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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磊、熊娜:从“归入”到“描述”:党内法规性质界定的进路转向

来源:《河南社会科学》2021年第10期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16 11:12:35  浏览:

摘要:现有关于党内法规性质界定的研究,主要存在“归入”与“描述”两条进路。早期研究多遵循将党内法规视为某一类或某几类既有规范类型的“归入”进路,形成“软法论”“法政二重属性说”等学说。囿于自身的逻辑局限性,“归入”进路仅能论及党内法规与其他规范类型的共性特征,却导致其个性特征被遮蔽,因而无法从根本上对党内法规性质问题作出充分回应。近年研究则尝试对党内法规某些个性化特点进行客观叙述的“描述”进路,形成“权力规限论”等学说。“描述”进路符合揭示党内法规独特个性的议题要求、符合党内法规性质界定研究的发展规律、符合党内法规实践发展的理论需求,因而“描述”进路在党内法规性质界定研究中更具理论优势。为更好发挥“描述”进路的理论功用,应从根本上秉持“党内法规是一种独立规范类型,而不归属于任何既有规范类型”的基本立场,遵循“党内法规就是党内法规”的基本认识,因循“以党内法规实践为导向”的基本思路,通过现象观察、目的分析、理论凝练三个步骤实现“从现象到本质”的深入。

关键词:党内法规性质;党内法规学说;独立规范类型

作者简介:段磊,男,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党内法规基础理论、党内法规体系研究;熊娜,女,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研究助理,主要从事党内法规基础理论研究。

基金项目:2019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党内法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研究”(19BDJ022);2021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特点和趋势研究”(21BDJ048)

 

党内法规性质是指党内法规区别于其他规范的根本属性。它是对党内法规规范的总结,表征着党内法规的基本特征,同时也从总体上反映出这一规范的功能与发展方向。作为党内法规“基本范畴”研究中的起点性议题之一[1],党内法规性质自党内法规理论研究兴起时便是学界的重点研究对象。围绕这一议题,学术共同体主要就党内法规是否具有“法”属性、党内法规是具有何种特征的“法”等问题展开系列理论争锋,并由此形成诸多不同的观点学说[2]。不过,时至今日,学界的争论并未因诸多颇具学术影响的观点的出现而走向平息,反而是在不断反驳既有观点、提出新观点的过程中日趋激烈。不可否认的是,对观点进行反思和推陈出新是推动学术共同体研究前进的重要方式,但相关反思若是仅停留在观点层面而未能深入触及论争的实质,则难以避免诸多非实质性争议的延续,导致整体研究在自说自话中各行其是。观点是论据与论证方式相结合的产物。在理论研究中,学术观点是由学者对待某一问题的态度与选择的具体研究进路所决定的。从现有关于党内法规性质界定的研究成果看,学界主要存在将党内法规“归入”某一类或某几类规范之中的“归入”进路,以及“描述”党内法规某一方面特质的“描述”进路。在这两条进路下,学界对党内法规性质问题的探讨,不仅具有提炼普遍共性、实现理论话语对接的学术意图,亦蕴含着追问独特个性、构建自身话语表达的理论尝试。学术共同体内部在观点上的对立,实质上反映出不同学者对如何探寻党内法规性质的态度,同时也折射出不同学者对党内法规定位问题的底层认知差异。由此,若要深入这场论争的实质,那么反思既有研究成果的关键应在于:对党内法规性质的界定是否在一个合理的框架之内,沿着一条适宜的道路前进。基于此,本文拟在回顾和分析学界运用“归入”进路的实践及转向“描述”进路这一趋势的基础上,阐释沿袭“描述”进路展开党内法规性质研究的基本立场及基本思路,以期助益于学界对党内法规性质这一基础性理论议题的思考。

一、“归入”进路的实践及其局限

党内法规概念的提出与广泛应用,在反映中国共产党对制度治理探索的同时,也使党内法规与传统规范的理论话语之间产生一定的冲突。因此,在早期关于党内法规性质界定的研究中,党内法规不可避免地会与国家法律、社会规范、政党规范等传统规范交遇。各种规范相互碰撞的过程,亦是学者们通过比对党内法规和其他规范类型,将党内法规向已有规范类型“归入”的过程。这一过程使得学界涌现出诸多关于党内法规性质界定的理论认知,促进学术共同体的兴起。但由“归入”进路所形成的相关观点,其理论诠释力也面临着来自党内法规实践发展的冲击。

(一)兴起与冲击:“归入”进路在党内法规性质界定中的运用

从对党内法规性质这一议题的具体探讨看,在面对党内法规这一新兴的研究对象时,出于为党内法规寻求一个合理定位以实现为党内法规“正名”和理论资源对接的需要,学界早期的主流研究进路是“归入”。所谓“归入”进路,即寻找到一个或多个与党内法规在属性上可能具有关联的规范类型作为参照,在比对搜集论据的基础上,通过演绎、类比、归纳或排除等方法,将党内法规界定为一种从属于某一个或某几个类型的规范现象。根据结论指向的不同,“归入”进路可进一步划分为指向单一界定的“归入”进路和指向多元界定的“归入”进路两种类型。

1.指向单一界定的“归入”进路

所谓指向单一界定的“归入”进路,是以某一规范类型的概念为前提,基于党内法规与该规范之间普遍共性的存在,结合演绎、类比等方式,将党内法规直接“归入”这一既有规范类型之中。一度在党内法规性质问题探讨中占据主流地位的“软法论”,即是运用此种思维进路展开分析的典型代表。软法论者认为,党内法规在制定主体、规范形式、表述方式、制定程序等方面与软法具有相似性,因而党内法规的“基本定位应属于社会法和软法”,同时基于中国共产党的特殊地位,又“具有一定的国家法和硬法的因素”[3],是“坚硬的软法”[4]603。我们必须承认,在学界对党内法规这一特殊的规范形式认知尚浅显时,“软法论”直接将党内法规界定为软法的一种类型,这为学界建立对党内法规性质的基本认知提供了较为简明易行的思维理路。通过将党内法规“归入”软法范畴,学者得以运用软法的一般理论对党内法规展开基础性研究,尤其是通过将软法与硬法相区别的诸种特征引入对党内法规的认知之中,形成关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等问题的一般性理论认知。在“软法论”产生一定学术影响的同时,诸如将党内法规视为由政党制定的“在一定范围内有一定约束力的‘法’规范”[5]的“法多元主义”,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视为具有直接或间接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溢出效应等特征的“硬法说”[6],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视为在“制定主体、所体现的意志及执行的强制力方面……都具备了法律规范所具有的特征”[7]的“国家法说”等同样将党内法规“归入”某一特定规范类型的理论学说,开始进入学界的理论探讨之中。此外,也有一些学者基于党内法规不具有某些规范之共性特征,通过论证党内法规与该规范之间不具有真实的关联,在将党内法规排除出相关规范类型的同时,间接“归入”其他规范类型。其中,较为典型的论证乃是根据我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及传统上关于国家法的理论定义等,认为党内法规在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实施保障、规范特征等方面均不具备法的属性,应将其界定为其他的规范类型,如主张“用‘党的纪律’代替‘党内法规’的提法”[8]、认为“党内法规的范畴属于政党规范,是社会组织进行自治的规则规章”[9]的观点、认为党内法规“可以作为实质意义的法律……更多是作为一种法源”[10]的观点等。

单一界定的“归入”进路的优势在于能够立足于已有的理论学说,快速从整体上完成对党内法规的归类和定性,既可以增进学术认同,又可以借助“归入”对象的理论资源实现后续研究的展开。然而,这种将党内法规与某一类既有规范等同视之的“归入”思维,纵然可以在各自的理论话语中实现逻辑自洽的表达,但整个构建起来的理论却在现实中面临诠释力挑战的可能。从实践看,由该进路所形成的系列观点均受到冲击。“软法”和“法多元主义”等观点难以解释党内法规的约束力较强、规范事项不仅限于党内、制定程序具有严格性与集中性等特征。主张“党内法规不是法”的“党内法规非法论”、将党内法规纳入国家法范畴的“硬法说”“国家法说”等观点,则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其中,并明确提出“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11]、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二元区分等政策表述相悖。

2.指向多元界定的“归入”进路

所谓指向多元界定的“归入”进路,是在提炼党内法规显著特征的基础上,结合多个具有关联性的规范类型,将党内法规“归入”由这些规范类型复合而成的规范类型之中。从学说发展的角度看,此类进路的出现,主要是源于上述指向单一进路的研究困境,即党内法规这一复杂的规范现象很难被简单“归入”单一的规范类型当中。根据形成相关认知视角的不同,因循此种指向多元界定的“归入”进路所形成的研究主要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从党内法规与其他规范的交互出发,提出党内规范具有多重属性者,如有学者认为党内法规具有法律和政策二重属性[12],又如有学者提出党内法规可同时归入硬法、社会立法、公法等多个范畴[13]。二是从党内法规在调整党的领导和自身建设活动时的不同特征出发,提出不同类型的党内法规应具有不同规范属性者,如有学者认为“调整领导、执政行为的党内法规一般属于宪法惯例,而调整党自身运行行为的党内法规则属于社会组织的自治规范”[14],又如有学者主张“在规范党的领导和执政活动中,党内法规……定位为特殊法规范……在规范党的建设活动中,党内法规……定位为政党自治规范”[15]。相较于单一界定,多元界定能够进一步扩充对党内法规特质的概括,以增强理论诠释力。不过,“归入”对象的增加却并不必然带来党内法规性质的明晰,以上诸种观点不仅未能真正解决单一界定在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而且会产生一定意义上的概念混淆,产生不必要的概念扰动。因此,尽管这种结合多个规范类型的尝试似乎在表层实现了对党内法规性质更为周延的“归入”,但实际上仍然无法避免“归入”进路的痼疾。

(二)冲击的实质:“归入”进路与党内法规性质问题的背离

上述党内法规性质界定研究中出现的实践难题,构成展开相关研究时必须深入追问和反思的现象。站在观点反驳者的立场,一个显而易见的缘由在于,由“归入”进路所推导出来的相关观点不具有必然性,而只具有或然性。不论采取何种论证方式,“归入”进路的论述支撑普遍体现为党内法规和其他规范共有特征之存在。然而,两个或两类事物在某些地方相似,并不能必然推出它们在另外的地方仍相似。一旦在党内法规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不能为“归入”对象所诠释的现象,那么整个结论则会被证伪。因此,针对“归入”进路,反驳者只需寻找到一个反证,即可推翻整个推理过程形成的全部结论。当然,在理想状态之中,“归入”进路仍可力求穷尽对党内法规特征的提取,通过增加规范类型或是进行理论修补等方法来实现党内法规性质界定的完满性。但多元界定等研究的出现与发展证明,这显然无法破解循环论争的困局,可见“归入”进路的或然性只不过是浮于表面的局限。“归入”进路真正的要害是,沿着这一路径进行探索的学者,已经形成“党内法规可以为某一类或某几类规范所涵盖和诠释”的前提性预设,因而站在所“归入”规范类型的立场对党内法规进行审视,并据以提炼党内法规同其他规范的共有特征,却相对忽视党内法规的个性特征,最终导致其研究结论与党内法规性质这一问题的根本需求相背离。

作为一个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与法治相结合而成的原创性概念[16],党内法规不仅在中国的法治发展历程中前所未有,在世界其他国家亦未有先例可循。对这样一个独具中国特色的规范进行性质界定的根本任务,就是要寻找到党内法规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有属性,也即揭示仅仅为党内法规“那类对象共同具有,而其他对象都不具有的那种属性”[17]。尽管不同学者可以选择各不相同的角度,根据各自学科理论话语的特点来实现这个论证目标,但不管怎样达成该目标,都需要遵循一个基本理念,即相关论述的指向应当是党内法规的独特个性,而非各类规范之间的普遍共性。然而,在“归入”进路的理论预设之下,学者通过现象观察和经验联想,比对党内法规和软法、硬法、国家法律、政党自治规范等规范类型的异同,最终是在党内法规与相关规范普遍共性而非党内法规自身独特个性的基础上,得出“党内法规是(属于)某种规范类型”的结论。正因如此,“归入”进路最大的局限在于,它遮蔽了界定党内法规性质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使得这些论述从逻辑起点上便存在着先天不足,这也就注定由“归入”进路所形成的观点不能真正明晰党内法规的性质。不当限缩党内法规的规范范围、难以解释党内法规的强约束力、混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人为割裂党内法规体系等在现实中出现的问题,皆源于这一实质上的局限。

除此之外,“归入”进路的理论局限,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学界出现不少机械移植其他规范的理论、制度与实践,尤其是将国家法的理论与制度简单转介至党内法规理论研究之中的现象。在“归入”进路之中,党内法规成为其他规范类型的构成部分,因而对党内法规的阐释当然可以援引这一既有规范类型的相关理论。受这一思维方式的影响,在党内法规的研究中,有不少学者习惯于从国家法律、政党自治规范等规范中寻求支援,用其他规范的理论学说与制度设计来诠释和评价党内法规制度建设[18]。这种移植式的研究,本质上并非对党内法规这一特有现象的个性化研究,而是对其他规范发展理论的“复刻”。此类“复刻式”的研究,虽不乏能够与党内法规实践相契合者,但更多是游离于党内法规建设逻辑之外,并不符合党内法规实践的理论需求。因此,“归入”进路的局限不仅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党内法规性质界定的难题,而且容易造成党内法规研究的思维固化和路径依赖。要避免移植现象的不当延续,实现党内法规性质界定研究的突破,就需要对研究进路进行必要调整,确保相关研究在一个合理的框架内沿着一条适宜的道路进行。

二、“描述”转向的探索及其功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后,“党内法规”概念日渐权威化、专门化。党内法规体系的蓬勃发展,一定程度上表征着传统以国家法律为中心的法制度框架正在被重新塑造。早期依附于其他规范类型探讨党内法规性质的主流思潮,也正逐步成为一些学者努力摆脱的桎梏。学界对党内法规性质问题的研究,开始呈现出从“归入”既有规范到“描述”部分特征的进路转向趋势。从“描述”进路出发探索的学者,以各自的资源通过理论构建的方式揭示党内法规的相关特质,在实现求解党内法规性质命题的同时,亦为完成党内法规性质界定研究的升级重构作出一定贡献。

(一)另一种进路:基于党内法规部分特征的“描述”

除前述“归入”进路外,近年在党内法规性质的研究中还存在着另一种日渐显现的研究进路,即“描述”进路。所谓“描述”进路,是指通过不同角度分析党内法规的自身情况,发现党内法规在某些方面的特征表象,经由概括总结系列表象对党内法规的相关特质作出陈述式表达。与“归入”进路试图实现的“从整体到整体”的研究思路不同,因循“描述”进路的研究成果并不直接追求对党内法规性质命题作出整体性回应,而是倾向于从部分出发,通过挖掘党内法规在某一方面的独特之处,形成“从部分到整体”的研究思路。

当前学界对党内法规性质的“描述”性研究成果,主要是在分析全面从严治党的时代要求、党内法规的政策语境、党内法规的历史演进、中国共产党的建设理念、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等要素的基础上,寻找到可以证实相关理论认知的论据并进行推演。因循“描述”进路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以目的为出发点揭示党内法规概念提出的意图与追求。典型的如有学者提出“中国共产党为更好地行使执政权,自觉借鉴国家法律对国家权力的规范和限制,运用党内法规来管党治党,实现党内管治的法治化”的“权力规限论”[19]。二是以价值为主旨揭示党内法规所蕴含的内在理念。如有学者指出党内法规的三个基本价值维度分别是“秩序价值、规范价值、法治价值”[20],亦有学者主张“忠诚、法治、民主是党内法规的基本价值”[21],还有学者从党员的视角提出“党内法规以党员义务为优先,兼顾党员权利”[22]。三是以功能与作用为指向揭示党内法规的规范定位。如有学者认为“党内法规在重构政治生态中发挥重要作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担纲者’”[23];亦有学者根据党内法规在国家政法体系中的功用,提出“党内法规具有意识形态、法治体系与制度规范的三重属性”[24];还有学者主张党内法规“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和独特功能”,“体现执政党的价值追求,是超越一般社会组织制度的规范体系”[25]。

由于“描述”进路是一种针对党内法规部分特质的探讨,这就决定了按照此种进路展开的研究成果不能如“归入”进路一样,直接对党内法规的性质作出完整性的阐释。不过,诚如康德所言:“即使是不完善的阐明,作为定义的部分,也是对概念的真实有用的展示。”[26]结合党内法规的实际情况对由“描述”进路所形成观点的真伪予以验证,可以发现其中的多数观点能够符合党内法规发展实践。如前述文献对党内法规具有的规范和限制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权力、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反映党的意识形态、蕴含法治属性等特性的理论认知,既符合党中央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以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等价值目标,亦与《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等党内法规所体现的内在理念相一致。从这一点看,这种“部分性”的“描述”,在结论的真实性与可接受度方面具有“整体性”的“归入”所难以达到的优势。形成这种优势的原因在于,“描述”进路本身即是学者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向外传达出关于党内法规现象和本质的认知,这些认知只是对党内法规自身某些情况的一种反映。在此意义上,由于“描述”进路放弃了对命题的整体性回应诉求,因而它天然规避了以偏概全的理论风险,从而降低了结论的或然性。前述通过寻找例外,实现对“归入”进路形成的整体性结论展开个案证伪的方法,显然无法用于驳斥“描述”进路下形成的部分性结论。“描述”进路所具备的这一逻辑上的优势,不仅可以有效避免相关论争的循环往复,还可以通过相关论述的积累与深入而不断增进人们对党内法规的理解。可以说,相较于“归入”进路,“描述”进路是界定党内法规性质更为稳妥的路径选择。

(二)转向的应然:“描述”进路与党内法规性质问题的契合

通过对“归入”与“描述”两种研究进路初步对比可知,“描述”进路更加符合党内法规理论研究的阶段性特质,相较于“归入”更具理论优势。形成这一判断的理由有三:

第一,“描述”进路符合揭示党内法规独特个性的议题要求。只有在认识到某类事物的内在本质、决定性的特有属性时,才能对该事物形成深刻的概念[27]。界定党内法规的性质,首要的便是寻找到党内法规那些根本区别于其他规范的独特个性。尽管“描述”进路也会在对比党内法规与其他规范之间的差异的基础上,关注到各类规范之间的普遍共性,但由于“描述”进路并不直接体现“党内法规可归属于某一特定规范类型”的理论预设,因而这种共性描述并不会直接带来将党内法规简单视为可以由其他规范所涵盖和诠释的研究对象的结论。易言之,“描述”进路在结论的指向上仍主要是针对党内法规的自身特质作出阐释,即使是对普遍共性的提炼也主要是为探讨独特个性寻求指引,其他规范只是论据的来源之一,而非具体理论建构的主要支撑。采用“描述”进路者,可以根据认识党内法规的不同需求,选择相应的认识角度,发现党内法规相较于其他规范所显现出的差别。在对这些差别进行感知和传达的过程中,论者可以形成与党内法规这一特定研究对象相匹配的陈述,进而能够将党内法规和其他规范区分开来。申言之,“描述”进路能够极大深入对党内法规相关特质的挖掘,不断彰显党内法规的独特个性,进而有效回应党内法规性质界定的根本要求。

第二,“描述”进路符合党内法规性质界定研究的发展规律。界定党内法规的性质,最终要实现的目标追求是完成对党内法规根本属性的完全揭示。但对事物根本属性的认识,并不总是一蹴而就的,而往往是循序渐进的。恰如列宁所言:“人的思想由现象到本质,由所谓初级本质到二级本质,不断深化,以至无穷。”[28]在探讨党内法规这一复杂研究对象的性质时,必然要经历一个由浅入深、从部分到整体的过程。“描述”党内法规的相关特质,正是着眼于党内法规性质界定研究的阶段性要求,既具有回归党内法规性质议题本身的作用,亦具有引导党内法规性质研究未来深入发展的功能。就当下而言,面对党内法规自身理论尚且薄弱的困难,“描述”进路可以在改变将党内法规简单“归入”其他规范这一状况的同时,使得揭示党内法规相关特质的任务更具现实的有效性与可操作性。秉持“描述”的态度,能够在充分观照实践的基础上推导出一系列可供实践检验的观点学说,避免理论建构的机械化与空泛化。“合抱之木,生于毫末。”就长远而言,“描述”的积累是实现党内法规性质界定最终目标不可或缺的步骤。在对党内法规的若干部分进行充分“描述”之后,个别化的“描述”也能够产生整体化的效果,最终党内法规的性质将会随着这种整体化效果的产生而日渐明晰。

第三,“描述”进路符合党内法规实践发展的理论需求。相较于前述两方面的理由,这一理由属于影响“描述”进路选择的间接因素,但其层次更为深入。对于党内法规的研究,一个关键的转折点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4]51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正式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后,党内法规的法治地位获得充分肯定,在此背景下,党内法规研究的任务重心随之发生转移,即要实现从借助其他资源为党内法规“正名”到建构党内法规自身的理论话语的重大转变。这一任务重心在党内法规性质界定研究中的要求体现为,我们必须舍弃脱离于党内法规实践的不当比对,跳出原有的理论预设与习惯的概念用语,凭借高度的理论自觉增进党内法规的自主性表达。虽然我们身处党内法规高速发展的时代,但是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的成熟理论仍会对诠释党内法规产生掣肘效应,这使得当前对党内法规性质的研究几乎不可能脱离对既有规范的认知影响。结合这一限制性因素,一条合适的路径选择是,以党内法规实践为指向,通过对党内法规的深入“描述”,更为充分且有效地厘清党内法规的相关特质,这能够初步克服既有理论对探讨党内法规所形成的认知上的限制,增强人们对党内法规的独特理解。在这一过程中,由“描述”所形成的相关理论学说,纵然在性质界定上不具有整体性,但仍可以为诠释党内法规的历史演进、规范范围、效力来源、实现方式、体系建构等基本命题提供基于党内法规自身的理论资源,为党内法规理论话语的构建夯实基础。与此同时,“描述”进路的相关理念也可因在党内法规性质这一基础性议题中的运用,而广泛传导至党内法规各个具体论域的理论研究当中,甚至进一步催生党内法规理论研究的整体自主性。

三、“描述”进路与党内法规性质界定的展开

尽管当前学界因循“描述”进路形成的研究成果日渐丰富,但相关研究却因立场的模糊、结论指向的杂糅等原因而略显零散,“描述”党内法规相关特质的体系化程度尚显不足。与虽饱受诟病,但至今仍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归入”进路相比,“描述”进路的功用尚未得到切实发挥。在已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当下,通过明确一个合理的框架以改善“描述”进路的现状,从而增强相关“描述”的具体指向成为必要。易言之,探寻“描述”所应遵循的基本立场、厘清“描述”所需运用的基本思路,应属继续深入推进党内法规性质研究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

(一)基本立场:“描述”作为“独立规范类型”的党内法规

为达到明晰党内法规性质的研究目标,应首先从根本上秉持“党内法规是一种独立规范类型”的基本立场。目前,学界也已出现少数将党内法规视为一种独立规范的主张[29]。不过考察相关论述可以发现,这些研究往往是以反驳“软法论”“国家法律论”等理论学说为目标,对“党内法规何以成为一种独立规范”“党内法规是何种独立于其他规范体系的独立规范”等问题却语焉不详,使得所推导出的结论在整体上呈现出一种似是而非的观感。对此,本文认为,党内法规的独立性根植于党内法规的生成和发展,具有由中国共产党这一特定主体塑造的独特的逻辑和规律。党内法规不仅体现出中国共产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意志,还蕴含着中国共产党通过多种制度规范治国理政的政治格局。在此时代发展进程之中,党内法规的独特个性得以充分彰显。具体而言,党内法规的独特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是价值理念的独特性。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的观念取向在特定规范上的映射。不论是对内部治理关系还是对外部领导关系进行调整,党内法规均体现出具有鲜明特色的价值理念。如《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对党员权利与党员责任的关联性规定所体现出的价值理念,就有别于国家法律乃至社会组织自治章程之中的权利理念。又如,中国共产党对自身组织履行领导职责之领域与方式的谦抑性,则体现出国家法律中党的领导原则所不能直接涵盖的价值理念,等等。党内法规的这些价值理念,同时也成为特定主体政治态度、理想信念、行为取向生成所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可以说,作为最能体现中国共产党价值理念的制度规范,党内法规的价值理念具有独特性,无法为其他规范类型所彰显。

二是制度功能的独特性。相较于传统政党自治规范所不具备的治国理政之功能,党内法规不仅能规范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和党组织,还能规范国家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群团组织等组织以及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等个体。同时,在治国理政过程中,党内法规还具备国家法律所不能替代和难以比拟的,对党自身权力的具体运行进行规范、对我国整个公权力体系进行功能整合和价值引领等制度功能。可以说,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制度功能与中国共产党在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的独特作用密切相关。作为“管党的事”的制度规范,党内法规的制度功能具有独特性,无法为其他规范类型所取代。

三是规范范围的独特性。不同于政党自治规范之于内部治理、国家法律之于重要社会关系的规范范围,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规范范围因循党的治理逻辑而有其相对的独特性。这一范围既包括因党的自身建设和内部管理活动而在党组织、党员相互间形成的关系,也包括因党发挥领导作用、履行领导职责而与党外主体形成的关系[4]172-174。在对党组织、党员以及其他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的同时,党内法规亦会与国家法律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规范之间保持应有的边界,如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在不同的领域各有分工、在共通的事项上各有侧重,避免阻隔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不随意介入各社会主体私法上的自治关系等。因此,在中国语境之下,党内法规的调整范围具有独特性,并不能够为其他规范类型所包含。

四是效力实现的独特性。党内法规的约束力不像国家法律一样以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障,也不像其他社会组织一般主要是以成员之自愿接受、外部评价等非刚性因素为主要效力支持。作为具有刚性约束的规章制度,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更为突出的效力保障是党的政治地位。易言之,中国共产党为达到相应的治理目标,基于其在国家权力结构、社会组织中的政治地位,对相应主体施以政治资格上之约束,构成了党内法规效力实现的独特基础。因此,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效力实现机理具有独特性,不能为其他规范类型所涵盖。

上述独特性的存在,使得党内法规在我国的制度语境下具有相对于国家法律、社会规范等规范类型的独立性。与其说党内法规归属于某种既有的规范类型,毋宁说“党内法规就是党内法规”,它本身即构成一种独特的规范形态。事实上,人类的历史发展本身即是多元的,而非单一的,并不存在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制度类型标准。任何一个国家在任何时候也都不可能只依赖于某一种制度,而是需要多种相互补充的制度[30]。这就警醒我们,对任何规范制度的认识,都要在特定的历史或现实情境中进行。作为与国家法律等规范并行不悖、共同发挥作用的规章制度,党内法规是对“中国之治”这一时代景观的重要反映。对党内法规的认知标准,既不来自国家法律制度,也不来自西方的政党政治理论,而是根植于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理念之中。这也进一步证明,过去我们常常基于党内法规与其他规范之共性,试图在其他规范的话语之中对党内法规进行阐释的观念是偏颇的。以其他规范为标准而不以党内法规自身的独立性为出发点去探讨党内法规的性质,才会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造成诸多的混乱和误解,削弱而非增进对党内法规的理解和认同。就此而言,秉持独立规范类型之基本立场,坚持“党内法规就是党内法规”的基本认知,将关系党内法规的性质界定限于一系列独立的事实,在具体的认知上保持一定程度的开放性,才能获得更有意义的答案。

(二)基本思路:党内法规性质个性化“描述”的具体运用

在明确党内法规是一种独立规范类型的基本立场,形成“党内法规就是党内法规”的基本认知之后,下一步需要解决的问题即如何厘清“描述”作为独立规范类型的党内法规的基本思路。马克思指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种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31]党内法规的性质,归属于党内法规的实践范畴,生成于中国共产党秉持自我革命之精神,以制度建设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执政能力、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目的之中,并外化于党内法规的具体规范、实施当中。探究党内法规的性质,离不开对规范现象的考察和对其背后本质的思考。以此为基础,我们可以形成这样一种基本思路:面向揭示党内法规区别于其他规范之根本属性的最终目标,应以党内法规实践为“描述”思路的主线,通过渐进式分析,“从现象到本质”形成关于党内法规性质的个性化“描述”。为实现“从现象到本质”的探讨,可通过现象观察、目的分析、理论凝练三个步骤具体展开。

在现象观察阶段,要寻找到党内法规区别于其他规范的特有现象。党内法规的发展演变、规范条文、实施状况等,均是对党内法规性质的具象反映。基于党内法规现象的观察以及与其他规范现象的比对,可以发现党内法规的特有规范现象,为“描述”性质积累事实层面的论据。如相较于西方国家普遍通过修订宪法、制定政党法等方式介入政党的具体活动之中,我国的国家法律只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及“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等事项作出原则性规定,领导工作开展的主体、领域、方式等具体性事项则由党内法规规定。又如较之于传统政党自治规范,党内法规的规范范围能够基于党的领导执政地位而有所延伸,“‘党的事’半径到哪里,党内法规规范的半径就延伸到哪里”[32]。但对规范进行体系性观察可以发现,“党的事”并非一个模糊性范围,而是有特定的对象和事项上的指涉。党内法规延伸至的不具有党员身份的那部分人员,往往具有公共权力组织之中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公务员等身份;而党内法规延伸至的非党组织,也往往是国家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等带有公共权力属性的机构。在对这些对象的行为与活动进行规范时,党内法规也多限于与规制对象行使权力相关的行为。通过对这些差别性现象进行梳理和整合,能够建立起关于党内法规独特个性的初步认知。

在目的分析阶段,要追问特有的党内法规现象发生的深层原因。党内法规现象生成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特有国情和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目标之中。因此,若要实现“从现象到本质”的跨越,为党内法规性质的个性化“描述”提供充足的理论支撑,就需要回归党内法规的生成语境,也即我国的特定国情和中国共产党的目标追求之中进行考察。以前述差别性现象为例,不论是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独特分工,还是党内法规的规范范围,无不是对我国权力结构与权力运行状况的一种反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33]在我国的公权力体系之中,党具有最高的合法性权威,这就使得我国不宜照搬西方国家以国家立法方式规范党的权力运行,而应形成中国共产党自我规范的制度安排。从此意义上讲,党内法规正是中国共产党为自身活动划定相应边界、实现自我规范的制度载体,是党永葆先进性、纯洁性的制度依托。在对自身权力的具体运行进行规范的同时,基于中国共产党在我国公权力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党内法规还承载着中国共产党对形塑权力系统的追求。党内法规的规范范围,实际上也就是中国共产党在自我规范的限度之下,采取何种介入程度实现对公权力的合理配置与整合的问题。如何既能避免各公权力主体职权超载、角色混淆、各行其是,又能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更能广泛集中各主体力量共同致力于为人民服务之目标,这些目的深刻影响着党内法规的延伸边界。认识到党内法规现象背后的这些目的,能够进一步理解党内法规独特性产生的原因。

最后,在理论凝练阶段,要最大限度挖掘党内法规能够成为独立规范类型的根本属性。“发现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决定性特点,才能发现事物的真正性质。”[34]就党内法规性质问题而言,前述对现象、目的的讨论仅仅构成我们形成正确认识的来源,而从这些认识来源中推导出对认识党内法规性质具有决定性意义的特点,才是形成最终结论的关键。就“从部分到整体”的“描述”进路而言,其意义在于为党内法规根本属性的揭示提供若干有意义的特殊性积累。为此,党内法规个性化“描述”的理论建构,应在诸多现象、目的之中凝练出能够指向决定性特质的因素并对之予以充分论证。如党内法规对党的组织体系的规定内容就有别于国家法律规定的组织秩序,也有别于多数政党对组织的规定,其背后亦承载着中国共产党建设严密组织结构的目的,但这并非对探寻党内法规性质问题具有决定意义的特殊之处。

至此,关于在何种框架之中展开“描述”进路的问题已基本阐明。按照“党内法规是一种独立规范类型”的基本立场,沿着上述三个步骤进行“从现象到本质”的思考,党内法规性质相关“描述”的具体指向能够获得增强。

四、结论

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性质的理论研究,必须依托于适当的理论道路、合理的研究框架和独特的话语体系展开。在党内法规性质界定的研究中,面对党内法规基础理论薄弱、党内法规规范性质复杂等现实难题,应选择“描述”党内法规相关特质的研究进路,实现“从部分到整体”的理论发展,以揭示党内法规区别于其他规范类型的根本属性。在适用“描述”进路的过程中,任何学科对党内法规性质的理论建构,都不应逸脱于“党内法规是一种独立规范类型”的基本立场、“党内法规就是党内法规”的基本认知,以及党内法规实践导向下“从现象到本质”的基本思路。遵循这一分析框架,将有助于进一步厘清党内法规的性质,也有助于构建党内法规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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