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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焱光:完善党内法规实施机制 创新执纪监督方式方法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11月20日第8版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1-21 16:57:09  浏览: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大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顶层设计和统筹推进。按照中央立法规划,到2021年,形成以党章为根本、以准则条例为主干,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制度建设永远是第一位的,但只有制度又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有一系列配套的实施机制和创新的方式方法。现在最要紧的问题是如何使已经生效的党内法规得到充分实施,使党内法规的规定得到全面、自觉遵守,使违规者被及时、严肃地处置,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为此,可从以下方面着力。

  建立与党内法规制度高度适应的实施机制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与国家法律实施相比,党规针对的重点人群和实施的难点和重点在党、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干部,他们既是党和政府权力的直接行使者,也是评价和管理普通党员的领导,他们的一举一动、遵规守法无不深刻影响普通党员的党规意识和行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严治党,关键是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从严管好各级领导干部。从严管理干部,要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既从思想教育上严起来,又从制度上严起来。”来自于中国实践的“村看村,户看户,群众看干部”的名言,揭示出实施机制必须要发挥领导干部带头示范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和追责问责,不让制度虚置和空转,不让规定流于形式,更不容上级有病、下级吃药的现象出现,必须建立良好的党内政治文化提升机制和组织体系,增强法规制度的执行力和影响力。

  建立科学的党内法规实施成效的考核机制,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情况作为党员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党内法规工作先进单位与个人给予表彰。建立稳定的财政保障机制,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政及相关配套支持,确保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工作长效、可持续发展。

  恪守党内法规实施的不抵触原则

  尽管相较于国家的法律体系,党内法规体系不算庞大和复杂,但党内法规体系依然充满复杂因素,只有党内法规体系内部协调统一、不同位阶的规范之间存在效力等级的清晰性和无矛盾性,党内法规才能有效地运行、顺利地实施,产生应有的效力。

  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已经定型为“1+4”的基本框架,初步形成了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四梁八柱”,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中央党规、部委党规、地方党规3个层次,包括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7种类型。其中,党章在党内法规中具有最高效力。

  党内法规实施的不抵触原则,首先表现为其他任何党内法规都不得同党章相抵触;其次,党内法规实施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注意合法性、党规国法的协调性,做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统一。

  严格法规的执行与普遍遵纪守规的统一

  2019年9月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对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推动党内法规全面深入实施进行了全面规范。明确要求要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的执规责任制,明确了主体责任、执规责任、牵头执行的责任等。

  第九条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敢于担当、勇于负责,以上率下、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宣传党内法规,带头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党内法规的执行要遵循习近平总书记所反复强调的,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各种行为。所有党员,无论职务高低、党龄长短、贡献大小,在党内法规面前一律平等,没有任何党员能够凌驾于党组织之上,超越于党内法规之上。

  而仅有外在强制还不够,还必须培养内生的守法信仰和自觉行为,使守法护规成为每个党员发自内心的责任和使命。为此,需要在全党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加强党内法规的学习,提高党内法规遵守的自觉性,特别是要提高党员干部,关键少数遵守党内法规的自觉性,带头遵规守法。要让所有党员真正认识到自觉遵守党章、党纪、党规是信仰使然,党的性质使然,是全体党员责无旁贷的义务,是每一名党员在入党时就向党表白的誓言,是发自内心的信仰和自觉行为。

  建设专业化、科技化的党内法规执行队伍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制度一旦确立,其效能的高低就取决于执行者的能力和素质。因此要着力建设一支对党绝对忠诚、综合素质高、专业能力强、勇于担当负责、甘于吃苦奉献的党内法规专门人才队伍,不断提升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要依托各方面高层次人才建设一支高水平的党内法规理论研究队伍,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供理论支持;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党内法规人才培养工作,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供长效支持。

  同时,世界已经迎来“大数据”时代,这一新的发展趋势为实施党内法规、党风廉政和反腐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中央将“互联网+”、大数据发展提升至“国家大数据战略”层面,并强调“让创新贯穿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纪检监察工作亦不例外。

  将大数据贯彻于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运用大数据构建起拒腐防变的“大网”,实现网络全覆盖、队伍全覆盖、培训全覆盖、领域全覆盖,形成完整的党员干部的“信息系统”。运用数据容量大(所有信息)、类型多、实时性、相关性和可视化特征,不仅有利于及时发现违纪违法现象,而且还能够预测违纪违法的发展趋势及隐秘的动向,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精准化迈进。

  加强党内监督和社会监督

  监督是党内法规实施机制的必不可少的环节,是党内法规顺利实施和取得实效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督查就没有落实,没有督查就没有深化”,“要强化制度执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出台一个就执行落实好一个”。

  党内法规实施监督按照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党内监督和社会监督。党内监督的主要形式有党委监督(包括党的中央组织和地方组织)、纪委监督、党的工作部门监督、党员监督等,其中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党的工作部门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负责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党员则履行民主监督的责任。社会监督则包括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等形式。

  对于党员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充分性、有效性的保障除了赋予这些主体以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外,更为关键的是要本着宽容的精神、允许即使是十分尖锐的批评,也要本着就事论事的心态对待批评和监督,而不是凡事都上纲上线、无限联想的主观臆断和缺乏自信的智子疑邻式猜疑。一切以事实为根据,以更好地服务于以人民为中心的党的事业为依归,处理好党内监督与社会监督的关系。对于凭借权力或滥用权力打压党员群众和社会监督的,一律公开曝光并严厉追究责任。

  【作者单位】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

  文章刊于《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11月20日第8版。

  据悉,《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11月20日第8版整版刊发了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在2019年9月21日组织召开的“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制度治党、依规治党重要论述暨学习中央新修订和制定党内法规”专家座谈会专题论文,共四篇,此为其中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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