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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 博、王立峰:党内法规执行的动力机制研究——基于嵌入性理论的分析视角
来源:《河南社会科学》2021年第1期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2-01 16:20:56 浏览:
摘 要:保持党员执行党内法规的行为动力,是党内法规得以严格落实的关键途径。党内法规的执行行为嵌入于外部环境之中,形成了特定的动力机制。基于嵌入性理论视角审视,党内法规执行的动力机制主要通过党员角色认知驱动、党内法规规制激励和政治价值观念引导三方面发挥功能。在嵌入外部环境的背景下,由于错误角色转化机制、党员参与度较低、正向激励举措匮乏、监督执纪问责乏力、评判标准偏误和不良文化氛围干扰等因素作用,党内法规执行面临诸多现实问题。以发挥动力机制的积极作用为目标,可以从党员角色认知纠偏、提升党内法规规制力和培育政治价值认同感三方面构建完善进路。
关键词:党内法规执行;外部环境;动力机制;嵌入性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九大以来,随着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不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体系日臻完善。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为确保党内法规实效性,在党内法规体系不断完善的同时,党内法规的落实被提上日程。当前党内法规存在执行不力的现象,降低了党内法规的实效性。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现在,我们有法规制度不够健全、不够完善的问题,但更值得注意的是已有的法规制度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提升党内法规的执行水平依然任重而道远,亟待学界予以理论回应。
当前,学界对“党内法规执行”这一命题有所关注,并形成了一定的学术成果。从既有研究成果审视,学界主要从以下方面对“党内法规执行”展开探讨。
首先,党内法规执行所涉及的构成要素研究。党内法规的执行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项构成要素。只有明晰构成要素,才能明确党内法规执行的运作逻辑和内在规律,并对该命题进行深入探讨。欧爱民和张静基于系统论的分析视角指出,党内法规执行要素彼此独立,且缺一不可,共同构建了党内法规的执行系统。基于此,欧爱民等学者将党内法规执行的构成要素划分为执行主体、执行客体、执行资源、执行监控;金成波和郭晓丽则揭示了党内法规执行中存在的制度实施不严、监督及问责力度不足等问题,并以解决问题为导向,从严格守规并切实维护党规权威、注重党规实施后评估并综合运用监督渠道、强调全面问责并严抓关键少数等方面,构建强化党内法规执行力的具体举措。
其次,党内法规执行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和治理对策研究。学界普遍认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所取得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但党内法规在执行过程中呈现出的一些现实问题,必须通过有效的治理举措予以破解。沈孝鹏在分析党内法规执行不力的成因的基础上指出,当前党内法规在执行中存在党内法规的不执行、党内法规“变形、变味”的执行、部分党员干部对党内法规软抵抗等现实问题,可以从健全完善党内法规体系、提高党内法规执行主体的执行能力、加强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三方面构建治理举措;石佑启和李杰则认为,由于党内法规自身的缺陷、执行主体的观念素养和党内法规执行监督疲软等因素,党内法规执行中存在执行虚置、象征性执行、选择性执行和机械性执行等问题,应当从科学立规、全党知规、严格执规和严厉督规等方面构建治理举措。
再次,从某一角度对“党内法规执行”这一命题进行深入探讨。党内法规执行涉及立规、监督和文化等多方面内容,从某一方面对党内法规执行的内在逻辑、现实问题和提升对策等内容进行深入探讨,就成为深化“党内法规执行”这一命题研究的重要途径。刘先春和葛英儒将党内监督对党内法规执行的积极作用归纳为引导性作用、约束性作用、惩防性作用和纠偏性作用等方面,并从明确监督党内法规执行的原则性要求、创新监督党内法规执行的制度性设计、涵育监督党内法规执行的文化性根基、强化监督党内法规执行的效能性延展等方面构建了推进路径;王里和双传学则从影响执行主体的执行价值观、执行行为和执行心态几方面探讨了执行文化对党内法规执行的重要作用,并在归纳传统执行文化的消极因素和执行文化理想图景的基础上,从重塑党内法规执行理念、完善党内法规执行机制和提升党内法规执行主体素质等方面提出了治理举措。
从上述文献梳理可以看出,既有研究关于党内法规执行形成了一系列理论观点,其中不乏真知灼见。但整体而言,相关研究依然较为薄弱,而且研究存在一定不足。既有研究偏重于从客观层面进行探讨,如从监督制度、问责机制和文化氛围等层面开展研究,却忽视了对执行主体内在心理活动和规律的探讨,即缺少对党内法规执行主体的执行动机的专门性探讨。虽然有些文章在某章节涉及了相关内容,但并无专门性、系统性的理论探讨。制度是由人来执行的,党内法规执行的成效,说到底还是取决于执行的“人”这一要素;外部制度、文化等因素的作用,最终也会转化为其对“人”这一要素的影响。对于执行中的个体而言,制度执行力
=
执行能力×执行意愿,缺乏执行意愿,则执行水平一定低。这里的执行意愿的本质即执行特定制度的动力水平,表征了“有多想去执行某项制度”的动机形成过程。只有执行主体有足够强大的动机去执行一项制度,主体才能在执行中遏止失责的行为动机,并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协调可用的执行资源、克服遇到的现实困境。因此,只有“人”这个因素发挥应有作用,制度规定才能得到严格、持续的落实。党内法规作为一项重要制度,其执行主体是广大党员。广大党员对党内法规的执行动力情况,决定了党内法规的执行水平。高度的执行动力,将使党员在执行党内法规过程中具备更高积极性。关于行为的动力问题,国外学者认为,一切行为都是有原因、可以受激励且受目标指导的,内外部动机及其互动形成了行为的动力机制。具体到党内法规执行方面,党员对党内法规的执行受到行为情境中政治、文化和社会等外部因素影响,这些因素通过与个体认知与需求的互动,形塑、强化行为特定方向与强度的动机,从而提供了党内法规执行的动力源,此即党内法规执行的动力机制。动力机制为党内法规执行提供了动力源,其通过持续供给党内法规执行的动力,为党内法规执行提供了重要保障。基于上述分析,党内法规执行的动力机制问题,应当成为党内法规执行建设需要关注的重要命题。
从当前党内法规执行的现状来看,部分党员因外部环境的激励不足、受不良政治文化影响等,严格执行党内法规的动力严重不足,导致其在党内法规执行过程中存在选择性执行、拖沓执行、变相不执行乃至党内违规等现象。中组部调研资料显示,部分党员由于制度意识比较淡薄、遵规守纪的自觉尚未形成、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和搞领导干部特殊主义等因素影响,其对党内法规的执行动力不强,降低了执行水平。这一现状折射出党内法规执行的动力机制存在动力供给的现实问题。深入明晰党内法规执行动力机制的形成机理与运行逻辑,精准分析并破解其存在的问题,成为深入探讨党内法规执行的可行进路。综合上述分析可知,无论是从理论层面抑或实践层面来看,对于党内法规执行的动力机制研究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既有研究缺乏关于党内法规执行动力机制的专门性、系统性探讨,缺乏基于行为动机维度的、对党内法规执行中“人”这一要素的深入研究。鉴于此,本文结合嵌入性理论视角,分析党内法规执行动力机制的运作机理和现实问题,并构建具有针对性的完善进路,以期为党内法规的相关工作提供理论借鉴。
二、嵌入性视角下党内法规执行动力机制的内在逻辑
“嵌入性”概念最早由经济史学家卡尔·波兰尼提出,
其认为人类经济嵌入于经济与非经济的制度之中,受到经济与非经济因素影响。
马克·格兰诺维特指出,经济行为嵌入应该被视为人际互动过程,应强调信任在嵌入过程中降低交换成本、提升交换效率的积极作用,将个体经济活动纳入与社会网络的互动中进行分析;
除经济动机外,还存在非经济动机,例如社会性、赞同、地位和权力等,这些动机的形成与导致的行为亦离不开社会网络。
经过
60
余年的发展,嵌入性理论已经形成完善成熟的理论体系,并广泛应用于对人类行为与行为情境之间关系的分析。
嵌入性理论的核心观点是,个体作为社会人,其生存与发展均依托于特定外部环境,由于不同外部环境中的社会关系、接触的制度规定与文化符号等不尽相同,个体往往形成了不同的角色认知、行为规范与价值理念。通过这一过程,外部环境中的认知、政治和文化等要素形塑了个体特定行为的相关动机。党内法规的执行行为作为特定行为,亦嵌入于具体行为情境中,并受政治、文化与社会等多重因素影响,行为情境中的诸多因素通过形塑、强化党员执行党内法规的内在行为动机,为党员严格执规提供了动力。基于上述分析,嵌入性理论的核心观点与党内法规执行的动力机制在基本理念、构成要素和运作机理等方面高度一致,嵌入性理论更为科学地呈现了党内法规执行中动力机制的形成、运行和维持过程,为我们探析党内法规执行的动力机制提供了可行视角。
为描述行为嵌入外部环境并受到后者影响的具体过程,嵌入性理论提出了“认知
-
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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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框架,即个体行为主要受个体的认知和所处的政治制度、社会文化的影响,具体表现为认知嵌入性、政治嵌入性和文化嵌入性。其中,认知嵌入性是指关于自我、群体等方面的认知对行为的影响,是嵌入的微观层面;政治嵌入性是指制度、权力等因素对行为的影响,位于嵌入的中观层面;文化嵌入性是指价值观念、共同信仰等文化符号对行为的影响,是嵌入的宏观层面。通过在认知、政治与文化三方面的嵌入,外部环境形塑、强化了特定行为动机,从而为个体提供了行为动力。这一框架全面地呈现出执行行为嵌入外部环境中的运作机理,为审视党内法规执行的动力机制提供了可行进路。基于此,本文依循嵌入性理论的“认知
-
政治
-
文化”框架,从微观、中观和宏观层面对党内法规执行动力机制的运作机理进行探析。
(一)认知嵌入性:党员角色认知驱动机制
角色理论认为,角色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个体在不同社会关系中的位置,决定了其所需扮演的不同角色。角色回答了“我是谁”和“我属于哪个群体”的问题,表征了个体自我和群体认知的基本内容。为保持自我同一性,避免行为与自我认知冲突而导致自我系统紊乱,个体往往会按照角色既定的行为规范做出行为,此即角色认知提供行为动力的作用机理。党员角色认知符合角色认知的普遍规律,亦具备自身特殊性。
首先,角色扮演涉及角色的总体定位、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扮演好特定角色,需要满足该角色在定位、价值和规范等方面的扮演需求。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是共产党员的信仰,亦是扮演党员角色的特殊要求,扮演党员角色需要倾尽全身心投入共产主义事业建设中。因此,党员角色应当位列党员个体所有扮演角色的最高位阶,其他角色扮演需求与党员角色扮演需求相冲突时,满足后者需求是第一位的。作为合格党员的基本标准,严格执行党内法规是完成党员角色扮演的现实需求。基于党员角色认知,为满足党员角色扮演需求,党员个体往往形成严格执行党内法规的行为动机。
其次,当成功完成严格执规行为后,党员个体会认为自己有能力执行党内法规的相关规定,从而获得政治效能感体验。高度政治效能感体验会通过特定角色认知强化党员个体执行党规的动机,使其积极克服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并达成目标。在内在效能感方面,伴随着党内法规各项规定日臻细化,党员执行党内法规的基本程序和相关保障不断完善;各类党内宣传和专项学习活动的日益增多,为党员明晰党内法规的实体和程序要件提供了路径。基于此,党员执行党内法规的相关能力获得一定保障。当党员个体对自身执行党内法规的能力具备足够认知后,其通过严格执行党内法规而获得的内在效能体验会得到强化。在外在效能感方面,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党内法规执行状况作为评价党建工作的重要指标,受到各级党员领导干部高度重视。党员作为党内法规执行主体,其严格执行党规和举报违背党规现象等行为将受到领导、社会的高度关注与积极反馈,其外在效能感体验将因此获得提升。
(二)政治嵌入性:制度规制激励机制
制度是关于行为规范的正式规定,制度建设是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政治嵌入主要体现为制度层面的嵌入。良好的制度设计能够使制度在某一轮博弈活动中惩罚制度违背者,使个体更倾向于遵守与执行制度,这一过程主要体现为制度对行为的规制力。党内法规体系以强制力为支撑,通过自身奖励和惩罚等规制功能的发挥,从正向与反向两方面形成了对个体的激励机制。
首先,通过提升党规执行者收益,形成正向激励。第一,党内违规行为侵犯的是广大党员的正当权益,对党内违规行为的容忍即是对执行党规者的不公正。通过发现、处罚出现党内违规行为的部分党员,党内政治生态得到净化,党内形成严格执规的稳定预期,广大党员的安全感与归属感得到提升。第二,通过党内考核,严格遵守制度者将有机会获取更多正当收益,如荣誉称号与仕途升迁等。尊重、归属感和自我实现是个体的重要需求,党内考核将考评结果与党员个体的精神勉励和事业发展等相结合,通过对严格执规行为的正向评价满足党员的尊重、归属感和自我实现需求。
其次,通过提升执规不力的成本,形成负向激励。党内法规规定了关于党内法规执行的监督执纪问责主体、标准和程序等内容,为提升执规不力的相应成本奠定了基础。选择性执行或拒绝执行党内法规,往往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成本、政治成本、经济成本和心理成本,这些成本需要个体从人身自由、事业发展、社会人脉、道德评价、经济收入和亲人生活等方面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党员个体是理性人,能够根据成本-收益分析选择自身收益最大化的行为方案。通过强化关于执规不力所需支付成本及其造成不利后果的认知,将深化党员个体对自身行为标准的认识与理解,强化其严格执行党内法规的行为动机。
(三)文化嵌入性:政治价值引导机制
动机作为个体心理活动,寓于政治文化体系之中,并在社会化过程中受文化环境影响。在政治文化体系中,政治价值表征了政治生活中客体对于主体需要而言的意义,提供了对政治现象的评价标准,是政治文化的核心部分。通过社会化过程,作为严格执规的相关政治价值,公平、正义、党内民主和依规治党等价值将发挥引导作用,选择性执行或拒不执行的错误动机得到纠正,认同执行价值理念、遵守执行行为规范的正确动机逐步形成。
首先,公平、正义、党内民主和依规治党等政治价值提供了理想的政治愿景。政治价值之所以具备巨大的引导力,其关键在于为个体提供了可以实现的、具备美好特质的政治愿景。“政治价值作为对现实政治生活一种应然性诉求和规约,首先体现在其要为政治生活提供一种理想性的价值范型。”政治价值体现为一种公共权力的意志,个体需求体现为个人意志,在政治价值实现的过程中,个体的正当需求亦会得到满足,从而实现了公共意志与个体意志的统一,这将极大提升个体参与政治实践的动力。如依规治党这一政治价值描绘了党内法规普遍得到有效执行、党内政治生态风清气正的政治蓝图,通过依规治党的不断实现,潜规则腐败、用人腐败等腐败形式不断减少直至消失,这将使行使党员民主权利的渠道更为畅达,党员合法权益的保障更为坚实,党员更能够通过公平竞争实现职业晋升,党员在党内主体的地位将更为凸显。
其次,公平、正义、党内民主和依规治党等政治价值提供了判定是非的标准。政治价值提供了判定政治现象的基本标准,并通过合法性的供给对党员产生引导。具体而言,关于执行的政治价值通过是非判定标准的明晰,使党员认识到党内法规体系在维护党内权力秩序、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和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以及其对于党的执政地位与执政能力的保障意义。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这一价值判断与严格执行党内法规的政治理念高度契合,提升了严格执行党内法规的政治理念与行为规范的合法性,使其更为有效地获得了党员的普遍认同。
三、党内法规执行动力机制的现实问题
(一)部分党员的党员角色认知存在偏差
角色理论认为,现代人需要扮演的角色众多,部分党员在党员角色扮演中往往因其他角色干扰而形成角色冲突,并最终导致对党员角色的认知出现偏差。此外,由于部分党员在政治系统中的地位与自身期待存在偏差,基于政治系统特定地位而形成的党员角色认知亦会出现偏差。基于此,我们可以从其他角色干扰与党员角色期待偏差两方面探析部分党员存在的角色认知偏差问题。
一方面,差序格局下的角色转化机制导致部分党员出现认知偏差。差序格局是个体在社会关系中进行互动的主要特征,费孝通将其比喻为类似于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的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距离中心越近则关系越亲近。在差序格局中,价值判定与行为标准会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而调整,即为了获取自我或家人的利益,原本遵守规则的态度可以被打破,一切取决于利益获取者与关系自身的远近。基于该理念,差序格局下形成了特殊的角色转化机制,即当为关系亲密者谋取不当利益成为扮演伦理角色的需求时,可以忽视甚至违背执行党内法规等党员角色的行为规范,从而由“执规者”向“违规者”转化。在这一机制的作用下,部分党员不再将党员角色视为自身最为重要的角色,对于党内法规执行的态度亦根据其他社会角色扮演的需求而不断调整。这一角色认知与党员应有的角色认知相悖。当前家族式腐败等群体腐败问题较为严重,即是在伦理角色等社会角色的干扰下,部分党员在党员角色认知方面出现偏差的缩影。
另一方面,党内法规的立规、审查与执行参与程度较低导致部分党员出现认知偏差。党内民主是党内法规执行的重要动力源,通过党内政治生活中的民主参与,党员的主体地位得以实现。作为实现党内民主的重要路径,党内法规的立规、审查和执行等环节应当保证党员的民主参与。然而,在上述环节中,部分党员的参与程度较低,导致其在依规治党中的政治效能感偏低。如操申斌根据党内法规立规中党员主体地位缺失现状指出,“在党内立法实践中往往不自觉地形成了一种只把党员当作法规规范的对象和消极承受者、而不是积极的参与者的错误导向……这是党内不少法规制度得不到认真贯彻执行的一个深层原因”。长此以往,部分党员对自身党员角色认知出现偏差,由参与主体变成被动接受者,参与依规治党的积极性与意志力将逐渐弱化。
(二)制度规制的激励功能出现部分失灵
制度规制从正反两方面对党员的执行行为产生激励,制度绩效的正向激励与执纪问责的负向激励组成了制度激励功能的基本结构。然而,在激励功能结构中,正向激励形式所占比重明显不足,激励成效并不明显;反向激励则由于制度不健全等因素存在激励功能弱化的现象。我们可以从正向与反向激励两方面出发,审视制度规制的激励功能部分失灵问题。
一方面,关于严格执规的正向激励举措较为匮乏。严格执规是党员应当具备的基本党性修养。然而,在党内法规执行过程中,克服困难因素干扰、对他人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等行为往往需要支付一定风险成本,乃至承担一定社会资本与经济资本损失,因考量到潜在成本或损失,部分党员可能不会将严格执行党内法规作为最优行动方案。赫茨伯格指出,对工作的认可等收益是积极的激励举措,激励举措的设立更好地满足了党员在安全、社交、尊重和自我实现等方面的需求,更为明晰地体现了党对党内法规执行建设的高度重视与严格执行的高度认可,是激励严格执规动机的有效路径。当前党内法规执行的绩效评价体系并不完善,评价结果亦很少转化为荣誉称号、资金奖励和仕途升迁等具有激励作用的成果,这一现状导致制度规制的积极激励不足。
另一方面,针对执行不力现象的监督执纪问责较为乏力。第一,对于党内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存在一定虚置化现象。以监督主体划分,针对党规执行的划分可以分为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两部分。其中,由于部分党员干部的监督主体责任落实较差、部分党员崇尚“明哲保身”思维等因素,党内监督存在现实梗阻;而“人大、政协、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网络舆论等相关监督主体如何有效监督党内法规制度执行情况,既没有直接的制度通道,也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第二,部分党内法规在规定中未能呈现明晰、可量化的评判标准,不利于后续执纪问责的展开。当前部分党内法规存在规定过于笼统、模糊,用词精准程度较低等问题,如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在执行中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其主要原因即在于该法规的规定存在申报主体范围过窄、申报范围不够完整、申报种类及时间设计不严密、受理机构缺乏监督权威性和违反申报规定追究过轻等问题,导致后续的执纪问责工作难以有效展开。由于监督执纪问责存在乏力现象,选择性执行或不执行党内法规的成本较低,制度规制的负向激励功能因此部分失灵。
(三)政治价值存在引导弱化现象
公平、正义、民主和法治等政治价值作为一种文化符号,提供了个体思考、情感和行动的模式。费孝通先生指出,文化“被群体中的人们所共同接受才能在群体中维持下去”,广大党员只有高度赞同、认可、支持和拥护严格执规的政治价值,并在思想与行为上与其要求自觉保持一致,相关政治价值才能真正对党员个体产生影响。然而,当前相关政治价值的认同受到外部与内部冲击,其引导功能存在弱化现象。
首先,价值糟粕渗透导致一些党员评判标准偏误。伴随国家地区间文化交流日益繁盛,西方资本主义的享乐观、拜金观和利己观等通过各种渠道传入,这些价值观极大刺激了人性中贪婪享乐的欲望,强化了部分党员突破党规规制并谋取不当利益的动机。此外,当前传统政治文化的价值糟粕有沉渣泛起之势,官本位观、特权观、封建等级观和人情观等价值观对部分党员价值观形成一定冲击。官本位观、特权观和封建等级观等蕴含着权大于法的价值判断,如权力作为一种社会资本,可以凌驾于党内法规之上;在积累一定权力资本后,可以具有超越党内法规规定的特权。而人情观则表征了一种个体间的互动方式,这种方式提供了独立于党内法规之外的行为框架,不利于党内法规规制功能的发挥。基于分析可知,中西方的价值糟粕与党内法规所蕴含的民主、法治和平等价值观完全冲突,部分党员因价值糟粕渗透而在价值判断标准方面发生偏误,如部分领导干部“信权不信法”等现象即是价值判断标准偏误的表现。
其次,权利与义务相脱节的不良文化氛围干扰正确价值引导。当前社会存在一种“唯权利至上”的社会文化氛围,其打破了“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基本原则,只讲求权利,而忽视义务,如果获取不当利益与制度规定相冲突,则不惜侵犯他人权利来获取不当利益。如王丽萍指出,公民权利意识膨胀而拒绝承担相关义务,在近年的中国已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这一亚文化违背了制度对权利义务的调节功能,不利于制度获得严格执行。当前,权利与义务相脱节的不良文化氛围已经开始逐渐侵蚀党内场域。权利与义务是党内法规调节的重要范畴,党内法规的严格执行是保障党员行使合理权利、督促党员履行自身义务的核心路径。部分党员受不良文化氛围影响,只讲权利、不讲义务,对党内法规采取选择性执行的态度,民主、法治等政治价值的引导受到干扰。如作为公民,部分党员干部违反本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导致贪污腐败等职务犯罪现象的出现;而部分党员存在党内民主意识弱化、组织生活随意化等现象,即是正确价值引导受到干扰的缩影。
四、党内法规执行动力机制的完善进路
(一)以党员角色认知纠偏强化认知内部驱动
既有社会关系模式的负面影响和依规治党实践中参与度较低是部分党员存在党员角色认知偏差的主要成因。以此为靶向,可以将优化关系模式与提升党员民主参与水平相结合,在弱化既有社会关系模式负面影响的同时,提升党员在依规治党工作中的政治效能感,通过党员角色认知的纠偏,强化角色认知的内部驱动功能。
首先,以遏止利益联结打破差序格局下的错误角色转化机制。一方面,应积极强化各级党委在党内监督中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组织内部党员主要社会关系的动态考察,通过谈话、问询等形式,精准把握党员因错误角色转化机制而出现党内违规行为的可能性。此外,在专项党课、党媒宣传等方面,应通过大量现实案例的社会化,强化党员关于党内违规行为导致亲人利益受损的认知,明晰错误角色转化机制最终给亲人带来的不利后果,使差序格局下由党员和亲人构成的腐败共同体转化为遵守党内法规的共同体。另一方面,党员干部是党内与政府权力的主要行使者,也是党内法规规制的重点对象。鉴于其在党内法规执行中的特殊地位,应当针对科级以上党员干部建立主要社会关系报备机制,采集本单位科级及以上干部的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主要社会关系信息,建立社会关系诚信档案与数据库,并针对其社会关系构成和社交活动费用流水等信息进行动态监控,遏止其在差序格局下进行利益联结的可能性。
其次,以强化党员民主参与相关机制提升依规治党参与水平。一方面,开辟党员民主参与通道,积极落实党务公开规定。针对党内法规立规、审查和执行等不同环节党员民主权利内容的不同,应当采取相应的程序设计,如立规、审查和修改建议环节,可以采取事先公示信息、事中征询建议和事后反馈意见的程序;在优化党内法规执行环境、对妨碍执行的客观问题提出建议等环节,可以采取随时征集、定期讨论的程序;而在对执行情况的监督环节,则需要保证处理意见通报、党员疑问征集与答复反馈等程序的有效运行。根据党内权力授权层次,可以开辟党员直接提议与党代会汇总提议双重渠道,由本级党委领导、负责,上级纪委备案、检查,由本级具有党内法规制定的机构抽调专人负责。同时,党员参与依规治党的情况应当纳入党务公开事项之中,并建立党员向上级纪委申诉及相应追责机制。另一方面,强化党的政治建设,干预刻板印象的形成,并防止刻板印象的自我实现。具体而言,由于一些党组织在党内法规立规、审查与执行过程中长期缺乏党员民主参与,部分党员形成了特定刻板印象,即党员不参与依规治党是理所当然的。在刻板印象形成后,往往会出现自我实现效应,即自身的思想与行为最终与刻板印象渐趋一致的过程,具体到党员民主参与方面,即由于刻板印象的作用,部分党员逐渐将刻板印象投射到自身,认为自己不积极参加依规治党是理所当然的。由于刻板印象形成及自我实现过程,部分党员参与依规治党的内在动力受到削弱。为对刻板印象形成及自我实现机制进行有效干预,各级党委应当大力强化党的政治建设,培育党员的党性修养,并在这一过程中积极收集依规治党的涉及范畴、所需的参与能力、相关参与程序与具体的参与保障等信息,强化党员参与依规治党的意识和能力,从而提升自身参与依规治党所获得的政治效能感。
(二)以提升党内法规规制力强化制度正负向激励
当前,基于党内法规执行绩效考核的正向激励举措较为匮乏,党内法规执行的正向激励成效不佳。此外,党内法规执行的监督执纪问责制度尚不健全,负向激励效果亦不尽如人意。这一现状导致党内法规对党员的影响存在弱化现象。应当通过制度建设提升党内法规对党内法规执行的规制力,强化其在正反两个向度的激励功能。
首先,以强化党内制度绩效考核提升严格执规绩效收益。一方面,设立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党内法规的制度绩效即对党内法规实施效果的评价。党内法规的执行情况是决定制度绩效的核心自变量,在党内法规体系与法规运行环境不断完善的同时,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应当被纳入制度绩效当中,使制度绩效链条更为完整。结合新制度主义理论的制度绩效框架,可以从成本与成效比、权责统一水平、权利义务统一水平、执行情况公开程度、执行行为的环境适应水平和执行水平满意度等几方面综合设定考核指标,使其更为科学合理。另一方面,考核结果可以用积分制作为评价标准,即积分数量与党规执行水平呈正相关。党员积分档案应当由党代会保管,定期负责积分更新、审核与备案工作,积分明细表上报本级党委与上级纪委备案。在积分制基础上,各级党委应积极推行激励机制,将其真正用于选人用人的参考中;如果因年龄等因素积分无法用于党员的事业发展,则可根据积分状况酌情提高其退休待遇级别。
其次,以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制度倒逼落实执行义务。一方面,以同体与异体监督相结合,提升执行不力被查处的可能性。异地监督是指来自不同利益共同体监督者的监督,通过对党规执行情况的异体监督,可以有效改善党内监督力量不足、单一监督方的线索来源匮乏等问题。在党外监督中,可以采取党员提供线索与党外监督力量挖掘线索相结合的方式,强化群众、媒体和人大等监督主体的外部压力;而在党内监督中,应当将党规执行情况列为巡视巡察的重点考察内容,通过巡视巡察这种具备异体监督特征的形式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充分发挥联动监督的优势,有效提升选择性执行与不执行等行为被发现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细化执纪问责规定,强化执行不力的支付成本。执纪问责的一个先决条件是可执纪与可问责,执纪问责需要以细致的研判标准作为依据。鉴于此,可以在党内设立党内法规执行的责任清单制度,由中央、各省级党委会同高校、党校等展开调研,重点了解地方、基层党内法规执行中存在主体责任缺失等问题的多发领域和部门,针对各地具体情况,编制细密可行的责任清单与配套实施办法、细则,包括执纪问责的实施主体、行为要件、启动程序和处罚标准等。其中,对于党员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可以推行连带责任原则,倒逼其落实相关主体责任。此外,应当细化关于党员、群众在举报违规中正当权利的救济原则、权限范畴、负责机构和程序设置等内容,并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党内处分的相关环节相衔接,通过降低风险成本的方式提升同体与异体问责主体的动力。通过责任清单与配套法规的设立,既可以弥补部分党内法规规定过于宏观、可操作性较弱的不足,亦可以强化执纪问责力度,将极大提升党内法规执行不力所需支付的各类成本。
(三)以培育政治价值认同感强化价值引导
当前,公平、正义、党内民主和依规治党等政治价值存在引导弱化现象,其主要成因在于,由于价值糟粕渗透与不良文化氛围的影响,部分党员对相关政治价值的认同感下降。针对这一现状,应当从遏止价值糟粕渗透与营造优良文化环境两方面培育党员关于正确政治价值的认同感,以期强化正确政治价值的引导功能。
首先,通过优化价值排序遏止价值糟粕渗透。张彦指出,价值排序反映了主体选择和评价周围客观事物的准则与看法,是行为的内部动力。根据价值具备的标准供给功能,价值排序决定了评价标准排序,并对党员的规制行为形成影响。政治价值糟粕通过价值渗透打乱了部分党员的价值排序和评价标准排序,进而对党员行为产生错误导向。基于此,应当通过明晰价值排序标准来遏止价值糟粕渗透。一方面,应当在党内政治文化中强化特定替代性经验,即通过具体案例、数据统计等内容,突出党内法规的权威性,强调严格执规带来的长远收益与执规不力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通过替代性经验完成党员在严格执规方面的动机强化过程,实现对价值排序标准的彰显。此外,在价值排序标准的厘定中,应考量党员合理的需求,将共产党人十六字价值观设置为党员价值观念的最高位阶,并以此为前提,积极引导家庭幸福、职业发展、个人享受等价值诉求与严格执规相统一,明晰价值排序内在逻辑,避免因价值冲突而导致错误判断。
其次,通过营造良好文化氛围强化文化归属感。归属感是人类的基本需求,对文化的归属感是党员个体满足自身归属需要的重要路径,作为归属感维系的结果,党员会认同这一文化传统及其蕴含的价值观念,并坚持这一文化传统。价值观念、文化理念等方面的相似性是形成文化归属感的核心要件,应当通过系统教育等代际传播机制、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等大众传媒和条幅展板等象征符号等形式,强化关于党内法规执行的思想理论、价值观念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共同经历等精神性要素的社会化工作,使价值体系、文化传统与历史积淀等融合成为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党内法规执行文化,获得党员与民众的普遍认同,并形成覆盖广泛的文化氛围。此外,一些对党内法规执行文化具备支撑作用的相关文化形态亦应当得到强化,如法治文化中的规则文化、程序文化和民主文化等,这些文化中关于遵守规则与程序、提倡民主参与和回应以及追求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理念从不同层面对党内法规执行文化形成了支撑,应当将上述文化形态的社会化与党内法规执行文化培育相衔接,从而形成层次结构更为合理的文化氛围。
(作者:潘博,男,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政治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吉林省法学会党内法规研究会理事,主要从事党内法规建设研究;王立峰,男,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大学匡亚明特聘教授,吉林省法学会党内法规研究会副会长,主要从事党内法规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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