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由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第八期珞珈法政跨学科沙龙在武汉大学法学院332室成功举行,来自法学、党史党建多个学科的师生展开了热烈的学术探讨,交流了学术心得。
主讲人武汉大学法学院2016级博士研究生汤景业以“监督执纪问责裁量基准的理论探讨”为主题,围绕监督执纪问责的理论内涵、监督执纪问责的可裁量性分析、监督执纪问责裁量基准的理论镜鉴、监督执纪问责裁量基准的理论定位四个方面展开学术报告。
在与谈阶段,博士研究生林骏认为,第一,文章的选题很有意义,但可惜正文内容只涉及到监督执纪问责裁量基准的理论探讨,缺乏基准建构的论述;第二,文章第二部分的材料论证不够,先假定前提再寻找证据的行文思路不符合逻辑。博士研究生王荣认为,第一,关于裁量基准的理论研究目前很少,本文章凸显了强烈的问题意识,具有开创性;第二,文章对裁量基准的法学理论进行探讨时更多是“移”的过程,而不是“植”的研究,法学理论与裁量基准之间缺乏衔接;博士研究生王萌认为,第一,关于文章第二部分的可裁量性分析、裁量范围的讨论,主讲人更多的是对事实的认定而不是裁量范围的研究,稍有欠妥。第二,文章中所参考的法学理论与探讨的问题衔接度不够,缺少顺畅的融合。
在自由讨论阶段,硕士研究生任澎认为,监督执纪问责的裁量基准是否可以参考行政的裁量基准制定一定的冲突规则、相对人在承担不利的后果之后对裁量基准提出异议可以采取何种救济途径、是否有机关可以对裁量基准进行审查,这些问题都可以在文章中予以补充说明。硕士研究生邓书琴认为,文章前面大量介绍理论,这样显得文章的重点不明显。可以考虑把前面部分的内容中描述的主语换成裁量基准。硕士研究生胡震认为,关于论文的第四部分中“自我控权”的说法建议改成“控权的现实需要”,便于体现“控权”
的外部限制精神。段磊老师认为,主讲人用了法学的研究方法进行写作,并把党内法规研究精细化、现实化,选题非常好。但是文章的逻辑结构有问题,文章的四个部分不能形成一个逻辑回路。另外,文章最后一部分缺少对裁量基准建构的论述,显得文章不够完整。庞远福老师认为,主讲人可以把监督、执纪、问责分开来研究,选择其中一个的裁量基准来进行探讨即可。另外,在文章的结论部分,还要考虑这样的裁量基准是否可达到最初约束党纪条例的目的,这需要运用案例来进行证成。苏绍龙老师认为,关于监督执纪问责的可裁量性在哪里,现行的党内法规的各个条文规范的完整程度是不一样的,相互之间差别很大。党内法规的政治性色彩很强,用语也很模糊。另外,主讲人在思考如何完成这个文章时,可以选择执纪这个方面来做研究,如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什么是“恶劣”、“严重”、“极坏”,这些都可以做法学意味的分析。
最后,莫广明老师做了总结发言。莫老师认为,法学研究如果缺乏基础理论的积累,那么进行深入研究将是很困难的。比如研究裁量基准在党内法规中的体现,党内法规虽然政治性比较强,但是认定的时候也需要一个基准。法学理论融进的时候需要一个政治空间,裁量考虑因素需要有一个政治语境。最后,莫老师指出,党内法规研究要逐步精细化,本期的主讲人的报告开了一个好头,拓展了我们的思路。但我们还需要注重回归基础理论,要着眼于细小的方面,小中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