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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中哪些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犯罪?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刘一霖  发布时间:2020-02-07 12:40:49  浏览: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广大党员干部夜以继日奋战在防控疫情第一线,不讲条件、不计得失,汇聚成阻击疫情的强大力量。但同时,仍有少数干部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存在作风不实、履职不力等问题。

那么,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哪些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犯罪呢?

涉嫌违纪行为

党员干部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违犯党纪行为,通常是违反工作纪律问题,也可能涉及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等问题。

从多省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的案例来看,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较为普遍的违纪行为是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如有的人不及时准确报送疫情防控工作信息,有的人擅离职守,不到岗到位,有的人工作流于形式,作风不实、履责不力,等等。具体规定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称《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工作失职行为;第一百二十二条,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第一百二十五条,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以及强迫下级说假话行为,以及作为兜底条款的第一百三十三条。

此外,《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在疫情防控中,有关责任人员若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则可能触犯此条,构成违反政治纪律错误。

《条例》第七十二条:“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干部在疫情防控中,若拒不服从组织安排,则可能违反组织纪律,构成此错误。需要注意的是,当前疫情防控应属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

《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党员干部在工作中若存在截留群众防疫、救济物资等行为,则可能构成违反群众纪律错误。

涉嫌违法行为

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卫健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做了详细的规定,并专门在第八章中规定了法律责任。

该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若党员干部有上述行为,构成职务违法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涉嫌犯罪行为

防控疫情不力首先可能触犯的罪名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失职罪”,该条明确:“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根据2003年5月14日“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具体是指:(一)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三)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于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并依法从重处罚。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此外,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来源自“清风兴安”微信公众号:兴安盟纪委监委关于7起疫情防控工作中履职不力等违规违纪典型问题的通报

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以来,全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坚守奋战一线,切实履职尽责,经受住了疫情防控斗争考验。但在疫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情况下,仍有少数干部责任意识缺失,存在担当不够、落实不力,不守纪律、不守规矩等问题。为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强化警示教育,现将近期查处的7起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履职不力等违规违纪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1.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食药所科员于颖锋疫情防控期间存在特权思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问题。2020年1月31日15时,于颖锋明知在疫情防控期间进入公共场所须佩戴口罩情况下,未佩戴口罩欲进入超市,被超市疫情防控检测点工作人员拦截,于颖锋向对方出示执法证件要求进入超市。于颖锋因存在特权思想,不执行疫情防控相关工作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20年2月3日,乌兰浩特市纪委监委给予于颖峰(非中共党员)降级处分,建议主管单位将其调离执法工作岗位。

2.乌兰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郊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梅林江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问题。2020年1月31日晚22时,梅林江驾车行至乌兰浩特市君御华庭小区门口时,在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小区封闭大门、禁止车辆驶入的情况下,仍不服从物业人员管理,强行抬起闸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公安机关给予梅林江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行政处罚。2020年2月3日,乌兰浩特市纪委监委给予梅林江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两年)、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3. 科右前旗融媒体中心干部张婧不履职尽责问题。科右前旗融媒体中心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全员做好疫情宣传报道工作,除极特殊人员外,其他人员正常上班,24小时待命。2020年1月28日上午,旗融媒体中心指派张婧下乡采访,其言辞激烈拒绝,经相关负责同志批评教育后才接受工作任务。当日下午,张婧再次以感冒为由拒绝上班并未交采访稿,且一直处于失联状态。张婧在疫情防控期间,不担当、不作为、不尽责,造成不良影响。2020年2月3日,科右前旗纪委监委对张婧予以立案调查,拟追究纪律责任。

4.科右中旗代钦塔拉苏木党委书记康连义、驻村第一书记白春霞、阿拉坦仓履职不力问题。2020年1月30日,科右中旗旗委在对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中发现,代钦塔拉苏木落实旗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工作部署不到位、履职不力,存在所辖海力金茫哈嘎查、温都日化嘎查路卡设置不规范、第一书记不在岗问题。2020年1月30日,科右中旗纪委监委对代钦塔拉苏木党委书记康连义、海力金茫哈嘎查第一书记白春霞、温都日化嘎查第一书记阿拉坦仓进行约谈。

5.扎赉特旗巴彦扎拉嘎乡丰产村疫情防控劝导站防控人员工作流于形式问题。2020年2月2日,扎赉特旗纪委监委督查中发现,巴彦扎拉嘎乡丰产村村西疫情防控劝导站配有4名防控员,实际只有1名防控员在岗,且未对过往车辆进行登记检查。丰产村党支部存在对落实疫情防控工作不重视,人员配备不力,检查流于形式问题。2020年2月3日,扎赉特旗纪委监委对巴彦扎拉嘎乡包联丰产村的乡党委宣传委员瓮春江进行谈话提醒,对丰产村党支部书记孙伟民进行诫勉谈话。

6.突泉县学田乡卫生院院长董树成违反信息保密相关工作规定问题。2020 年1月27 日,突泉县网监系统监测发现县内多个微信群转发天源三期住户王某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情信息。经查,2020年1月27日8时许,学田乡卫生院院长董树成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擅自将这一疫情防控工作信息转发至学田乡村医群中,导致信息在一定范围传播,引发部分群众恐慌,违反疫情防控信息保密相关工作规定。经突泉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研究决定,对董树成给予全县通报批评。

7.乌兰浩特市房产管理局兴房物业公司党支部书记、总经理胡清宝不履职、不作为问题。在疫情防控期间,乌兰浩特市房产管理局兴房物业公司所管理服务的多个小区无人值守,未布置封堵设施和检测点,存在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行动迟缓,不履职、不作为问题。2020年2月1日,经乌兰浩市房产管理局党组研究决定,免去胡清宝兴房物业公司党支部书记职务,按相关程序免去胡清宝兴房物业公司总经理职务。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全盟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从上述典型问题中深刻汲取教训,切实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重大政治任务,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来,坚决扛起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政治责任,严格落实各项防控命令,认真落实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坚定信心、共克时艰,以坚决有力的行动践行初心使命,做到“两个维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政治监督作用,坚持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到哪里,监督检查就跟进到哪里,加大明察暗访力度,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从严从快查处不担当、不作为,作风漂浮、贻误战机及失职失责等问题,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纪法监督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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