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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珞珈法政跨学科沙龙”第二十九期成功举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0-22 10:53:00  浏览:



10月18日,由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第二十九期珞珈法政跨学科沙龙在武汉大学法学院332室成功举行,来自法学、党史党建等多个学科的师生展开了热烈的学术探讨,交流了学术心得。

主讲人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2018级博士研究生庞慧洁以“党纪与刑法的衔接问题研究”为主题,围绕党纪与刑法的内涵、党纪与刑法的相互关系、党纪与刑法衔接的路径分析等三个问题展开学术报告。

在与谈阶段,博士研究生宋润润认为,第一,纪委监察过程当中具有什么样的权力或者职责,如何定性纪委向司法机关移送相关材料的行为仍需进一步说明。第二,党的纪律是一个包含党内政治、经济等多个方面的纪律,是否应当对其界限进行界定。博士研究生张权认为,第一,从形式来看,摘要过于口语化,未能以学术规范语言表达。第二,结论未能说出本文核心观点和创新点所在,并且未提出具体解决的方案。第三,本文引用脚注数量过少,并且引用文献层次不高。博士研究生周航认为,第一,本文在结构上有待改进,以增强文章的逻辑性。第二,注意参考资料的时效性,在证据适用方面需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参考。第三,注重行文规范,可将文中“我国宪法明确了中国共产党对我国人民的领导地位,比如,武装力量、教育等方面”更改为“东西南北中,党政军民学,党是领导一切的”。

在自由讨论环节,硕士研究生金玲慧认为,第一,党纪范围大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文中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代表进行阐述,需要在文中进一步解释为何要以它为代表。第二,文中出现的“纪在法前”与“纪严于法”,如果进行举例解释会更具说服力。硕士研究生王梦晨认为,第一,文章总体缺少对党纪与刑法衔接问题的具体事例分析;第二,关键词“廉洁”没有在文章中具体体现;第三,党纪与刑法衔接问题的解决对策过于宽泛可能无法精准解决问题,满足现实需要。硕士研究生高欣然认为,将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权与刑事侦查权的衔接放在党纪与国法的衔接路径分析中似有不妥。虽然两种权力的不同为二者的衔接提供了大的前提,但是两种权力同受国家法律规范,调查权主要受监察法规范,侦查权主要受刑诉法规范,受党纪规范较为有限,这部分的论述与该部分的大标题衔接不够紧密。硕士研究生任澎认为,第一,概念使用随意,文章很多地方“党纪”与“党内法规”概念混用;第二,摘要未对文章主要内容进行归纳,更像导言;第三,路径分析部分太过宽泛,浅尝辄止。硕士研究生闫纪钢认为,第一,党内法规在现实当中有较多被虚置的状态,被当作稻草人,没有被有效地执行;第二,探讨纪法分离和纪法衔接的问题可以尝试增加分析《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文本。硕士研究生路忠彦认为,第一,文章表述存在口语化和语病的问题;第二,文中数字用法、前后表述不统一。博士研究生宋静建议在本文的叙述中可以适当加入两者之间衔接的法理依据从而增强文章的逻辑性。硕士研究生刘文健认为党纪与刑法的衔接问题从两者出现就一直存在。虽然有时理论滞后于政治实践,但梳理出历史中两者的相互关系,在这个过程可能会发现他们之间衔接的趋势,从而发现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翟晗老师认为,第一,本文可以引用更加权威的学术文章以增强本文的说服力;第二,作者要对刑事诉讼、刑事责任、刑罚等基本的理念有清醒的认知;第三,文章也要增加对党纪的性质,功能的说明。

段磊老师在会上向各位同学发问,在座的同学会以何种结构书写这个题目?

博士研究生华伟建提出的写作结构为:首先要在第一部分点出在现实实践中两者之间存在何种衔接问题;其次在文章中进行文献综述,然后陈述自己的观点;最后再论述为何自己的观点的正确性。硕士研究生刘梦菲提出的写作结构为:首先,对相关规范进行分析,从规范的角度分析冲突类型;其次,根据具体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针对相关问题产生的根源找出解决方案。硕士研究生万孝笑提出的写作结构为:首先,从实践出发,找出实践两者衔接的问题;其次带着问题进行规范分析;最后,找出并解决党纪与刑法涉及的程序衔接问题。硕士研究生刘韵笛提出的写作结构为:首先,做文献综述总结衔接问题类型;其次,抽象出相应的问题产生的根源;最后,找出相应类型问题的解决思路。硕士研究生赵晨阳提出的写作结构为:首先根据现实中的案例分析相关的问题;其次,从法理的角度探讨他们的衔接依据;最后,提出实践中解决的设想。硕士研究生徐梦丹提出的写作结构为:首先,讨论研究的必要性;其次,分析衔接的可行性;最后,探讨衔接的路径。

最后段磊老师总结道:一方面,本论文存在选题过大,内容过于宽泛的问题,应当多增加规范和实际运用中两者之间冲突的实例以支持论述。另一方面,本次沙龙的讨论形式充分调动了大家的思维,值得在以后的沙龙中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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