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流俗的代表观念特别是西方选举式的代表理论,中国共产党自身的代表性就会成为问题,但中国共产党的代表性在中国近现代历史上是一个明显史实,中国人民高度认可,而且党本身也明确宣示这种代表性。这种状况要求我们在理解与诠释中国共产党的代表性时,必须突破西方代表理论的束缚而首先着力建构一种具有普遍适用性与广泛解释力的政治代表理论。应看到,西方流行的政治代表理论是在现代代议民主的框架内确立的。近现代世界历史上,西方各国建立起独立的现代民族国家之后,代议民主成为主导性的民主模式,议员则是公民选出的代表。约翰·密尔在1861年出版的《代议制政府》中对议会民主制进行了经典描述,约瑟夫·熊彼特在1942年出版的《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一书中则提出了著名的竞争性选举的民主理论,这样,民主选举的代表理论逐渐成为代表理论的主导范式并产生了广泛影响。但是,这一选举式代表理论的解释力是有很大局限的。比如,现在世界上有些国家并不实行选举,某些甚至是专制国家或君主制国家,但人们通常依然承认其领导人能够代表这个主权国家,对此,西方的选举式代表理论就解释不了;比如,有些社会组织或个人声称代表某些社会成员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而并未获得这些群体的公开授权,甚至弱势群体根本就不知道这些组织与个体的存在,对此,西方的选举式代表理论也解释不了;比如,在民意调查中,政府随机取样的公民代表也不是通过选举产生,对此,西方的选举式代表理论也解释不了;比如,中国共产党基于历史规律与使命自觉强调“两个先锋队”与“三个代表”,对此,西方的选举式代表理论同样解释不了。以上例子充分说明,选举式代表仅仅是代表的一种特定形式而已,代表与选举实际上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概念,不同的领域存在不同形式的代表,代表的标准与承认规则也不会完全一致。概言之,代表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政治现象,需要一种更为普遍的理论阐释。
对于选举式代表的局限性,西方政治学界也有所反思,这方面最有影响的当属美国学者安德鲁·雷菲尔德发表于2006年的力作《朝向一种政治代表的普遍理论》一文。他所做的努力,就是要打破在代表问题上的民主教条、选举迷信与规范视角,将各种各样的政治代表包括民主的与不民主的都涵括在内,构建一个只陈述客观代表事实的、非规范的描述性理论。“关于政治代表的标准解释有赖于民主制度(例如选举)以及某种特定的恰当行为(比如协商和选民责任),……我认为当下关于政治代表的标准解释不足以阐明遍布世界的政治代表,因此我提出一种关于政治代表的普遍理论。”“在此我想说明,政治代表具有强大的非规范性描述功能,也就是说,它描述了政治世界中的一个事实而无需诉诸合法性和公正的规范标准。”他将代表的产生行为理解为一个监察者(audience)在某种具体情境中,按照一定承认规则(rule of recognition),判断某位申请者或要求者(claimant)是否有资格成为某一团体的代表去承担某种特定的任务或发挥某种特定的功能。
在雷菲尔德的政治代表理论中,监察者是个极为重要的概念,这个词原文是audience,直译为听众不合适,但现在的中译本翻译为监察者也不是太合适。实际上,所谓audience是一个相关的群体,发挥相应功能的代表需要被其按照承认规则认可与接受,如果他们不认可,代表就无所谓代表了。“谁才是监察者呢?监察者是一个相关的人民群体,他们有责任确认某些申请者是代表,而这个群体的相关性依赖于在具体情境中,代表所发挥的特定功能。……功能也界定了在具体的代表案例当中,谁才能被看作是相关的监察者。”比如一国选派某人作为联合国粮农组织的代表,所谓监察者就是联合国粮农组织,如果粮农组织认为这个人是根据相应承认规则选出、能够担负相应功能从而予以认可、接纳,这个人才能成为代表,如果粮农组织认为规则有问题而不予认可、接纳,这个人也就无法作为代表。再比如,一个社会组织宣称代表某一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而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呼吁,如果政府部门按照一定承认规则,认为其确实具有相应功能从而对其认可、接纳,这个社会组织才能成为代表,如果政府不认可,有效的代表关系就建立不起来。在这个意义上,监察者就是与代表所要发挥的功能相对应的,对是否认可、接纳代表拥有决定权的群体或组织,说白了,代表需要被相对方认可。
当然,按照雷菲尔德的理论,代表之所以被认可,是因为监察者认为代表的产生遵循了一定的承认规则。承认规则作为判断谁可以作为代表的关键因素,包括以下三个要件:合格组群,即监察者认为符合条件、有资格做代表的群体;决定规则,即监察者认为有效地产生代表的规则(内容广泛多样,包括投票、任命、神谕、想象、推理、自称、决斗、随机选择等);选择主体,即监察者认为有资格根据决定规则选择代表的人。“一般说来,监察者会采用一系列规则来指示代表。这些规则指定一个选择代理人(selection agent)运用决定规则(decision rule),从合格组群(qualified set)当中选出一个来做代表。”②比如,联合国粮农组织之所以认可某国派出的代表,就是因为粮农组织认为这个代表是这个国家的政府(选择主体)通过任命(决定规则)在官员队伍(合格组群)中产生的,符合承认规则。而一个社会组织之所以被政府认可为弱势群体的代表,就是因为政府作为监察者认为其代表行为是社会组织自己主动选择(选择主体),自我宣告(决定规则),在实践中遵守国家法律也确实发挥了相关的功能从而对治理有用(合格组群),符合相关承认规则。如果这个社会组织毫无自主性,根本不具备其自我主张的功能,也就不可能被政府所认可,因为这违背了这种代表行为的承认规则。
监察者,代表者,被代表者,功能,承认规则(合格组群、决定规则、选择主体),可以说,雷菲尔德构建了一个较为细致而全面的代表分析框架。正如他所言,监察者如果采用一个民主的承认规则,就会出现一个民主代表的例子,而一旦监察者采用了非民主的承认规则,就会产生非民主的代表,他的意图不在规范的价值阐释,而在于为各种事实存在的代表现象提供一种普遍适用的分析工具。雷菲尔德的主要贡献就在于打破了选举式代表的教条,使我们认识到现实中代表类型的广泛性与多样性,并提供了一个可以进一步分析的出发点。对于我们的主题而言,其理论具有两方面的积极意义:一是参照其分析框架,以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为指导,我们可以对中国共产党的代表性进行较为系统的全方位剖析;二是参照其分析思路,我们可以对当代中国的各种政治代表现象进行分析,使以中国共产党的代表为中心的各种代表行为更好形成合力,助力中国的现代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