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由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和《党内法规研究》编辑部联合主办的第二百一十二期珞珈法政跨学科沙龙在人文社科楼B112召开,来自法学、党史党建等多个学科的师生围绕本期主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伍华军老师、叶正国老师、段磊老师和邵帅老师莅临指导。
主讲人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2023级硕士研究生苏涵以“法律法规中党组织条款的规范梳理与立法展望”为主题,依次从问题的提出、党组织条款入法入规的价值意义、党组织条款在法文本中的表达类型、立法展望四个方面展开汇报。
在与谈阶段,与谈人围绕文章主题、行文逻辑等方面发表观点。硕士研究生于洋认为文章文献引用厚实,但仍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文章各部分割裂,逻辑衔接有待增强,建议高度凝练文章的第二部分,并将其直接移入问题的提出部分。第二,文章第三部分关于类型划分标准有待商榷。第三,文章论证深度不够,不同类型的党组织在国家法律中的数量、规定的详细程度不同,且不同法律部门规定也不同,建议深入思考差异规定的成因。第四,文章立法展望部分在前文缺乏相应的铺垫,稍显牵强。硕士研究生吴思妍认为,文章资料丰富,结构完整,但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文章使用“规范梳理”作为学术论文标题稍显平淡,文章究竟是研究党组织条款还是党的领导条款不明确。第二,文章文献综述较为直白,归纳和提炼程度有待提高,建议简短表达核心意思。第三,文章第二部分所归纳的标准是否合理有待商榷。第四,建议从规范分析的角度出发,抓住每一个条款,再对具体的规范进行分类。第五,文章对于完善党组织的文本表达中,所举案例不属于违反立法技术,建议参考法学文章,结合如何将党的领导与规范形式融入法律的研究展开思考。博士研究生熊娜认为,文章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文章所提出的两个问题并未得到实际解决,且该部分的文献综述有些偏颇。第二,文章第二部分的价值意义论证,并非针对党组织条款的专门意义,建议将其作为文章写作的前置条件。第三,文章第三部分中的维度划分不恰当,可以简单按照中央、地方、基层做相关规范梳理。第四,文章第四部分关于立法展望的写作比较突兀,建议进一步思考党组织进入到法律中背后的价值激励和理论基础是什么。
在自由讨论阶段,多名师生围绕文章主题、论证逻辑等相关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硕士研究生庄静宇认为,文章第二部分篇幅较长,立法展望部分稍显唐突。硕士研究生朱前峄认为,文章写作目的不明确,入题较慢,建议采取实证分析的方法展开研究。硕士研究生熊鸿亮认为,文章研究对象不明确,建议围绕党组织条款在法律法规文本中的表达类型展开学术写作。
段磊老师认为,文章作为一篇初学者的习作是过关的,但从同一主题的研究发展来看,文章本身的创新性有限。建议作者考虑,或坚持规范主义的研究进路,坚持对规范的梳理与总结,形成基于规范的实证性研究,或考虑转向现实主义的研究进路,结合政策演变,形成对党的领导入法内在逻辑的分析。
叶正国老师认为文章可以缩小研究范围,重点围绕第三个一级标题展开写作,具体有以下三个修改方向:第一,以主体为划分标准,坚持文章现有的纵向思维,深入挖掘为何基层党组织的规范密度更高、事项更具体。第二,以事项为划分标准,进一步对党内重要制度下的事务进行归纳和梳理。第三,以领域为划分标准,如社区、国有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等,建议思考为何部分领域相关规范更加具体,不同领域之间有何区别,等等。
邵帅老师认为文章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第一,文章题目中的“党组织条款”表述不准,建议改为“涉党组织条款”。第二,文章对涉党组织条款的“纵向”“横向”梳理较为混乱,归类、总结、提炼不足,可以进一步聚焦涉基层党组织条款,以领域作为划分标准展开专门研究。第三,文章主题定位不准,“涉党组织条款”的梳理更多是一种研究方法,其引言提出的党的领导入法才是核心问题。建议重点思考党的领导入法过程中,其范围、边界,入法方式、入法标准等问题。
最后,伍华军老师为本次沙龙作总结发言。伍华军老师认为:第一,文章破题较慢,核心应是第三部分党组织条款在法律法规文本中的表达类型。第二,党的很多工作方式往往是一种经验积累和事实呈现,因此采用国家法律中的立法技术实际上难以解决党的领导入法的问题。第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是两套制度性话语,二者可以通过具体的工作程序、制度创设、机构设置等进行衔接,同时也能通过组织机构的建构进行衔接,因此文章可以尝试从党组织入法是否可以发挥这一功能的视角思考,展开后续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