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 您是本网站的第 位访客

理论动态

当前位置: 首页 > 理论动态 > 学术论文 > 正文

宋功德:《中国法治实施报告(2019)》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专题报告

来源:中国法治实施报告微信公众平台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1-05 16:43:48  浏览:

编者按:《中国法治实施报告》由江必新教授倡导发起并主编、中国行为法学会和中南大学联合主办,自2013年迄今已连续出版7卷。报告旨在围绕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法治建设新阶段的中心任务,聚焦法治实施,记录中国法治发展历程,为法治中国实践提供系统的“年度体检”,为法治实施的推进出谋划策。《中国法治实施报告(2019)》由来自17所著名高校、6家实务部门、35位专家联袂创作。全书共分四编,共69万余字:总报告,宏观梳理年度法治实施总体情况,旨在总览全局;七大部门法十四部实施报告,分章详述法律体系各部门实施进展,重点突出专域;六部年度法治实施专题报告,深入探索年度法治实施重大主题,着力聚焦要点;十大典型事件名家评析,权威解读年度最受关注大案大事,旨在见微知著。


2019年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专题报告

宋功德

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局局长、机关党委书记


【报告要旨】2019年,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推进各领域建章立制工作,共制定修订510多部党内法规,进一步强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制度保障,建立健全权威高效的党内法规执行机制,依规治党、从严治党取得重要进展。

【核心建议】1.2020年,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以搞好党内法规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持续深化制度变革,加快完善制度体系,着力提升治理效能。2.对照《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明确的立规项目,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新的立规要求,制定修订一批急需必备的重要党内法规,在重点抓好制定若干部条例“立柱架梁”基础上,注重配套法规制定的“添砖加瓦”,纲举目张、一体推进建章立制工作。3.以实施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为抓手,坚持科学立规、民主立规、依规立规,牢牢把握立规工作政治方向,紧紧扭住提升质量这个关键,确保党内法规制度立得住、行得通、管得了、见成效。4.出版《党内法规学》统编教材,组织力量开展党内法规理论基础研究、党内法规史研究,推动形成党内法规话语体系、学科体系、学术体系、理论体系。

完整内容参见江必新主编:《中国法治实施报告(2019)》,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375-398页。


一、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出新要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党和国家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论述,是这一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实践发展和理论创新提供了重要遵循、指明了前进方向。把这些重要论述学习贯彻好,是开展党内法规制定和实施工作的首要政治任务。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从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坚守党的初心使命的政治高度,把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作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针对加强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又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对全党作出了用更大力度,在更高水平、更广范围、更深层次上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新的指示要求。

(一)要更加重视系统推进制度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与国的竞争日益激烈,归根到底是国家制度的竞争。中国发展呈现出“风景这边独好”的局面,这其中很重要的因素就是我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具有显著优势和强大生命力。这是我们坚定“四个自信”的一个基本依据。要着眼于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着力补短板、强弱项,不断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完善科学决策、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相比过去,新时代改革开放具有许多新的内涵和特点,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制度建设分量更重,改革更多面对的是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对改革顶层设计的要求更高,对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求更强,相应地建章立制、构建体系的任务更重。新时代谋划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主轴,深刻把握我国发展要求和时代潮流,把制度建设和治理能力建设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继续深化各领域各方面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要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制度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一个严密完整的科学制度体系,起四梁八柱作用的是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其中居于统领地位的是党的领导制度。党的领导制度是我国的根本领导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鲜明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是最高领导力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必须坚持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这是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最可宝贵的经验。我们推进各方面制度建设、推动各项事业发展、加强和改进各方面工作,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自觉贯彻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根本要求。

(三)要始终把握好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必须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尊崇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把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维护党的集中统一有机结合起来;必须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必须坚持系统推进,有规可依,有规必依;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四)要搞好党内法规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搞好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空白缺位的抓紧建立,不全面的尽快完善,成熟经验及时推广。经过这几年努力,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基本立起来了,总体上实现了有规可依。但是现有党内法规还不能很好满足全面从严治党的需要,制度空白与制度过剩现象并存,存在一些结构性问题。党中央明确提出,到建党100周年时要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党内法规制定力度,补齐制度短板。要扭住提高质量这个关键,坚持问题导向,基础主干法规要补上,作出的规定要切实管用。要把比较成熟、普遍适用的实践经验提炼为制度规定,使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法规制度相协调,下位法规制度同上位法规制度相衔接,实体性、程序性和保障性法规制度相配套,形成整体效应。同时要做好备案审查工作,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维护党内法规和党的政策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五)要以钉钉子精神狠抓党内法规制度执行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处理建章立制和落地见效的关系,制度制定很重要,制度执行更重要,要强化法规制度执行,不能打折扣。我们总体上已进入有规可依的阶段,目前的主要问题是有规不依、落实不力。有同志讲,党内法执行存在“上热中温下冷”,先紧后松、上紧下松、外紧内松等现象,机械执行、选择执行、繁琐执行、变通执行问题都不少。执行制度不力,有的是缺乏执行能力,有的是缺乏执行底气。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党规意识淡薄,执规能力不强,对出台的党内法规不学不懂不了解,没有真正把制度要求落实到位。领导干部不要当法盲,也不要当党规盲。要组织领导干部学习党章、学习党规,不要老是犯了法、违了纪都说不知道。我们出台的党内法规,从党章到各方面的法规,要执行好首先要学习好,要学习好就要有必要的时间,让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把党内法规学习好、理解好,把党内法规执行好。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要把学习对照党内重要法规作为重要内容,要求党员领导干部重读并进行对照检视。要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制度执行,有没有法规很重要,更加重要的是提高法规执行力,把制度的刚性立起来。要压实执规责任,严格落实执规责任制。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党内法规制度执行不力、落实不好、问题突出的,要敢于亮黄牌、掏红牌。要严肃查处违反和破坏党内法规的各种行为,防止形成“破窗效应”。

二、党中央对党内法规的制定工作作出新规范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素有党内“立法法”之称,对党内法规的制定原则、制定主体、制定事项、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制定工作保障等作出全面规定,为党内法规制定工作提供基本遵循。该《条例》自2012年5月印发实施以来,对于提高党内法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内法规制定工作,适应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新形势新要求,加快形成和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党中央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这次修订主要有3个特点:一是强化功能作用,充实了一些实体性、保障性规定,同时完善程序性要求,使《条例》更加契合作为党内“立法法”的定位。二是坚持积极稳妥,内容可改可不改的不作修改,修改的内容做到必要、稳慎、准确。三是体现适度前瞻,从全局和长远考虑作出相关制度设计,增强预见性、适应性,更好发挥《条例》对于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引领和保障作用。这次修订基本维持《条例》原框架,由7章36条调整为7章43条,重点从4个方面作了完善:

(一)充实了总体要求

一是新增了指导思想条文,强调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要坚决贯彻“两个维护”的要求。该《条例》第二条规定: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二是完善了党内法规的定义,更加全面准确地阐明了党内法规的属性、特征和功能。该《条例》第三条规定: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三是明确了党内法规的制定事项,对“适合由”、“只能由”党内法规作出规定的事项分别作出界定。其中,“适合由”指的是该《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制定党内法规,主要就以下事项作出规定:(一)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组成、职权职责;(二)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体制机制、标准要求、方式方法;(三)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监督、考核、奖惩、保障;(四)党的干部的选拔、教育、管理、监督。”而“只能由”指的是该《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凡是涉及创设党组织职权职责、党员义务权利、党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只能由党内法规作出规定。”据此,党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今后不能再去创设党组织的职权职责、党员义务权利、党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就可以将党内法规与规范性文件区分开来。四是丰富了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原则,将《条例》实施以来一些重要经验和认识成果提炼为制度规定。

(二)明确了制定权限

一方面,明确了各主体制定权限。在原《条例》基础上,对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省级党委等制定主体各自的制定权限作了进一步明确。该《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党的中央组织就下列事项制定中央党内法规:(一)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二)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职责的基本制度;(三)党员义务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四)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基本制度;(五)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事项;(六)党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方面的基本制度;(七)其他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事项。”在此基础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凡是涉及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事项,只能由中央党内法规作出规定。”这就确定了中央党内法规“保留原则”。需要注意的是,该《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确有必要的,经党中央批准,有关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委可以就特定事项制定党内法规。”这就将党内法规制定权扩大至有关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委,而此前,它们是没有党内法规制定权的。另一方面,该《条例》对授权制定、联合制定、制定配套规定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其中,“授权规定”见之于该《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党中央授权,就应当制定中央党内法规的有关事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先行制定党内法规,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中央党内法规。根据党中央授权制定党内法规的,制定机关应当严格遵循授权要求,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有关重大事项,经报党中央批准后方可发布。“联合规定”见之于该《条例》第十三条:涉及两个以上部委职权范围的事项,有关部委应当联合制定党内法规或者提请党中央制定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党内法规涉及政府职权范围事项的,可以由党政机关联合制定。“配套规定”见之于该《条例》第十四条:上位党内法规明确要求制定配套党内法规的,应当及时制定;没有要求的,一般不再制定。制定配套党内法规,不得超出上位党内法规规定的范围,作出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除非必要情况,对上位党内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不作重复性规定。

(三)完善了制定程序

重点围绕提升党内法规制定质量、完善党内法规审议把关机制、提高党内法规透明度和知晓率等,对前置审核、审议、发布、试行等方面的规定作了完善。一则,该《条例》第二十七条对前置审核问题专门作出规定:审议批准机关收到党内法规草案后,交由所属法规工作机构进行前置审核。前置审核主要审核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等政治要求;(二)是否同党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三)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四)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五)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六)是否就涉及的重大问题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七)是否存在谋求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问题;(八)是否符合制定权限、程序以及规范表述要求。对存在问题的党内法规草案,法规工作机构经批准可以向起草部门和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如起草部门和单位不采纳修改意见,法规工作机构可以向审议批准机关提出修改、缓办或者退回的建议。二则,该《条例》第二十八条对党内法规审议问题专门作出规定:中央党内法规草案的审批,按照下列方式进行:(一)准则草案一般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批准;(二)条例草案一般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三)规定、办法、规则、细则草案一般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四)对调整范围单一或者配套性规定、办法、规则、细则草案,可以采取传批方式,由中央办公厅报党中央审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草案,由其领导机构会议审议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草案,由党委全体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三则,该《条例》第二十九条对党内法规发布问题专门作出规定:经审议批准的党内法规草案,由法规工作机构审核并按照程序报批后发布。中央党内法规采用中央文件形式发布。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制定的党内法规采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形式发布。党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采用党中央工作机关文件形式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采用党委文件或者党委办公厅文件形式发布。发布时,党内法规标题应当添加题注,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发布日期。党内法规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外,应当在党报党刊、重点新闻网站、门户网站等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四则,该《条例》第三十条对党内法规试行问题专门作出规定:实际工作迫切需要但还不够成熟的党内法规,可以先试行。试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四)健全了保障机制

完善了党内法规的效力位阶、冲突处理、解释、修改等规定,对抓好党内法规实施、清理以及编纂汇编等作出规定,强化了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保障措施,也为制定相关配套法规留下接口、提供依据。其中,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党内法规,应当严格遵循效力位阶要求:(一)党章在党内法规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党内法规都不得同党章相抵触;(二)中央党内法规的效力高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党内法规不得同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三)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的效力高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党内法规不得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相抵触。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中央予以责令改正或者撤销:(一)同党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二)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三)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四)其他应当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的情形。不同部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作出的规定相冲突的,提请党中央处理。

三、党内法规体系的构建达到新高度

着眼于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2019年共制定修订510多部党内法规,其中,中央党内法规34部,部委党内法规30多部,地方党内法规450多部,党内法规体系构建取得重大进展。特别是在一年内制定修订了14部条例,占现行条例39部的1/3,进一步健全了党内法规体系的“四梁八柱”。截至2019年底,全党现行有效党内法规4930部,其中,中央党内法规232部,部委党内法规283部,地方党内法规4415部。此外,党中央和省级党委还制定出台“三定”规定1151件。

(一)进一步完善了党的组织法规制度

2019年,共出台201部党的组织法规,包括4部中央党内法规、5部部委党内法规、192部地方党内法规。其中,代表性中央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

2015年6月党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作为党组工作方面第一部专门党内法规,对于提高党组领导水平、推进党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条例》试行后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对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提出一系列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对完善党组制度、强化党组功能、加强党组建设作出许多重要指示和论述,近年来出台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对党组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特别是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对党组职责作了充实,进一步明确了党组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鉴此,党中央决定修订该《条例》。

这次《条例》修订,紧紧围绕党组工作必须遵循的重大政治原则,注重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把近年来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组工作的重要部署和指示要求写进《条例》,转化为刚性制度规定和严明纪律要求,进一步夯实党的组织制度基础。二是坚持以党章为根本依据,把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对党组职责的新规定新要求细化具体化,全面体现近年来党中央出台的重要法规文件中关于党组工作的新规定新要求,实现党组制度的守正创新。三是深入总结《条例》试行的实践经验,深化对党组工作的规律性认识,同时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党组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创新制度安排、强化制度保障。四是搞好同党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部署的衔接,保证《条例》更好适应机构改革后党组工作的新情况新要求。

这次《条例》修订,深入总结实践经验,充分考虑实践需要,进一步细化了党组设立的条件标准。一是对应当设立、可以设立、不设立党组的情形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在原《条例》基础上,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以及有关管委会的工作部门应当设立党组;领导机关中的党员领导成员不足3人的、与党的机关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的、由党的机关代管或者管理等并纳入党的机关序列的、县级以上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共青团组织、中管企业的下属企业以及地方国有企业、地方文化组织和社会组织等不设立党组。二是对机关党组设立作了规范。明确市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应当设立机关党组,县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可以设立机关党组。三是对分党组设立作了规范。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具有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的国务院有关直属事业单位、中央一级有关人民团体的下属单位,省级以上人大、政协的专门委员会,市级以上法院、检察院的派出机构,经批准可以设立分党组。

这次《条例》修订,根据党章有关规定,紧紧围绕党组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进一步压实了党组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责任。一是在党组对本单位业务工作的领导方面,将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由原来的7项调整为12项,新增了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制定拟订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重大改革事项,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等内容。二是在党组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方面,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强化理论武装、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工作、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加强作风建设、加强纪律建设、抓好制度建设等8个方面,对党组全面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提出明确要求。同时,还进一步明确了党组与党的机关工委的关系,规定党组要支持配合党的机关工委对本单位党的工作的统一领导,自觉接受党的机关工委对其履行机关党建主体责任的指导督促。

这次《条例》修订,总结近年来党组工作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结合党组工作的新变化新情况新要求,对党组工作组织原则作了进一步充实完善。一是鲜明提出要把做到“两个维护”作为党组工作首要政治原则,党组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二是规定有关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有关党组的领导或者指导。其中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机关党组,还要分别接受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的领导;政府工作部门、政府派出机关、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党组,还要接受政府党组的指导督促;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单位党组,还要接受部门党组的指导督促;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还要接受上级单位党组的领导;分党组应当接受上级单位党组的领导,上级单位设立机关党组的,还应当接受机关党组的指导。三是对党组工作贯彻落实集体领导、请示报告等方面制度作了充实完善,强调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党组其他成员应当对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等等。

这次《条例》修订,从两方面对党组性质党委的设立强化了规范。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可设情形,规定政治要求高、工作性质特殊、系统规模大的国家工作部门,对下级单位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工作部门,中管金融企业等,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性质党委。二是规范了设立审批程序,规定党组性质党委的设立、变更和撤销,一般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本级地方党委审批;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党组性质党委,根据党中央授权可以负责审批下属单位党组性质党委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二)进一步完善了党的领导法规制度

2019年,共出台91部党的领导法规,包括9部中央党内法规、1部部委党内法规、81部地方党内法规。其中,代表性中央党内法规主要有《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等5部条例。

1.《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宣传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主持召开一系列重要会议、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深刻回答了宣传工作方向性、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做好新形势下宣传工作,迫切需要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思想,以及我们党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宣传工作形成的宝贵经验和有效做法,以条例形式固定下来,为宣传工作提供基本遵循。该《条例》是宣传领域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其出台标志着宣传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迈上新的台阶,在党的宣传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该《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工作地位作用、目标任务、职责使命、实践要求的一系列重要论述贯穿其中。该《条例》共13章53条,大致分为三个板块。第一板块包括总则、组织领导和职责两章,主要是目的依据、定位作用、指导思想、根本任务、工作原则,以及机构设置、党委和党委宣传部职责等管总的内容。第二板块是第三章到第十一章,规定了宣传领域各方面工作,包括理论、新闻舆论和出版、思想道德建设、文化文艺、互联网宣传和信息内容管理、对外宣传、基层宣传工作、意识形态管理、加强党对宣传工作的全面领导等。第三板块包括保障和监督、附则两章,主要是机制保障、经费保障、表彰激励、调研舆情和信息化保障、法治保障、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规定。

2.《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将制定该《条例》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法机关领导的重要举措,要求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不动摇,加强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阐明党领导政法工作方针政策,规范党领导政法工作体制机制、主要内容、方式方法,明确党委政法委职能定位,支持和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该《条例》的制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突出党的领导这个最高原则,鲜明体现政法工作的政治性。二是突出全局思维,把政法工作置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中来制定《条例》。三是突出问题导向,聚焦“谁来领导”“领导什么”“怎么领导”等重大问题,注重将领导主体具体化、职责清单化、工作运行机制化,为党领导新时代政法工作提供体制机制保障。该《条例》共9章、39条,明确了党领导政法工作系列重大问题,主要包括:一是明确了制定《条例》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做好新时代党的政法工作,依据是党章、宪法和有关法律,阐明了政法工作的性质、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原则等重大问题。二是明确了政法工作的领导主体及职责,规定了党中央对政法工作实施绝对领导等重大职权,以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主体责任等。三是明确了党领导政法工作的运行机制,规定了政法工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决策和执行、监督和责任等制度。

3.《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

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是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作为党的优良传统,请示报告制度很早就写入党章并得到有力执行,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加强请示报告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重要性,明确要求全党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要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重大决定的情况要专题报告。近年来,党中央制定出台《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对加强请示报告工作作出了新规定、提出了新要求。同时要看到,实践中请示报告工作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有的地方和部门请示报告意识不强、内容把握不准、程序方式不规范,一些党组织在请示报告上打折扣、搞变通、不实事求是等。这些问题有的是主观方面的,有的跟制度规定不够完善有关。该《条例》共8章48条,对什么是请示报告、谁向谁请示报告、请示报告什么、怎么请示报告等基本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开展请示报告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有利于推动请示报告工作全面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该《条例》的出台,对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具有重要意义。该《条例》作为请示报告方面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主要对请示报告中的基本问题作出规定,注意抓大放小,对一些已有规定的问题不再重复,通过有关条款留好接口;对一些需要在实践中细化的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为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留出必要空间

4.《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

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都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根本性问题,始终牢牢掌握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权。专门制定关于农村工作的条例,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首次,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农村工作的高度重视。该《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对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作出了系统规定,是新时代党管农村工作的总依据。该《条例》共7章36条,明确了党的农村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一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该《条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将其充分体现到党的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当中。二是强化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党的农村工作的落脚点,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让广大农民群众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围绕这个目标,该《条例》强调要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加快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针对当前城乡发展不平衡、乡村发展不充分的问题,该《条例》强调要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多予少取放活,推动城乡融合发展。三是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农村工作有许多重大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该《条例》既体现了党领导农村改革发展的宝贵经验,也充分吸收了党的农村工作最新成果,特别是紧密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赢脱贫攻坚战等重大决策部署,更好地贴近当前农村实际,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时代性。该《条例》的出台具有重大深远意义,有助于落实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有助于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有助于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5.《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

机构编制工作在加强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建设、深化机构改革、优化党的执政资源配置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机构编制工作,对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作出重要部署。《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明确提出制定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该《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力于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为党管机构编制作出制度性安排,是统领机构编制领域各项法规制度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是开展机构编制工作的基本遵循。该《条例》共8章、33条。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等。第二章“领导体制”明确党中央对机构编制工作实施集中统一领导的主体及职责,规定了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等。第三章至第七章规定了机构编制工作的基本程序,对机构编制事项的动议、论证、审议决定、组织实施、监督问责等作出规定。第八章“附则”对解释、实施等作了规定。该《条例》主要突出3点:一是突出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这根主线;二是为机构编制制度体系立柱架梁、为机构编制工作提供基本遵循;三是侧重于程序性规定,注重与现有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的衔接。该《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完善党和国家机构法规制度,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提升机构编制工作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大局的能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进一步完善了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

2019年,共出台108部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包括5部中央党内法规、10部部委党内法规、93部地方党内法规。其中,代表性中央党内法规主要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6部条例。

1.《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2018年3月,根据党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部署,整合原中央党校和原国家行政学院的职责,组建了新的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地方党校(行政学院)机构改革也于2019年3月底前陆续完成。党校(行政学院)事业站在新的历史起点,迫切需要制定新的《条例》。同时,各地党校(行政学院)近年来在办学实践中创造了一些好经验好做法,也有必要上升为制度规范加以推广。2019年9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该《条例》。10月25日,党中央印发该《条例》。该《条例》共13章、70条,对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基本任务、教育培训目标,以及党校(行政学院)的设置和和领导体制、班次和学制、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和决策咨询、开放办学、学员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校风和学风建设、机关党的建设、办学保障、执行与监督等作出全面规定。该《条例》充分体现新组建的党校(行政学院)的职能定位,充分吸收办学实践中的成熟做法,积极回应办学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其制定和实施,对加强党对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提高新时代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培养造就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10年6月党中央印发的《条例》作为机关党的建设的基本法规,对于推进机关党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机关党建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发生很大变化。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机关党的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推动机关党建取得显著成效。党的制度建设取得重要进展,近年来出台的有关党内法规对机关党建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党和国家各级机关认真贯彻党中央部署要求,在坚持党要管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上积累了重要经验。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条例》许多内容亟须修订完善。这次《条例》修订,既体现方向性、原则性,又突出实践性、针对性,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关于党的建设特别是机关党建工作的重要指示和部署要求。二是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对机关基层党组织职责作用、党组(党委)领导责任等规定具体化,并与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出台的党内法规文件相衔接。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党和国家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的要求,聚焦解决机关党的建设“灯下黑”等问题,提出管用措施,加强制度保障,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四是深入总结各地实践经验,提炼上升为制度规定,用基层经验指导基层实践,力求指导性、可操作性强。新修订的《条例》保持原有框架基本不变,章节有所调整,内容作了充实和完善。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修改:一是完善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当好“三个表率”、建设模范机关等要求写入《条例》,提出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5个方面的原则。二是适当调整党组织设置和职责。根据党中央有关要求,修改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任期,明确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人选条件以及机关纪委的领导体制,进一步充实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的职责。三是突出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提出加强机关党的政治建设的具体要求。四是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上,要求严格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强调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组织引导机关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五是强化机关基层党组织的监督职能,要求把党员领导干部作为监督重点,增加机关基层党组织监督执纪的内容。六是在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方面,要求把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锻炼机关干部的重要平台,保证党务工作力量,注重调动机关党务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七是在领导和保障上,完善机关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厘清机关工委、单位党组(党委)等的责任分工,规定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的工作程序,对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加强党建工作经费保障等提出了要求。该《条例》的修订和实施,对于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推动机关治理和各项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2016年10月,党中央专门召开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为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指明了方向。十九大党章修正案,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党组织功能定位,为国有企业党组织开展工作、发挥作用提供了根本遵循。各地区各企业认真贯彻党中央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探索积累了许多好经验好做法。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党中央决定专门就此制定一部条例,将党中央对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一系列政策进行系统集成,将企业加强党的建设好经验好做法加以总结提炼,对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作出整体设计和全面规范。该《条例》共9章、41条,涵盖了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各个方面。一是阐明了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规范了国有企业党组织的设置,规定了国有企业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明确了加强国有企业党员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二是明确了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的关系,从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决策把关、干部人才工作、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等方面作出规定。三是强调了要加强国有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完善国有企业党内民主和监督体系。四是对国有企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该《条例》是新时代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的基本遵循,其制定和实施,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提高国有企业党的建设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该《条例》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该《条例》自前些年修订实施以来,通过规范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构建具有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为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发挥了重要作用,作出了重要贡献。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鲜明提出新时期好干部标准,进一步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完善选人用人制度机制,严把选人用人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坚决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推动选人用人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发生重大变化。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在选人用人方面的成功经验吸收到条例中来,使之及时上升为普遍适用的制度规范,固化下来、坚持下去,对于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具有重要意义。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需要,党中央决定对该《条例》予以修订。这次《条例》修订的总体考虑是,在保持总体框架和主体内容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本着可改可不改尽量不改的原则,对条例进行必要的改进完善和调整补充。《条例》修订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贯彻新精神新要求。在条例中充分贯彻和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对干部工作提出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论断、党的十九大和党章对干部队伍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出的新部署,比如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突出政治标准、坚持事业为上、扩大用人视野、激励担当作为等。二是衔接新政策新制度。对近年来修订或制定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条例有关内容进行了有机衔接,比如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以及新修订颁布的公务员法等。三是吸收新经验新做法。全面总结和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干部工作实践中,特别是在领导班子换届和“两委”人选考察工作中,探索形成的一些好经验、好做法,比如改进民主推荐方式、改进干部考察工作、从严审核把关等,使之固化为制度规范。四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着眼新时代对干部队伍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深入分析干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制度层面提出有针对性的举措,进一步改进方式、完善程序、提升效能,为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提供有力制度保证。

5.《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干部考核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干部考核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进入新时代,干部“干什么”、“怎么干”有了新的更高要求,干部考核“考什么”、“怎么考”需要从制度层面作出调整。1998年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和2009年印发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对规范干部考核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的要求。鉴此,党中央决定制定《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以条例形式对干部考核工作作出总体规范,这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史上还是第一次。随着该《条例》的出台,使得党章所规定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监督等干部工作等重要方面都有了相应的条例,干部工作制度体系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该《条例》共11章、57条。第一章“总则”明确立规目的、干部考核内涵、总体要求、工作原则、适用范围等。第二章至第十章分别对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结果确定、考核结果运用、组织实施、纪律与监督等作出规定。第十一章“附则”。

6.《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我们党历来重视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党员教育管理作为党的建设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来部署推进,从严从实教育管理党员,推动管党治党不断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取得明显成效。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党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必须把党员教育管理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着力激发党组织的生机活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政治可靠、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该《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总结吸收实践创新成果,对党员教育管理的内容、方式、程序等作出规范,是新时代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该《条例》共10章、46条,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作出基本规范。《条例》的制定注重把握4个方面: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着眼健全党的组织体系,提升党的组织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每名党员。二是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相结合,不断增强党员教育管理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是强化问题导向,既明确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基本要求,又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作出制度性规定。四是继承传统和改革创新相结合,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固化为法规制度,并注意与其他法规相衔接,贴近基层实际、体现时代特点。该《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党员队伍建设质量,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夯实党长期执政基础,实现党伟大执政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进一步完善了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

2019年,共出台169部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包括16部中央党内法规、19部部委党内法规、134部地方党内法规。其中,代表性的中央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6年7月实施的该《条例》为党的问责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有力推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发挥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作用。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作出了全面部署,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激励广大党员领导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党中央对《条例》作了修订。新修订的《条例》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对问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吸收在实践中形成的新经验,提炼对于问责工作规律的新认识,充分体现把“严”的要求长期坚持下去,进一步丰富细化问责情形,提出更高更严标准。该《条例》将原有的6大类问责情形修改为11大类。其中,对原先党的建设缺失情形进行拓展,对维护党的纪律不力等情形进行细化,规定为6大类: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于形式,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建工作责任制不落实,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执行,党组织软弱涣散;党的作风建设松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力,“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等。新修订的《条例》还针对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加了两大类问责情形:一类是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另一类是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此外,对于党的领导弱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责情形,新修订《条例》也根据形势任务和实践发展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党内法规的统一性和执行力得到新提升

(一)备案审查工作在制度创新和实践发展两个方面都取得新进展

2019年,党中央出台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12年6月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对于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内法规和党的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该《规定》实施以来,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重要经验,为了提炼总结这些经验,更好回应新形势下维护党内法规制度和党的政策统一性权威性的新要求,党中央决定修订该《规定》。这次修订注重体现3个原则:一是凸显全面规范,对这些年备案审查工作中积累的经验进行系统总结提炼,就备案审查的基本原则、职责任务、工作要求等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二是注重守正创新,从现实需求出发,聚焦薄弱环节,对备案审查的主体、标准、处理方式等进行积极探索,既在制度设计上一体安排,又在具体规定上留有空间。三是增强可操作性,在调整优化备案审查有关标准和要求时,更加注重可操作性,尽量细化量化具体化,进一步提高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修订后的《备案审查规定》由18条调整为7章、28条,进一步贯彻和体现了“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一是强化报备主体的意识和责任。报备主体横向上涵盖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党组(党委),纵向上延伸至省、市、县3级地方党委。此外,对党的基层组织、中央有关部委系统内报备作了相应规定。二是完善备案审查的标准和程序。突出审查重点,将政治标准作为备案审查的首要标准,充分彰显备案审查在推动落实“两个维护”中的重要作用。注重全方位审查,细化合法合规性、合理性、规范性等审查标准,为全面审查、综合把关提供标尺。三是优化审查处理的方式和手段。根据报备的法规文件有没有问题以及问题的轻重,分别采用直接通过、提出建议、告知、书面提醒、要求纠正等处理方式,既坚持有错必纠,又做到纠错恰当。该《规定》经过修订,对备案审查的体制机制、主体范围、标准要求、处理方式、保障监督等进行全链条规范,必将有力推动备案审查工作朝着更规范、更严格、更全面、更精准的方向发展。2019年,各地区各部门向党中央报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约6000件,经过审查发现和处理的“问题文件”有360多件;各省区市全年共审查规范性文件33200多件,经过审查发现和处理的“问题文件”近2500件。2019年的备案审查,在充分发挥保障“两个维护”、确保政令统一作用的同时,还注重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为基层减负的部署要求,把精简文件、改进文风放在突出位置,对发文过多、篇幅过长、穿靴戴帽、照抄照搬等问题予以处理,切实解决法规文件制定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二)完成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第二次集中清理工作

2019年上半年,完成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第二次集中清理工作,党中央专门发布清理决定,对纳入清理范围的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决定废止54件、宣布失效56件、作出修改8件,对14件涉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中央党内法规作出一揽子修改。下半年,各地区各部门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也顺利完成。第二次集中清理的意义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一则,它是强化“两个维护”制度保障的重要举措。党内法规制度是党和人民意志的体现,是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载体,也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重要遵循,如果存在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等问题,就会影响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通过集中清理解决这些制度问题,保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在党内法规制度中得到全面贯彻,这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践行“两个维护”的重要体现,是强化“两个维护”制度保障的重要举措。二则,它是文件精简提质增效的重要举措。“文山”问题,是基层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减“文山”、实现文件“瘦身”,既要从严控制发文,解决“增量”问题,也要通过集中清理,解决“存量”问题。同时,集中清理也是文件“健身”的重要途径。通过集中清理淘汰过时的法规文件,清除制度冲突打架现象,及时把新的理论实践成果充实吸收到制度文件中,对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质增效,使之更加体现规律性、富有时代性,具有重要作用。三则,它是健全清理机制的重要举措。法规文件清理工作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一环。这次集中清理,是继2012—2014年我们党历史上第一次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之后的又一次集中清理,标志着集中清理已成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机制。这次集中清理还对14件个别条款规定与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不一致的中央党内法规作出一揽子修改,既回应了与时俱进修改党内法规个别规定的现实需要,又兼顾了保持党内法规整体稳定性的要求,是党内法规清理和修改方式的一个重要创新。

(三)建立健全了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有规可依的问题基本解决后,要更加重视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把制度的刚性立起来。实践中,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党规意识淡薄,执规能力不强,对出台的党内法规不学不懂不了解,没有真正把制度要求落实到位。为此,党中央专门制定出台《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旨在从根本上破解党内法规“执行难”问题。该《规定》共19条,逐一明确规定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等各级各类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执规责任,围绕部署推动执规工作、执规能力建设、实施评估等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并对监督考核、责任追究等提出要求。执规责任制是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保证党内法规要求落实落地的“牛鼻子”。制定并实施该《规定》,必将产生“以一规之杠杆撬动万规之落实”的效果。根据该《规定》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一要强化执规意识,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执规是本职、执规不力是失职的理念,切实担负起执行党内法规的政治责任;二要压实执规责任,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办公厅(室)统筹协调、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单位协助配合、纪检机关严格监督的体制机制,明责知责、履责尽责、考责问责;三要提高执规能力,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宣传党内法规,带头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带动广大党员、干部以尊崇的态度、敬畏的精神守规用规护规。四要坚持执规必严,严肃查处违反和破坏党内法规的各种行为,防止形成“破窗效应”。

(四)严肃查处一批违规违纪行为

教育千次不如追责一次,对违规违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这是维护党内法规权威性、保证党内法规真正落实的“杀手锏”。(1)2019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329.4万件次,处置问题线索170.5万件,谈话函询37.7万件次,立案61.9万件,处分58.7万人(其中党纪处分50.2万人)。处分省部级干部41人,厅局级干部0.4万人,县处级干部2.4万人,乡科级干部8.5万人,一般干部9.8万人,农村、企业等其他人员37.7万人。(2)2019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共184.9万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124.6万人次,占总人次的67.4%;运用第二种形态处理46.3万人次,占25%;运用第三种形态处理7.2万人次,占3.9%;运用第四种形态处理6.8万人次,占3.7%。(3)2019年,全国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136307起,处理人数194124人,党纪政务处分124723人。在2019年全国查处的136307起问题中,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者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造成严重后果的有2095起;在履职尽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严重影响高质量发展的有59588起;在联系服务群众中消极应付、冷硬横推、效率低下,损害群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有3161起;文山会海反弹回潮,文风会风不实不正,督查检查考核过多过频、过度留痕,给基层造成严重负担的有1696起;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8371起。在属于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的问题中,违规收送名贵特产类礼品1872起,违规收送礼金和其他礼品13098起;违规公款吃喝8960起,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等宴请的3015起;违规操办婚丧喜庆4583起;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15375起;公款旅游以及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等旅游活动安排2824起;其他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问题11669起。其中,涉及省部级干部的问题5起,地厅级的761起,县处级的9976起,乡科级及以下的125565起。

此外,党内法规教学研究在2019年也取得了新进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针对推动党内法规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提出明确要求。2019年,有关地区和部门在落实《意见》相关要求上采取许多新措施。一方面,新成立了一批党内法规研究机构。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成立党内法规研究机构59个,其中2019年新增18个。这59个研究机构,中央有关部门成立的有2个,有关地方成立的有29个,有关高校、科研机构单独成立的有28个。同时,北京、吉林、山东、浙江、河南、广西成立党内法规研究会,其中浙江、河南的党内法规研究会是2019年新成立的。另一方面,深入开展党内法规理论研究。完成《党内法规学》统编教材的编写工作并列入“马工程”项目,在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规划中列入22个党内法规专门课题,根据“中国知网”检索统计,2019年发表的党内法规主题的论文多达600篇,党内法规研究日益成为“显学”。

(因微信版面所限,报告中的图表及注释从略)

撰稿专家宋功德,1971年生,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局局长、机关党委书记。法学博士、教授,兼任北大软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完成10多项国家和省部级课题,出版《行政法哲学》、《软法亦法》、《党规之治》等法学专著15部,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人民日报》等报刊上发表文章150余篇。曾获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论文类一等奖、著作类一等奖、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等奖项。


电话:027-87376716(招聘)、027-87376720(培训、招生)
传真:027-67124218
地址:湖北武汉市珞珈山武汉大学湖滨人文社科楼一楼
  • 微信号:whudnfg
Copyright © 2010 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 版权所有.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