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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永祥:将党的领导贯穿问责各方面和全过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解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1-22 11:20:58  浏览:

  2019年9月,中共中央发布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将党的领导原则贯穿于问责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既体现在修订过程之中,又体现在实体规则和程序规范之中。

  《问责条例》将党对问责工作的领导由抽象领导转变为具体领导,由结果领导转变为结果和过程双重领导,为新时代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撑。

  具体化于问责工作的各个方面

  党内法规必须姓“党”。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是中共中央修订《问责条例》的一条主线,《问责条例》将党的领导原则贯穿新增加的立规目的、指导思想和问责情形等条款之中,将党的领导具体化于问责工作的各个方面,旗帜鲜明地将“坚持党的领导”写入立规目的条款之中,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开宗明义地标识出党内问责制在贯彻落实党的领导原则中发挥的重要作用,适应了新时代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现实需要。

  为防止党内出现不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等党的领导弱化的情形,《问责条例》将“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写入立规目的条款之中,从政策执行的角度进一步丰富了党的领导原则的具体表现形式,为破解政策执行中“梗阻”问题提供党内问责制这一制度手段。

  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问责条例》首次系统地围绕“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这一核心环节来设置具体问责情形,将“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等情况都纳入到问责情形之中,为问责决定机关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提供具体的抓手。

  贯穿党内问责的主要程序中

  与2016年版相比,新修订的《问责条例》不仅对问责调查程序和问责处理程序进行了充实和完善,而且还通过设计请示报告环节、审批环节等方式,将党的领导贯穿党内问责的主要程序之中,切实保障了党对问责工作的过程领导和结果领导。

  从问责调查程序看,《问责条例》通过规定问责调查的责令启动、直接启动和指定启动程序以及审批程序等方式,使问责调查程序的启动权和执行权牢牢掌握在同级党委或其主要负责人手中,切实保障了党对问责工作的过程领导。

  从问责调查程序的启动看,《问责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启动问责调查未及时启动的,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启动。根据问题性质或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启动问责调查,也可以指定其他党组织启动”。该规定将上级党组织纳入到问责调查程序的启动主体之中,以责令启动、直接启动和指令启动等多种启动方式进一步加强上级党组织对问责工作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

  从问责调查程序的审批看,《问责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调查,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该规定既契合党管干部原则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又将问责调查的审批权牢牢掌握在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手中,加强了党委主要负责人对问责调查工作的过程领导。

  从问责处理程序看,《问责条例》新增了问责决定机关对同级党委领导的党组织和管理的党员干部采取相应问责方式时应当报经同级党委或其主要负责人批准的程序设计,有效保障了同级党委或其主要负责人对问责处理程序的领导。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

  文章刊于《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11月20日第8版。

  据悉,《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11月20日第8版整版刊发了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在2019年9月21日组织召开的“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制度治党、依规治党重要论述暨学习中央新修订和制定党内法规”专家座谈会专题论文,共四篇,此为其中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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