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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周年】中心代表性科研成果——代表性论文盘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9-24 16:30:37  浏览:

关于中国共产党内法规建设的思考  

周叶中

摘 要:党内法规是党的意志和党员意志的规范形式,已经成为中国共产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90年的探索与发展,党内法规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已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并积累了一系列的宝贵经验。在新的历史时期,极有必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的执政方式以及发展党内民主的角度,在坚持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前提下,充分运用现代法治的一般原理和规律,努力推动党内法规建设,不断提高党内法规水平,促进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形成。

 


管党治党的重要里程碑

周叶中

摘 要:在全面深化改革、决胜全面小康的关键时刻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取得了丰硕的政治成果、思想成果和制度成果,在党的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两项基础性的党内法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正式提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打开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境界,彰显制度治党与依规治党的新发展,提出了党中央和全党核心的新表述,意义尤其重大,影响极为深远。

 


关于中国共产党内法规体系化的思考  

周叶中

摘 要:在“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有法度,法度必求完备”的逻辑思路下,中国共产党将“体系化”思维引入党内法规建设进程,提出了"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一现实命题。党内法规体系化需要满足目标任务一致性、制度统筹整体性、实质内容统一性、形式结构层次性等构成要素。党内法规体系化,对于深化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党内法规自身工作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对此,为了实现党内法规体系化,不仅要从宏观层面科学合理地设计党内法规体系的总体框架,而且需要从健全基础主干性中央党内法规、完善配套中央党内法规、健全部门和地方党内法规、统筹推进党内法规立改废释工作等四个方面予以综合推进。

 


论中国共产党内法规的价值取向——以党员义务和党员权利为视角  

周叶中  邓书琴

摘 要:在对党内法规进行基础理论研究时,有必要厘清党员义务和党员权利的关系,明确党内法规对于党员义务和党员权利的价值取向。现有的“党员权利本位论”“党员义务本位论”尚不能揭示党内法规的本质。党内法规价值取向需要考虑党内法规的法属性因素、党员义务和党员权利本身的因素,以及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因素,其内涵主要体现在“出场”“生效”“评价”“实施”“实现”5个方面。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的基准与路径———兼论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秦前红  苏绍龙

摘 要: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建设党的基本依据和党内治理法治化的制度载体,国家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两个规范体系都是治国理政的规范依据,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是依法执政的现实要求,应当以体系共存的相容性、价值追求的同向性、具体规范的无矛盾性和行为指引的连贯性为基准,立足法治一般规律和我国政治现实,多方面积极地探索衔接和协调的实现路径,建构以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为核心的保障机制,从而达致两个规范体系“内在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状态,形成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良性格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调衔接

秦前红  苏绍龙

摘 要: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党内法规体系和法律规范体系涵括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出“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的命题,需要我们首先跳脱“国家法中心主义”和传统党建理论的思维定势,立足法治一般规律和中国政治现实,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高度认识二者及其相互关系。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建设党的基本依据和党内治理法治化的制度载体,国家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二者存在显著区别,但都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都是治国理政的规范依据,需要遵循国家法律高于党内法规、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的原则处理二者关系。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是依法执政的现实要求,需要妥善解决二者间不协调、不衔接和不一致等问题。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内法规制度实施探讨  

李斌雄  廖明

摘 要:中国共产党内法规制度实施的实质,是将党内法规制度的立规宗旨和抽象的文本行为规范转化为党组织和党员的具体行为方式并产生实际效果的过程。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的知规、执规和守规状态在取得历史性进展的同时依然存在比较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党内违章违规违纪现象依然不断发生,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现阶段在党内法规实施中存在种种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人们在市场经济领域追求物质利益最大化的驱动、“有制度不执行”和避责违规惯性文化作用等。新时代提高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力,必须有机整合党内法规制度知晓遵守机制、党内法规制度监督检查机制、党内法规制度解释机制、违反党内法规制度责任追究机制和党内法规制度实施效果评估机制,采取以上率下,健全党内法规实施常态化机制,力争建党100周年时形成高效的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体系。

 


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百年基本经验研究  

李斌雄

摘 要:注重总结经验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中国共产党成立百年来在自身建设方面的基本经验可以总结为七个方面:必须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确保党对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地位和作用不动摇;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必须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联系党的政治路线加强党的建设;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组织原则和严明纪律,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必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必须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以自我革命的勇气管党治党建设党。在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必须坚持这些基本经验,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保证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接续前进。

 


以自我革命的精神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祝  捷

摘 要: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也是一以贯之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党的十九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期,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正在形成,党内法规深入党心民心。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作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加明确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在新时代的重要性和重大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勇于自我革命,是我们党最鲜明的品格,也是我们党最大的优势。在新时代,必须深刻理解自我革命的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深刻把握自我革命和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逻辑联系,以自我革命的精神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纲章合一”:中国共产党纲党章百年关系史论纲

祝  捷

摘 要:党纲和党章都是政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性指导文件。党纲和党章之间的关系有着“纲章分立”和“纲章合一”两种模式。中国共产党在百年党章建设历程中,经过艰难探索形成了以总纲形式把党纲蕴于党章之中的“纲章合一”模式。“纲章合一”是中国共产党人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和政治活动实践,把党的建设同党的政治路线、党和人民事业密切联系起来的必然选择。党纲的政治性、思想性和时代性赋予党章“活的灵魂”,而党章的规范性、组织性、约束性保障党纲的贯彻落实。“纲章合一”模式下的党章,是中国永葆初心的制度保障,也是中国共产党章程历经百年而历久弥新的"密码"。

 

 

论党内法规的基本范畴

伍华军

摘 要:党内法规基本范畴是党内法规理论体系的核心内容,也是推动党内法规理论研究的关键环节。在党内法规理论体系中,党内法规与党内法治、领导与执政、民主与集中、权利与义务这四对范畴,正确揭示了党内法规的本质与规律,涵盖了党内法规的主要内容,可以作为党内法规的基本范畴。

 


习近平新时代党内法规质量思想研究

叶正国

摘 要:习近平总书记非常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质量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他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场合提出了一系列有关党内法规质量的重要论述。他强调,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要牢牢抓住质量这个关键,将立得住、行得通、管得了作为目标指引,确立问题导向的路径选择,明确“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核心要义,坚持于法周延、于事有效的规范逻辑。这为提高党内法规制度质量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

 


论党内法规的明确性原则

段  磊

摘 要:为缓和党内法规的规范与明确需要之矛盾,回应理论与实践中部分论者对党内法规性质问题的诘难,强化党内法规的“法”属性,提高党内法规制定质量和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应在《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十五条基础上,经学理凝炼形成党内法规的明确性原则。明确性原则要求党内法规在制定、解释和适用的过程中均应尽可能保证党内法规规则表达明确,不存在含糊其辞的情形。当前,在贯彻党内法规明确性原则的过程中仍存在理论和现实两方面的困境,前者表现为应在理论层面解决党内法规明确性与模糊性、政治性的逻辑冲突,后者表现为应在实践层面注重对现有党内法规中不明确内容的类型化认知和适应性调整。应在正确认识明确性原则适用方式的基础上,通过制定配套性法规、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制定《党内法规制定技术规范》、强化党内法规解释机制、创设党内法规案例指导制度等方式,消解党内法规中的不明确问题,提升党内法规的理念明确性、文本明确性和实施明确性。

 


论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

苏绍龙

摘 要:党内法规制定主体是依据规定或授权,审议批准党内法规及其修改、废止和解释的党组织。现行党内法规关于制定主体的规定较为概括,在各层级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中都存在一些问题,如制定主体与解释主体的关系、党的全国代表会议是否具有制定主体资格和“中央各部门”的具体范围等。明确这些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有助于推动形成党内法规理论体系引领实践并修订完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等党内法规。

 


“纪委”与“监察委”合署办公的现实问题与解决路径 ——以政治系统论为分析视角

吕永祥  王立峰

摘 要:纪委与监察委合署办公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项关键内容,对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具有系统性和联动性的影响,涉及纪检监察系统内部不同政治主体之间以及纪检监察机关与其他权力监督机构之间的互动关系。以政治系统论作为分析视角,结合对试点地区留置案件的案例分析可以发现,纪委与监察委合署办公存在如何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保障监察委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如何构建纪法衔接的有效机制、如何用留置取代“两规”和谁来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四大问题。鉴于此,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合署办公体制,可以将改善党的领导方式与保障监察委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统一起来、优化用留置取代“两规”的法律规范与实践举措、健全纪法衔接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和构建纪检监察机关的全方位监督机制作为四条有效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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