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2日,首届全国党内法规青年学者论坛在武汉大学召开,来自中共中央党校、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武汉大学等高校和科研院所,《上海政法学院学报》《学习与实践》编辑部,湖北省委法规室等理论与实务部门的50余位权威专家和青年学者参加论坛。中南大学法学院讲师蒋清华、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邵帅、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海涛、国防大学政治学院讲师侯嘉斌、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姚靖、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周航等6位主报告人作了主题报告。来自中共中央党校、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国家法官学院、厦门大学、武汉大学等国内高校、党校的24位知名学者、学术期刊负责人分别对主报告人的发言进行了点评,专家们从自身的专业背景和工作领域出发,进行了多学科、宽领域、多视角的激烈讨论,把党内法规研究推向了新的高度。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党内法规理论研究》编辑部根据会议报告和点评情况,形成此次会议的主报告实录共六篇。自即日起,本公众号根据主报告人报告顺序,依次推送,供各位领导、专家、同仁参考。
主报告之一:《论党内规范性文件概念及其外延限缩》
报告人:邵帅
主报告人之一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邵帅作《论党内规范性文件概念及其外延限缩》主题报告。邵帅博士首先概括当前党内规范性文件概念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和根据概念内在蕴含的兜底功能定位,提出“应对党内规范性文件概念的外延进行限缩”的观点。在借鉴行政规范性文件概念外延狭义化的基础上,论文通过厘清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内涵,即围绕“党内”“规范性”“文件”三个关键词对党内规范性文件概念内涵及特点展开阐述,并尝试对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外延进行限缩,从现有概念外延中依次分离出“党的主张类文件”“类党内法规”“党内法规解释”三类规范,以形成相对狭义的概念外延。文章提出,党内规范性文件是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实践中应当给予必要的关注和研究,以推动党内规范性文件概念化进程,进一步促进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院长肖金明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章志远教授、吉林大学行政学院王立峰教授、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叶正国副研究员分别针对邵帅博士的主报告做了点评。
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院长肖金明教授
肖金明教授认为,对党内规范性文件的探讨是一个十分有意义的话题,邵帅博士的论文细致地探讨了党内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及其外延,弥补了理论空白。论文的不足之处在于,对党内规范性文件概念的厘清存在论述不足、创新不够,围绕现象就现象、描述现象,类型化工作不够科学,存在文体不完全一致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肖金明教授对文章的修改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提出问题应当有更高的站位与更重要的问题意识,研究党内规范性文件的概念与外延,应面向治国理政当中党内规范性文件与行政规范性文件一体化实践。二是进一步对党内规范性文件内涵作深度探讨,比如其价值与功能。三是文章应当关注党内规范性文件与存在的非成文的规定比如惯例、政治规矩的联系与区别等,应对党内规范性文件和党内非规范性文件作出区分。最后,肖金明教授呼吁对党内法规领域有兴趣的年轻学者应当注重学术规范,做文章要经得起推敲。
华东政法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章志远教授
章志远教授认为,邵帅博士的论文选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观点富有冲击力,论文开宗明义地提出并论证要限缩党内规范性文件概念的外延,并将“党的主张类文件”“类党内法规”“党内法规解释”等三类规范从现有的党内规范性文件概念外延中剥离出来,初步实现了党内规范性文件概念的纯化。对文章未来的打磨与优化,章志远教授提三点建议:第一,实证研究方法的运用。党内规范性文件是个活生生的现实问题,无论是概念界定、权限划定、主体资格、效力认定等问题,都需要通过阅读大量文本才能够获得相应的认知分析基础。至于党的主张类文件、类党内法规和党内法规解释等,与党内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差别也需要在阅读文本的基础上展开。二是依文件治理模式的解读。在对党内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及外延进行梳理时,需要适当考量制度运行的现实逻辑,使研究结论经得起我们党治国理政实践的检验。三是文章重点要放到党政联合发文上。
吉林大学行政学院王立峰教授
王立峰教授认为,邵帅博士的文章文如其人,十分优秀,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需要商榷的问题,如论文中“党内规范性文件”来自于《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简称《备案规定》)第二条的权威性定义,需注意,《备案规定》的概念只能称之为一种外延式概念法,党内规范性文件概念的内涵并没有突显出来,仍需从应然的学理角度出发来重新定义概念。王立峰教授对此提出了三点建议:首先,规范性概念与学理性概念的区分。《备案规定》等相关党内法规所界定的相关概念,只是实然制度的规范概念,受制于理性的局限。其次,内涵为本与外延为源的区分。概念内涵必须深刻剖析其实质,才能抓住概念的根本,只有“正本才能清源”。最后,概括性内涵与兜底性外延的区分。论文提及《备案规定》的概念属于兜底性条款,既不利于党内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化,也不利于党内规范概念体系的完善。
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叶正国副研究员
叶正国副研究员认为,概念具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内涵需要被定义,外延可以被划分。但党内规范性文件这一概念,目前仍然在探索过程中,并没有定型化,不能进行全面而准确的概括,所以党内规范性文件在一定程度是类型,是在数量及强度上整体符合,只能被描述不能被定义,概念化还需要时间积淀,就如司法、司法机关之类的概念一样。此外,兜底功能固然是党内规范性文件的重要功能,但政策治理和模糊治理也是党内规范性文件保持模糊性的根本所在,而迈向规范治理和精细治理也是党内规范性文件的法治功能所在。叶正国教授建议从文本出发,不断梳理,将题目改为或以后可以关注:《党内规范性文件的界定及类型化分析》《迈向概念化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等等。
交流讨论环节中,针对专家点评意见邵帅博士作了针对性回应。
北京大学法律信息网法规中心潘晓岚主任
随后,在自由发言环节,北京大学法律信息网法规中心潘晓岚主任提出一个关于党内规范性文件发文主体的问题,即党的内设机构是否可以成为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比如中纪委法规室发布一些具有普遍约束力、反复适用的文件是否属于党内规范性文件?邵帅博士对此认为,从功能主义角度,是否有必要将党的内设机构视为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应当根据是否具有发文的制度需求,不能一刀切。
(根据现场会议速记、录音总结和部分专家书面点评意见整理而成,如有谬误或纰漏,敬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