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于《党内法规研究》2022年第1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专栏,因篇幅限制,注释省略。
作者简介:周佑勇,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
摘 要: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坚持和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原理,在认识和实践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创造性地提出了一个具有基础性的“系统辩证方法论”,即以战略思维、系统思维、辩证思维的方法来谋划布局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深入掌握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的系统辩证方法论,不断加强理论思维能力,更好指导法治中国建设各项工作。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系统辩证方法论;战略思维;系统思维;辩证思维
马克思主义哲学既是世界观也是方法论。在方法论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个鲜明特征,就是始终坚持和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原理,结合法治中国建设的具体实际,创造性地提出以战略思维、系统思维、辩证思维的方法来谋划布局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这无疑是一种全新的法治系统方法论,从广义上讲,这些思维方法均属于系统观念。其中,系统思维强调的是将法治本身看作一个系统,战略思维强调的是将法治系统放在治国理政全局这个大系统中来考虑,而辩证思维则进一步强调的是要注重系统内外各要素之间的普遍联系,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相统一的辩证关系。因此,可以将上述科学思维方法统称为“系统辩证方法论”。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的这种法治方法论,对我们深刻认识和把握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地位、工作布局、辩证关系和发展方向,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指导意义。
一、全面依法治国要注重运用战略思维方法
惟自古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所谓战略思维,就是要善于观大势、谋全局、顾长远、抓根本,客观辩证地对事物发展作出综合判断和决策。习近平总书记非常重视战略思维,他强调要将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一项根本性的重大战略决策,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从战略全局和长远的高度来加以统筹谋划和系统推进。
(一)从战略全局和长远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从战略思维来看,全面依法治国之“全面”者,就是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去统筹谋划,而不仅仅局限于法治建设这个局部的领域,就法治论法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中国建设,将全面依法治国明确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纳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十四个坚持”之中。这标志着依法治国已从局部性的领域方略上升为全局性的基本方略,成为全党全国人民必须遵循的行动指南。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我们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定不移厉行法治,一个重要意图就是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他反复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涉及改革发展稳定、治党治国治军、内政外交国防等各个领域,必须立足全局和长远来统筹谋划”。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既要立足当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又要着眼长远,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促进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为什么要从战略全局和长远来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呢?习近平总书记将其放在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这个宏大的时空背景中作出了深刻回答。古语云,“先谋于局、后谋于略,略从局出”。这就是说,“谋局”决定“谋略”,在制定战略、谋划工作的时候,事先要对局势作出正确判断,做到全局在胸。正如毛泽东曾说:“没有全局在胸,是不会真的投下一着好棋子的。”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领导干部要胸怀两个大局,一个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一个是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这是我们谋划工作的基本出发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同样要站在统筹“两个大局”的战略高度上来加以谋划。
在国内,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关键时期。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国内各种复杂尖锐的社会矛盾问题也不可避免地凸显出来,遇到的问题、面临的挑战、需要解决的矛盾更多、更大、更复杂、更严峻。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那样:“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时期,我们党正带领人民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形势环境变化之快、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对我们党治国理政考验之大前所未有。”“法者,治之端也。”“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因此,一个现代国家,必须是一个法治国家,必须坚定不移走奉法强国之路。从国际上看,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加速推进,国际力量对比发生深刻变化。在此时局下,国与国之间的斗争较量,本质上是制度和规则的竞争,是法治的竞争,谁能占据制度优势,谁就能占据主导地位,掌握发展的主动权。法治不仅是一个国家内部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而且已经成为国家之间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外部发展环境越复杂,越要充分发挥法律这个“国之重器”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走向世界,以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事务,必须善于运用法治。在对外斗争中,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占领法治制高点,敢于向破坏者、搅局者说不。”
因此,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瞻远瞩、统揽全局,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推进法治,明确作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决策。他反复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无论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还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依法治国既是重要内容,又是重要保障。“在统筹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我们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二)统筹推进国家治理各个领域各个方面法治建设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都必须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逐步实现国家治理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法治化”。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看,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基础性、保障性作用,“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就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而言,全面依法治国既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各个国家治理领域,也贯穿于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国家治理各个方面,要“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体现推进各领域改革发展对提高法治水平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夯实“中国之治”的制度根基,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基础性、制度性的有力保障。
在经济建设领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促进经济发展离不开法治护航,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用法治来划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厘清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要坚持以法治为引领和保障,依靠法治手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在民主政治领域,邓小平曾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习近平总书记亦强调,“发展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由此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之间的紧密联系,必须用制度体系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文化建设领域,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和文化法治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融入法治建设全过程各环节,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促进道德建设。在社会建设领域,必须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健全社会领域制度规范,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在生态文明领域,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法治,“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此外,在国家安全、国防外交等国家治理的其他各个领域各个方面,还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深入推进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坚持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持统筹推进国际国内两个法治,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深化国际司法交流合作,深入推进全球治理体制与治理规则的变革,形成公正合理的国际规则体系。
(三)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谋划和顶层设计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一项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系统工程,必须在党的领导下统筹谋划。只有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统筹汇聚各方面资源力量,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才能完成全面依法治国这一重大战略部署的总规划,破解法治领域改革难题,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建设能取得如此辉煌的成就,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党中央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推进。“党中央决定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次设立这样的机构,目的是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做好法治中国建设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实现集中领导、高效决策、统一部署。随后,地方各级党委也相应成立了统筹协调本地区法治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目的也在于加强本地区法治建设的牵头抓总、运筹谋划、督促落实等工作。
当前,我们已经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要的2035年远景目标是“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立足新的历史征程,从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实际出发,进一步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更加深入地统筹做好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加强各级党委对法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治引领。要进一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以及地方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领导下,充分发挥各地方各部门党委(党组)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作用,统筹整合各方面的法治资源和力量,着力破除政法工作面临的深层次体制机制难题,深入解决法治改革领域“难啃的硬骨头”和重大矛盾问题,切实做好各项法治建设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为此,必须加强和改善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尤其是要进一步健全党的全面领导制度和工作机制,继续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把依法治国同依法执政、依规治党统一起来,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实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有机衔接、内在统一,切实提高党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能力水平。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要通过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具体行动来实现。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必须带头遵守法律法规、敬畏法律,不断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依规处理问题的能力,确保全面依法治国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全面依法治国要注重运用系统思维方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这表明,全面依法治国之“全面”者,还包含着系统性的工作部署,必须深刻把握蕴含其中的系统思维方法,更加注重增强法治建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做好对法治中国建设的整体谋划、统筹部署和协调推进。
(一)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
所谓系统,“即由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的若干组成部分结合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而且这个‘系统’本身又是它所从属的一个更大系统的组成部分”。系统工程是指一项工作具备多个部分、要素或环节,由多个主体参与,主体、部分或要素间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相互分工、相互作用,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它要求各个部分或要件相互配合、优化运转、协同作用,以实现一个共同的整体性功能目标。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多个方面的工作、任务,包含相互分工、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各个部分、要素和环节,构成一个广泛复杂而又系统完备的统一整体。因此,必须以系统思维和系统方法来综合考虑法治建设内部、外部各方面因素及其相互之间的普遍联系,统筹推进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法治建设。
在外部,全面依法治国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领域,是从属于治国理政这个大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必须立足治国理政的战略全局,以战略思维的科学方法来加以统筹谋划。在内部,全面依法治国也涉及很多方面的工作,本身也是一个广泛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以系统思维的科学方法来加以统筹推进。这就要求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总抓手做好整体谋划,统筹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等五大法治体系建设,尽可能地把法治精神、法治价值、法治意识、法治理念、法治文化等各个法治要素整合起来,把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各个法治环节统一起来,真正形成各个要素系统整合、各个环节全面畅通的法治系统工程,切实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实践中得以全面展开和具体落实。在这里,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尤其需要有一个统筹兼顾、整体谋划的工作布局。这个工作布局就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如果缺乏整体谋划,仅仅割裂地、局部地、分别地、单一地、片面地、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地推进法治建设,那么,全面依法治国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就很有可能会相互脱节、顾此失彼甚至相互冲突,必将影响法治中国建设的最终成效。
(二)更加注重增强法治建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深刻把握蕴含其中的系统观念,用好系统思维和系统方法,更加注重增强法治建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1.更加注重法治建设的系统性
按照系统论的观点,系统是由结构与功能不同的各个要素组成的统一整体,组成系统的各个要素之间在结构功能上的适度差异化、层次化,是一个系统存在的前提条件。如果系统的各个要素之间完全丧失了各自的独立性,那就变成铁板一块,这时系统也就不存在了。
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意味着国家、政府和社会三个层面的法治功能存在一定的适度分化,形成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三个子系统。法治国家即实行法治、依法而治的国家,是国家整体实现依法运行的一种法治状态,旨在以良法谋善治,强调法治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政府即依法而治的政府,重在以法束权、明确公权边界,强调法治是政府公权力依法运行的基本准则。法治社会即依法治理、依法而治的社会,重在以法润心、强基固本,强调法治是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和基本遵循,以形成全社会的法治共识,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良好的社会根基。可见,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构成一体。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三者的一体化建设,推动三者在充分发挥各自功能的基础上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2.更加注重法治建设的整体性
整体观念是系统论的核心思想。任何系统都是由各个功能要素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但是这些功能要素和各个部分之间并不是简单的机械组合,而是“整体大于其部分总和”。形象地说,各个部分并非简单的“1+1=2”,而应当是“1+1>2”。也就是说,系统是由各个独立的要素组成的,而各个要素一旦组合成系统,就是整体中的要素,形成系统的整体功能,这是各个要素在孤立状态下所没有的功能。如果将要素从系统整体中割离出来,它将失去要素的作用。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法治中国建设是一项整体性事业,必须从整体上来谋划和推进,不能割裂地、片面地、狭隘地处理某一领域的法治建设事务,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一是要整体谋划。也就是要做好法治中国建设整体规划,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是事关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全局的大事,“要统筹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法治建设总体进程、人民群众需求变化等综合因素,使规划更科学、更符合实际”。2020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关于法治中国建设的专门规划。规划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五大体系”为主体框架作出具体部署安排,是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总蓝图和纲领性文件,构成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规划图、路线图和施工图。无论是新时代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适应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要求新期待,还是加快实现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奋斗目标,法治中国建设规划的制定都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二是要统一部署。在出台《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这一整体规划的同时,还必须在其引领下对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进行统一部署、同步推进,保证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法治建设共同推进,不能孤立、分散、单一、局部地推进法治建设。据此,2020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2021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至此,我们党和政府通过制定法治中国建设规划及其实施纲要,使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共同推进、相得益彰、相互促进,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进入法治规划时代。
3.更加注重法治建设的协同性
系统的协同性是其整体性的内在要求。一个系统要形成整体性功能,关键在于系统的各要素之间不能孤立地存在着,而要形成相互协同的作用,这样才能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整体是否大于部分之和,其实质就在于各部分相互之间是否存在协同、形成合力,而非简单的相互作用或相互影响。各部分之间如果具有协同作用,那么整体就会大于部分之和;各部分之间如果没有协同作用,即便存在着相互作用也无法形成整体优势,甚至可能产生相反作用,其结果就只会是整体小于部分之和。
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一个系统工程,也是由多个相互作用、相互关联的部分构成的整体,缺少任何部分、放松任何环节、轻视任何方面,都会影响法治建设成效。唯有统筹推进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法治建设,才能更好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这里,不仅要强调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相互协同、统筹推进、形成合力,还必须强调它们作为法治建设的整体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外部环境之间的协同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一系列“统筹推进”,就是为了促进法治建设的协同性。例如,“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将‘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同步谋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统筹制度改革和制度运行”;“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统筹考虑和综合运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国际国内两类规则”;“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等等。
总之,谋划是前提,行动是关键。法治建设既要明确目标、整体规划,也要起而行之,落实为具体行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在同步规划的基础上要一体建设、协同推进,使三者共同推进、彼此协同、相得益彰。这就要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全体公民都要行动起来,为实现法治中国长期努力。
三、全面依法治国要注重运用辩证思维方法
习近平法治思想还十分注重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普遍联系观点和辩证统一规律,创造性地提出全面依法治国要坚持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统一的辩证观点,深刻阐述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辩证关系,为科学认识法治中国建设的辩证逻辑及其发展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坚持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统一
在谋划布局全面依法治国当中,除了强调要立足全局、把握整体之外,习近平总书记还十分注重抓住关键、找准重点,准确把握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深刻体现了坚持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统一的辩证思维。他精辟指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一个有机整体,关键在于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这深刻表明,要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既要将三者相互统一、协同推进、形成合力,又要把握重点,牢牢抓住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这两个关键。而要做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既要在法治国家这一整体性目标和框架下加强整体谋划、协同推进,又要把建设法治政府作为主体工程和重点任务,实现率先推进。
1.坚持共同推进,重点抓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这两个关键
首先,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三者本质一致、目标一体、成效相关,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必须相互统一、协同推进、形成合力。在本质上,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求国家治理法治化即依法治国,要求执政党依法执政,要求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是它们共同的本质,宪法法律是它们共同的依据。在目标上,无论是依法治国,还是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总目标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根本目的都是要确保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进而为全面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在成效上,三者之间也高度关联。“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党政关系决定了缺乏依法执政,就不可能做到依法行政;政府负责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执行,缺乏依法行政,依法执政也会落空。
其次,在这三个方面中,关键是要实现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只有执政党依法执政、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得以有效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成为现实,整个国家才能依法运转、有效治理。一方面,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治国理政实践中探索出来的基本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能不能正确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直接影响到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效贯彻实施,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大作用。只有深入推进依法执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水平,才能跳出“历史周期率”,把我们这样一个世界最大的执政党建设好,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实现党长期执政。另一方面,依法行政是各级政府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因此,依法治国的关键还在于各级政府要严格依法行政,坚守职权法定、公平公正、程序正当等基本的法治原则,确保行政权力始终运行在法治轨道上,切实维护好、保障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可见,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构筑了依法治国的两个关键支撑,确保全面依法治国更有力量、更有效能。
2.坚持一体建设,率先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首先,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法治中国建设的三根支柱,必须整体谋划、一体用力、同步推进这其中,法治国家是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共产党确立的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为引领法治中国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法治政府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各级政府必须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而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建设信仰法治、公平正义、保障权利、守法诚信、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是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举措”。三者各有侧重,又相辅相成,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三者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推动三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其次,在三者中,要率先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一方面,按照法治基本原理,“治国者必先受治于法”,依法治国要求国家必须是法治国家,更要求政府必须是法治政府。在我国,各级政府是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最重要主体,是人民群众打交道最多、最密切的国家机关,法治政府建设状况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对法治国家的整体认识和评价。因此,法治国家建设的目标在很大程度上要通过法治政府建设任务的完成来实现,法治政府基本建成是法治国家基本建成的重要标志。另一方面,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任务是“依法行政”,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政府与老百姓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官民关系”。而历史经验表明,“官民关系定则天下定,官民关系乱则天下乱”。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官民关系”无疑起到主导性的作用。只有通过不断加强政府法治建设,确保政府公权力合法、正常和有序地运行,才能建立一种良好的“官民关系”,引领带动整个社会的法治建设。因此,法治政府建设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在“三个一体建设”中居于带动整体的枢纽位置,必须在坚持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力度不减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法治政府建设力度。
总之,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相统一的辩证方法论,“既以目标为着眼点,强化统筹谋划、顶层设计,又以关键领域为着力点,以重点问题突破引领带动全局工作发展”,蕴含着深邃的辩证逻辑思维,使我们进一步明确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前进方向。
(二)正确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
习近平法治思想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还深刻阐述了要“坚持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正确处理政治和法治、改革和法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抓住这“四大辩证关系”,深刻掌握蕴含其中的辩证思维方法。
1.正确处理政治和法治之间的关系
列宁曾指出:“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是一种政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西方法学家也认为公法只是一种复杂的政治话语形态,公法领域内的争论只是政治争论的延伸。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因此,必须正确把握政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确保政治成为法治的根本保证,确保法治成为政治的坚强保障。政治和法治的关系集中体现为党和法的关系,正确认识把握党和法的关系,是正确认识处理政治和法治之间关系的最核心问题。我国法律充分体现了党和人民的意志,我们党依法办事,体现党和法的关系是相互统一的关系,并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旗帜鲜明地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对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要明确予以回答。”由此深刻揭示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辩证统一关系。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是事关全面依法治国的方向和政治保证的根本性问题,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两者是高度统一的。
2.正确处理改革和法治之间的关系
“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切实做到改革与法治同步推进。这里,特别要坚持法律保留、法律优先等基本的法治原则,凡是专属法律规定的事项,非经法律授权,不得超越其规定搞改革。必要时,可以通过立法授权机制来平衡改革与法治之间的冲突。也就是说,对于有些重要改革举措,在获得立法授权后可以进行改革的“先行先试”,待经验成熟后再及时上升为法律,在法律框架内有序推进。不允许像过去那样一味采取“政策驱动型改革”,即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仅仅依靠政策文件进行,而必须获得立法授权。当然,在不涉及法律保留范围内的改革举措,也可以充分利用地方立法进行地方改革创新,还可以积极鼓励采取一些创新性的柔性管理方式。这些柔性管理手段主要是相对于许可审批、处罚强制等传统命令服从式的管理手段而言的,譬如行政指导、签订契约协议、激励劝诫等。采取许可审批、处罚强制等管理手段是要有严格法律依据的。而对于一些缺乏明确法律依据但又有必要进行管理的领域,则可以采取一些柔性管理方式创新。这样既不违背法治原则,又是在相对方自愿配合的基础上实施,也容易协商沟通,会产生积极的管理效果。此外,要坚持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实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特别是要坚持以解决改革中的问题为导向,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3.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正确处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关键是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不能将德治与人治相混淆。其实,法治与人治是相对立的,涉及法与权的关系问题,“法治”强调法大于权,权在法内;“人治”则强调权大于法,权在法外。尽管中国古代德治思想具有“人治”的深刻烙印,但毕竟“德治”不同于“人治”,“德治”强调的是用道德教化的手段来治理国家、规范社会。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德治”等同于“人治”,进而将“德治”与“法治”对立起来。实际上两者就是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对此,习近平总书记鲜明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因此,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就是要以道德滋养法治,把道德要求贯彻在法治建设中,同时要以法治促进道德,注重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
4.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历史使命、赢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胜利、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两个重要方面,依规治党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引领和有力保障,依法治国是依规治党的法治基础和重要依托,两者具有内在一致性。正确处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关键是要充分发挥两者的互补性作用,实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形成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从严管党治党,切实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规治党的能力水平。一方面,“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和有力保障。邓小平深刻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只有坚持依规治党、制度治党、全面从严治党,确保党的领导权和执政权正确行使,才能为全面依法治国确定正确的方向和道路、实行科学有效的领导,在全面依法治国中起到引领和保障作用。依规治党的能力、水平与成效制约着整个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必须切实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为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供制度保证。另一方面,要注重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统一,把法律保留、法律优先等法治的基本原则贯彻到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严格遵守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确保党内法规同宪法和法律保持一致,共同构建效力层次分明、相互协调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当然,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这两种制度之间可以也应当互为补充和相互促进,对于那些经过实践检验、应转化为法律的党内法规制度成果,应及时通过法定程序将其转化为国家法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