开学术报告。

在与谈阶段,硕士研究生管文逸认为,第一,文章在第一部分进行了两种分类,但是这种分类是否准确、是否有必要可以再加斟酌;第二,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是不一样的,主讲人切勿混用;第三,建议主讲人在日后的修改中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含义进行明确的界定;第四,文章将“不回复检察建议”作为行政公益诉讼中“法定职责”的一部分,还有待商榷;第五,作者可以针对判定标准,进行案例的实证分析,这样得出的结论会更加具有实际意义。硕士研究生穆远灿认为,第一,作者在第一部分提出了很多观点,但是这些观点的具体含义如何、从何而来需要进一步加以陈述,不能只述不论;第二,从细节方面来看,文章的错别字问题、语言的通顺问题、法条引用的规范问题是比较多的,需要加以注意;第三,建议在开头部分摆出其他学者的观点之后,紧接着表达作者自己的观点,然后在后文部分加以论述即可。博士研究生张晓瑜认为,第一,就文章的题目而言,“判定”一词的主体究竟是法院的判定,还是检察院的判定,还是两者都有,文章中并没有进行很好的区分;第二,就摘要的写作而言,本文的摘要更像是对写作思路的阐述;第三,对于行政公益诉讼的路径,作者在文章中进行了分类,但是实质上这种路径只有一条;第四,文章的论述逻辑,稍显薄弱,需要进一步加强。

在自由讨论阶段,硕士研究生付张莲认为,第一,在文章的第一部分,主讲人仅仅提出了问题是什么、介绍了问题的背景,但是对于本文将要如何解决问题等内容叙述的太过于简单;第二,文章对主观诉讼和客观诉讼的介绍内容篇幅太长,建议进行简单归纳;第三,针对最后一部分作者筛选出来的五个案例,需要简要说明这五个案例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意义。硕士研究生熊娜认为,第一,在论述方面,文章存在论述不足和论述过多的问题,作者不能仅仅述而不论或者过度反复论之;第二,在注释方面,文章连注的情况较多,会给人一种堆砌观点的嫌疑。硕士研究生章振毓认为,文章前三部分主要进行的是概念辨析,但过多进行的是事实判断而没有价值判断,并且针对有些概念的辨析存在意义不大、辨析错误的问题。硕士研究生张莹认为,第一,文章在问题的提出部分欠缺对其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的表述;第二,在行文部分,建议作者在内容写作方面更加直接一些。
段磊老师认为,第一,文章欠缺创新性,更多的是在诸多观点的基础上进行的写作,理论层面的创新性不足,同时也欠缺实践层面的创新性;第二,在写作方法方面,文章更像是教材和大型文献综述,欠缺作者自己的观点和看法;第三,建议对和主题相关的所有案例进行系统性归纳,不应当仅局限于文章列明的这几个案例。
最后,伍华军老师作了总结发言。伍华军老师认为,第一,文章对案例的分析不够、对素材的把握不够,导致呈现出来一种观点罗列之感;第二,对于文章题目,该“判定”一词欠缺规范性,使得作者在写作过程中对各方面内容的论述都不太深入;第三,在“不履行法定职责”概念的界定上,文章将“不履行”和“法定职责”区别开来的做法欠妥,并且文章应当将“不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类型化整理;第四,文章在区分“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行政不作为”时, 对“行政不作为”的分析过于表面;第五,文章第四部分列明的司法裁判标准,欠缺针对性,并且有些和前文相冲突;第六,建议对概念内涵进行进一步深挖或者对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例类型进行系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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