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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型北:牢守“立规”质量生命线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2-10 15:36:05  浏览:

地方党内法规是加强和规范党的地方工作的重要遵循。“立规”必重质量,制定地方党内法规,要牢牢守住“质量”生命线。

突出政治性

把牢政治方向。《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首要的就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制定地方党内法规一定要在方向性问题上高度清醒,确保出台的每一件地方党内法规在政治上不出任何差错。具体来说,就是要确保其符合党章规定,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同当前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相一致,与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冲突。

站稳政治立场。地方党内法规“背后”的政治立场就是马克思主义立场、党性立场和人民立场。具体而言,就是看其制定的目的和效果是否体现党的性质和宗旨,是否有利于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本地区落地生根,是否有利于本地区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提高政治站位。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立规”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找准服务大局的关键点、着力点、切入点,努力使出台的地方党内法规紧贴大局大势需要、适应中心工作要求,做到既为一域争光、更为全局添彩。要防止自说自话、就事论事,局限于某个部门或系统部署工作,甚至搞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弱化”“矮化”“异化”了地方党内法规。与此同时,也应当避免人为“拔高”或“扩容”省级党委制定地方党内法规的权限。

增强科学性

树立问题导向。制定地方党内法规要注重从党员干部群众最关注的热点、迫切需要解决的难点问题入手,以问题倒逼“立规”,回应党员干部群众诉求,破解治理难题。比如,为规范公务接待、持续解决变相违规饮酒问题,安徽省结合实际出台了《省内公务活动禁止饮酒规定》,取得了明显成效。

坚持实事求是。制度不在多,而在于精,在于务实管用。提高地方党内法规质量,关键在于务实,一是一、二是二,不降低标准,不好高骛远,不提不切实际的要求,不搞制定了却难以执行的“悬浮式规定”。

勇于探索创新。提高“立规”质量,创新是动力源。对中央党内法规暂未明确规定的,省级党委可在符合中央精神的前提下,在职责范围内先行先试、积极探索,以理念创新带动工作思路、工作机制、工作方法创新,切实增强地方党内法规的时代气息和现实针对性。比如,安徽省依据党章、党内监督条例等,紧密结合实际,经征求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意见,创新制定《省委开展党内政治监督谈话办法(试行)》,一体抓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分管责任、监督责任。

力戒形式主义。形式主义是党的大敌、人民的大敌。制定党内法规如果搞形式主义,写一堆空话,还不如不制定。从实践来看,省级党委制定的多为配套性法规,应当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不能照抄照搬、简单复制,搞“上下一般粗”,不能为了“制度政绩”搞金玉其外败絮其中的“制度形象工程”,不能为了装点门面搞中看不中用的“制度花瓶”。

严格程序性

深入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是地方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中的一个必需、必经、必要环节。“闭门造车”、调查研究不深入往往导致制定的地方党内法规流于形式。可根据拟出台的地方党内法规特点,选取或组合选取资料阅研、实地察看、召开座谈、个别访谈、问卷调查、委托调研、向上级请示等调研方式,了解实际情况,查找主要问题,听取意见建议。尤其要注意的是,对于摸不清、拿不准的事项或者重大事项、重要问题,要严格遵守请示报告制度,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听取上级机关的指导意见。

具体调研中,既要“身入”更要“心入”,真正把情况摸清楚、把问题搞透彻、把意见收上来,唯有这样,才能在法规设计中出实招、求实效,才能使制定出台的法规体现党的意志、贯彻中央精神、符合群众期盼、切合工作实际。

广泛征求意见。实践中,可根据草案内容,听取有关党组(党委)、有关方面人员的意见建议,比如,安徽省《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责任追究办法(草案)》,在上会前,征求了省级有关负责同志意见,并向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征求了意见。对涉及财政资金、机构编制、队伍建设、评选表彰奖励等方面内容,除省级党委有专门要求外,须征得有关职能部门同意。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党内法规,要征求专家学者和普通群众意见,必要时将党内法规草案“上网”征求意见。对涉及法律法规问题的,注重征求立法机关、司法部门和专业人士的意见。

加强前置审核。拟提请省级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党内法规草案,应当由省级党委法规工作机构进行前置审核,把好政治政策关、法律法规关、文字文风关。从实践来看,由于地方党内法规草案涉及面广、政策性专业性较强以及一些部门夹带“私货”等原因,在提请审议时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如会议通过后再动“大刀”,不仅难度大,而且影响省级党委决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因此,要尽量通过前置审核,在上会前消灭纰漏瑕疵,防止“带病”上会。

(作者单位:安徽省委办公厅法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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