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叶中(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梦森(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来源】《法学杂志》2022年第6期“特稿”【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党内法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研究”(项目编号:19BDJ022)和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国家全法治建设研究”(项目编号:16JZA01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内容提要:中国共产党党性是中国共产党固有的根本属性,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最本质的特征,其集中表现为党的人民性、先进性和纯洁性。党内法规制度是始终保持党的人民性、先进性、纯洁性的重要保障,因而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中国共产党党性的必然要求。从理论建构角度看,中国共产党党性是党内法规制度理论体系构建的基础。党性作为党内法规制度理论体系建构的逻辑起点,对党内法规基础理论具有引领作用,对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具有形塑作用,对党内法规动态运行具有主导作用。从实践运行角度看,中国共产党党性是贯穿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主线。党性作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之“纲”,不仅为党内法规制定提供方向引领,而且为党内法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关键词:党性;党内法规;政治性;党的建设
目次
一、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中国共产党党性的必然要求
二、中国共产党党性是党内法规制度理论体系构建的基础
三、中国共产党党性是贯穿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主线
四、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党性原则,关键是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哪些事该这样做、哪些事该那样做,都要规定得明明白白。”[1]这一论断不仅直接阐明了中国共产党党性与党内法规制度的关系,而且深刻揭示了中国共产党党性的制度意义及其定位。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目的在于确保党的性质宗笔旨不变色、不变质,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进而使党能长期执政、国家能长治久安。因此可以说,中国共产党党性是党内法规制度的灵魂。
一、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中国共产党党性的必然要求
我国理论界关于“中国共产党党性是什么”的研究成果繁多,诸如认为中国共产党党性集中表现为政治性、阶级性、人民性、先进性、纯洁性、纪律性、自觉性、实践性、服务性、学习性、时代性等。概括来说,既有对中国共产党党性的单向性论述,即认为中国共产党党性集中表现为阶级性或人民性等;又有系统性论述,即认为诸多属性可分类排列组合为不同层次的系统。这些论述对于理解中国共产党党性都具有借鉴意义,但也存在值得商榷之处。如单向性论述没有揭示中国共产党党性各要素之间的关联性;系统性论述则在于面面俱到,未能突出中国共产党党性的核心内涵。同时,党的政治性、阶级性、服务性在本质上可以通过党的人民性表现出来,党的纪律性、规约性、自觉性、实践性、学习性则是为了更好服务于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我们认为,中国共产党党性集中表现为党的人民性、先进性和纯洁性。
同时,在中国共产党党性和人民性的关系问题上,当前理论界的通说认为,党性和人民性是相统一、相一致的,[2]即“党性人民性统一论”。尽管这一通说揭示了党性和人民性相互关系的本质,但由于这种本质层面的表达未能通过实然层面的表现予以进一步阐明,因而极易导致其他不当认识。从辩证统一的角度来说,党性和人民性的关系应该是,坚持党性就是坚持人民性,坚持人民性就要坚持党性;没有脱离人民性的党性,也没有脱离党性的人民性。因此,无论是认为人民性大于党性,还是党性大于人民性等等说法,既在理论上是错误的,不符合“党性人民性统一论”的要求,也在实践中是有害的。因为这些说法实际上都存在通过割裂、对立党性和人民性之间的紧密联系,导致党群对立,以致于产生否定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结果。因此,为深入准确理解中国共产党党性的内涵,我们认为,必须强调人民群众作为党的根基、血脉和力量源泉的根本地位,驳斥将党性和人民性割裂开来、对立起来的错误观点,在坚持“党性人民性统一论”的基础上,明确中国共产党党性首先集中表现为人民性。
概而言之,中国共产党党性是中国共产党固有的根本属性,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最本质的特征,其集中表现为党的人民性、先进性和纯洁性。其中党的人民性是党性的根本价值取向,[3]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是党性的本质特征。从中国共产党百年历史的角度看,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历程中,党的人民性、先进性和纯洁性对党和人民的事业至关重要。凡是党的人民性、先进性和纯洁性得到切实践行,党和人民的事业就蓬勃发展;凡是党的人民性、先进性和纯洁性未能有效落实,党的执政根基就受到冲击,党和人民的事业就受到破坏。而在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党性原则,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从而领导人民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过程中,党内法规制度始终发挥着根本保障作用。
(一)中国共产党为始终保持人民性,必须坚守来自人民、根自人民,而党内法规制度则是党执政为民的重要保障
坚持执政为民是党的人民性的必然要求。人民作为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也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和管党治党的根基。中国共产党自建党以来,始终坚持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致力于实现人民愿望、满足人民需要、维护人民利益,并带领人民攻坚克难、不断前进,取得一个又一个胜利。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4]而这与因资本利益聚集而成并被资本特权所控制的西方资产阶级政党形成鲜明对比。因为西方资产阶级政党在“专政以前是依靠人民意志而存在的,现在它却必须违背人民意志而使自己巩固起来”。[5]这意味着资产阶级政党在本质上只是为资本服务,而不可能服务广大人民。与之相反,中国共产党则秉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理念,始终坚持执政为民。
党内法规制度是永葆党的人民性的重要制度保障。“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最鲜明的品格,人民立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立场。”[6]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所制定的党内法规必然也必须彰显鲜明的人民性要求。例如,“群众路线”这一表述最早出现在党的八大党章,随着党建实践的不断丰富,在党的十九大通过的党章中其被进一步表述为:“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这不仅是对党的人民性的进一步细化,而且直接表明党内法规为党的人民性提供制度保障。只有真正落实“坚守人民立场、以人民为中心”的党内法规制度,才能不断巩固我们党的人民根基、赓续我们党的人民血脉、彰显我们党的人民力量,始终保证党与人民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从而切实维护党的领导核心地位。
(二)中国共产党为始终保持先进性,必须勇挑重担、勇往直前,而党内法规制度则是党勇挑重担、勇往直前的重要保障
勇挑重担、勇往直前是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回顾马克思主义政党发展史可见,其中既有一些政党依靠自身先进性及其形成的强大凝聚力而不断取得革命、建设成功的经验,也有不少政党因丧失自身先进性而失去民心,进而导致亡党亡国的惨痛教训。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始终得到人民拥护,并成为执政党、领导党的直接动因就是党的先进性。从这个意义而言,党的先进性,不仅是党执政和领导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党自身的生存之本。党的先进性至少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坚持以科学理论为指导。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并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践相结合,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而以之指导中国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其二,具有先锋队属性。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先锋队。虽然在不同历史阶段,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会根据不同的具体历史条件进行调整,但始终保持先锋队属性则一以贯之。其三,具有严密的组织纪律性。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自建党以来就坚守严密的组织纪律性,以民主集中制作为根本组织原则,强调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党内法规制度是永葆党的先进性的重要制度保障。为永葆党的先进性,我们党不仅始终强调思想教育引导和严格管理监督,而且高度重视通过健全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管党治党。因为党内法规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既能保障我们党始终引领时代潮流,又能保障我们党始终对人民具有引领力。一方面,党内法规制度保障我们党永立时代潮头。以史为鉴,从“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到“没有共产党,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再到“没有共产党,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些伟大事业的完成和推进都与党内法规制度的保障作用直接相关。因此,只有继续充分发挥党内法规制度在形式上的稳定性和内容上的严格性、灵活性、时代性,才能永葆党永远立于时代潮头,不断与时俱进,进而从容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另一方面,党内法规制度确保我们党始终成为人民的主心骨。始终保持先进性是我们党始终作为坚强领导核心和全国人民主心骨的根本前提。[7]为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党内法规制度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设定了比国家法律更严格的思想要求和行为规范。既要求各级党组织必须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发挥强大的组织领导力、向心力,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也要求广大共产党员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的先进性以及为党的事业而奋斗的拼搏精神等,从而在人民群众中发挥先锋模范应有的引领作用。
(三)中国共产党为始终保持纯洁性,必须勇于刀刃向内、刮骨疗毒,而党内法规制度则是党刀刃向内、刮骨疗毒的重要保障
勇于刀刃向内、勇于刮骨疗毒是保持党的纯洁性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什么时候党的纯洁性保持得好,党就更加坚强有力,党的事业就能健康发展;什么时候党的纯洁性受到影响和削弱,党的战斗力就会下降,党的事业就会遭受损失。”[8]这一重要论断不仅从正反两方面阐明党的纯洁性与党的事业之间的辩证关系,而且深刻揭示了党的纯洁性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本质属性的重要价值。一般而言,党的纯洁性是指“全党及其党员干部要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理想信念、性质与宗旨,坚持党的组织原则与组织纪律,维护党的团结与统一,坚决反对腐败与不正之风,永葆共产党的政治本色与行为底线”,[9]其集中表现为党的思想纯洁、组织纯洁、作风纯洁。[10]党的思想纯洁主要指全党同志必须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的理论创新成果作为指导思想;党的组织纯洁主要指各级党组织和全党同志必须坚决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的作风纯洁主要指各级党组织和全党同志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等优良作风。当前,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党面临的“四大考验”更加突出、“四大危险”更加凸显。为使我们党在实现伟大梦想过程中经受住各种考验,顺利化解各种危险,必须永葆党的纯洁性,勇于自我革命,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以刀刃向内、壮士断腕的决心和勇气,破除党内消极腐败等各种难题,营造风清气正的党内政治生态,从而巩固党的执政根基。
党内法规制度是永葆党的纯洁性的重要制度保障。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强调“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党内法规制度作为党内制度中居于脊梁地位、发挥中坚作用的规章制度,对永葆党的纯洁性,防止党的纯洁性建设流于形式具有关键作用。与以往通过“整党整风”来保持党的纯洁性方式有所不同,通过制度来保障党的纯洁性可以有效避免运动式“整党整风”的不足,可借助制度的长效性特点将“保持”党的纯洁性提升到“永葆”党的纯洁性的高度。党内法规制度对党的纯洁性的作用,主要表现为通过党内法规的文本内容,为永葆党的纯洁性提供明确的规范指引和制度保障。例如,作为党内根本大法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在总纲和章节中都对有关党的纯洁性的内容进行了根本性规定;《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全党廉洁自律工作进行了基本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的纪律进行了具体规定,从把牢纪律底线层面确保党的纯洁性不被侵蚀,为推进正风肃纪工作提供了坚实制度保障等等。因此,要充分发挥党内法规制度在建构保障党的纯洁性长效机制中的关键作用,以永葆党的纯洁性。
二、中国共产党党性是党内法规制度理论体系构建的基础
实践是理论之源,理论指导实践。“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内含着鲜明立场、严密逻辑、科学方法、复杂机理,一时一刻也离不开科学的理论指引。”[11]由于各种原因,当前学界的研究存在着党内法规理论滞后于实践发展,并且无法很好地指引实践的阶段性现象。[12]因此只有找准建构党内法规制度理论体系的基点,才能更好地指引党内法规制度发展。正是由于“党性与党规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党性是实质,法规是表现。前者是后者的方向,后者是前者的保证。”[13]所以我们认为,建构党内法规制度理论体系应以党性为基础。
(一)中国共产党党性是党内法规制度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
逻辑起点是研究对象中最简单、最一般的本质规定,[14]是对研究对象最基本问题最简化、抽象、关键的回答。[15]对任何理论而言,其生成和发展都必然建基于一个逻辑起点,而且逻辑起点是理论体系成熟与否的关键标志之一。所以只有首先准确界定党内法规制度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才能把握住党内法规制度理论体系的“纲”。鉴于党性符合上述逻辑起点的概念要求,即党性是对作为党内法规制度理论研究中最基本、最基础问题的党内法规本质的应然性表达,因而党性是党内法规制度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
首先,党内法规的本质是党内法规制度理论研究中最基本、最基础的问题。党内法规理论研究是指从宏观、整体角度,对党内法规普遍性问题进行研究,旨在揭示党内法规现象背后的本质、原理和规律,反映党内法规现象的内在理念、根本价值。[16]党内法规作为党内法规制度理论研究的主要对象,其本质问题必然是党内法规的基本理论问题。同时,从逻辑角度看,党内法规的本质问题是回答党内法规其他基本理论问题的逻辑前提。除党内法规的本质问题外,党内法规的基本理论问题还包括党内法规的基本范畴、效力、价值、作用以及其与国家法律的关系等。在这些基本理论问题中,党内法规的本质问题从根本上影响着对其他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解。例如,党内法规基本范畴作为整个党内法规理论体系的支柱,首先需要明晰党内法规是什么的问题。[17]倘若脱离党内法规的本质问题,直接对党内法规其他基本理论问题展开探讨,那么其结果必然不能契合党内法规的内在理念和精神实质。因此,党内法规的本质问题“是党内法规学最基础的问题,党内法规的整个体系和党内法规学的整个体系都奠基其上。”[18]也就是说,探究党内法规基本理论问题首先需要深入分析党内法规的本质。
其次,党性是党内法规本质的集中体现。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具有统一意志和统一行动的组织。这种统一意志和统一行动,既是过去我们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取得胜利的关键,也是未来我们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应对国内外风险挑战、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的制胜法宝。党内法规作为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制度规范,其目的在于巩固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本质上则是中国共产党统一意志的体现,[19]并按照党的统一意志对全体党员的思想、行为以及各级各类党组织的职权、职责进行规范和调整。而党性“是党员的思想、行为以及党的各项工作和活动中所体现出来的党的意志和主张”。[20]例如,党中央发布的《关于增强党性的决定》强调,党性就是全党党员和党的各个组成部分的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和统一纪律。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党性和党的统一意志是密不可分的整体。党性是党的统一意志的集中表现,增强党性的过程就是不断彰显和落实党的统一意志的过程。正是在这一认识基础上,有学者认为,党性决定着党内法规的内容,[21]要以党性要求立规矩来保证党内法规与党性的全面对接,[22]并且只有具备党性要求的党内法规才能够成为党内法规。[23]
(二)以党性为逻辑起点建构党内法规制度理论体系
逻辑起点不仅是理论体系的基点,更是理论建构和理论发展全过程的主旨和主题。根据马工程教材《党内法规学》的观点,党内法规制度理论体系应由党内法规基础理论、静态的党内法规制度以及动态的党内法规运行三个部分组成。[24]因此,这里主要从党内法规基础理论、静态的党内法规制度以及动态的党内法规运行三个方面探讨党性在党内法规理论体系中的建构作用。
首先,党性对党内法规基础理论具有引领作用。当前学界虽然已开始重视对党内法规基础理论的研究,但缺乏从党内法规制度特质、实践本身出发提炼属于党内法规自身的基础理论,而大多是从法学等学科视角出发,将既有学科理论嵌入党内法规基础理论之中,因而存在较为严重的理论移植色彩。对此,有学者指出,应当“注意区分党内法规学的基础理论与国法学的基础理论之间的差异”。[25]当然,任何一种基础理论在建构初期都难免会通过借鉴相近学科的成熟理论,以发展自身的基础理论。党内法规基础理论的建构亦然。然而,在建构党内法规基础理论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党内法规基础理论中鲜明的党性特质。所谓党内法规的党性特质,就是指党的人民性、先进性和纯洁性要求全面融入党内法规,并借由党内法规制度而外现的特质。例如,党内法规效力是由“确立行为准则的规范力、激发自觉守规的引领力、组织保证转化的执行力”[26]三种效力有机整合而成,其内部结构、作用过程显然不同于法律效力。这种差异性就深刻体现了党内法规的党性特质。如,因为党的先进性,党内法规的价值取向表现为“以党员义务为优先,兼顾党员权利”。[27]这显然不同于国家法律权利保障优先的价值取向。这种差异性归根到底决定于党内法规的党性特质。又如,党内法规鲜明的党性特质决定了其话语体系具有较强的党建风格。[28]等等。因此,建构党内法规基础理论必须着重关注其独特的党性特质。不仅要在建构过程中充分尊重党内法规的党性特质,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对党内法规基础理论的跨学科研究,还要充分运用党内法规的党性特质阐释具体的党内法规基础理论问题,从党性角度对党内法规的概念、本质、属性、定位、价值等基础理论进行深入阐释,进而推进党内法规基础理论的研究。
其次,党性对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具有形塑作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概括为“1+4”,即在党章之下,分为党的组织法规、党的领导法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四大板块。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使立法有了核心的价值灵魂,为形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了价值引领。[29]与之相对应,党性作为贯通党内法规制度之体、支撑党内法规制度之驱的价值理念,[30]同样形塑着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价值取向,并有力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建构与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之所以彰显党性价值,是因为党内法规首先姓“党”。由于党性是中国共产党固有的根本属性,是党的统一意志的集中体现,其与党内法规是本质与形式的关系。这决定着党性作为中国共产党坚持和追求的政治价值,必然贯穿于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制度规范体系之中。[31]因此,党性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注入鲜明价值取向。一方面,党性是党章核心内容的集中体现。其中,党章总纲侧重阐明党性的内涵,包括明确党的性质、目标、宗旨、指导思想、基本理论等内容,并深入阐释实现党的奋斗目标的过程,集中体现党的政治主张;在此基础上,党章条文侧重以党性要求为依据,将其转化为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具体职责任务。另一方面,其他党内法规以党章为依据,从不同层面、不同领域具体体现党性价值,将党性价值转化为其他党内法规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
最后,党性对党内法规动态运行具有主导作用。所谓动态的党内法规运行是指党内法规从制定走向实施的动态过程,[32]包括立规、执规、守规、督规等环节。[33]党内法规运行的根本目的在于将党的统一意志转化为全党的行动。鉴于“党性决定党组织和党员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34]因而在整个转化过程中,需要牢牢把握党性在其中具有的基础性作用。例如,在立规环节,党内法规的内容是党的统一意志,而党性是党的统一意志的价值取向。从这个意义上说,党内法规的内容必须符合党性要求。在实施环节,党内法规的执行和遵守与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紧密相关。也正因如此,“每部党内法规出台后的落实都强调以增党性正党风为抓手”。[35]在督规环节,由于党内法规制定、执行、遵守等环节都主要置于“党既是监督的主体,也是监督的客体”[36]的党内监督框架下,因而决定了党内监督的落实,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监督主、客体的高度自觉性、政治坚定性。也就是说,要以党性修养为载体强化党内监督的自觉性和有效性。因此,必须将党性充分融入党内法规的运行之中,以推动党内法规由静态制度规范转化为全党的具体行动,实现党内法规的治理实效。这也就是说,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党性对党内法规内容的决定作用,在立规环节将党性要求全面融入党内法规规范;另一方面,要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对增强党员干部党性修养的促进作用,使党员的党性修养与党内法规融入的党性要求相匹配,从而高效实现党规之治。
三、中国共产党党性是贯穿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主线
从动态角度而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由党内法规制定和实施构成。党性作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主线,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之“纲”,纲立则文顺、纲举则目张。
(一)党性为党内法规制定提供方向引领
党内法规制定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起始环节,是具有党内法规制定权的主体开展的与制定党内法规紧密相关的活动。[37]建设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必须充分发挥党性对立规的引领和推进作用。
首先,党性为党内法规制定提供政治方向引领。“任何法律都包含着一定的价值精神,都是立法者依循一定的价值体系创制法律规范的结果。”[38]建立什么样的党内法规制度和制定什么样的党内法规规范,都离不开特定党内法规价值的指引。而党内法规价值则通过党内法规规范的设置来体现。党内法规的首要政治特性是党性。[39]“党内法规以其鲜明的党性而具有政治属性,”[40]从而为规范党员的思想和行为提供明确政治价值导向。从这个意义上说,构建严密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表面上规范的是党员的行为和思想,实际指向的却是深层的党性。[41]因此,为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必须始终将党性作为党内法规制定的方向引领。一方面,要把握党内法规制定的政治逻辑。牢记政治使命、坚定政治立场、把牢政治方向,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党内法规制度中得到充分体现,从而达到加强党的领导、规范党的建设的根本目的。另一方面,要将党性要求全面融入党内法规制定工作。既要将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充分融入党内法规,使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建基于先进的指导思想、科学的立规技术、严密的立规程序,从而制定出兼具实质合理性和形式规范性的党内法规;也要将党的人民性作为基本价值融入党内法规,以确保制定出来的党内法规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制度理念。
其次,党性从立规层面为协调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关系提供方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纪在法前”等极具中国特色的法治现象,是党性和人性辩证统一关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集中表现。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国家法律以普通公民为规范对象,要求其必须将制度设计建基于作为普通公民的人性之上。与之相对应,无论从规范意义上规制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还是从现实意义上规制各级各类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党内法规的规范对象都是全体党员。这就要求党内法规的制度设计应建基于作为中国共产党人固有本质属性的党性之上。“如果法律没有人性的特征,而以某种完美的理念或道理作为绝对的根据,那么这种法律就不适合人类。”[42]同样地,如果党内法规没有党性的特征,那么这种党内法规就不适合于中国共产党。在一定意义上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问题就是党性与人性的关系问题。一方面,党性源于人性,人性是党性的基础。任何政党都由人组成,政党的价值追求、宗旨性质、目标任务、路线方针等内容,都要通过政党成员来体现和实现。故没有脱离人性的党性,党性根植于人性。另一方面,党性高于人性,并且指引人性的发展。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和执政党,要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共产主义的最高理想,就必须始终永葆先锋队属性。这就要求广大党员必须克服人性的缺点。而这种克服缺点追求优点的过程,就是“鼓励人性中积极美好的一面,引领人性实现自我超越”[43]的过程。也就是说,党性是人性的升华。因此,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应在把握好党性和人性的辩证统一关系基础上进行,从而在立规环节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底层逻辑的衔接和协调。
(二)党性为党内法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确保党内法规有效实施是当前的一个紧迫性问题。这不仅需要把握制度层面的“硬”要素,而且需要重视党员党性层面的“软”要素。因为一方面,在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已经形成后,有规不依、落实不力即成为最突出的问题;另一方面尽管提升党员党性层面的“软”要素周期长、见效慢,但一旦形成,便对党内法规实施具有持久的影响力。“坚强的党性是确保一个政党决议得以贯彻执行的核心要素之一,”[44]也是党内法规得以实施的核心要素之一。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党员的党性修养决定了必须执行党的纪律和党的规矩。”[45]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没有明文规定一定要报的事项,报还是不报,关键看党的观念强不强、党性强不强。”[46]这一重要论断深刻揭示了党性对党员行为选择的重要影响。正如卢梭所说,“规章只不过是穹隆顶上的拱梁,而唯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隆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47]
因此,提升党员党性修养是推进党内法规实施的基础性工程。第一,应强化党员的先进性自觉意识。通过党员的先进性觉醒,自觉形成党内法规意识,促使其不仅自觉学习了解党内法规,信仰尊崇党内法规,积极主动地守规、用规,而且能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运用实效强、质量高的方式去执行。第二,应强化党员的纯洁性自觉意识。党员坚定的理想信念是党内法规实施的重要前提之一。必须通过完善制度机制和定期开展主题教育活动,时刻警醒广大党员务必保持思想纯洁、作风纯洁、清正廉洁,防止出现党内法规实施的“形式主义”“灯下黑”等问题。第三,应强化党员的人民性自觉意识。引导广大党员树立“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价值观念,使大家清醒认识到保障党内法规实施是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保证实现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选择。
此外,还应通过强化党员党性修养提升督规的有效性,从而推进党内法规实施。要保证党内法规得到全面有效实施,离不开有效运行的党内法规监督机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抓好法规制度落实,必须落实监督制度,加强日常督查和专项检查。要用监督传递压力,用压力推动落实。”[48]这深刻揭示了监督对党内法规实施的推动作用。然而,在“党既是监督的主体,也是监督的客体”[49]的党内监督框架下,党内监督的落实,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监督主、客体的高度自觉性、政治坚定性,因而要以党性修养为基础强化党内监督的自觉性和有效性,从而以监督压力推进党内法规实施。一方面,新闻媒体应坚持党性原则,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积极带动社会监督,从而为党内监督提供坚实的外部屏障,确保党内监督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应积极发挥党性教育的积极作用,通过开展理论学习、参与积极健康的党内民主生活等方式,使党员干部在接受党性教育过程中自觉和主动服从党的监督,在了解党的基本理论、奋斗历程和价值取向过程中坚决践行党内法规。
四、结语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是在中国场域下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革命、建设和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党内法规学是在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理论和实践基础上构建的。因此,党内法规学的相关研究必须回溯中国共产党的光辉历史、党的建设的基本理论、党内法规文本以及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等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构起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基础理论、基本制度,形成对当下党内法规实践具有说服力、解释力的研究成果。依循上述思路,回溯中国共产党的光辉历史,党性是贯穿党史党建始终的一条主线,并且“党内法规制度的内核是党史党建,外形是法规”。换言之,党规之特、特在党性,党规之严、严在党性,党规之变、变在党性,党规之强、强在党性。[50]因此,展望未来,必须坚持以党性锤炼为着力点建构党内法规制度的制度理念,增强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力,优化各位阶、各领域、各层面、各环节党内法规制度的整体布局,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走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