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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希鹏、罗星:纪检监察学科的发展现状、学科建构与实现路径

来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2期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4-26 12:16:56  浏览:

摘 要:纪检监察学科,是关于纪检监察制度及其发展规律的系统知识体系,是党的纪律检查活动和国家监察活动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概括。推进纪检监察学科建设,是党长期执政条件下推进自我革命、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推动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和法治化的必然要求。纪检监察学的研究对象是纪检监察制度与纪检监察活动。纪检监察学有可能、也有必要作为法学门类下独立的一级学科进行建设。构建纪检监察学科体系应当以纪检监察制度为逻辑起点,以党和国家监督为基础范畴,以纪检监察权为核心范畴,以纪检监察理论为基础支撑,以纪检监察制度、纪检监察活动为体系范围。

关键词: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纪律检查;国家监察;纪检监察学科

作者简介:王希鹏,男,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党建教研部副研究员,法学博士;罗星,男,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党建教研部教师,法学博士。


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愈加重要。面对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加强纪检监察学科建设,关系到我们党探索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监督的有效路径,关系到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健全与完善,关系到纪检监察工作的规范化与法治化,是一项重大战略工程。


一、建立纪检监察学科的重大意义


(一)建立纪检监察学科,是党长期执政条件下推进自我革命的迫切要求

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重要制度保障。十九届四中全会将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部署,这既是现代国家政治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在破解一个“国家治理难题”,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下,如何进行自我监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我监督是世界性难题,是国家治理的“哥德巴赫猜想”。我们要通过行动回答“窑洞之问”,练就中国共产党人自我净化的“绝世武功”。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纪检监察机关是专责机关,处于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主干地位。根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规定,纪检监察“专司”监督职责,对全体党组织、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具有很高的监督地位、独立严密的组织体系、法定的职责权限,具有强烈的专业化、规范化、法治化要求。特别是,通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有机统一,把管党治党和治国理政贯通起来,推动党的制度优势和国家制度优势互促互进。

纪检监察机关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主干地位,进一步凸显了学科建设的重要性。通过建立纪检监察学科能够带动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下实现自我监督、自我净化的制度体系建设,推动整个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研究。在理论层面,构建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理论,将丰富的纪检监察实践上升为理论,形成中国特色的党和国家监督学;在实践层面,以科学的理论架构和研究范式,健全党和国家监督的体制机制,探索党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监督的有效路径,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提高反腐败工作科学化水平。

(二)建立纪检监察学科,是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内容

纪检监察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制度的简称。纪检监察工作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一种工作,更是一种制度。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讲到,“我要把制度理解为一种公开的规范体系。”具体来讲,纪检监察制度是党和国家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包括纪检监察活动的职责任务、组织体系、职权配置、职能活动及制度规范等在内的统一规定。纪检监察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它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基础性制度,是党和国家专门的监督制度,是中国特色的反腐败制度,是规范纪检监察活动的制度体系,是将马克思列宁主义党和国家监督理论同中国的建设实际相结合的结果,使我们党在执政兴国、治国理政方面形成了一整套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可以说,离开纪检监察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不完整的;没有纪检监察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不完整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举旗定向、谋篇布局,深化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为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强化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了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拓宽了人民监督权力的途径,使国家监督体系更加严肃、协同、高效。通过改革,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运行机理,极大地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因此,纪检监察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通过建立学科开展系统性的研究,将进一步丰富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规律性认识,对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具有重大意义。

(三)建立纪检监察学科,是推动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和法治化的应有之义

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推动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但一些地方纪检监察工作与规范化和法治化要求尚有一定差距。比如,有的纪检监察机关执行党中央、中央纪委的要求有偏差,出台政策随意;有的不知如何履行监督职责,把纪检监察监督混同于主责部门监督;有的执纪执法随意,尺度不一、自由裁量权过大;有的程序意识不强,不知程序、错用程序、规避程序,等等。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目前纪检监察专业化程度不够,缺少专门的学科支撑。纪检监察学科建设滞后已经成为制约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和法治化必须有专门的学科支撑。学科是关于研究对象全面、系统的科学知识,体现了当时人类认识的最高水平。“科学学科是以科学理论为核心材料和其它材料建构起来的具有系统化的知识体系,是比科学理论更广和更深的认识形式。”当前最迫切的是通过学科建构,打破学科壁垒,克服目前纪检监察研究上的分散性,调动科学的研究方法,将相关知识综合起来,形成一门新的学科、一种新的知识体系。通过纪检监察学科的力量,探究纪检监察制度的基本原理,把握纪检监察制度发展变化的规律性,构建科学的纪检监察知识体系,为纪检监察制度的发展完善提供理论支撑;汇聚更多研究资源,开展更加系统性的研究,进行更加科学的顶层规划和制度设计;对纪检监察的概念性质、职责定位、机构设置、权力配置、活动原则、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等一系列相关问题进行理性探讨和设计;对纪检监察改革中面临的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监察措施使用等重点疑难问题开展研究,实现纪检监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四)建立纪检监察学科,是提高纪检监察队伍专业化建设的现实要求

当前纪检监察干部普遍面临着能力恐慌、本领恐慌、知识恐慌。比如,如何正确适用纪律、法律两种规范;如何正确执行执纪、执法两种程序;监察机关如何严格按照刑事审判标准收集证据;如何实现监察性法律法规与国家行政性、司法性法律法规的衔接;如何推进执纪执法一体化进程,等等。

建立纪检监察学科,是实现纪检监察队伍专业化建设的重要渠道。通过学科使纪检监察干部掌握专业化的知识,通过专业化的教育,塑造纪检监察干部合理的知识结构,培养科学的思维方式,提高专业化本领。通过学科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理论素养,掌握正确理论的过程,也是加强理性思考、解决履职和执纪执法疑难问题、提高执纪执法能力的过程。通过学科编写专业化的纪检监察教材,保证知识传递和知识普及的有效性。通过学科推动高等院校培养专业人才,纪检监察成为学科后,能够在高等院校专业教学中传播纪检监察学知识,培养专业化的纪检监察后备力量,也有利于吸引大学和科研机构研究人员投身纪检监察理论和实务研究。更可贵的是,通过传播纪检监察知识和理念,传授正确的权力观、监督观,润物无声地带动社会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价值观,带动社会风气转变。


二、当前全国纪检监察学科发展现状


(一)学科点培育情况

越来越多的高校和科研院所重视纪检监察学科建设,依托本校的政治学、法学、马克思主义等优势学科进行学科培育,形成了“纪检监察学”“国家监察学”“廉政学”等各具特色的研究方向和研究领域。

1.在政治学科下培育纪检监察学科

一些高校在政治学一级学科下培育纪检监察学科。比如,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组织编写了《政治监督学》《廉政政策分析》等教材,在本科中设立“监察与监督”课程。2013年,经国务院学位办批准,中国政法大学将“纪检监察学”作为政治学下独立的二级学科进行招生,2020年研究生招生目录将其更名为“国家监察学”进行招生,下设国家监察理论、党纪检查、中国监察制度三个研究方向。吉林大学廉政研究与教育中心自2014年以来招收廉政方向博士研究生,自2018年招收廉政专项计划博士研究生。

2.在法学下培育纪检监察学科

一些高校在法学一级学科下培育纪检监察学科。比如,云南师范大学纪检监察学院,2013年开始招收法学专业纪检监察方向的函授本专科生和全日制本科生,2014年开始招收“纪检监察与反腐倡廉建设研究”方向的硕士研究生。湖南大学2019年博士招生目录把“腐败预防与惩治”作为法学的重要研究方向进行招生。中国政法大学2020年研究生招生目录中在“诉讼法学”专业增设“监察法学”招生方向。西南政法大学2020年研究生招生目录将“监察法学”作为法学独立二级学科进行招生。云南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在2020年研究生招生目录均将“监察法学”作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重要研究方向进行招生。

3.在马克思主义学科下培育纪检监察学科

一些高校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下培育纪检监察学科。比如,西安文理学院纪检监察学院专门设立了思想政治教育(纪检监察专业方向)本科专业。西北政法大学2020年研究生招生目录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学科下设立“廉政文化与廉政建设研究”方向。西安交通大学2020年研究生招生目录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下设立“党风廉政建设与廉洁教育研究”方向。

(二)学科基地建设情况

目前,全国高校、科研院所中设置的反腐败、廉政、监察方面的研究机构数量众多,形成了一定的学术研究力量。

1.独立的纪检监察教研机构

截止2019年底,全国成立了多家专门的纪检监察教学科研单位,在推进纪检监察学科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纪检监察学院于2010年成立,目前由杨晓渡同志担任学院院长,推动纪检监察学科建设,是中国纪检监察学院的重要职责。此外,多个省市建立了专门的纪检监察学院,比如,原中央纪委监察部杭州培训中心改为杭州纪检监察培训中心,山东省纪检监察干部培训学院于2018年成立,新疆纪检监察学院于2019年6月成立,四川攀枝花纪检监察学院于2018年11成立。

2.高校成立的纪检监察教研机构

多所高校依托学校优势资源,成立了专门的纪检监察教学研究机构,成为纪检监察教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重要阵地。比如,2012年,国防大学政治学院西安校区(原西安政治学院)建立了军队首个纪检监察学系,下设军队党的纪律检查教研室、军队行政监察教研室和军队反腐倡廉建设研究中心。2013年4月10日,由云南省纪委与云南师范大学合作共建的云南纪检监察学院正式挂牌成立;2017年,中国政法大学国家监察研究院成立;2018年4月,西南政法大学监察法学院成立;2019年6月,西北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成立;2019年11月,苏州大学国家监察研究院成立。

3.相关的反腐败、廉政研究机构

2000年以来,我国高校廉政研究机构开始出现,截止2019年底,全国高校、科研院所中设立了专门廉政研究机构的大学有100余所,专职廉政研究人员近千人。比如,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成立了廉政建设教研室,编制6名。中国社会科学院成立了中国廉政研究中心(2009年),2017年1月,廉政学作为特殊学科纳入中国社会科学院“登峰战略”。北京大学分别在政府管理学院和法学院设立廉政建设研究中心(2000年)和廉洁社会研究中心(2007年)。清华大学在公共管理学院设立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2000年)。中国人民大学在公共管理学院设立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2008年)。西安交通大学设立廉政研究所(2015年)。上海交通大学成立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2015年)。深圳大学成立廉政研究院(2019年)。

(三)学术研究成果情况

近些年,纪检监察类的基础教材、学术专著、专项课题、理论文章较为丰富,为纪检监察学科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在专业刊物方面,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主办了《中国纪检监察报》和《中国纪检监察》杂志,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了《廉政学研究》,南通大学主办了《廉政文化研究》,四川日报报业集团主办了《廉政瞭望》,《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设置了“廉政论坛”栏目。

在教材建设方面,马怀德主编的《监察法学》,李晓明主编的《国家监察学原理》,秦前红主编的《监察法学教程》,王希鹏主编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工作概论》等多部专著教材相继出版。

此外,近年来,国家社科基金加大对纪检监察、廉政研究的扶持力度,从2016-2019年以“纪律检查”“监察”“腐败”“廉政”为关键词检索,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立项高达102项(表1)。2016年国家社科项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工作基础理论与学科建设研究”立项,2019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招标中,“中国特色国家监察学学科体系建设研究”立项。


(四)纪检监察学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均认识到纪检监察学科建设的重要性,但从总体上看纪检监察学科建设相对缓慢,有以下原因:第一,缺少强有力的引导和统一的规划。2009年中央纪委颁布的《2009―2013年全国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就明确提出“加强纪检监察学科体系建设”,但之后教育主管部门缺少统一的规划和部署,多是高校和科研院所进行的自主探索。第二,理论研究滞后。学术界对纪检监察制度的研究整体比较零散,理论阐述、理论总结和理论创新均不够。特别的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工作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实践成果极为丰富,但理论研究严重滞后于实践发展,有的理论研究与现实脱节严重。第三,认识不够统一。有的学者认为纪检监察工作的政策性、业务性强,是一项业务工作,不需要学科支撑,这导致对纪检监察制度的规律性研究不足,没有形成纪检监察领域特有的专业术语、“话语体系”和知识结构。第四,研究不够聚焦。由于缺少有效的引导,目前学界从“廉政学”“纪检监察学”“国家监察学”“监察法学”等多维视角推进纪检监察学科研究,有的将“纪检”与“监察”割裂开来进行学科构建,导致方向不对、力量分散,没有形成研究合力。第五,对纪检监察学科的基本问题没有达成共识。学界对纪检监察学科的学科性质、研究对象、学科体系等问题缺乏研究。特别对纪检监察学科归属意见不统一,在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上,将其放置在政治学科、法学学科、党建学科、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等多个不同学科,学科壁垒森严,没有形成集合效应。


三、纪检监察学的研究对象和学科体系


(一)纪检监察学的研究对象

对象是学科的基础。具有独立的研究对象,是纪检监察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纪检监察学区别于其他学科的主要依据。纪检监察要成为一门学科,必须回答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纪检监察学科的研究对象是什么?有学者主张,纪检监察学的对象应包括“纪检监察工作”“纪检监察规律”“纪检监察理论”“纪检监察机关”等。我们逐一进行辨析。“纪检监察工作”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为,基本上与“纪检监察活动”同义;“纪检监察规律”是反映纪检监察制度产生、发展和运行的规律,它应当是纪检监察学研究所探求的目的和结果,而不是纪检监察学的直接研究对象;“纪检监察理论”是关于纪检监察制度的知识系统,是对纪检监察制度认识成果的理性化,也包含于“纪检监察制度”之中。“纪检监察机关”是纪检监察制度的具体组织载体,也包含于“纪检监察制度”之中。从学科建设角度看,纪检监察学研究对象的界定应遵循概括性原则,在内涵或外延上,相互交叉或互为包含的概念不能并列为研究对象,更不能把与纪检监察学具有同等抽象程度的概念列为研究对象。因此,“纪检监察规律”“纪检监察理论”“纪检监察机关”等不宜作为纪检监察学的研究对象。

综合分析,纪检监察学的研究对象就是纪检监察制度与纪检监察活动,即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制度及其活动。纪检监察制度是纪检监察学的静态研究对象,主要是对制度的解释和诠释,纪检监察活动则是纪检监察学的动态研究对象。纪检监察活动虽然以纪检监察制度为基础,但又不仅限于或完全依附于纪检监察制度,比如,为实现纪检监察制度所规定的目的所采取的各种措施、方法和途径,都是纪检监察活动的重要内容。纪检监察学不仅以纪检监察制度为研究对象,对纪检监察制度进行相对静态的分析研究,同时以纪检监察活动为研究对象,对动态的纪检监察活动进行分析和研究,以发现和揭示纪检监察制度和纪检监察活动产生、发展、变化的规律。这里要强调的是,“纪检监察制度”是指纪检监察领域的一整套规则、关系和模式,而不仅仅是纪检监察领域的法规制度,否则将会人为地压缩纪检监察学研究对象的空间。

第二个问题,纪检监察研究对象是否具有独立研究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毛泽东同志讲,“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研究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要成为一门科学,首先要求这个研究对象是相对明确和完整的,具有一定的研究意义,而且是其他学科研究尚未包括的。如果这个对象已经被其他学科确定为研究对象,那么对这个研究对象就没有必要再设立一个学科进行研究。那么,“纪检监察制度”是否必须由“纪检监察学”这门科学来研究呢?答案是肯定的。纪检监察作为一种以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为主要职能、以维护党的全面领导为主要目的的活动,目前尚没有任何一个学科将党和国家监督制度、纪检监察制度作为自己的独立研究对象。纪检监察学具有纪检监察制度和纪检监察活动这一其他任何学科都无法替代的独特的研究对象,因此纪检监察学应当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给纪检监察学下一个定义。纪检监察学科,是关于纪检监察制度及其发展规律的系统知识体系,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活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活动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概括。纪检监察学的研究对象是纪检监察制度与纪检监察活动。

(二)纪检监察学的学科归属

鉴于纪检监察制度的重要地位,纪检监察学应当成为法学门类下独立的一级学科。根据2018年发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现今我国学科门类共设置了13个学科门类、111个一级学科。纪检监察学有可能、也有必要作为法学门类下独立的一级学科进行建设。

第一,这是由纪检监察权的属性决定的。在我国“议行合一”的宪法架构下,监察权是与行政权、司法权相平行的国家权力,监察权与行政权、司法权的职责性质存在本质上的区别。这就意味着,通过行政管理类学科或司法类学科来研究国家监察制度,是不可行的。把纪检监察学科放在“法学”“政治学”“公共管理学”等一级学科内,都是不合适的,都与监察权的性质不相符。最可行的办法就是参照“公安学”的成功经验,在法学门类下设纪检监察一级学科。

第二,这是由纪检监察制度的内容决定的。“为学科构建体系,从某种意义说,意味着要使直观认识上升到理念,要把经验知识凝炼为范式,要使理论思想升华到新的更高境界。”从纪检监察活动具体内容来看,其职责包括了监督、执行党的纪律、调查职务违法、调查职务犯罪等内容,不管是法学学科、政治学科、党史党建学科等都仅仅涉及纪检监察制度的某一部分内容,而非整体和全部,只有纪检监察学这门学科才能对纪检监察制度进行整体系统性的研究。成熟的纪检监察学应当是关于纪检监察制度完整而系统、具有内在联系的知识体系,具有比各种理论、学说更加广泛和更深入的认识形式,能够成为继续认识纪检监察制度及其内在规律的工具,为纪检监察活动提供理论支撑、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第三,这是由我国的学科分类所决定的。学科门类是对具有一定关联学科的归类。从学理上说,纪检监察是党和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纪检监察机关既是监督机关,也是执纪执法机关,它以纪和法为“尺子”,具有“依法治理”的属性,放在法学学科门类内是可行的。那么纪检监察学能否成为独立的一级学科呢?一级学科是具有共同理论基础或研究领域相对一致的学科集合。2009年教育部发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一级学科须符合4个条件,包括“具有确定的研究对象,形成了相对独立、自成体系的理论、知识基础和研究方法;一般应有若干可归属的二级学科;已得到学术界的普遍认同;社会对该学科人才有较稳定和一定规模的需求。”对照这些要求,纪检监察学已经具有了独立的研究对象,目前全国有70-80万的纪检监察干部,是全国公职人员数量仅次于人民警察的第二大队伍,对该学科人才也有较稳定和一定规模的需求。但是要“形成相对独立、自成体系的理论、知识基础”和“有一定数量的学位授予单位已开展了较长时间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方面,还需要一个过程,需要全国纪检监察方面的专家学者去推进这项工作,当然这只是时间问题。

基于此,笔者建议,目前可先将纪检监察学科作为“政治学”或“马克思主义理论”下的二级学科进行建设,待条件成熟后,上升为法学门类下独立的一级学科。

(三)纪检监察学的学科体系

有无科学的学科体系是一个学科发展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所谓学科体系,就是指由学科内部不同层次、相互联系的若干分支学科所构成的有机整体。纪检监察学作为一个学科群,也是由横向展开的各个不同类别的分支学科和纵向展开的不同等级、层次的分支学科科学配置而成的。构建纪检监察学科必须将其内部不同层次、相互关联的若干组成部分,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进行优化集成,这个优化集成的过程就是对学科体系进行构成分析和梳理。

构建纪检监察学科体系应当以纪检监察制度为逻辑起点,以党和国家监督为基础范畴,以纪检监察权为核心范畴,以纪检监察理论为基础支撑,以纪检监察制度、纪检监察活动为体系范围。具体来讲,应当包括以下层次。一是以廉政学、监督学为研究对象,包括研究国家廉政活动、廉政制度建设的廉政学,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制度、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监督学等。二是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各类监督主体为研究对象,包括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三是纪检监察制度的各项业务工作为研究对象,包括党风政风监督工作、监督检查工作、审查调查工作、审理工作、巡视巡察工作、反腐败工作等。四是以国外监督制度为研究对象,即研究各国监督制度和反腐败制度并从中探寻共同规律和独有特色的比较监督学。当然,纪检监察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应当是一个开放的体系而不是封闭的体系。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刚刚开始,在现阶段不宜追求学科体系的统一化和定型化,应当鼓励在学科发展过程中百家争鸣,逐步达成共识。


四、纪检监察学科的建设路径


(一)加强对纪检监察学科建设的组织领导

推进纪检监察学科建设,必须进行强有力的引导和统一的规划。要把纪检监察学科建设纳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以及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总体布局之中,统筹安排,整体部署。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加强对纪检监察学科建设的领导和支持,推动制定纪检监察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发挥纪检监察学科建设的带头作用,加强对全国纪检监察教育培训、人才培养、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的指导。在教育部指导下,成立全国纪检监察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加强对纪检监察专业的教学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等工作。纪检监察学科具有鲜明的意识形态属性,必须加强学术引导和管理,必须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二)加强纪检监察学科基础理论研究

纪检监察理论体系是纪检监察学科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纪检监察学科得以成立的基础。就纪检监察理论体系的构成而言,它既应当包括对整体纪检监察制度和纪检监察活动概括抽象出来的基础原理和基本理论,也应当包括对具体纪检监察制度和各类纪检监察活动抽象概括出来的分支学科的理论。就整体性的纪检监察理论体系而言,它应当包括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制度、纪检监察制度的基本原理、纪检监察制度的理论渊源、纪检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纪检监察活动的职责性质、纪检监察活动的组织体系、纪检监察活动的运行机制、纪检监察活动的制度规范、纪检监察活动的监督管理等。而就某一分支学科而言,它也应当具有自己的理论体系。比如就监督检查工作而言,它应当包括监督检查的主体、对象、内容、方式、功能、根本属性、基本原则等。这样才能构建起整体周密科学、分支自成体系的纪检监察学理论体系,共同构成纪检监察理论大厦的整体。

强化纪检监察学科基础要素研究。明确界定纪检监察学科的内涵、外延,科学划清学科界限,明确本学科下一层次学科分化设置的规范方案。将纪检监察的相关概念、范畴、定律和原理系统化,形成纪律检查领域特有的专业术语、“话语体系”和知识结构,努力形成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纪检监察学术话语体系。

此外,要对纪检监察学科古代文献和现代文献资料进行全面系统的收集、整理,建设纪检监察学科文献数据库,并用现代技术和方法加以分析研究。

(三)推动纪检监察学位学历教育

通过有效的资金和政策支持,推动一部分在纪检监察方面基础良好、示范作用突出的高等学校率先设立纪检监察方向的重点学科,开展该学科的硕士、博士教育。逐步在部分研究基础好、辐射效应强的高校开展纪检监察方向的公共管理硕士(MPA)、工商管理硕士(MBA)和法律硕士(J.M)等专业学位教育。根据纪检监察领域对人才的需求特点,在深入研究和实践检验的基础上,制定纪检监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包括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核心教材、教学案例、学制等。

(四)加大教材和教师建设力度

目前纪检监察领域尚无专业的教材,各种纪检监察知识没有经过“归类整理”,一定程度上导致纪检监察干部职业“进入感”略显迟缓,有的地方仅仅依靠手工作坊式的“传帮带”传授纪检监察知识,严重制约了纪检监察工作的专业化。为了满足当前纪检监察学院和普通高等院校培养专业化纪检监察人才队伍的迫切需要,特别是为满足国家监察官法出台后初任监察官培训、晋升高级监察官资格培训需要,当务之急是要尽快组织力量编写一系列纪检监察核心教材。核心教材总体上可分为理论类和业务类两大类。理论类教材包括《纪检监察学》《党内监督学》《国家监察学》《纪检监察历史》《比较监督学》《廉政学》等。业务类教材包括《监督检查学》《审查调查学》《纪律处分学》《政务处分学》《巡视巡察学》《反腐败学》等。此外,应尽快制定实施全国纪检监察学科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特别是依托重大研究项目、重点建设学科、重点研究基地,大力培养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着力培养中青年学术后备力量,培育一批高水平创新团队和具有重要影响的廉政专业化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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