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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钦磊:编制党务公开目录,这几种关系得把握好
来源:秘书工作 作者:孙钦磊 发布时间:2021-04-06 16:52:51 浏览:
作为“最初一公里”,编制党务公开目录既是做好党务公开其他各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明确的一项“规定动作”。
在备案审查党务公开目录过程中发现,党务公开目录的编制仍然存在一些不规范的情形,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残缺不全”型。
有的未完全按照《条例》规定的内容进行细化,出现“缺斤少两”;有的虽然是按照《条例》规定的内容作了细化,但未明确相对应的公开范围、形式及责任单位等,可操作性不强。
“事无巨细”型。
有的不重分析研判,把不属于党务的内容列入目录;有的不重分类整理,把所有党务内容直接“打捆”列入目录;有的不重总结归纳,目录语言繁冗拖沓。
“机械套用”型。
有的未结合本单位自身职责和工作特点进行细化,公开重点不突出;有的目录对应的公开形式不丰富,途径相对单一。
“匹配错误”型。
有的公开内容所对应的公开范围与《条例》规定不一致;有的违反了《条例》规定,把可能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以及一些敏感事项也列入了公开目录。
上述情形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党务公开的严肃性、权威性。应当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和要求,从严从实从细抓好党务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着重把握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关系。
把握好
“全面”与“精练”
全面是编制公开目录的基本要求。全面应当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目录的内容应当全面。目录的内容应当同《条例》规定的应公开内容保持一致,不能随意增加或者减少公开内容。
二是目录的要素应当全面。
编制的目录不应当只包括公开的内容,还应当根据公开的内容明确相应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以及责任单位等,增强目录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精练是编制公开目录的具体要求。精练也应当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目录的结构应当精练。一般情况下只设置二至三级目录,做到结构简洁、一目了然。在备案审查过程中发现,也有部分单位设置了四级目录,但结构较为复杂,不便于执行。
二是目录的语言要精练。
遣词造句既能够准确地表达或涵盖相关内容,不造成歧义或误解,又应当尽可能地简短明快、干脆利落。
把握好
“大同”与“小异”
这主要针对党务公开的内容而言。《条例》对党务公开的内容作出一般性规定,包括党的组织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加强党的建设情况,职能机构情况等,这些构成了党务公开内容的“总盘子”。应当服从统筹安排、把握共同内容、落实共同要求,在“总盘子”范围内来编制目录,不能“越界”。
同时,《条例》依照党务公开主体性质不同,也分门别类地对各级各类党的组织应当公开的内容作出规定。应当按照《条例》要求,把握好不同主体之间的个性和差异性,对公开内容进行细化、具体化,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纵向上,应当根据不同单位的性质进行细化,例如,党群部门应当重点公开落实党委决策部署、开展党的工作情况,政府部门应当重点公开党组(党委)发挥领导作用和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横向上,应当紧密结合自身职责任务和工作特点,突出公开重点。
把握好
“公开”与“保密”
这主要针对党务公开的范围而言。《条例》确定了4种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在全党公开,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开,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这有别于政务公开只有对外公开,既增强了党内事务公开性和透明度,又照顾了保密工作需要。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等,综合考虑公开后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具体确定其公开范围,做到积极稳妥公开。
同时,要强化保密意识,筑牢保密防线,建立信息发布负面清单。凡是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文件、会议等,以及可能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一律排除在外,坚决守住党务公开底线、党和国家的生命线。
把握好
“传统”与“创新”
这主要针对党务公开的方式而言。《条例》分党内公开和向社会公开两类,分别明确了公开方式。应当依据《条例》精神,结合党务公开的内容及公开范围,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开方式。
具体实践中,应当加强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门户网站等传统媒体使用,利用其可信度高、引导力强、影响力大等特点,及时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同时,紧跟时代步伐,创新传播载体、传播手段,合理选择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各种信息表现方式,进行多样化、即时性传播,增强党务公开的时效性和影响力。在村(社区)层面,可充分利用宣传栏、大喇叭等现有资源开展宣传,可大力推行“四务公开”模式,将村(社区)党务、村务、财务、事务进行整合,分区域集中进行公开,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作者单位:四川攀枝花市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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