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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和报告

来源:《人民日报》2020年12月24日第2版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2-25 10:08:30  浏览:
     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提请审议

  规范案件办理机制
   本报记者  金  歆

      12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的议案。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宁就草案作了说明。

  关于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必要性,李宁介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中央政法单位发布了依法办理恶势力、“套路贷”刑事案件的规定等10个法律政策文件。从总体上看,我国现有反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制度虽具备一定规模,但仍比较分散、未成体系,部分文件效力位阶低,防范、治理和保障等相关法律规定比较缺乏,有必要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有组织犯罪法。

  草案共10章83条,主要规定了五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将党中央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写入总则。草案规定了有组织犯罪概念,将有组织犯罪限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黑社会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具体犯罪。

  其次,突出防治要求和责任。明确了承担预防和治理工作的主体及其职责;规定了一般预防措施与特殊预防措施;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明确了具有防范义务的责任主体未尽职责时应承担的责任,明确单位和个人报案、控告、举报和救济的权利。

  再次,规范情报线索处置、案件办理机制。确立了线索统一归口管理模式;充分体现了从严打击有组织犯罪的要求,规定了软暴力手段认定、侦查措施授权、证据综合运用、特殊组织成员处理、财产刑适用等内容;规定了国际合作中的合作原则、合作部门及合作中取得证据材料的效力问题。

  再者,固化“打财断血”“打伞破网”经验做法。规定了涉案财产调查相关制度,在侦查起诉阶段,应当全面调查涉案财产状况,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协助配合;规定了对涉案财产的处理措施;规定了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查处。

  最后,明确相关保障制度。规定了组织保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专门机构;规定了制度保障,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和报案人、控告、举报人的特殊保护制度;规定了物质保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将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进入二审
  突出党对乡村振兴工作的领导
   本报记者  金  歆

      12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李飞作的关于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李飞说,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专家、社会公众建议,在本法的立法宗旨中更加充分地体现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目标任务。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草案相关规定修改为: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制定本法。

  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建议进一步突出党对乡村振兴工作的领导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遵循的原则。因此,二审稿规定: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

  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专家建议增加节约粮食、反对粮食浪费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增加规定:国家完善粮食加工、储存、运输标准,推动节粮减损,提高粮食加工出品率和利用率,防止和减少粮食浪费。

  另外,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专家建议增加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建立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机制的内容。对此,二审稿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能力,持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健全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优化海上交通条件 完善海上搜救机制
   本报记者  金  歆

  为适应海运事业发展和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国务院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的议案。12月22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作了说明。

  为优化海上交通条件,提高安全保障水平,草案规定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划定、调整并及时公布船舶定线区等海上交通功能区域;明确国家建立完善船舶定位、导航等海上交通支持服务系统。同时,草案还明确了航标建设、维护、保养的行为规范和责任主体。

  草案完善了海上搜救机制,健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明确海上遇险人员依法享有获得生命救助的权利,规定生命救助优先于环境和财产救助的基本原则;规定建立海上搜救协调机制,加强海上搜救力量建设,设立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工作,建立定期演练和日常培训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海上搜救工作;规定险情发生后遇险、救援、指挥各方的行为规范,保障搜救行动有序开展。

  除此之外,为了强化船舶、船员管理,规范海上交通行为,草案还规定船舶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文书及国籍证书;船员应当经过相应专业教育、培训,持有合格有效证书,按照制度规程操纵和管理船舶;要求有关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建立、运行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及保安制度,取得海事劳工证书;明确船舶航行、停泊、作业需要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规定船舶载运乘客、危险货物以及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安全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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