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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航:党内法规推进宪法实施的逻辑理路——以中央党内法规为对象的考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5-09 16:51:23  浏览:

 作者简介:周航,湘潭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从事宪法、党内法规研究。

文献来源:本文受湖南省教育厅青年项目“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衔接机制研究”(21B0177)资助,原载《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为方便阅读已略去注释,引用以原文为准。

摘 要: 将党内法规纳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当下,党内法规不仅是管党治党的利器,还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党内法规尤其是中央党内法规推进宪法实施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通过从严治党推进党的建设进而促进宪法实施,部分党内法规对国家法律的出台和完善具有先导性作用。党内法规推进宪法实施的方式包括在党内法规中直接规定宪法内容和间接体现宪法内容两种,并呈现出集中于宪法序言和总纲、积极实施和消极实施并存以及以义务性规定为主等特征。今后,为了充分发挥党内法规在宪法实施上的作用,应当明确党内法规实施宪法的范围与限度,提升党内法规的立规质量,注重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加强对党内法规的合宪性审查。

关键词: 宪法实施方式;党内法规;宪法全面实施

一个国家制定的宪法必然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作用,通过各种体制机制保证宪法得到有效实施。中国宪法如何得到全面实施,从既有的研究看,中国宪法学界的研究多是对宪法实施保障机制的研讨,多认为关键是要建立必要的宪法实施监督机构和制定相应的规则,这些研究对完善中国宪法实施机制和规则、厘清相关理论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这些研究还需要进一步深化,一是既有的研究多关注国家机关和公民对宪法实施的推动作用,作为中国宪法上除公民和国家机关之外的另一重要主体,执政党如何促进和保障宪法实施有待进一步明确;二是既有的学术成果多关注宪法实施保障领域,对如何引领宪法实施着墨不多。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指出:“党内法规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党内法规如何保障宪法实施有待深入研究。依照《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下简称《制定条例》)的规定,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党的中央组织、中纪委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级党委,体现的是党的统一意志。在制定权限方面,除党的中央组织之外的其他主体只能就中央党内法规作出配套规定及履行党章和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党的工作相关职责。这种立规逻辑同国家法律存在一定的差异,《宪法》第3 条规定央地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的原则是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而党内法规更强调中央的集中意志和统一领导,中纪委、中央工作机关和省级党委制定党内法规更多是为了实施中央党内法规的规定。作为强调统一意志的政党,中国共产党内部的同质性更高,其他主体在制定党内法规时更加需要同中央保持一致。因此,本文拟以中央党内法规为分析对象,考察党内法规推进宪法实施的路径,一方面基于中央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层级上更为类似、联系更为紧密,另一方面党的中央组织以下的党内法规多是对中央党内法规作出的细化规定,将中央党内法规作为分析对象不会存在疏漏。

一、党内法规实施宪法的理论证成

宪法诞生之初,规定的多是国家机构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政党等其他组织并未进入宪法。随着政党政治的发展,宪法和法律中对政党予以规定。宪法上主要的主体依然是国家和公民。宪法实施主要是为了规范公权力运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那么,有必要追问中国共产党实施宪法的正当性何在。

(一)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总体关系上的一致性

党内法规在中国法治实践中有重要影响。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方式决定了党内法规在国家、政府等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也决定了党内法规在治国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党内法规之所以能实施宪法,前提是二者间具有相当程度的一致性。

首先,二者体现的意志和价值追求具有一致性。依据《制定条例》第3 条的规定,党内法规所体现的是“党的统一意志”,而国家法律体现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的意志。在中国,中国共产党的意志和人民的意志并无根本上的不同,宪法和党章统一于“依据宪法治国理政、依据党章从严治党”的实践之中,统一于“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客观需求之中,统一于“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目标追求之中。实现人民的意志需要一定的机制,即“双重代表制”,全国人大是国家的民意代表机关,执政党基于自身的先进性和领导革命和改革的实效所取得的领导地位而成为中国实质意义上的代表。从这一角度来说,党的意志和人民的意志只有在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实现中国宪法的规定,也只有如此才能实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协调一致。

其次,规范对象具有重合性。规范和优化党的领导是一个长期课题,制度治党和依规治党更具长远性,党内法规规范的是全体党员的行为、尤其是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的行为。在控制公权方面,宪法和其他法律所要规制的首要对象是国家权力,在中国,行使国家权力最主要的是党员,于此角度而言二者高度重合。事实上,党内法规所规范的对象不仅是党员领导干部,部分党内法规还对非党员具有约束力,《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3 条所规范的对象包括县处级以上的非党员领导干部。通过党内法规和宪法作用的发挥,能够“保障和促进各级党的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治党治国理政”。总之,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所具有的一致性,有助于确保党组织和党员运用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治国理政,实施宪法的规定,进而确保公民权利得到保障。

(二)源于中国宪法的规定

现行宪法的序言中明确中国革命的成功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成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的,并进一步重申,今后要实现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的历史任务依然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现。2018 年宪法修正案新增“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国共产党也成为中国最重要的公权力主体,行使国家治理的权力,并承担国家治理的实际责任。宪法序言和总纲明确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并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规定中国人民有继续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义务。在当下的宪法实施中,也必须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才能更好地实现宪法的全面实施。

“我国宪法同一些外国宪法相比较,一大特色就是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发展道路、奋斗目标。”现行宪法历经五次修改,除1988年的修改外,历次修宪均对宪法第七自然段的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奋斗目标进行了完善,足见其重要性。宪法上的根本任务同党章规定的路线以及奋斗目标重合度较高。执政党坚持和完善自己的路线及奋斗目标能够促进宪法上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奋斗目标的实现。

(三)党内法规的引领作用

引领作用包括党内法规对国家建设的引领作用,以及通过党内法规实现全面从严治党,锻造高素质的先锋队,进而引领宪法实施。党章与宪法能够实现功能互补,相互促进。同时,党章的修改完善对宪法变迁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从宪法实施角度而言,早在制定现行宪法时,就有观点认为中国宪法要能够得到良好的实施一方面要靠党的领导,另一方面要靠人民群众。这两个方面的内涵具有一致性,就党的领导来说,涉及如何优化党的领导,通过先锋队牵引宪法秩序的形成。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程来看,如何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使党的领导更适应中国发展的需要,一直是执政党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只有全面从严治党,保持党的先进性,才能真正引领人民群众,并将党自身的政策主张转化为全体国民遵循的规则,在宪法实施中亦是如此。宪法上的部分规定,经由党内法规可以率先垂范,可以通过中国共产党制定反腐败的党内法规来保障全体党员干部廉洁奉公,可以为国家立法提供经验,治国必先治党。从引领宪法实施的角度而言,通过党内法规实现全面从严治党,保持党的先锋队性质,严于律己,模范遵守宪法,能够领导全国人民形成遵守和维护宪法的良好风尚。

(四)党内法规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保障

从一个国家的法治体系来看,最重要的当属国家制定法。国家法虽然重要,但并非全部,民间习俗、社团规章等均是支配人行为的规则,而党内法规是国家制定法之外极为重要的规则体系。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党内法规纳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若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须共同发挥作用。将党内法规纳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原因之一在于该体系对于实现良善治理的不可或缺性,国家法律虽然是覆盖面最广的规范体系,但并不能无死角地覆盖所有领域。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的领导党和执政党先于新中国成立,其运行方式、自我治理逻辑和自我管理经验均有自身的特点,由此使得其自我治理的规则有自己的特质。从实际效果看,党内法规的作用不仅限于执政党管党治党本身,还涉及国家治理的事项。从其目标看,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都是为了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良法善治。

就宪法实施而言,中国宪法的规定有相当部分是通过立法予以具体化而实现的。党内法规同样存在这一功能。在国家立法尚未出台之时或者立法条件尚不成熟时,可以通过党内法规确保宪法规定的具体化,以推动宪法实施,如《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这就同宪法序言规定的国家的根本任务以及关于党领导下的革命相勾连,可以起到确保这些规定的效力作用。《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以下简称《备案审查规定》)的审查内容包括是否与宪法相抵触,通过对党内法规的审查将这一规范体系纳入审查范围中,可以保证宪法的最高法地位。

因此,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内的党内法规不仅是国家法功能的补充,对于宪法实施还具有确保作用,其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党内法规通过自身作用的发挥,还能助力宪法秩序的生成。

二、党内法规实施宪法的文本考察

党内法规实施宪法的领域较广,包括直接规定依据宪法制定相关的党内法规,还包括不直接规定依据宪法,但其内容与宪法高度契合的部分,如国家目标的实现、宪法上基本国策的贯彻等(见表 1、表 2)。

(一)宪法规定在党内法规中的直接体现

党章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不仅是执政党的政治承诺,也是其应当积极践行的执政理念。包括党章在内的党内法规有相当一部分直接将宪法作为立规依据。中共十八大以来,随着党内法规的作用愈发重要,相关规定也越来越多。

(二)宪法规定在党内法规中的间接体现

除在党内法规中规定依据宪法制定或遵守宪法外,还有相当一部分党内法规在其规定中间接地体现宪法的文本规定、宪法的基本精神等内容。这些内容同样构成党内法规实施宪法的方式。

三、党内法规实施宪法的特征分析

党内法规在宪法实施的过程中呈现出自身的特点。这些特点同宪法本身的规定密切相关,实施的内容主要集中于宪法序言和宪法总纲部分,同执政党着力改革领域的关联度较大,其既有对宪法规定的积极落实,也有不违背宪法规定的消极实施。

(一)实施领域:集中于宪法序言和总纲

并非宪法所有的规定在党内法规中均有涉及,党内法规与宪法在文本上较为一致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宪法序言和总纲部分。之所以出现这一特点,其原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宪法序言规定的内容主要是历史叙事、国家的根本任务、指导思想、统一战线、外交方针等。总纲规定的内容主要是中国的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社会经济文化教育制度的方针等。这些规定同执政党的建国原则、政策、意欲实现的发展目标等直接关联度更高。宪法序言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宪法作为一种规范不便于对已经取得的胜利成果和未来行动纲领在宪法条文中予以规定。作为长期执政的政党,其对未来社会的规划,若要能成为指引全体党员的明确规则就需要以党内法规这种刚性的规定确定。这就形成宪法和党内法规在内容上高度一致。通过从严治党,进而引领宪法上国家的根本任务、发展目标等规定的实现。

其次,从规定的形式看,宪法序言以段落的形式呈现,总纲的规定虽然以条款的方式表述,但其内容有相当一部分是对未来发展的展望,可以视为国家发展的目标。党内法规作为兼具规范性和政策性的规范,其规定同宪法序言和总纲的规定有一定的类似之处,有的以段落的形式规定,有的以条文的形式表述。宪法和党内法规在形式方面有契合度。

(二)实施方式:积极实施与消极实施并存且以积极方式为主

就中国宪法实施而言,有学者从宪法序言最后一自然段推导出中国宪法的实施方式包括积极和消极两种,前者是指以积极的方式去落实宪法的规定,形成特定的秩序,后者是指不违反宪法的规定。从中央党内法规的规定来看,同样包括这两种形式,且以积极方式为主。之所以如此,主要是由中国共产党的地位和中国宪法实施的逻辑所决定的。

从消极实施方式来说,一般规定的是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党章序言最后一自然段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就从党内根本法规上确定了自己有不得违反宪法的义务。《制定条例》规定:在制定党内法规时应当“坚持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在审批党内法规草案时应当审查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其构成了执政党的执政承诺。当然,这也取决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由宪法确立、执政行为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执政理念符合宪法精神”。

党内法规对宪法的实施多是积极实施,从其用词来看,多采用积极主动的词语,如“坚持”“增强”“践行”“贯彻”“推进”“完善”等。如《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第7 条规定的考核内容包括“看推动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情况和实际成效”。如此规定,首先,是由中国共产党的执政使命和方式决定的,基于近代以来的基本国情,中国首先要实现的历史任务是国家富强、民族独立、人民富裕,这就要求作为先进团体的中国共产党积极引领国家发展方向,形塑社会秩序。并且,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的领导涉及各方面,其对社会和国家的领导包括塑造特定的秩序、建设理想中的社会,实现此种理念和宏伟蓝图就决定了其是积极有为的政党。由此也决定了党内法规不仅要求党员和党组织严于律己,还要对党员课予积极为特定行为的义务,进而实现特定的目标。其次,取决于中国宪法的实施方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通过完备的法律推动宪法实施,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得到落实。”宪法是一种规范,在中国的宪法观念中宪法也是“法律法规和各种制度的总依据”。易言之,宪法作为一种纲领和总章程,势必要有其他规定将这一“总章程”具体化,如此就需要其他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采取各种方式将宪法落实。中国宪法序言最后一自然段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有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种保证要求中国共产党模范遵守宪法、引领宪法实施。而在党内法规中规定宪法的相关内容,通过党内法规实现从严治党,保证执政党能沿着自己确定的道路实现宪法的规定。

(三)实施内容:以义务性规定为主

作为先进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和积极的奉献精神,这些品质需要一定的方式来保障。在党员权利义务关系上,虽然党员义务第一位、权利第二位的表述不具绝对性,但义务重于权利的逻辑在政治组织是一种常见现象。这在中国共产党的相关文件和规定中更能体现,如入党宣誓词包含大量的义务性规定,“拥护”“遵守”“履行”“严守”“牺牲一切”等词语构成党员义务优位的生动说明。

在党内法规实施宪法的规定中同样如此,《农村工作条例》第17~19 条规定了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坚持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发展科教文卫事业、促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等。《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第7 条规定考核的内容包括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推动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情况。如此规定的原因在于,首先是由中国共产党自身的性质决定的,党章明确规定“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也就是说,党将宪法实施好,贯彻好,就能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其次是履行宪法课予执政党的义务,宪法序言最后一自然段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有实施宪法的职责,第5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必须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尊严。因此,这些规定明确了中国共产党有实施宪法的义务。如此构成了执政党在自己的规范中实施宪法的义务来源。

四、党内法规实施宪法的优化路径

党内法规在宪法实施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逐步完善的当下,党内法规对宪法的实施也应进一步完善。虽然党内法规已纳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毕竟有差异,如此就决定了党内法规实施宪法有其范围和限度,不能越俎代庖。党内法规若要良好地体现宪法精神和规定,就需要提升自己的立规质量,以更好地实施宪法。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均规定宪法内容时,应当保证二者能有效地衔接协调,形成无矛盾的规范体系。为保证法治统一,所有规定均应接受合宪性审查的检视。

(一)明确党内法规实施宪法的范围和限度

《立法法》第8 条和第9 条规定了法律保留事项。法律保留制度之所以产生,在于这些保留事项的重要性,只有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议机关依照严格的程序作出决定才能最大限度保证决定的合宪性和合理性。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领导,这一领导权具有国家公权力的属性。中国共产党应当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不得对法律保留的事项作出规定,譬如对于犯罪与刑罚的问题,党内法规不得直接规定。

在公民基本权利义务方面,党内法规不得随意克减或增加。保障宪法上的基本权利是宪法发展的动力、核心价值和终极目标。若由其他规范随意克减,将严重损害立宪价值。但是,作为对中国实施全面领导的执政党,党内法规不可避免地会对普通公民和社会组织产生影响。如此就有必要明确这种影响的界限,要符合宪法规定的精神和立宪目的。即使是对党员权利的限制和义务的增加也不是漫无边际的,“党组织基于政党建设目标,只能适当的、有限的限制党员基本权利”。当然,这并不是说党内法规对这些领域不能发挥作用,基于党的领导和中国的现实需求,中国共产党依然可以通过先试现行、立法建议权等方式发挥作用。而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交叉领域,党内法规可以充分发挥作用,如在经济体制改革、经济管理、推进宪法上国家的根本任务的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反腐倡廉等领域可以通过党内法规促进这些宪法规定的实现。

(二)提升党内法规的立规质量

党内法规若要有效实施宪法,其必须具备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只有高质量的党内法规才能科学地反映宪法的精神、原则和具体规定,从而促进宪法实施。如此,首先要准确把握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势,深化对依规治党的认识,使党内法规不仅能确认、确保宪法的规定,还要充分发挥党内法规对宪法实施和完善的引领作用,以党内法规来牵引宪法秩序的形成。其次要提升立规的可操作性,对于党内法规实施宪法中的实际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在时机成熟之时制定专门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技术规范条例》,运用制定技术规范,清晰地表达立规意图,确保所制定的党内法规在宪法实施中能够长期管用,同时避免所制定的规定过于粗疏、难以具体适用、无法实现立规目的等问题。再次要提升党内法规的系统性和整体性,形成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保证各方面均有规可依,实现党内法规的全覆盖。最后要增强党内法规体系内部及其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协调性,在党内法规体系逐步完善的当下,各项党内法规不断出台,覆盖面也越来越广,就要确保不同的党内法规之间和谐一致。这样可以有效地落实宪法的规定,促进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更好地贯彻宪法的规定,引领、推动宪法全面实施。

(三)完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衔接与协调机制

在中国的备案审查体系中存在国家法律的备案审查和党内法规的备案审查两套系统,前者的规定主要集中于《宪法》《立法法》《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等法律规范中,党内法规备案的规定集中于《制定条例》和《备案审查规定》中,由此构成相对完整的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制度体系。为了解决两个系统在备案中可能存在的冲突,《备案审查规定》规定“各级党委应当与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等有关方面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建立健全联动机制的目标是将党内法规、党内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法律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之中,克服两套规范体系“各自为政”的弊端,从而确保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内的所有规范均符合宪法的规定,进而实现法制统合。

从既有的规定来看,联动机制无论在制度还是实践层面均有待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规定》所确立的审查内容包括“是否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是对已经制定的党内法规的事后审查,而在制定过程中如何确保党内法规草案的合宪性并未规定。依照《制定条例》的规定,党内法规的制定原则包括“坚持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而对于如何在制定过程中实现其衔接与协调尚无明确的规定。在审批与发布环节,审议批准机关在收到草案后,交由其所属的法规工作机构进行前置审核。在这一审核环节中,只是党的审议批准机关的法规工作机构进行审核,而相关的国家机关处于缺位状态,这恐怕难以有效保证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因此,有必要将目前的以事后审查为主转移到起草阶段的审查与事后备案审查并重。

此外,《备案审查规定》并未规定党组织和党员可以提出审查请求。党内法规在同宪法规定相衔接的过程中可能会对普通公民的权益产生影响,仅仅依靠党组织主动审查尚不能完全有效地发现党内法规在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因此,在条件成熟之时有必要赋予普通党员和党组织以及符合条件的公民对党内法规是否符合宪法法律以及上位党内法规提请审查的权利。此外,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制度运行有必要长效化和专门化,随着党内法规数量越来越多,现有的审查机制可能难以应对现实需要。设立专门的审查机关有助于集中精力进行审查,并积累经验,实现专事专办。

(四)推动党内法规的合宪性审查

作为保证法治统一的终极手段,合宪性审查在保障宪法权威和党内法规实施宪法领域中的作用不可或缺。宪法和党章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制定条例》规定制定党内法规在前置审核阶段要审查“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就暗含党内法规可能出现与宪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形。通过合宪性审查确保党内法规和宪法精神相一致有助于树立宪法权威,还有助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对党内法规进行审查并无根本制度上的障碍,将执政党自己制定的规范纳入合宪性审查之中也是兑现其执政承诺的需要。从现有的规定看,党内法规并未纳入合宪性审查范围。备案审查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党内法规的合宪性,但其毕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合宪性审查,合宪性审查展开的前提是行使审查权的机关能够行使宪法解释权,但宪法规定的拥有宪法解释权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缺乏宪法解释权的情况下其他的机关对党内法规进行合宪性审查难以取得预期效果。而拥有合宪性审查权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目前并不能审查党内法规的合宪性。因此,在党政机构合署合并改革的背景下,基于功能优化的考虑和中国政党制度以及公权力运行的特点,可以构建统一的合宪性审查机构,借鉴中央军委的运作模式,推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具体而言,可以考虑在中央一级设立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与中央办公厅法规局合署办公的合宪性审查机构,在设区的市以上的地方设立由地方人大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和地方设区的市以上的党委的备案审查机构共同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专门审查本区域内的规范性文件和党内法规以及其他党内规范性文件。如此可以避免两个机构分别进行审查的不足之处。

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党对治国理政经验的不断总结,中国共产党对于党内法规和宪法作用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依宪执政已经成为共识。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决议指出要“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通过党内法规作用的发挥,能够同国家法律和国家机关实施宪法形成优势互补,共同构筑中国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推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同时,也可以拓宽宪法实施研究的视角,为宪法实施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当然,本文只是较为宏观地分析了党内法规实施宪法的过程和影响,党内法规与国家机关、法律实施宪法之间构建良性的互动模式等问题尚需更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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