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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功德: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9-29 16:38:19  浏览:

摘 要:随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纵深发展,如何实现制度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动态平衡是当前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需求侧问题已经不是主要问题。进一步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重点在于供给侧。只有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才能有效满足范围越来越广、质量越来越高的党内法规制度需求。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应当在党的创新理论科学指引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着力解决党内法规制度供给的适配性、全域性、有效性、实效性等基本问题,实现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高质量发展,为党管党治党、治国理政提供更高质量的制度保障。这也是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前进方向。

关键词党内法规 制度供给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20197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首次指出,要搞好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之后,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等党内法规时,再次强调要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习近平总书记这一重要指示,具有深刻的思想性和鲜明的时代性,“举一纲而万目张”,指明了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前进方向。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重要论述特别是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一重要指示,要以党内法规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着眼提质增效,坚持高质量发展,把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向纵深推进,保证党内法规制度供给的适配性、全域性、有效性、实效性,为党管党治党、治国理政提供更高质量的制度保障。

一、为什么要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制度是一种公共物品。从公共物品的生产和消费角度看,党内法规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活动表现为一个“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供需联动过程,其中,制度的供给侧主要对应于制定和执行,需求侧主要对应于遵守和运用。在制度供求关系上,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理想目标是实现制度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动态平衡,即所有制度需求都能得到满足,不存在有需求无制度的供不应求问题;所有制度供给都能落地见效,不存在制度浪费的供大于求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事关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科学谋划、统筹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党内法规制定力度之大、出台数量之多、贯彻执行之严前所未有,制度权威牢固树立、制度威力充分彰显。2016年,党中央明确提出,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党100周年在即,在这个重要历史节点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体现出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内在规律的深刻把握、发展阶段的科学判断、前进方向的战略谋划。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为什么要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第一,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高质量制度保障。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始于经济领域。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要求我们胸怀“两个大局”,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使供给与市场需求有效对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制度必须逻辑自洽,但并非自足、不能局限于“自转”,而应始终围绕现实经济活动“公转”。制度建设的着眼点和落脚点都在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通过贯穿经济社会发展活动全过程并与之形成结构性耦合,彰显其提供运行规则、保障有序发展的重要价值。“脚长大了就得换鞋。”经济建设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高质量发展,自然就会对制度建设相应提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高质量保障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领域都要体现高质量发展要求。据此,不仅经济制度,各方面的制度建设都要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通过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来更好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活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党内法规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以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为己任。不言而喻,各方面制度建设都要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当然也包括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在内。不仅如此,由于党的领导制度和党的建设制度属于“制中之制”,具有政治保证和示范引领的重要功能,因此,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于牵引和保障各方面制度改革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第二,党规之治供求关系的主要矛盾在于“供”。一个社会对制度的需求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可以引导和塑造的。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强调“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坚持不懈推进制度治党、依规治党,这就使得党内外对党内法规制度的需求得到空前激发和释放:规范各级各类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广大党员行为需要制度,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需要把制度建设贯穿党的各方面建设之中,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需要制度,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需要制度,提高党的长期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也需要制度……可以说,党的建设活动推进到哪里,哪里就会产生对党内法规制度的强烈需求;党的领导活动覆盖到哪里,哪里就需要党内法规制度提供坚强保障。经过这些年的努力,坚持依规治党、发挥制度治党治本作用,已经在党内外形成普遍共识;“遇事找规、办事依规、解决问题靠规”已经成为党政机关和党员干部的行动自觉;应当在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上推进工作已经习惯成自然。“要不要”党内法规这个需求侧问题已经不是主要问题,主要问题在于供给侧的党内法规“有没有”“好不好”。鉴于此,进一步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重点要在供给侧发力。只有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才能有效满足范围越来越广、质量越来越高的党内法规制度需求。

第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进入“质量为上”新阶段。从制度供给侧看,经过长期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换挡加速,我们在建章立制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一是增量多。近年来,全党年均制定修订三四百部党内法规。截至202011月底,在239部现行有效中央党内法规中,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定修订的共165部,占总数的69%。二是总量大。目前全党共有党内法规5000多部,其中,中央党内法规239部,部委党内法规300多部,地方党内法规4500多部。三是覆盖广。党内法规的调整范围囊括党的领导各个领域、党的建设各个方面,基本上涵盖各级各类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广大党员言谈举止。四是体系化。以“1+4”为基本框架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已经形成,到建党100周年时要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总体来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适应实践需要的。同时,党管党治党、治国理政进入新阶段,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出了更高质量的保障要求。一方面,就管党治党而言,党内法规不仅要适应全面从严治党基本要求——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而且要适应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的发展要求——党的伟大自我革命更加坚决、管党治党标准更高要求更严、党组织政治功能更加突出、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能力更加高强、党要永葆旺盛生命力和强大战斗力等。另一方面,就党的领导而言,党内法规要适应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要求——党的长期执政地位要更加巩固,要进一步提高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要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要确保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心。不难看出,无论是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还是坚持党的领导要“全面”加强,都要求党内法规制度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因此,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要从满足数量需求升级为满足质量需求,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较之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实践发展需要,目前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还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特别是在供给侧存在一些结构性问题,主要有:党内法规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定位还不够精准,党规国法政策之间的边界还不那么清晰;党内法规制度系统性、集成性不够,制度体系内部缺项与重项并存,有的领域制度供给过剩与制度供给不足并存,一些制度之间存在不一致不协调不衔接等问题;党内法规制度规定的有效性针对性不够,一些制度质量不高,立不住、行不通、管不了;建章立制一定程度上存在时间差滞后性问题,一些亟须紧缺的制度“千呼万唤”出不来,有的制度明显过时已经不适应甚至制约着实践发展;党内法规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有规不依、执规不严、违规不究问题还比较突出;等等。由此可见,如何更好适应和回应新时代新要求,让制度更加完善,并把制度优势充分转化为治理效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还有许多大文章要做。为此,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统筹推进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努力改善制度供给结构、提高制度供给质量,在更高水平上坚持依规治党、实现良规善治。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强调要在制度供给侧发力,并不是说可以不注意不重视需求侧问题,而是要在科学把握制度供求两侧辩证统一关系基础上,更加注重解决供给侧的突出问题。制度的供求两侧是辩证统一、互联互动的:一则制度供给立足于实践需求。要坚持需求导向,通过制度需求牵引供给,只有当实践有需求才有必要去供给,没有需求的制度供给是毫无意义的无的放矢,只能成为无效供给。二则制度供给面向实践需求。制度供给要坚持问题导向,不能搞无谓的制度自我繁殖、掉进“制度陷阱”,要直面实践需求来建章立制,不能为制定而制定,那种偏离甚至脱离实践需求的制度是没有生命力的。三则制度供给理性回应需求。制度具有普遍适用性、反复适用性、长期适用性,是管全面、管长远的。制定出台党内法规应当审慎稳妥,综合考虑对应于制度需求的人数多少、范围大小、程度强弱,认真研判制定时机条件是否成熟,不能简单地搞“有求必应”。四则制度供给可以创造需求。制度的供与求是交互影响的,制度供给并非总是消极被动地适应需求,也可以刺激制度需求的产生和强化。实践中,一项创新性制度安排可以改变人们根深蒂固的思维习惯、重塑人们的行为方式,对制度需求产生正向激励。此外,一项上位制度的出台,也可以推动形成若干制定下位配套制度的立规需求。

二、怎么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总的来说,在新的起点上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要紧紧围绕党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工作活动建章立制,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强化系统思维,统筹考虑外在结构、本体结构、微观结构、运行结构,在放眼国家治理体系准确定位党内法规调整范围基础上,着力解决党内法规制度供给的适配性、全域性、有效性、实效性等基本问题,实现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高质量发展。

第一,以保证制度供给的适配性为前提,精准定位党内法规调整范围。这是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解决好的党内法规制度的外在结构问题。尺有所短、寸有所长。每种制度形态都有一个合理的调整范围,各种制度都应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准确把握其调整边界,既不能缺位,也不能错位,更不能越位。保证党内法规制度发挥应有作用,首先要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科学界定党内法规的调整范围,妥善处理好这一体系中党内法规与党的制度、国家法律、政策规范、社会规范等相关制度形态的关系,保证党内法规在制度供给上对制度需求的适配性。党内法规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维。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由多样化制度共同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不同制度的功能定位和调整范围不同。按照制定主体和调整领域的标准,可以大致地将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制度分为四类,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政策规范、社会规范。一方面,这四类制度之间是有区别的,各自在制定主体、体现意志、适用领域、实施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不能混为一谈;另一方面,这四类制度之间又是有联系的,在调整事项和对象上有交集、相关规定需要衔接协调、作用发挥上功能互补,难以断然分开。界定党内法规的调整范围,要聚焦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领域。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党内法规的调整范围主要框定在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两个方面。关于这一点,《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已通过党内法规定义中的“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这一表述予以明确。其中,针对规范党的领导活动制定的党内法规,主要是用来规范调整党的领导关系,即规范调整党在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实施领导活动过程中,与领导对象之间形成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目标,主要任务是制定党内法规,同时也要在国家立法、制定群团组织章程等其他活动中落实坚持党的领导的政治要求。针对党的建设活动制定党内法规,就是要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在推进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的党的各方面建设过程中,把党的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据此把党的建设活动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法规、群团组织章程中也有一些涉及党组织和党员的条款,但它们不属于党内法规范畴。

第二,以保证制度供给的全域性为基础,不断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这是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解决好的党内法规制度的本体结构问题。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这就要求党内法规制度供给应当是全域性的,通过形成一个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把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全面纳入党内法规调整范围,要针对所有应由党内法规规范的对象和事项、调整的关系建章立制,不留空白死角,从而实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这一立规目标充分考虑了必要性和可行性。就必要性而言,现有党内法规包括各个主体在各个时期针对各个领域制定的各类法规制度,通过实现党内法规的体系化,既有助于提升制度的系统集成、形成合力,也有助于发现和解决制度空白、短板弱项问题。就可行性而言,党内法规的制定经历了一个由点到线到面再到体的“成长”过程,经过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加速立规,已经形成数量足够大、分布足够广、层次足够多的党内法规制度,为党内法规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党内法规体系是指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以准则、条例等中央党内法规为主干,按照规范“主体、行为、监督”相统筹相协调形成的“1+4”为基本框架,由各领域各层级党内法规形成的统一整体。其中,“1”是指居于统领地位的党章,它是万规之本、万规之基、万规之首、万规之王;“4”在横向上包括党的组织法规、党的领导法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在纵向上包括中央党内法规、部委党内法规、部门党委党内法规、地方党内法规。如果将构建党内法规体系比作建房子,那么制定修订党章类似于夯基垒台,制定准则、条例类似于立柱架梁,制定规定、办法、规则、细则类似于添砖加瓦。究其构成而言,党内法规体系是一个规范集合体,而非若干文本的简单相加。实现党内法规的体系化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一个循序渐进、发展升级的过程,从形成体系框架到形成比较完善的体系,之后还要朝着制度更加完善的目标迈进,形成完善的体系并继续丰富和发展。

第三,以保证制度供给的有效性为核心、全面提升党内法规制定质量。这是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解决好的党内法规制度的微观结构问题。党内法规是否有效管用,主要取决于制定质量;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关键在于提升党内法规制定质量。总的来说,改进制定工作、保证质量过硬,最重要的是把准政治方向,最核心的是科学配置党组织职权职责和党员义务权利,最要紧的是保证制度安排切合实际、逻辑严密。具体而言,要实现制度规定的提质增效、形成有效供给,不能做表面文章,而要由表及里、纵深推进,针对党内法规微观结构的各个层次同时发力、同向发力。第一个层次是保证法规文本符合制定技术规范。这是保证立规质量的最低要求。制定党内法规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要准确使用名称,既不能降格以求,也不能就高不就低,特别是部门和地方不得越权使用只能由党中央使用的准则、条例等名称。要正确使用标题,要注意对于试行的党内法规不能使用“暂行”等表述;要正确添加题注。要严格遵守制定权限、审议批准程序,该上会审议的不得采用传批方式。表述方式要规范,一般应当采用条款形式表述,在语言使用上要把握好“精度”和“温度”关系,合理使用“法言法语”和“党言党语”。制度安排要视情采用羁束性或裁量性、强制性或倡导性、创制性或执行性条款。规范内容宜粗则粗、该细则细,不可强求整齐划一,不能简单搞“一刀切”。第二个层次是保证制度规定逻辑严密。一方面,整体结构要严密周详。立规要合理谋篇布局,正确使用总则、分则、附则,其中,总则侧重规定立规目的和依据、设定工作目标、提出总体要求、明确工作体制等,分则主要设定开展工作的主体、事项、标准、程序、要求等基本问题,附则主要是明确配套制度、解释机关、施行日期等问题,不再创设新的要求。另一方面,具体制度安排要“于法周延”。在规范设计上要保证逻辑结构严密,假定、行为模式、后果处理三要素须齐全并且相互匹配,赋予党内法规以规范指引、教育评价、激励约束、奖励惩罚等功能,织密“制度笼子”、明确“规矩标准”。第三个层次是保证职权职责和义务权利配置体现辩证统一。立规核心问题是确权。制定党内法规,总的要求是坚持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着眼整个党内法规体系来配置党组织职权职责和党员义务权利,体现职权与职责的辩证统一、义务与权利的辩证统一、职权与义务的辩证统一。在此基础上,要区分不同时期、不同领域、不同层次、不同文本在配置上的各有侧重、相辅相成,不能“见树木不见森林”机械追求单个文本中的权责对等、义务权利平衡。就党员义务权利配置而言,本质上是以政治义务为导向赋予党员民主权利。就党组织职权与党员权利配置而言,要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就同一党组织的职责与职权配置而言,要坚持权责匹配。就不同组织之间的职权配置而言,要坚持同级分工协作、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第四个层次是在利益维护上要正当合理。职权职责、义务权利对应的是利益。立规的要害之处在于确立利益分配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直接对各种利益作出分配不同的是,党内法规一般不直接分配社会利益。不过,这并不是说党内法规的制度安排与利益分配无关,否则制度之“脚”就无立足之“地”。党章对有关利益问题作出根本规定,“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因此,总体上我们要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求制定党内法规。同时,对于具体的党组织和党员而言,立规要科学把握好公与私、大与小、上与下、长与短、远与近等利益关系,决不允许搞个人利益至上,防止出现搞部门利益、地方保护等“立规谋权”“立规谋利”,甚至“立规谋私”问题,坚决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第五个层次是在政治立场上必须绝对正确。讲政治是立规之本。党内法规工作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这就决定了立规工作既要重视政治逻辑也要重视技术逻辑,但技术逻辑最终要服从政治逻辑。制定党内法规,要坚持人民立场这一根本政治立场,把准政治方向、提高政治站位,保证制定出台的法规制度具有鲜明政治属性和政治功能;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着眼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建章立制;要服从服务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贯彻落实好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要贯彻落实“两个维护”这一最高政治原则,并以此来检验制度建设的政治效果,保证党内法规鲜明体现、有力保障“两个维护”。

第四,以保证制度供给的实效性为关键,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这是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解决好的党内法规制度的运行结构问题。制度制定环节当然属于制度供给范畴,但制度供给范畴不限于制定环节,制度出台之后的宣介环节特别是执行环节,也是制度供给的重要环节,制度供给链条要贯通制度落地见效前的“最后一公里”“最后一百米”,一直延伸到遵守和运用党内法规这个“消费终端”。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关键之举是强化执规主体责任、完善执规体制机制、改进执规方式方法,最大限度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总体来看,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党内法规执行情况令人满意。同时,党内法规执行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有的搞选择性执行,有的搞运动式执行,有的搞形式主义执行,有的搞规避式执行,有的搞机械性执行,有的甚至束之高阁不执行;等等。党内法规制定出台后,如果形同虚设得不到执行,那就不仅造成制度浪费,更会损害制度权威——究其根本而言,损害的是党的形象和党中央权威。解决党内法规“执行难”、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需要综合施策,既要强化执规意识、提高执规能力,又要明确执规责任、创新执行措施。确保党内法规得到有效执行、落地见效,关键是要把《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这部“执规之规”执行到位。要坚持“责”字当头,进一步强化党委(党组)的执规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有规不执、执规不严、违规不究的必须严肃问责追责。要循“规”而为,进一步强化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依规用权办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把开展工作与执行党内法规统一起来,不能搞成“两张皮”。要有“招”可用,进一步健全执规机制、创新执规方式,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多想一些执规的硬招、实招、管用的招。执规只是手段,目的在于见效。这个“效”,既是立规预期效果,也是实际工作成效,更是治理效能——也就是说,制定和实施党内法规,直接目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最终目的在于取得治理效能、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三、靠什么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重要改革任务,是加强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主线,是党内法规工作的“重整行装再出发”,其战略意义和艰巨性复杂性远非制定和实施一部具体的党内法规所能及。因此,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必须把准政治方向、加强顶层设计、科学谋篇布局,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步调一致向前进。

第一,靠的是党的创新理论科学指引。理论是行动的先导。加强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将“八个明确”“十四个坚持”贯彻落实到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全过程、各方面。制度是思想的载体,思想是制度的灵魂。制定修订党内法规,是一个贯彻落实党的指导思想的过程。研究起草每一部党内法规,都要自觉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本领域本部门本地方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学深悟透、体现转化为制度规定;审议批准每一部党内法规,都要把好政治关、方向关,自觉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指示要求对标对表。同时,做好党内法规制定和实施工作,还要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重要论述学习好贯彻好,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工作。

第二,靠的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党内法规是党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大制重器”,建章立制是在源头上立规矩定遵循,事关根本、事关全局、事关长远,必须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这是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根本政治保证。党中央注重顶层设计,在《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等重要法规文件中,对加强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出全面部署。同时,在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纪委全会等重要会议上,对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贯彻执行党内法规等提出一系列明确要求。此外,党中央还制定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等。党中央的这些决策部署,为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了基本遵循,各地区各部门要紧密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第三,靠的是各级党委(党组)履行好主体责任。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事关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高质量发展,肩负这项重要政治任务的责任主体是各级党委(党组),而非纪检机关或党委工作部门,更不是党内法规工作机构。各级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是全链条的,既包括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研究谋划、部署安排,也包括具体法规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这个责任链条贯通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全过程;主体责任是全方位的,既包括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制度并及时请示报告重要事项,也包括对本级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下级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这个责任要求涵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各方面。

第四,靠的是党内法规工作机构当好“标兵”。党内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工作涉及各部门各单位,但党内法规工作机构应当成为“排头兵”;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各部门各单位共同参与,但党内法规工作机构应当发挥“标兵”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高度重视和各地区各部门大力支持下,党内法规工作机构建设得到明显加强,干部队伍经受政治历练、思想淬炼、实践锻炼、专业训练,扛起了重要职责、发挥了重要作用。面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新形势新任务,要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党内法规工作者肩上的担子只会加重不会减轻,参谋助手的责任只会加大不会减小,需要破解的难题只会更多不会更少,这就需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在党内法规工作上努力成为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的“标兵”。切实把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一重要指示要求贯彻落实好,对“法规人”而言责无旁贷。要胸怀两个大局干工作,不能只顾埋头拉车不抬头看路;要提高政治站位干工作,不能只见具体文字不见主旨要义;要提升专业能力干工作,不能半通不通似懂非懂;要敢于担当负责干工作,不能左顾右盼上推下卸;要坚持守正创新干工作,不能因循守旧裹足不前。

第五,靠的是理论与实践的同频共振。没有理论上的清醒就没有行动上的坚定。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我们指明了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一前进方向,但在贯彻落实层面还有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亟待认真研究逐一破解。较之其他领域的理论研究,党内法规研究有几个显著特点:政治性强,必须把准政治方向;实践性强,如果不了解真实的实践就没有发言权,如果未置身火热的实践研究起来就容易隔靴搔痒;交叉性强,涉及政治学、法学、党史党建等多个学科,需要多学科专家学者共同参与、让多学科知识产生“化学反应”。鉴于此,加强党内法规理论研究,既需要借助学界力量,充分调动专家学者积极性创造性,也需要党内法规实务部门特别是党内法规工作机构的同志发挥熟悉实践的独特优势,结合工作实践强化研究意识和理论思维,在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上积极发挥作用、作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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