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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磊:不断推进党内法规制定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2019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解读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11月20日第8版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1-22 11:23:26  浏览:

  2019年9月,中共中央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一部以党内法规制定的基本要求、权限、程序和保障机制为调整对象的基础性党内法规,对提高党内法规的制定质量,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有着重要作用。

  新修订的《条例》通过把牢政治方向、明确权限安排、完善程序规范、健全保障机制等一系列方式,对继续推进党内法规制定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把牢政治方向


  政治性是党内法规的第一属性,是党内法规的灵魂之所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为事关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任务,加快构建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扎紧制度的笼子。

  在制定目的条款中,《条例》充分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指示,体现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对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基本要求,将“提高党内法规质量,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推进依规治党”明确为条例的制定目的。

  在新增的指导思想条款中,《条例》以党的十九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为依据,明确了党内法规制定的指导思想,强调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要坚决贯彻“两个维护”的要求,为全党各层次各方面党内法规的制定锚定了基本的政治要求,坚决把牢党内法规制定的政治方向。

  在党内法规的定义条款中,《条例》在2012年规定的基础上,首次将“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作为定义党内法规的三个关键性要素。这体现出党内法规的本质属性、调整范围和实施方式,揭示了党内法规的基本特性。

明确权限安排

  党内法规的制定权限是《条例》规范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党内法规制定实践,首次明确了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等制定主体的制定权限,为确保党内法规制定制度的协调一致提供了明确的规范依据。

  《条例》专条明确了党的中央组织制定党内法规的七项具体内容,强调“凡是涉及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事项”,只能由党的中央组织制定中央党内法规规定,进一步在制定权限方面强化了党内法规的集中统一属性。同时还通过规定中纪委、中央工作机关以及省纪委党委的党内法规具有“为贯彻执行中央党内法规作出配套规定”的权限,明确了中央与部门党内法规、地方党内法规之间的制度联系,在制定权限上将党内法规建成一套自上而下的统一制度体系。

  《条例》还首次明确了党政机关联合制定党内法规的制定权限,规定“制定党内法规涉及政府职权范围事项的,可以由党政机关联合制定”。这一规定为党政联合制定党内法规的定性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进一步丰富了党内法规的形式渊源。

  与此同时,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重要指示精神,避免在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中出现“为了配套而配套”“层层转发”的现象,《条例》首次明确规定,上位党内法规没有要求制定配套党内法规的,“一般不再制定”。

完善程序规范

  完善的制定程序能够通过完善党内法规制定的前置审核程序和审议把关机制等具体制度安排,最大程度减少党内法规制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谬误,保证党内法规制定质量。《条例》对党内法规的规划与计划、起草、审批与发布的全流程进行了更为细致科学的规定。

  在起草阶段,为保障党内法规制定的科学性、民主性,《条例》首次增加了起草党内法规时的调查研究“可以吸收党委及其工作机关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学者参加”的规定。同时还增加了党内法规草案形成后,征求意见时应当注意听取“基层党员、干部”的意见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党内法规制定阶段法律专业人士和基层党员干部的参与程度。

  在审批和发布阶段,《条例》首次提出前置审核程序,要求制定机关所属法规工作机构对包括新制定党内法规“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等政治要求”在内的八项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党内法规在正式审批发布前,能够有效纠正可能出现的政治性、规范性与合理性谬误。

  在审批职权方面,《条例》改变了2012年规定中以规范事项为标准的党内法规审批权限,采取以党内法规草案的名称和位阶为标准的权限划分模式,明确中央法规从准则、条例,到规定、办法、规则、细则草案,以及部门党内法规和地方党内法规草案的审批权限。这一调整,使得党内法规的审批权限划分更为细致,在实际工作中更具可操作性。

健全保障机制

  党内法规的制定工作能否落到实处关键要看保障措施是否到位。《条例》将2012年规定中的“适用与解释”“备案、清理、评估”两章内容合并为“保障”一章,为强化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保障措施提供了充分的规范依据。

  在党内法规效力方面,《条例》明确了从党章、中央党内法规、部门党内法规到地方党内法规的效力位阶,同时首次将中央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效力位阶体系之中,明确规定部门党内法规和地方党内法规“不得同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解决了实践中党内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层次难题。

  在党内法规解释制度上,《条例》对2012年规定中相对模糊的“由其固定的解释机关负责”的解释制度进行了适度调整,形成以“党内法规制定者解释”为主导,以授权解释为补充的解释制度,为党内法规解释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在党内法规执行制度上,强调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新增健全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的规定,将党内法规宣传、教育、培训和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评估等内容纳入制定工作当中。这一条款也为新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提供了上位规范依据,为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留下了制度接口。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


  文章刊于《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11月20日第8版。

  据悉,《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11月20日第8版整版刊发了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在2019年9月21日组织召开的“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制度治党、依规治党重要论述暨学习中央新修订和制定党内法规”专家座谈会专题论文,共四篇,此为其中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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