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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改革以来不断加强法规制度建设 为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提供制度保障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20年5月27日第5版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5-27 17:32:39  浏览:

改革,是新时代的最强音;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令人瞩目的音符。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这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始终高度重视,他多次主持会议、反复讨论研究、亲自作出部署。

今年,是监察法实施的第三个年头,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强有力,反腐败法规体系日渐完善,制度笼子越扎越紧,执纪执法各项工作在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上蹄疾步稳。

制度笼子越扎越紧

自2016年11月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以来,中央纪委代党中央起草、修订了8部中央党内法规,还制定了多部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在“国家机构”一章中专设“监察委员会”一节,确定了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地位;3月20日,通过监察法。

监察工作法规制度建设基石奠定。

监察法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是监察工作的基本遵循,对国家监察工作具有统领性和基础性的重要作用,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对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监察法颁布的次月,一些重要的配套制度紧锣密鼓出台,不断为依规依纪依法行使监察权提供制度供给: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制定出台《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六类监察对象的具体范围,列明了监委管辖的88个罪名,明确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管辖分工和协调等事项,为监察机关履行好职责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根据监察法第十一条,即监察委员会“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创制政务处分,在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出台前,作为监察法的配套制度;

——为促进国家监察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实现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国家监察委员会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基本要求与案件材料移送清单》。

越往后,制度的笼子扎得越紧。

2018年10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施行,在第四章中对涉嫌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作出规定,以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同月,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了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的各项要求,保障了法法衔接顺畅有序开展。

2018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2019年7月,《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颁行。这两部法规,是给纪检监察机关行使监督执纪执法权定制度、立规矩,是纪检监察机关实行纪法双施双守必受的监督制约和程序许可,是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的重要制度建设措施。

此外,各项有关具体工作的规定、办法也日趋完备。其中,有规范工作流程、程序的,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案相关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中管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审理流程及文书规范(试行)》《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

有规范审查调查措施运用的,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试行)》等。

还有与司法、执法机关协作配合的制度,如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国家监委、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助监察机关在涉案财物处理中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等。

自2016年11月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以来,中央纪委代党中央起草、修订了8部中央党内法规。同时,在党中央领导下,中央纪委还制定了多部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涵盖行为规范、日常监督、执纪执法、惩戒、安全与保障、专项工作等方面。对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从严治党、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执纪执法的重要遵循。

纪检监察工作在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上平稳运行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正在抓制度落实上下功夫,把执行《规则》《规定》和一系列配套法规制度结合起来,在推进纪检监察机关规范化、法治化建设上持续用力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充分用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制度“利器”,打虎、拍蝇、猎狐,成绩斐然。

莫佩芬、肖建明、刘宝凤……这些曾经长期潜逃海外的“百名红通人员”已回国投案。

这背后当然离不开制度支撑。监察法中专列一章,对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作出规定,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统筹协调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的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反腐败国际条约实施工作”,并赋予了“查询、监控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进出国(境)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等权限,成为追逃追赃的“利器”。

制度赋权,更限权。纪检监察机关运用任何一项制度、措施,都必须在依规依纪依法的前提下进行。

5月1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中共陕西省委原书记赵正永受贿案一审开庭。对赵正永涉案款物的处理引发了关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赵正永涉案财物折合共计约6.31亿元进行了扣押、查封,并移送司法机关。同时,还查封、冻结了与赵正永有关的房产和公司股权,合计约1亿元,按照法院判决处置。此外,纪检监察机关对赵正永违纪违法所得财物全部追缴。

对上述涉案款物的处理,每一项都是在制度的轨道上进行。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等权限措施,《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对这些措施的审批、使用做出严格规定,中央纪委陆续制定的《中央纪委机关涉案款物管理工作操作规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试行)》《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等,进一步细化了涉案财物的查扣、移交、保管、处置、监督管理各个环节。赵正永案涉案款物的处理,正是严格执行这些规定的一次实践。

“纪检监察法规制度,特别是《规则》《规定》,已经明确了监督执纪执法权力有哪些,什么必须为,什么不可为。必须从严执行到位。”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干部赵宇宾说,“现在,移送审理的案件,大部分都能依规依纪依法收集、固定证据和运用各项措施,有些存在瑕疵的,比如文书使用不规范、书证调取不规范等,我们都会在审理工作中严格把关,提出补正意见,让制度真正执行到位。”

当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正在抓制度落实上下功夫,把执行《规则》《规定》和一系列配套法规制度结合起来,在推进纪检监察机关规范化、法治化建设上持续用力。

持续健全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

实践无止境,改革无穷期。不断总结经验,健全内控机制,扎紧制度笼子,使纪检监察各项权力永远为党和人民所用

深入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中,不断完善法规制度体系是应有之义。

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工作报告指出,2020年的主要工作包括健全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具体为: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制定监察法实施条例,推动研究制定监察官法,依法履行制定监察法规职权,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

其中,有关监察官法的立法进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两会召开前夕对立法热点的回应中,也进行了说明。

法工委称:“制定监察官法,将监察官的履职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 对于进一步明确权力边界、严格内控机制,强化自我约束、加强外部监督,促进监察官规范和正确行使国家监察权,具有重要意义。”

据悉,监察官法起草工作正在有条不紊推进,目前已经形成了草案草稿, 拟进一步研究完善后形成草案建议稿。待草案成熟后,将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同样值得关注的还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据了解,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已于4月26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对政务处分的程序进一步规范、细化,完善了听取被调查人陈述和申辩制度,增加了政务处分的办案期限,同时完善了政务处分决定的程序以及内容和形式。目前,草案二审稿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此外,四次全会工作报告中提到的监察法实施条例,是国家监委根据2019年10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的授权,依法制定的监察法规。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介绍,监察法实施条例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在体例上,参考其他法律实施条例结构,按监察法各章顺序编排章节。二是在定位上,严格依据宪法、监察法,重点针对实践中反映突出的问题和监察法规定过于原则的内容,聚焦监督调查措施使用,围绕明确规则、规范程序、自我约束作出具体规定。三是在制度衔接上,与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其他监察规范性文件在内容上协调衔接。

实践无止境,改革无穷期。不断总结经验,强化自我约束,健全内控机制,扎紧制度笼子,使纪检监察各项权力永远为党和人民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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