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进一步纠正“四风”、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等,结合武汉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基层党员干部,是指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中的党员干部。
第三条 加强基层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防止“七个有之”;必须坚持以服务群众为导向,以改进工作作风为重点,聚焦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四风”问题,聚焦服务不到位、进取不积极、工作不落实、担当不主动等“新衙门作风”,聚焦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微腐败”问题特别是扶贫民生领域中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优亲厚友等突出问题,持之以恒正风除弊,着力抓落实、优服务、惩蝇贪,为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生态化大武汉提供坚强有力的作风保障。
第四条 加强基层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应当坚持基层党员干部自我改进、基层党组织直接负责、上级党组织督促检查相统一,以教育管理培育良好作风、以日常监督持续改进作风、以作风巡查集中解决突出问题、以作风评议检查作风建设成效、以查处问责彰显正风肃纪力度,推动基层党员干部作风实现根本好转。
第二章 作风培育
第五条 基层党员干部应当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做到理想坚定、对党忠诚,根植于民、服务群众,务实进取、担当作为,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第六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积极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扎实开展主题教育活动,深入实施“红色引擎工程”,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等制度,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四个意识”、增强群众观念和群众感情,夯实作风建设思想根基。
第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大力弘扬为民奉献、拼搏赶超、改革创新、落地见效的精神,坚持以上率下,大兴调研之风、大兴实干之风,培育和宣传基层党员干部中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勤政廉政标兵等正面典型的激励带动作用,引领各单位争一流、创品牌,引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创优争先。
第八条 把作风状况作为对基层党员干部考察的重要内容,对作风优良、贡献突出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特别优秀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破格提拔。
第三章 日常监督
第九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经常性监督,全面了解掌握作风状况,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第十条 完善“网上群众工作部”运行机制,充分运用“城市留言板”“市长热线”“随手拍”等平台,及时发现基层党员干部作风问题,对群众信访举报件,认真受理、分类移交、快速处理。
第十一条 创新舆论监督机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持续推进“作风聚焦”栏目建设,打造“电视问政”升级版,公开曝光基层党员干部作风典型问题。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定期研判基层党员干部作风状况,通过明察暗访、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基层党员干部的监督检查,每年选取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建立健全加强作风建设长效机制。
对基层党员干部中存在的作风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应当逐一整改,并举一反三、由点及面,推动解决同类问题。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大督办力度,推动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第四章 作风巡查
第十三条 市委建立基层作风巡查制度,作为巡察工作的延伸和拓展,对日常监督和巡察过程中发现党员干部作风问题突出的单位,派出基层作风巡查组,督促解决问题,净化基层政治生态,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第十四条 基层作风巡查组应当合理安排力量和时间,有针对性地开展随机暗访、机动检查,提高巡查精准度和时效性。巡查组可以采取个别谈话、调查走访、调阅资料、提请有关单位协助等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基层作风巡查组应当及时向被巡查单位反馈巡查发现的问题,形成问题清单,提出处置意见,督促整改落实。对违纪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被巡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基层作风巡查组的工作,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和时限,按时回告整改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纪依规处置巡查组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并及时通报案件查处情况。
第十七条 巡查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得泄漏巡查工作秘密,不得干扰影响被巡查单位工作,不得无故增加被巡查单位负担,不得利用巡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对违反工作纪律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作风评议
第十八条 每年在全市开展作风评议活动,由市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市直各单位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做好作风评议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 作风评议对象为基层党员干部,重点对拥有审批权、执法权的市级政府部门机关处室、区级政府部门机关科室,以及具有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基层站所党员干部作风进行评议。
第二十条 作风评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全面从严治党方面,是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是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问题;
(二)在落实重点工作方面,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是否存在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消极应付、拖沓敷衍等问题;
(三)在规范权力运行方面,是否依法依规进行审批、执法和监管,是否存在作风粗暴、徇私舞弊、故意刁难以及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问题;
(四)在服务改善民生方面,是否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是否存在“门好进、脸好看、事难办”“吃拿卡要”“庸懒散慢”等问题;
(五)在积极履职尽责方面,是否主动负责、敢于担当,是否存在庸碌无为、暮气沉沉,不思进取、安于现状,拈轻怕重、敷衍塞责等问题。
第二十一条 作风评议应当按照简便易行、公正客观的原则,采取“互联网+评议”模式,分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监督指导等类别,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大数据评议。综合运用网络评议平台、城市留言板、市长专线等,组织服务对象进行实时评议。
(二)业务部门评议。根据职责分工,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类别进行评议。
(三)督促整改评议。组织对大数据平台不满意评议事项进行回访,对涉及的评议对象问题整改及长效机制建立情况进行再评议。
第二十二条 根据评议成绩排名,分别确定“满意单位”和“不满意单位”,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并与其所在部门(所在区)年度绩效考评挂钩。
被评为“满意单位”的,宣传部门应当广泛宣传其党员干部的优良作风和先进事迹,组织部门在开展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等评选活动时优先考虑。被评为“不满意单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同一单位连续两年被评为“不满意单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第六章 查处问责
第二十三 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把查处基层党员干部作风突出问题作为监督执纪问责的重点,对通过各种途径发现的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线索,及时组织开展调查,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做到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
第二十四条 对落实基层党员干部作风建设责任不力,疏于教育、管理、监督,导致管辖范围内基层党员干部作风问题多发、腐败问题突出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追究党组织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责任和主要负责人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基层党员干部作风问题典型案例,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见微思纪、以案明纪教育,发挥警示作用。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基层党员干部作风建设主体责任,深入研究部署,强化督促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协助党委(党组)抓好基层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各级党委组织、宣传等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能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基层党组织应当以实施“红色引擎工程”为抓手,担负好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的职责,引导广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在每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报告中,应当专门报告基层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情况;纪委(纪检组)在每年述职报告中,应当专门报告基层党员干部作风建设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将本规定执行情况作为全面从严治党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评的重要内容。对执行本规定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武汉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商市纪委承担。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4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