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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峰、刘燕:社会学制度主义视角下新型政党制度的构成要素分析

来源:《河南社会科学》2020年第6期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6-28 16:11:24  浏览:

摘 要:新型政党制度是当前政党政治领域的一个前沿研究课题,学术界对新型政党制度的研究存在基础研究课题探讨不够深入和分析视角缺乏学理性等不足,以社会学制度主义作为分析视角可以对既有新型政党制度的研究进行有益补充。基于社会学制度主义的规制性要素、规范性要素和文化-认知性要素对新型政党制度的构成要素进行系统分析可见,新型政党制度由作为制度要素的正式与非正式制度规范、作为价值要素的政党价值观与作为文化-认知性要素的优秀政党文化三个由浅入深的层面构成。制度要素、价值要素与文化-认知性要素相辅相成、相互补充,展现出新型政党制度包容性的理论内涵。

关键词:新型政党制度;社会学制度主义;制度要素;价值要素;文化-认知性要素

作者简介:1.王立峰,男,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刘燕,女,吉林大学行政学院。


一、问题的提出

2018年3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上首次正式提出“新型政党制度”这一重要政治概念,强调“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伟大政治创造,是从中国土壤中生长出来的新型政党制度”。

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完善新型政党制度作为实现“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一个重要抓手,强调要“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引发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新型政党制度逐渐成为政治学、党史党建、马克思主义等学科的一个前沿研究课题。目前学术界围绕新型政党制度的研究主要聚焦于新型政党制度的时代内涵、历史发展、功能优势等,但是对新型政党制度的构成要素等基础理论问题尚缺乏全面系统的专门研究。

从研究议题和分析视角两个维度来看,既有研究主要呈现出以下两个特点:

第一,从研究课题来看,主要聚焦于新型政党制度的历史演变、比较优势与优化路径等,对新型政党制度的构成要素的研究则亟须加强。就历史维度而言,崔艳秋、朱昔群、周淑真等学者从孙中山建立第一个政党同盟会算起,描绘了从多党制到国民党一党专制,再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新型政党制度发展演变的历史脉络。钟德涛则从政党政治发展的整体视角,将中国20世纪以来政党制度的演变历程按先后顺序划分为竞争型政党制度、垄断型政党制度、合作型政党制度,并揭示了几种政党制度的关联性。就制度优势而言,吴晓辉、吴祖刚从中西方政党制度在产生的历史进程、经济基础、本质属性等方面存在的显著差异进行比较,指出中国的政党制度深刻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邓晶艳、代金平认为中国新型政党制度体现的是共识政治、协商政治和人民政治,能够克服和避免多党竞争制度下的互相倾轧、决策低效等弊端,展现出明显的制度优越性。与西方政党制度相比,李卓认为中国新型政党制度“蕴含社会主义底色,体现出身起点高的优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体现立场定位优的优势;发挥民主集中效能,体现政治功能强的优势;整合社会多元力量,体现社会效益佳的优势”。

第二,从分析视角来看,既有新型政党制度研究主要采取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一宏观分析视角和协商民主这一微观分析视角,中观分析视角的运用亟须加强。吴沁芳从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剖析了我国政党制度存在的制度建构不完善、运行机制模式化、参政方式失范等现实问题及其解决路径。朱益飞和刘诚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视角分析了增强中国特色政党制度包容力的具体举措,指出“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对增强中国政党制度的包容性提出了新要求,要积极探索新路径增强中国政党制度的协商主体包容力、政治参与包容力以及协商信息包容力”。

从研究课题来看,目前学术界主要从历史、比较与实践等维度展开新型政党制度研究,对新型政党制度的构成要素与理论内涵等基础性研究课题尚缺乏全面系统的专门研究,对“何为新型政党制度”这一基本问题尚缺乏明确且权威的回答。从分析视角来看,虽然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两种理论分析视角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目前学术界对新型政党制度研究的学理阐释相对不足的问题,但是存在着分析视角过于宏大,导致研究内容不够聚焦;分析视角过于狭窄仅聚焦于协商制度层面等局限。

社会学制度主义倾向于从更广泛的意义上界定制度,主张同人类行动者的意义框架有关的符号、认知、道德模式等因素都可以理解为制度,甚至认为文化本身也是制度。本文将社会学制度主义作为新型政党制度的中观分析视角兼具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的契合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就理论的契合性而言,社会学制度主义既强调制度本体,又突出制度的认知结构,将其作为新型政党制度的中观分析视角既可以避免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的宏大叙事,又可以跳出协商民主局限于制度规范层面;其二,就实践的契合性而言,社会学制度主义对制度的理解拓宽了“新型政党制度”的理论认知,将“新型政党制度”的解释从表层的正式制度要素扩展到中层的行动者的价值观以及扩展到最深层次的文化-认知要素,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制度主义以及现有的内涵界定仅限于正式制度或正式规则的狭隘理解。

从分析框架的构建来看,社会学制度主义的规制性要素、规范性要素和文化-认知性要素指向制度的不同要素层面,为全方位分析新型政党制度的不同构成要件及其相互关系提供一个整合型分析框架。“新制度主义与其说是理论,不如说是一种分析视角或分析框架……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分析视角或分析框架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人们已经掌握的社会现象或事实。”社会学制度主义将制度划分为规制性要素、规范性要素和文化-认知性要素,其中规制性要素是一种基于权力层面的法律法规条文,表现为一种正式规则;规范性要素指向制度的道德内涵,制度行为者遵守规范或违反规范会分别引起荣誉感和羞耻感;文化-认知性要素是一种被社会认可的符号系统来影响行动者的价值选择,指导其实践活动。这三大基础性制度要素以相互影响、相互强化的方式构成一个制度连续体,为分析不同制度要素的内涵指向与互动关系提供一个整合型分析框架。结合新型政党制度的属性与特点,本文将社会学制度主义进行了本土化改造,提炼其核心要件,从制度、价值和文化三个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维度阐释新型政党制度的构成要素。


二、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要素

在社会学制度主义看来,所谓规制性要素是一个组织为规制和约束组织成员的行为、维持组织的秩序所设计的一系列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的统称,前者指向以宪法和法律为代表的正式制度,后者指向以风俗习惯为代表的非正式制度。从制度要素的运行机制来看,“按照制度的治理系统观点,强制是获得服从的主要机制。个人或团体遵守规则和准则的目的是获取奖赏或规避惩罚”。具体到政党政治领域,从构成内容来看,新型政党制度不仅指向以政党纪律和国家法律保障实施的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而且还指向作为非正式制度的优良传统和非正式的政党规矩。

(一)作为正式制度要素的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

在社会学制度主义看来,制度对个人行为具有约束作用,制度的规制性要素主要指向正式的书面的法律法规条文,它以国家强制力和政党纪律为依托来调整和规范个体或群体的行为,以增强行为的有序性和可预期性。我国的政治制度体系具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并行的特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需要实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统筹协调。基于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从正式性规制要素的角度看,新型政党制度主要指向作为各个政党的普适性行为规范的宪法和国家法律以及作为各个政党的特定行为规范的党内法规制度。

第一,宪法和法律作为各个政党的普适性行为规范,具有内容明确具体、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障实施等特征,是规范和约束执政党和参政党行为的重要制度保障,属于新型政党制度的正式性规制要素层面。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是规范执政党和参政党行为的最高行为规范,对新型政党制度的形成与完善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和确认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宪法原则,将我国的政党关系和政党制度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要真正实现宪法关系,就需要将抽象的宪法关系转化为具体的法律关系。”与《宪法》对新型政党制度的确认和保障功能不同,其他法律主要通过为执政党和参政党及其组织成员的行为划定底线,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发挥着规范各政党行为的规制性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第十五条将中国共产党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之中,为国家监察机关对这些机关的公职人员的道德操守、廉洁从政等情况进行依法监督提供了国家法律的保障。不仅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其他国家法律也为在党和国家机关中担任国家公职人员的中共党员和民主党派成员列明了负面行为清单及其奖惩标准,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执政党和各民主党派成员的行为起到了切实有效的规制作用。

第二,为进一步规范政党内部组织机构及其成员的行为,执政党和参政党出于加强从严管党治党的现实需要,还普遍制定了适用于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政党内部制度与国家法律一起共同构成新型政党制度的正式制度要素。从党内法规的角度看,“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为了提升政党治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2017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将党章之下的党内法规制度划分为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4大板块,奠定了“1+4”这一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基本格局。《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这就明确了中国共产党在新型政党制度中的领导地位,确立了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新型政党制度的根本政治原则。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以下简称《五年规划纲要》),《五年规划纲要》指出:“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制定《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完善党领导统一战线工作的体制机制,更好地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五年规划纲要》关于坚持和完善新型政党制度的一系列具体要求,2015年5月中共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该条例是统一战线史上第一部党内法规,是推动统一战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的重要标志,既明确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统一战线工作的基本方针和机构支撑,也为新型政党制度的法治建设提供了动力和支持。此外,中国共产党还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等大量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各民主党派的职能地位,规范了执政党与参政党之间的互动关系,进一步提高了我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具体性和可操作性。

(二)作为非正式制度要素的优良传统和非正式的政党规矩

非正式制度作为对正式制度的重要补充,通常具有自发性、广泛性和持续性等特征,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弥补依靠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正式制度刚性有余、柔性不足的局限性。新型政党制度的非正式制度要素主要指向中国共产党内部存在的大量非正式的政党规矩。从内容上来看,非正式规矩是指中国共产党在领导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过程中形成的未成文的、主要依靠党员自我约束来维持的行为准则,主要包括党的优良传统、工作习惯和未成文的纪律。

第一,中国共产党在领导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过程中形成了密切联系群众和批评与自我批评等优良传统,这些优良传统作为新型政党制度中约定俗成的非成文规范,对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新型政党制度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首先,中国共产党的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传统要求各级党组织加强与各民主党派的联系与交流,以获取对治国理政的实际情况的了解,解决科学决策过程中遇到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对完善政党协商机制作出重要规定,要求“完善民主党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议制度。民主党派中央每年以调研报告、建议等形式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意见和建议”。其次,中国共产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要求执政党加强与代表不同界别、阶层的利益的各民主党派的联络与合作,密切执政党与参政党的紧密联系。在新型政党制度的运行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建立健全了双周座谈会、政协委员提案机制等制度渠道,以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收集民情、代表民意的重要功能,保障自己所制定的方针政策符合我国的党情国情社情,进一步加强执政党与参政党的血肉联系。再次,中国共产党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为各民主党派履行参政议政、民主协商等职能提供了政党文化的支撑。毛泽东指出:“经常地检讨工作,在检讨中推广民主作风,不惧怕批评和自我批评,实行‘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这些中国人民的有益的格言,正是抵抗各种政治灰尘和政治微生物侵蚀我们同志的思想和我们党的肌体的唯一有效的方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总纲规定:“人民政协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虚心接受各民主党派的意见、建议乃至批评,才能贯彻落实“互相监督”的方针,切实提升重大事项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

第二,非正式的政党规矩和政党纪律是对正式的成文的党内法规制度和六大纪律体系的有益补充,有助于在内容上弥补正式的党内法规制度和政党纪律的空白,强化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的内在自律。在党内政治生活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揣着明白装糊涂,明知一些事情不能去做,与党的性质不符,于党的形象不利,但仍然去做,其理由就是‘法无禁止即可行’”。鉴于此,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不成文的纪律”和“自我约束的纪律”这种非正式制度的重要类型,为进一步消除党内正式制度的空白提供了重要的支撑。就其内容来看,毛泽东同志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提出的“两个务必”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提出的“五个必须”等重要论述在很大程度上都属于非正式政党规矩的范畴。其中“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这一非正式规矩对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工作过程中虚心接受各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具有重要的倡导和指引意义。“五个必须”中“必须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强调了在全党乃至整个新型政党制度中坚持党的领导是一项根本政治原则;“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执政党和各民主党派提供了共同的目标指向,服务于所代表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是我国各个政党的共同职能,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相互合作和政治协商的过程本质上就是维护和增进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政治过程。


三、新型政党制度的价值要素

在新制度主义流派中,有一些制度论者更强调制度的评价和义务性维度,即指向制度的规范性要素。制度的规范性要素主要包括价值观,“所谓价值观,是指行动者所偏好的观念或者所需要的、有价值的观念,以及用来比较和评价现存结构和行为的各种标准”。价值观通常适用于一个组织中所有的成员,并为组织成员的行为提供“好”与“坏”等道德评价标准。具体到政党政治领域,“政党价值观,是政党对自身的性质、使命、利益和需要的一种认知,是政党的阶级性质、政治目标、历史使命以及时代特征的高度概括和集中体现,是政党关于价值的本质、各种价值关系以及价值意识的本质的根本观点和基本态度的总和”。政党价值观为新型政党制度的有效运行提供了价值引导,契合了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相结合这一中国共产党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关于政党价值观的构成要素,2017年10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弘扬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等价值观”。该重要论述从共产党人的行为规范、公私关系的处理、工作作风、政党与权力之间的关系等维度较为系统地阐明政党价值观的基本架构。

(一)忠诚老实的政党价值观

忠诚老实是中国共产党对全体党员的一项重要的规范性要求,习近平强调:“做人要实,就是要对党、对组织、对人民、对同志忠诚老实,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干老实事,襟怀坦白,公道正派。”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从正向的价值引导和负面的惩戒措施两个维度入手,为保障忠诚老实的政党价值观得到严格的贯彻落实奠定了制度基础。一方面,从正面引导来看,中国共产党将“对党忠诚”写入入党誓词之中,并在对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开展的“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中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的行为规范要求,这些都是忠诚老实的政党价值观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中国共产党章程》将对党忠诚老实作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一项重要义务,以党员义务的形式将忠诚老实的政党价值观确定下来。另一方面,从反面惩戒措施来看,现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一条将“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作为触犯党的政治纪律的一个重要情形,并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从警告到开除党籍等严厉程度不一的惩戒措施,对有些不遵守忠诚老实的政党价值观的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发挥了有效的惩戒与威慑作用。除此以外,忠诚的要求是由政党的政治属性决定的,忠诚老实的行为规范也被民主党派写入对党员的入党资格要求之中。

(二)公道正派的政党价值观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她要求各级党员干部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要处理好公私关系,奉行公道正派的政党价值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作为党的干部,就是要讲大公无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公而忘私,只有一心为公、事事出于公心,才能坦荡做人、谨慎用权,才能光明正大、堂堂正正。”在政党制度层面,《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在“党员廉洁自律规范”中对全体党员提出“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的行为规范性要求,这就从基础性党内法规的高度肯定了公道正派的价值观的重要地位。《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强调,“把公道正派作为干部工作核心理念贯穿选人用人全过程,做到公道对待干部、公平评价干部、公正使用干部”。这就将公道正派的政党价值观贯彻落实到党员干部的行为规范要求和选人用人工作之中,为其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提供了制度保障。与中国共产党相类似,各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通过民主协商、民主监督,参与国家权力的监督活动之中。基于公共权力的公共属性,各民主党派要求其党员秉持公道正派的政党价值观。具体而言,现行《九三学社章程》要求九三学社的干部模范遵守其章程,具备“坚持民主集中制,顾全大局,作风民主,公道正派”等基本条件。

(三)实事求是的政党价值观

实事求是是中国共产党的一项优良传统,也是中国共产党内部全体成员共同秉持的一项核心价值观。毛泽东同志在《改造我们的学习》中深刻阐释了实事求是的具体内涵,“‘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我们去研究”。《中国共产党章程》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提出“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规范性要求,以党的根本大法的形式肯定了实事求是价值观的重要地位。此外,中国共产党将实事求是的价值理念贯彻落实到纪检监察工作中,以基础性党内法规的形式将其确立为党纪处分的基本原则。现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不仅如此,实事求是也是民主党派的一项重要的政党价值观。现行《中国民主同盟章程》第十条要求“推动盟员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发扬民主、科学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无独有偶,现行《九三学社章程》在总纲部分也高度强调了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的重要性,将“求真务实”作为九三学社加强自身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清正廉洁的政党价值观

公共权力具有腐蚀性,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面临的一个最大的挑战就是权力的滥用。培育清正廉洁的政党价值观对于维护和巩固中国共产党的长期执政地位至关重要。与中国共产党相类似,各民主党派在参政议政的过程中也行使着一定的公共权力,从获取社会公信力和巩固政党的政治地位的角度来看,各民主党派也都有维护自身在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清正廉洁形象的价值诉求。清正廉洁作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共同的政党价值观,主要是依靠权力监督这条主要途径来得以贯彻落实的,体现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层面就是要不断坚持和完善相互监督的多党合作方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建设,健全相互监督特别是中国共产党自觉接受监督、对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实施专项监督等机制”。一方面,从各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监督来看,不受监督与制约的权力通常容易被滥用,中国共产党贯彻落实清正廉洁的政党价值观离不开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各民主党派在履行参政议政和民主协商等职能的过程中,对中共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过程和结果有着较为深入和全面的了解,各民主党派认真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对权力行使过程和结果缺乏了解的弊端,使中共各级党委和党内监督机构及时了解和纠正党员领导干部不规范行使权力的问题,维持中国共产党的清正廉洁形象。另一方面,从执政党对民主党派的监督来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施之后,人民政协和各民主党派的公务员都被纳入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范围之中,由监察委员会这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机关对人民政协和各民主党派的公务员进行国家监察,有助于减少近年各民主党派时有发生的领导人员腐败的问题,维护各民主党派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清廉形象。


四、新型政党制度的文化-认知性要素

社会学制度主义最显著的特征在于强调制度的文化-认知性维度。从构成内容来看,斯科特认为,制度的文化-认知性要素主要包括“共同的信念、共同的符号系统和意义框架,通过模仿性机制在社会互动中建构社会实在”。中华文明源远流长,新型政党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也有着深厚的文化渊源。新型政党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文化支撑来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源自于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文明历史所孕育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熔铸于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中创造的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新型政党制度的文化-认知性要素具有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三个不同的文化向度。

(一)以“民本文化”和“和合文化”为代表的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第一,民本文化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提供以人民为中心这一共通性的价值导向。中国共产党所代表的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各民主党派所代表的各界别、行业群众的具体利益之间是同源同向的,两者在以人民为中心这一价值立场上是共通的。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立场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有着深厚的传统文化根源,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对我国古代优秀的传统民本文化的现代创造性转化。“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和“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儒家民本文化进一步强调了人民群众在国家政权存续中的重要政治地位,帮助执政党和各民主党派厘清了执政手段和执政目标之间的复杂关系,与以人民为中心这一现代政党的价值倾向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和相互强化作用。“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儒家民本文化强化了执政党和参与执掌国家政权的各民主党派的忧患意识和警醒意识,对强化执政党与党内权力腐败等腐化变质问题作斗争的决心以及接受各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的自觉性具有重要的意义。民本文化如黏合剂,以代表群众利益和以人民为中心为媒介将执政党和各民主党派牢牢联系在一起,为新型政党制度提供一致性的执政目标和共通性的价值导向。

第二,“和合文化”为塑造执政党和参政党之间的和谐政党关系提供了传统文化支撑,契合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政党合作方针。规范和处理党际关系是政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党际关系的角度看,与西方选举型政党为获取竞争性选举的胜利而相互倾轧、恶性竞争不同,中国新型政党制度长期以来受到传统“和合文化”的浸润,一直以和谐共生的党际关系著称于世。“和合文化”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典型代表,展现出中华民族处理复杂的人际关系和组织关系的杰出智慧。“和”与“合”二字都蕴含着和谐而不争斗的含义,两者连用见于《国语·郑语》中所载:“商契能和合五教,以保于百姓者也。”在这里“和合”是指协调好父母、兄弟、子女等亲属关系使之和谐共处。此后,“和合文化”被儒家所继承和发展,被运用于处理人际关系、人与自然关系、政治关系等实践之中。荀子曰:“天地合而万物生,阴阳接而变化起,性伪合而天下治。”这就将“和合文化”的运用场域扩展到国家治理之中。“君子和而不同”和“以和为贵”等一系列“和合文化”的重要主张强调在尊重差异的基础上和谐共处,对于中国共产党形成和发展“十六字”多党合作方针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毛泽东同志作为中国共产党和新中国的缔造者,延续和发展了“和合文化”等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针对如何处理政党关系的问题,毛泽东同志充分认识到民主党派存在的重要意义及其与中国共产党的差异,在《论十大关系》中强调:“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基于此,中国共产党对尊重差异、和谐共生的“和合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在党的十二大上正式提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多党合作方针。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始终强调政治方向同、政治目标同和政治理想同,同时阶层可以不同、界别可以不同、意见可以不同,充分体现了“求同存异”“和而不同”的“和合文化”特征。“中国的新型政党制度意在构建通力合作的政党关系,既超越了一党制,具有丰富的民主要素和真实的民主安排;又突破了两党制和多党制,以互利共赢代替相互竞争。”

(二)革命文化

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从革命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在旧民主主义革命战争和新民主主义革命战争等革命时期形成的优秀文化传统,对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革命文化是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以来,经过历次革命战争的洗礼形成的一系列思想观念、价值倾向和精神品格的总称,红船精神、长征精神、井冈山精神、延安精神等都是革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革命战争时期匮乏的物质条件、严峻的政治军事形势以及中国共产党的先锋队属性,革命文化对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比普通人提出更高行为规范性要求,其中的几项核心内容就是坚定理想信念、艰苦奋斗和乐于奉献。中国共产党通过将优秀的革命文化内嵌在《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党内法规的形式,将这些优秀的革命文化继承和发扬下去。现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在总纲部分要求对全体党员进行远大理想教育,强调坚定理想信念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战争中形成的宝贵的思想教育经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开篇明确地提出,“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这里“坚定理想信念”的规范性要求与当前中国共产党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也是不谋而合的,都是通过继承和弘扬优秀革命文化的形式,来保持中国共产党自身的先进性和纯洁性。除此以外,艰苦奋斗和乐于奉献经验在当代社会也有重要的价值引导和文化传承意义,基于此,《中国共产党章程》将“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确定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一项重要任务。在相近的意义上,现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将“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和“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纳入党员廉洁自律规范之中,要求全体党员共同遵守,适应了当今社会继承和发展优秀革命文化的现实需要。不仅如此,艰苦朴素的政党价值观也体现在各民主党派的组织章程之中。现行《中国民主同盟章程》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要求中国民主同盟的各级干部要模范遵守本章程,具备“艰苦朴素”“不谋私利”等条件。与之相近的是,现行《九三学社章程》也要求九三学社的领导干部符合“有较强事业心、责任意识和进取奉献精神”等基本条件。

(三)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广泛凝聚人民精神力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厚支撑”。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作为制度的文化-认知性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汲取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和红色革命文化的精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文化支撑,对于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从构成内容来看,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主要是指“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以社会主义为本质限定,有着现代的载体和深刻的内涵。一方面,从载体来看,现代政治是一种政党政治,现代政党成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最为主要的载体,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以社会主义政党文化的面貌展现出来。另一方面,从内涵来看,民主与专制之间的区分是社会主义社会和传统专制社会最为重要的分野之一,社会主义民主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题中应有之义。

第一,社会主义政党文化涵盖中国共产党政党文化和参政党文化等不同的面向,为执政党和各民主党派调整和规范自身在新型政党制度运行过程中的行为提供了柔性约束。政党是政治现代化过程中一种重要的政治组织构造,适应了将分散的民众有序组织起来以实现特定政治目标的组织化需求。马克思主义政党在缔造社会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过程中形成一整套社会主义政党文化,对新型政党制度的形成、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的文化反哺作用。从构成内容来看,我国的社会主义政党文化是由执政党和各民主党派所广泛认可的一整套政治态度、政治情感和政治信仰的统称。政党的意识形态、组织心理、制度规范、党纪党风等内容都属于政党文化的构成要素,其中意识形态属于政党文化的核心构成要素。在社会主义政党文化之中,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和作为参政党的各民主党派都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指导思想,这种指导思想的统一性奠定了新型政党制度中多党合作的思想基础。从现实功能来看,政党文化影响政党政策,中国共产党党内盛行的民主协商、友好合作的政党文化对中国共产党制定多党合作政策产生重要影响。毛泽东早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就强调:“我党同党外民主人士长期合作的政策,必须在全党思想上和工作上确定下来。”在中国共产党政党文化中,执政党和参政党之间是相互尊重、相互协作的关系,中国共产党对执政党和参政党之间关系的理性认识对于党和国家制定科学合理的多党合作制度奠定了认识论基础。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文化,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文化为进一步完善新型政党制度中的政治协商制度提供了文化支撑。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首先是面向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文化。按照政治现代化理论,民主作为政治现代化的一个核心指标,主要是一种政体和决策模式。民主政体的有效运行需要得到优秀文化的浸润和支撑。“文化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灵魂,政治制度只有深深植根于本国政治文化沃土,才能不断发展、枝繁叶茂。”在党际关系领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文化的集中表现形式就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文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完善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落实机制,丰富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的制度化实践”。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文化逐渐深入广大中共党员和民主党派成员的观念之中,并指引和规范着他们在政治协商过程中的具体行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文化内嵌于新型政党制度的构建、发展和完善过程之中,引导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在治国理政过程中进行重大事项决策时,注意认真听取民主党派的意见和建议,通过丰富协商主体、拓展协商方式、完善协商程序等多种途径进一步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五、结语

新型政党制度是当前政党政治研究领域的一个研究热点,对新型政党制度的构成要素进行学理分析对进一步推进新型政党制度基础理论研究乃至构建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理论都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新型政党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制度类型,需要借鉴相关的制度理论对其予以规范性分析。以社会学制度主义理论为基础,从制度、价值和文化-认知三个维度对新型政党制度的构成要素进行理解,拓宽了目前学术界对新型政党制度的理论认知,将“新型政党制度”的解释从表层的正式制度要素扩展到中层的行动者的价值和最深层次的文化-认知层面,更为清晰地呈现出新型政党制度的内涵丰富性与多元包容性的一面。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要素、价值要素和文化-认知性要素之间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要素对价值要素和文化-认知性要素具有确认和保障功能,而价值要素与文化认知性要素对党内法规制度和国家法律又具有价值引导和文化支撑作用。文化-认知性要素通过历史的积淀,在一定的场域中内化为新型政党制度中执政党和各个参政党的政党价值观,这种政党价值观被执政党和各民主党派共同认可之后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渠道又外化为正式的制度规范。新型政党制度这三个构成要素的和谐共存与良性互动为新型政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不竭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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