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由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第三十一期珞珈法政跨学科沙龙在武汉大学法学院209会议室成功举行,来自法学、党史党建等多个学科的师生展开了热烈的学术探讨,交流了学术心得。
主讲人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2018级博士研究生张权以“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条款”为主题,围绕问题的提出、最本质特征条款的由来、最本质特征条款入宪的必然性、最本质特征条款的规范分析等四个问题展开学术报告。
在与谈阶段,博士研究生周航认为,第一,本文的选题紧跟热点,文献资料更新及时。第二,本文着力点集中,旁征博引,分析比较到位。第三,文章提及的实施方法属于政治路径的方法,建议从规范性分析角度深入挖掘,进一步充实文章内容。第四,建议对最本质条款的由来进行更为细致的梳理,并总结出其中的变化,使文章的论证逻辑更为顺畅。硕士研究生邵帅认为,本文选题新颖、现实性较强,但仍可精进。第一,本文素材丰富,脚注众多,但并没有充分利用素材。第二,本文对部分内容论证不足,在逻辑论证和语言表述上有待进一步完善。第三,本文在探讨最本质特征条款的由来时,采用了按照话语内部分割的方式,由部分发展演变推导出整体的发展演变,这种论证进路较为新颖,但是存在一个关键性的逻辑关系问题:由部分变化的叠加能否论证整体的变化。因此他建议将相关条款作为一个整体,用外部的视野、用规范分析的方式去阐述这个条款在宪法文本中的地位。硕士研究生闫纪钢认为,本文把握了时代脉搏,突出了政治定位,并达到了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和政治逻辑的统一,但也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本文题目略显宏大,建议对题目进行限缩。第二,本文在问题的提出部分,层次不够清晰,有待进一步梳理。第三,本文在最本质条款的由来部分,对源流演变的阐述较为详细,但学理化不够充分。
在自由讨论阶段,博士研究生宋润润认为,第一,本文最本质特征条款的由来部分,可以考虑从程序角度切入。第二,本文论述最本质特征条款从党章到法律的理论依据,值得进一步思考和商榷。博士研究生庞慧洁认为,第一,最本质特征条款入宪的必然性部分,改为存在的问题更为适宜。第三,建议从加强规范效力的角度深入挖掘,进一步充实文章内容。本科生穆远灿认为,第一,本文的部分论证没有交代来源和依据,论证不够充分。第二,规范效力只能讨论有无,不能讨论强弱,因此不应当使用“加强规范效力”这一表述。苏绍龙老师认为,本文存在诸多亮点,同时也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文章部分结论的得出方式略显武断,例如基本义务论的否定部分,没有进行系统的论证。第二,文章没有将规范分析方法一以贯之,在效力和实施部分回归政治话语,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篇文章的规范性。博士研究生林骏认为,第一,本文的部分设想在合理性上略有欠缺,论文写作应当在扎实的文献综述上进行合理的想象。第二,本文可以尝试挖掘最本质特征条款与宪法序言相关条款之间的有机联系,使文章的逻辑更加顺畅。翟晗老师认为,第一,建议在导论里将宪法的规范性加以明确。第二,在论述“社会主义从抽象到具体”这一部分可以简要增添欧洲社会主义实践的衰落,使文章内容更加充实。
最后,伍华军老师认为,第一,本文的选题过于宽泛,对部分结论的论证不够充分。第二,文章的部分论述过于宏观,阐述不够深入。第三,文章对部分内容的分析不够严谨,解读不够到位。第四,建议本文将“最本质特征条款的由来”这一部分进行适当的缩减,侧重规范分析方法的细化,使文章结构更加合理,并增强文章论证的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