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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志远:从立规论到释规论:党内法规研究范式的时代转向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7-02 16:35:13  浏览:
作者:章志远
华东政法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上海市法学会党内法规研究会秘书长







摘要

2020年之前的党内法规研究整体上属于立规论研究范式,对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建立、立规质量的提升和社会共识的形成发挥了重要助推作用。站在中国共产党诞生百年的历史新起点,基于党内法规制度自身建设、落地生根及其与国家法律和谐关系的维系,党内法规研究需要及时转向释规论研究范式。党内法规释规论研究范式应重点解决好主体论和原则论两大问题,构筑理想的党内法规释规论理论图景,阐释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原理。

关键词

党内法规;研究范式;立规论;释规论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诞生百年之年,也是中国共产党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带领中国人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开局之年。作为一个始终坚持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设、改革等不同历史时期一直关注党的自身建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党的建设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不断提高。党内法规制度现象的出现,吸引了一批法学、政治学、党史党建学科的学者聚焦党内法规研究,作为一门相对独立学科的“党内法规学”呼之欲出。基本范畴的提炼和方法论的更新是一门学科走向独立的前提,研究范式的转向则是一门学科日臻成熟的象征。如果说2020年之前的党内法规研究主要还是“立规论”研究范式的话,那么伴随着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初步建成,2021年之后的党内法规研究则需要适时转向“释规论”研究范式,助力党内法规学的独立生长。本文结合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和理论研究的代表性成果,指陈党内法规立规论研究范式的理论贡献,阐述党内法规释规论转向的必然及其基本图景,希冀进一步推动党内法规学基础理论研究。

一、党内法规立规论研究范式的主要贡献

作为制度实践的党内法规自中国共产党诞生之时就已经存在,作为正式概念的党内法规则是在1938年召开的扩大了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提出的,而党内法规概念首次正式载入党章则始于1992年召开的党的十四大,作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热词和学界研究的热点” 的党内法规则是党的十八大以后的事情。纵览八年来党内法规的理论研究成果,总体上是在形式、内容、实质等不同侧面进行党内法规正当性的论证,这属于党内法规的立规论研究范式,其贡献集中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助力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建立。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架构是近年来党内法规研究者关注的重要议题,相继形成了制度文本和学理阐释两种理解进路,前者包括“参照党章模式”“5+1模式”“1+4模式”“1+2模式”,后者包括“党规渊源说”“法律部门说”“党规关系说”“法治运行说”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加快构建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任务要求,首次正式明确“1+4”的党内法规制度框架结构,即在党章之下分为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和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4大板块。党规权威论者指出,要统筹推进各位阶、各领域、各层面、各环节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勾画一幅立体式、全方位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图 。2018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以下简称《二五规划》),除提出“制定相关准则”外,重点就完善“党的组织法规、党的领导法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党的监督保障法规”作出了详细部署。相比较中共中央2013年11月印发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的分类而言,《二五规划》有关党内法规的横向分类“从更多关注‘党建布局’的思维惯式中走出来,开始基于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活动进行分类”,因而更为科学 。在首部“马工程”党内法规学统编教材中,四分法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也获得了高度评价,认为这种分类坚持了“周延性与开放性相统一”和“现实性与前瞻性相统一”,既体现了主体、行为和监督的“三位一体”,也与“大党建”的格局相互契合 。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理论设想和实践发展,是立规论研究范式形式意义的真实写照。
第二,促进党内法规立规质量的提升。质量是党内法规的生命线。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能否做到于法周延、于规周详、于事简便,事关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成效,事关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制度设计的科学性,要求牢牢把握提升党内法规质量的主线。“长期以来,我们制定的不少制度规定流于形式,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制度本身不科学,脱离实际、没有可行性,有的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有的只有要求没有问责、刚性约束力不够,还有的规定交叉重复甚至文件打架。要提高党内法规制定质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掌握制度建设的周期性规律,及时进行立、改、废,既保证制度的活力,又注意保持制度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频繁‘翻大饼’,确保每项法规制度都立得住、行得通、管得了。” 《意见》将“提高制定质量”作为加快构建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支撑条件,将其内涵具体化为“方向要正确”“内容要科学”“程序要规范”;《二五规划》将“党内法规制度质量明显提高”作为工作目标之一;2019年8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下简称《制定条例》)直接将“提高党内法规质量”明确列为制定目的。可以说,“立规必重质量”已经成为习近平依规治党思想的核心要义 。党的十九大以来,按照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党中央进一步加快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步伐,补齐了一些领域的制度短板,完善了一些领域的基本制度,实现了“又好又快”的发展目标。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为例,2018年8月公布的新版条例总结了几年来的实践经验,根据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的新任务和新要求,对违纪情形及对应的处分进行了修订完善,为管党治党提供了更为科学的依据。例如,第七条新增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的案件类型;第九条充实完善了“责令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等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处理方式;第二十九条有关“先作出党纪处分并给予政务处分,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的纪法衔接新规定等。这些修订是党的十九大之后党内法规质量进一步提升的重要标志。党内法规立规质量的学理阐释和现实提升,代表了立规论研究范式内容方面的成效。
第三,推动党内法规社会共识的形成。回顾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理论研究的进展,为党内法规“正名”始终是研究者孜孜以求的目标。为此,研究者相继动用了“软法”“社会法”“政治与法律二重属性”“特别权力关系”等多种理论资源加以论证。有学者指出:“‘党内法规’的基本性质属于社会法和软法。但是由于我国宪法确立的中国共产党的特殊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对党务的调整必然影响和涉及国务。从而,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又同时具有一定的国家法和硬法的因素。” 有学者认为:“党内法规既具有法律属性,又具有政治属性,基于管党治党的需要,其政治属性应当优先于其法理属性。” 有学者则认为:“党内法规作为‘新型政党制度’的内部正式规范,兼具法治性、制度性与政治性的多重属性,是扎根于中国国情的特色政党制度。” 还有的学者提出,应当在“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框架之下,将党内法规定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担纲者”角色 。有学者甚至还援引传统行政法学上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对党内法规进行证成,将其作为党内法规的正当性基础和效力边界的理论依据 。这些理论探索虽不无可商榷之处,但理论证成路径本身的多样化也激活了党内法规的现实影响,促成更多学人关注这一特殊的法治现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将“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内容,并将“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作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基本遵循;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提出“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目标任务。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正式提出并系统阐释,“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内容之一。这些纲领性文件的权威论断和落地实施,为全社会形成正确的法治体系观和党内法规认知模式奠定了基础。党内法规社会共识的逐步形成,是立规论研究范式最具实质意义的功效。

二、党内法规研究立规论转向释规论的必然

随着近三年来党内法规的密集制定,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即将形成,《二五规划》所确立的建党100周年工作目标将如期实现,党内法规学研究也随之迎来更大的发展机遇。就研究范式而言,党内法规学也需要及时实现从立规论向释规论的转向,其原因主要来源于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自身转向使然。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遵循了“先立规后执规”和“边立规边执规”的实践逻辑,不到十年时间实现了从以立规为中心到以执规为中心的嬗变。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制度执行问题,强调要动真格抓落实。“当前党内法规执行情况总体上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重制定、轻执行的问题,有的制度先紧后松,有的上紧下松,有的外紧内松,有的违反之后未得到及时惩处,产生‘破窗效应’。要严格责任追究,对于违规、变通、规避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一定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上行下效、上率下行,让遵守法规制度蔚然成风,切实做到有规可依、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 《意见》将“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置于与“加快构建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同等重要的地位,并列举“坚持以上率下”“加强学习教育”“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备案审查”四项举措;《二五规划》将“坚持制定和实施一体推进”作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强调“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党内法规贯彻落实,绝不能制定出来就束之高阁、形同虚设”。2019年9月,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宣示其目的在于“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推动党内法规全面深入实施”,这一考虑旨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狠抓党内法规执行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补齐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短板,从根本上破解党内法规“执行难”问题 。事实上,在过去边立规边执规的实践中,“中央八项规定”的落地生根已经充分证明,必须通过综合施策来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总体来说,群众期待、以上率下、质量过硬、配套完备、责任明确、广为人知、督促检查、全面监督、严肃查处和常抓不懈是其中的胜利法宝 。在以执规为中心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新时期,释规论研究范式的兴起可谓正逢其时。
第二,党内法规落地生根保障的现实要求。党内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党内法规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生动实践,展现出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意志和决心,党的凝聚力、号召力和向心力随之大大增强。同时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党内法规落地生根尚未完全实现,人民群众身边的“小微腐败”现象还未得到根除,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制度梗阻现象还非常突出,一些党员干部对党内法规能否实施还持有观望态度。在一些地方还存在片面、僵化适用党内法规现象,治党确实是“从严”了但未必是“依规”了,执规还有走过场、紧一阵松一阵等形式主义之嫌 。这些现象暴露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执行力短板,需要通过综合施策强化执规,促进党内法规从“文本之规”真正走向“适用之规”。就当前党内法规学理论研究而言,之所以未能吸引更多学者关注,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党内法规密集出台的同时还没有很好地解决落地生根的问题。为此,党内法规学需要在研究范式层面及时实现从立规论向释规论的转向,以有效回应治国理政实践对党内法规落地生根的现实需要。
第三,党规国法和谐关系维系的迫切需要。党内法规正式纳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亮点。同时,如何妥善处理好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和谐有序关系也成为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在大规模的立规工作告一段落之后,不同领域、不同主体发布的党内法规之间,针对相同事项制定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可能还存在理解适用上的不一致。例如,《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推行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这一规定旨在加强农村党的建设,是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贯彻之举。尽管使用了“通过法定程序”的表述,但与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规定之间、与村民及集体经济组织的选择权之间,似乎还存在理解适用层面的差异与分歧。类似情况的处理,涉及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调,避免对同一事项作出难以适从的规定,可谓“理解‘法治中国’的一把钥匙” 。在中国共产党诞生100周年之际,系统总结治国理政过程中党规国法保持和谐有序关系的有益经验尤为迫切,这为党内法规释规论研究范式的生成提供了机遇。

三、党内法规释规论研究范式的基本图谱

简言之,党内法规释规论就是对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内容所进行的概念性、体系性解释说明,促进党内法规自身条款的精准适用和话语体系的科学建构。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法规解释工作,《意见》与《二五规划》都将“坚持立改废释”作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基本遵循,明确要求“加大党内法规制度解释力度”。2015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还专门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解释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初步形成了党内法规解释的制度体系。站在“两个一百年”交汇的新起点上,党内法规释规论研究范式应着重解决好主体论和原则论问题,建构理想的释规论理论图景。
(一)释规主体论
党内法规解释主体涉及党内法规解释权的科学配置和解释内容的权威解读,是党内法规释规论的首要课题。党内法规自身兼具政治属性和法律属性,释规主体必须由党内法规作出明确规定。“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的制度中的高级形态,具有很高的效力和权威性,对党内法规的解释也必然具有很高的效力和权威性,因此必须慎重作出,对党内法规解释主体作严格限定,不能泛化。” 按照《规定》第三条,党的中央组织可以对其制定的党内法规进行解释,也可以在其制定的党内法规中授权有关部委进行解释,授权多个部委进行解释的,牵头单位应当会同有关部委统一作出解释;中纪委、中央各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则不得授权其他机关对其制定的党内法规进行解释。可见,目前释规主体论主要包括“谁制定谁解释”和“授权解释”两种模式。其中,前者是“与生俱来”的形态,不论党内法规中是否具有明确授权解释的条款规定,党内法规制定者自身都保有解释权;后者是“后天具有”的形态,只有获得明确授权之后才具有解释的正当性。
仔细检阅党内法规的文本规定,可以看出授权解释模式主要包括“单一主体授权”和“复合主体授权”两种形态。其中,单一主体授权的对象主要包括党中央部委机关、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和国务院部委等三类情形。例如,《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二十六条授权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授权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授权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三十四条授权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部)负责解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第四十一条授权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复合主体授权的对象主要包括“并列”型(党中央部委机关并列/党中央部委机关与国务院部委并列)、“会同”型(党中央部委机关之间会同/国务院部委之间会同)、“商”型(党中央部委机关之间商/国务院部委向党中央部委机关商)等三类情形。例如,《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授权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九条授权中央组织部、科技部负责解释;《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第四十四条授权中央组织部会同中央办公厅解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二十一条授权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农业农村部解释;《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第二十九条授权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二十八条授权应急管理部商中共中央组织部解释。
授权解释模式的多样化,既是中国共产党不断探索治国理政新经验、日臻走向成熟的标志,也是党内法规数量激增、效力范围不断外溢的体现。与党内法规制定实践运作中的信息开放度低相类似的是,党内法规解释工作开展的相关资讯也难以为外界获取,致使党内法规理论研究与实践之间存在明显脱节现象 。就文本规定而言,当某项党内法规授权多个部委进行解释时,排在最前面的是解释的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会同有关部委统一作出解释,不得各自解释。” 不过,“商”型解释模式的具体运作尚无明确的规范依据。如果从字面上分析,“商”具有“商请”“会商”“商量”之意,与“会同”之间还存在语义差异。如何妥善实施好“商”型党内法规解释模式,还有待《规定》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尤其是在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全新背景之下,如何面对新型党政关系带来的权力配置变化,妥善处理好党中央部委机关与国务院部委机关、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与所驻国务院部委机关之间的解释权归属,已经成为释规主体论研究亟待破解的问题。
(二)释规原则论
党内法规解释原则关乎党内法规解释活动的基本遵循,是党内法规释规论的重要课题。《规定》第四条确立了党内法规解释应当遵循的四项基本原则,即“遵循党内法规制定原则”“忠实于党内法规原意原则”“适应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党的建设实际原则”“不得违背党内法规的制定目的和基本精神原则”。按照《制定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应当遵循六项原则: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从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全面从严治党实际出发;坚持以党章为根本,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坚持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坚持便利管用,防止繁琐重复。从上述规定上看,党内法规释规原则可以提炼为“三个结合原则”,即“政治属性与法律属性相结合原则”“尊重原意与适应需求相结合原则”“整体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原则”。
旗帜鲜明讲政治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工作和理论研究工作必须牢牢把握的方向。政治性是党内法规的本质属性,是党内法规制定和解释工作之魂。党内法规的制定和解释,必须时刻紧绷政治这根弦,“把讲政治要求落实到制定工作全过程,把政治性要求贯彻到党内法规制度安排各方面” 。法律性是党内法规的重要属性,是党内法规作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组成内容的立命之本。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是中国共产党对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党内法规的制定和解释,同样必须坚持法治原则。例如,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的改革任务,十九届二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进一步提出了“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的要求,《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机构编制条例》)的颁行就是巩固党治国理政组织基础的重要保障。机构编制工作需要遵循党管原则、优化协调高效原则、刚性约束原则和瘦身与健身结合原则,特别是强化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的基本遵循。《机构编制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该条规定的初衷是强化机构编制工作的刚性约束,凸显专门规定机构编制工作的党内法规的权威性。同时也应当看到,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及《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范,都有不同位阶法律规范针对特定事项设定权限的具体规定。因此,针对《机构编制条例》这一直接为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划定禁区的做法,还需要进行相应解释。一方面,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互衔接与协调的角度上看,在国家法律体系内部直接作出法律规范设定内容的限制性规定,可能比通过党内法规直接对部门规章划定规定内容禁区更为妥实;另一方面,规范性文件是一个外延较为广阔的概念,上至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的文件,下至最低层级行政机关发布的文件,都可能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范畴,此款中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还需要加以限定。可见,政治属性原则与法律属性原则的结合,既是党内法规解释论的重要依据,也是党内法规解释论的重点难点所在。
党内法规制度的兴起,既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时代需要,也是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现实需要。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到哪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到哪里,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就要跟进到哪里。因此,党内法规的解释工作必须遵循尊重党内法规原意和适应党的事业发展、党的建设实际需要相结合的原则,前者体现出对立规初心的应有尊重,后者彰显了对时代需要的与时俱进。一方面,忠实于原意原则能够切实维护党内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避免随意解释破坏了立规本意;另一方面,适应需求原则能够消解党内法规稳定性与党的领导和建设实践变化的动态性之间的矛盾,避免僵化解释滞后于实际需要。以《纪律处分条例》为例,为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先后于2015年、2018年两次对其进行修订并重新印发,充分体现了党中央与时俱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事业的坚定决心和意志。《纪律处分条例》短短几年间虽历经两次修改,但很多条款的具体适用还需要通过务实精准的解释。例如,2018年版《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增加了“其他特定关系人”,扩大了对党员干部违反廉洁纪律行为处分的范围。根据2007年中共中央纪委印发的《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特定关系人”主要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在反腐败斗争实践中,门生旧部、同乡同学、同僚战友等都可能成为特定关系人。同样地,第九十三条中的“出入私人会所”也是顺应反腐败斗争新形势需要而增加的规定。面对日趋隐蔽的腐败现象,特别是一些变相的具有私人会所性质的接待场所的出现,考验着监督执纪机关对《纪律处分条例》的理解适用能力。《纪律处分条例》制定及修改的原意就是持续推进反腐败斗争、对腐败现象保持高压态势,因而在“私人会所”的解释适用上就应当超越简单的名称和外在形式之争,看到特定私密场所承载的利益输送、以权谋私的本质属性,扫除一切隐形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可见,党内法规解释工作尊重原意与适应需求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共同服务于新时代党的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工程,党内法规个别条款的适用则是具体的解释运用活动。因此,党内法规解释需要处理好特殊性与整体性之间的关系,避免陷入“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困境。对某一党内法规个别条款的解释,不仅要立足条款自身从文义上进行字面解释,或者作出必要的扩张性、限缩性解释,而且要考量某一党内法规的制定目的和基本精神,甚至还要从制度体系角度兼顾到其他党内法规的整体性理解适用。惟其如此,党内法规解释才能顺应时代发展要求,更好地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云南绥江县两名党员干部因拒绝组织提拔而被严肃处理” 一案(以下简称“云南绥江案”)为例,就可以真切感知党内法规解释适用的复杂性和严肃性。根据报道,案涉当事人云南省绥江县财政局干部钟尚敏、宛辛勤的行为触犯了《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中的相关规定。经绥江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钟尚敏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宛辛勤全县通报问责,并建议县政府将其调离县财政局;同时,绥江县财政局党组被全县通报问责。从党内法规整体性解释和具象化适用来看,这一典型事例就涉及多项党内法规的精准理解运用。一是《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解释适用,即究竟是党组织正式作出的最终决定还是包括拟作出决定之前的过程性行为在内?二是《问责条例》第五条“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的解释适用,即县财政局的科员和股长能否解释为领导干部?如果说对县财政局党组的通报能够适用《问责条例》相关条款规定的话,那么对并非“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的案涉当事人的相关处分是否主要依据的还是《纪律处分条例》?三是中共中央办公厅2018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有关“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的解释适用,即对案涉当事人进行相应处理后是否就不能再提拔使用?有关“帮助干部汲取教训、改进提高,让他们放下包袱、轻装上阵”的规定,能否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党内法规中得以体现,从而实现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内部的协调统一。“云南绥江案”的处理引起了媒体和公众的关注,这对加强党内法规的知识普及和理解适用具有助推作用。可见,党内法规只有通过个案的精准化解释和具象化适用,才能真正落地生根,进而彰显党内法规制度的权威性和力量。

四、结语

中国共产党立志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千秋伟业,百年正是风华正茂之时。建党百年之际,伴随着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初步形成,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即将开启从“文本之规”向“行动之规”的重心转移,党内法规理论研究范式也将迎来立规论向释规论的转向。这既是我国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运行规律使然,也是党内法规学科建设高质量发展关键所在。从立规论到释规论的研究范式转向,对党内法规理论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方面,理论研究者要在娴熟运用法律解释学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的基础上,深入了解党内法规的实施状况,通过本土经验的归纳提炼构建理想的党内法规释义学体系,反哺党内法规体系形成后时代的制度完善;另一方面,实务工作者要尽力开放研究资源,通过持续加大党内法规公开力度、吸收理论研究者全方位参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形成理论与实践之间的良性互动,真正促成良规善治明理局面的实现。党内法规释规论的充分发展,将引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行稳致远,进一步夯实党内法规作为管党治党长远之策、根本之策的地位,为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贡献更多的“党规力量”。



来源:《东岳论丛》2021年第6期

者:章志远,华东政法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市法学会党内法规研究会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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