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2日,首届全国党内法规青年学者论坛在武汉大学召开,来自中共中央党校、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武汉大学等高校和科研院所,《上海政法学院学报》《学习与实践》编辑部,湖北省委法规室等理论与实务部门的50余位权威专家和青年学者参加论坛。中南大学法学院讲师蒋清华、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邵帅、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海涛、国防大学政治学院讲师侯嘉斌、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姚靖、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周航等6位主报告人作了主题报告。来自中共中央党校、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国家法官学院、厦门大学、武汉大学等国内高校、党校的24位知名学者、学术期刊负责人分别对主报告人的发言进行了点评,专家们从自身的专业背景和工作领域出发,进行了多学科、宽领域、多视角的激烈讨论,把党内法规研究推向了新的高度。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党内法规理论研究》编辑部根据会议报告和点评情况,形成此次会议的主报告实录共6篇。自即日起,本公众号根据主报告人报告顺序,依次推送,供各位领导、专家、同仁参考。
主报告之三:《“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的正当性阐释》
主报告人之一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海涛作《“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的正当性阐释》主题报告。张海涛博士首先指出当前关于解释“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的5种主要论据,并认为此5种论证角度均缺少对自身合理性的解释和说明,但仍然大致对应了政治义务中的同意理论、自然责任理论、公平原则理论和感恩理论。为阐释“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的正当性,张海涛博士以政治义务理论为镜鉴,对相关论证思路进行理论归类和学理反思,继而为“严于”关系寻求正当性的阐释路径,以补强“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的合理性。张海涛博士认为,当前讨论“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的各种论据,其根本性的理论依据是基于党员自愿行为的同意理论,应当对同意理论的局限性进行正当性的补强。
北京党内法规研究会会长、中共中央党校党章党规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勇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主任王建芹教授、《学习与实践》编辑部编辑、武汉市社会科学院政治与法学研究所杨瑜娴副研究员、武汉大学法学院翟晗讲师分别对张海涛博士的主报告作了点评。
北京党内法规研究会会长、中共中央党校党章党规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勇教授
王勇教授认为,第一,在“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的论证中,不应当仅仅局限于党员应当放弃哪些权利这一角度,可以从确定党员有哪些权利出发进行论证。第二,不同阶级的理论存在差异性,且这些理论大多源自于对静态历史阶段的观察。可以考虑从历史角度观察党员权利问题,也即从革命党时期和执政党时期来考察党员权利,以此论证“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
中国政法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主任王建芹教授
王建芹教授认为,论文选题具有较为突出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且论点清楚、论证思路清晰、逻辑结构合理、行文流畅,结论富有说服力。但本文仍存在若干值得商榷的问题,可考虑对“纪严于法”与“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是否属同义表述作出说明,也可考虑分析党内法规与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社团章程及其社团罚”是否具有可比性。此外,王建芹教授还建议张海涛博士关注域外视角的比较问题,并指出西方国家政治制度对领导人提出比较高的道德要求,比如美国的《从政道德法》,可分析这与我国的“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的性质有何异同。
《学习与实践》编辑部编辑、武汉市社会科学院政治与法学研究所杨瑜娴副研究员
杨瑜娴副研究员从论文选题、观点论证、理论运用等方面肯定了论文的优点,并指出了论文在标题和结构、观点、语言表达3个方面的不足之处。首先,从文题看,作者意在对“严于”之“正当性”予以说明,即应主要论证其所支持的观点及其理由。而文章内容却以并列式结构对现有5种论据的分析,建议作者调整论述思路和文章结构。其次,作者认为“严于”之“正当性”的第五种观点是“党员权利的获利属性”,这一点尚有商榷空间。再者,文中存在若干不恰当的表述,建议关注语言表达的政治敏感性。
武汉大学法学院翟晗讲师
翟晗讲师认为,总体而言,全文论证的主线是政治义务理论,观点论证较为充分,并且作者的问题意识较为敏锐。在研究方法上,本文存在2点不足。其一,本文缺乏对党建理论的理解与交代,这也是目前法学专业背景研究者在党内法规研究中经常会出现的根本性方法问题。其二,本文对理论的借鉴虽然广泛,但难免给读者以面面俱到、铺摊过大之感。在理论观点上,论证“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要从本质上看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不同的权威来源,进而分析为何此二者权威有高下之别。此外,翟晗讲师强调,我们对任何源头上舶来的理论,应当从自己置身的文化环境、现实情境与学术语境来理解,不能简单移植或全盘照抄。
在交流讨论环节,张海涛博士对4位专家的点评意见分别作了详细回应。
(根据现场会议速记、录音总结和部分专家书面点评意见整理而成,如有谬误或纰漏,敬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