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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斌雄:中国共产党纪律建设的百年历程和基本经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04 14:24:58  浏览:

【摘要】百年来,党的纪律建设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起步和奠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发展和曲折,改革开放新时期的恢复和发展,在新时代取得历史性发展和成就。科学总结党的纪律建设的历史经验,对于进一步深化新时代纪律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这些经验主要有:坚持立纪从严,纪律制定秉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以及使命导向;坚持知纪严明,将严明政治纪律摆在首位,严抓纪律教育、严明纪律底线;坚持守纪从严,发挥领导干部遵规守纪的模范带头作用;坚持执纪从严,严格落实党委(党组)纪律建设主体责任;坚持督纪从严,严格落实纪委纪律建设监督责任。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 纪律建设 党内法规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中国共产党始终把加强纪律建设作为进行自我革命的有力武器,将严明纪律作为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刚性行为规范,作为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保证,作为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历史使命任务的重要保障和基本条件之一。梳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建设的百年历程,总结经验和反思教训,对于进一步增强深入推进党的纪律建设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建设的百年历程

回顾波澜壮阔的百年历程,党的纪律建设呈现出动态发展的曲折前进之路,历经了“初步形成——基本形成和确立——正式确立——遭受曲折——恢复、改革并走上科学化、体系化、规范化发展”的过程。在不同历史阶段,党的纪律建设的侧重方面也不尽相同。

起步和奠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1921—1949年)。纪律建设一直以来都被马克思主义政党视为党的建设中的关键一环,始终被摆在重要位置。列宁曾指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纪律应该是“在斗争中发挥独创性和主动性”的纪律。中国共产党自创立以来就继承了马克思主义政党增强组织性和纪律性的光荣传统,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作出了多方面探索,为此后党的纪律建设奠基。

一是逐步形成和完善了党的组织纪律原则——民主集中制。《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虽然没有明确提出“纪律”以及“民主集中制”等字眼,但其内容蕴含了对于组织纪律、保密纪律、财经纪律等的规定。党的二大通过的《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强调,党的内部必须有严密的、集权的、有纪律的组织与训练;1922年第一部《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提出,“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不执行时,上级机关得取消或改组之”“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在“党的建设”专章中首次规定“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1938年党的六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提出“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党的一切工作由中央集中领导”的民主集中制基本原则。延安整风运动确立了纪检工作“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以及“团结—批评—团结”的公式,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体现了党内民主原则。1945年,党的七大召开,这次会议完善了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解放战争时期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和健全党委制,使民主集中制具体化和制度化。

二是明确提出并严格践行党的政治纪律。1922年第一部《中国共产党章程》单独将党的纪律作为一章,初步确定了党的政治纪律的内容。党的五大首次设立中央监察委员会并正式使用“政治纪律”这一概念,提出要认识到政治纪律的重要性。并且,其通过的《组织问题决议案》强调要将政治纪律条文化、规范化。1927年11月,颁布第一个关于政治纪律的专门党内文件,即《政治纪律决议案》。1929年9月6日,《湘赣边界目前工作任务决议案》通过并颁布,该决议案强调要切实加强政治纪律,以便整顿队伍、提高质量。这个时期制定和实施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既是军事纪律和组织纪律,也是群众纪律。

三是拉开党内反腐败斗争的序幕,为纪律建设奠定了基础。1926年8月发布的《中共中央扩大会议通告———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指出,如有贪污腐败者“务须不容情的洗刷出党”。1938年制定并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政府惩治贪污暂行条例》为惩治抗日时期部分机关、部队和企业中的贪污现象提供基本遵循。党的七大党章重新把“党的监察机关”作为单独一章,并对监察机关的设立、组成、领导体制、任务与职权重新做出了规定,确定了监察委员会受党委指导的工作模式。

发展和曲折: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1949—1978年)。中国共产党在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后深知“打江山容易,守江山难”,因此继续将纪律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规范保障摆在重要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纪律建设面临着新要求和新挑战的情况下,我们党采取了以下重要举措。

一是为保障纪律执行而制定纪检制度以及建立专门的纪检机构。1949年11月发布的《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提出,要针对中央直属各部门及各级党的组织、党的干部及党员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以及违犯纪律的处分予以检查和审理。朱德同志于1951年4月作《为加强党的纪律性而斗争》的报告,进一步指出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在党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并要加强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党的各级组织部门的联系。1952年2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强纪律检查工作的指示》,强调要发挥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各级人民监察委员会之间的“合力”作用。在这个阶段,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制定了一系列重要条规,如《中共中央关于处理贪污浪费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在“三反”运动中党员犯有贪污、浪费、官僚主义错误给予党内处分的规定》等。1955年,《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获得通过,决定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代替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加强与违法乱纪现象的斗争。随后党的八大在党章中完善了此方面的纪律规定,新设立了“党的监察机关”一章。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明确了强化党的监察机关的目的。在这一历史时期,党的这些决定和规定对各级纪律执行机构的建立、运行和发展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是通过系列整风运动增强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1949年颁布的《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在党内加强纪律教育。随后,又通过系列整风运动提升党内纪律意识。1950年5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全党全军开展整风运动的指示》,要求各级党组织结合总结工作,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克服党内首先是领导干部中的居功自傲情绪、命令主义作风,以及少数人贪污腐化、政治上堕落颓废、违法乱纪等错误,密切党和人民的联系。可以说,整风运动增强了党员干部自觉遵守纪律的意识。1951年12月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实现了“全国”“上下”“公私”纪律意识的协同共进。1952年2月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三反”运动和整党运动结合进行的指示》,对于开展全党纪律教育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1957年4月发布的《关于整风运动的指示》、1961年1月发出的《关于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草案第二次修正稿)的指示》,以及1962年12月通过的《关于严肃处理违法乱纪、腐化堕落等错误和反对特殊化行为的意见(草案)》等,进一步增强了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

恢复、改革和发展: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78—2012年)。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党和国家面临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考验和各种社会思潮的冲击,加强纪律建设成为党的一项艰巨任务。汲取之前的经验,从恢复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机关入手,结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情况,我们党全面恢复和加强了纪律建设。

一是更加注重纪律建设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有机结合。以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为标志,党内纪律处分制度开始走向系统设计和贯彻实施的历史性新阶段。党的十二大党章重设了“党的纪律”专章,并明确了纪律处分的种类、程序、原则以及纪律处分主体的职责、职权等,为之后颁布与纪律处分相关的系列党内法规奠定了基础。同时,其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主要任务有三项,即维护党章党规党纪、协助党委整顿党风以及检查党的政策执行情况。1983年,中央纪委印发了《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规范了对给予违犯党纪的党员和党组织纪律处分的批准权限。1991年7月,中央纪委颁布了《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使得在实践中对于党员违纪案件的查处有规可循。1997年2月,中共中央正式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囊括了六类共128种违纪错误,是当时最全面且系统的党纪处分制度,是党的纪律建设迈入系统化、规范化阶段的重要标志。党的十六大党章则对“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主要任务等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2003年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总则”中增加了第五章,即“其他规定”。此外,其在“分则”中增加了对有关违反廉洁自律、贪污贿赂等行为更加具体和细致的规定。以上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为增强各级各类党组织的纪律建设责任提供了保障。

二是建设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以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保障反腐倡廉建设。改革开放以来,受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影响,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思潮逐渐渗透到党内生活,在一定程度上侵蚀了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遵守,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在党内外逐步蔓延。因此,反腐倡廉建设迫在眉睫。1981年,中央纪委为了打击违规违纪行为,发布了《关于严肃党纪、杜绝“关系户”不正之风的通告》《关于坚决纠正干部队伍中行贿受贿徇私舞弊的歪风的通报》等。1997年3月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1998年11月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都抓住了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开展腐败治理。2005年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需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关键举措。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建设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再次指明了党的纪律建设和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共同目标是形成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随后,2008年中共中央印发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进一步将反腐倡廉建设推向科学化、制度化。

历史性变化和历史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2012年至今)。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党的纪律建设”新概念,党和国家在此阶段面临更艰巨的任务和更艰难的挑战。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以促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显著特征。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发生的历史性变化和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党的纪律建设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们党在统筹推进“四个伟大”中更加重视通过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纪律建设“从严”,重在把纪律挺在前面,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因此,我们党不仅系统制定、修改、完善相关党内法规制度,更加依靠严明纪律来保障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力度和效果。

其次,在强化纪律建设实践中形成“两个清单”“四种形态”“六类纪律”。“两个清单”即正面倡导清单和负面处分清单,坚持以德治党和依规治党有机结合、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双管齐下,以达到纪律建设效果。在“四种形态”中注重批评教育的预防作用。2016年中共中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了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即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在这种条件下,纪律教育引导作用得以充分发挥。2015年8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首次规定要着力发现违反“六类纪律”的问题,即对违反政治纪律、廉洁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情况进行重点巡视。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将纪律建设与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并列纳入党的建设中,要求重点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起来。

最后,党的纪律建设全方位、全链条强化,配套制度更加细化。2012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获得通过,为工作纪律及群众纪律方面的建设发展提供了配套制度。2015年10月,在原有廉政准则的基础上修改制定了新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并发布了《关于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的通知》《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关于厉行节俭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等,都为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供了更加完善的配套党内法规。中共中央分别于2015年和2018年两次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更是完善了党的纪律处分制度。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的修订工作,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法贯通的原则,实现了党纪处分与国法有效衔接机制的创新。2019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至此,党的纪律建设在新时代实现了立纪、知纪、执纪、守纪、督纪、评纪等多方面的同向发展。

中国共产党百年纪律建设的基本经验

从严立纪:必须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使命导向,针对党内纪律问题和党的纪律建设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法衔接,制定系统配套的党的纪律体系。

加强纪律建设,首先必须做到有纪可依。不可否认,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我们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对党的纪律的遵守状况都存在一些问题,党的纪律建设也存在不同的矛盾。因而我们党总是根据党内遵守纪律的现实状况和党的纪律建设的具体情况及时对纪律规定进行修改、完善,或者制定新的纪律规定。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巡视过程中发现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一些党组织管党治党不严,组织涣散、纪律松弛。这些问题的存在又与之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纪律底线降低到法律底线有关。因此,党中央根据党内违纪问题和党的纪律建设问题以及党的纪律处分制度存在的问题,贯彻从严治党方针,及时从严制定或修订系列党纪条规,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走实、走深、走细,取得了历史性成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两次修订就是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吸取党的纪律建设的历史经验教训,把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规范要求,实现了党的纪律建设的与时俱进。

严明知纪:必须将严明政治纪律摆在首位,并通过严抓纪律教育,以明确认识纪律规范底线以及纪律建设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功能和作用。

严明党的纪律,首先就要严明政治纪律。政治纪律作为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是纪律建设的重要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马克思主义政党具有崇高政治理想、高尚政治追求、纯洁政治品质、严明政治纪律。”毫无疑问,严明的政治纪律是“实现崇高的政治理想和高尚的政治追求的基本条件和组织品格保障”。然而,个别党员政治纪律意识较为淡薄。这就需要通过纪律教育对党员加以引导,其中重点需要完成两个任务:第一个任务是让广大党员干部高度重视纪律建设,夯实遵守纪律的思想基础。要通过经常性的纪律教育,让党员干部经历认识纪律、理解纪律、弘扬纪律几个环节,最终由口入心、外化于行,实现知纪而守纪。第二个任务就是在纪律教育中明确政治纪律的地位,尤其要加强党员干部的政治纪律教育,使其认清政治纪律的红线,遵守政治纪律的底线。

严格守纪:必须紧抓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充分发挥党员干部遵规守纪的模范带头作用,推动全党形成一体遵规守纪的党内文化。

回顾中国共产党百年纪律建设的历程可以发现,党员干部对于纪律建设既可以起到关键的推动作用,也可能起到致命的破坏作用。因此,党在各个历史时期的纪律建设都始终紧抓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根据新时代的新变化、新发展,未来我国的纪律建设应注重以下两点。一是要对党员干部要求更严,使其养成守纪习惯。要让党员干部明白,遵守党的纪律没有特权、没有例外。针对当前个别党员干部对于党纪视而不见,凭着自己的职权打“擦边球”的情况,需要着重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纪律教育和有效监督。二是要妥当运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就要不论职务大小,更加重视发挥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

严肃执纪:必须以党内从严治党管党责任制和问责制推动各级各类党组织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严格执行纪律是加强纪律建设的关键措施。执行党的纪律不能有任何懈怠,否则就会造成“破窗效应”。为了不放纵乃至不放过任何违反纪律的行为,需要坚持以下两点。一是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对于违反纪律的行为“零容忍”。不可否认,当前仍有个别党员干部不讲规矩、不讲原则,更不讲纪律;还有些党员干部抱着侥幸心理,出现一些违法违纪的问题。对于这些现象,要无论违反者职务的高低与否,无论违反纪律的行为严重与否,都坚持有纪必执、有违必查,要让每个党员干部牢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道理。二是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各级党组织要自觉担负起执行和维护纪律建设的责任。党委要管、党委书记要管,为了防止党员干部的小毛病演化成大问题,遇到违反纪律的行为要坚决作斗争,追究相关责任。此外,在执纪过程中要合理运用方式方法,如我们党不断要求细化的“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通过正面倡导与负面处分双管齐下,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严密督纪: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严格落实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责任。

纪律建设的历史证明,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建设会推动党的纪律建设顺利进行。要强化纪委的监督,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是保证各级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可否认,对于地方纪委来说,同级监督的困难不小。个别纪委对于同级党委存有“大家同在一口锅里吃饭”的心理,因而出现对于同级党委的纪律问题压案不办、瞒案不报等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纪委这个纪律检查机关在纪律建设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因此,保障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就尤为重要。二是实现纪委在纪律建设中的责任分解、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要明确在纪律建设中党委负主体责任的情况下,纪委究竟负什么责、怎样负责、如何追责等问题。首先,要明确纪委只需要一心一意履行纪律监督问责职责,不需要分管其他业务。其次,要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党委和下级纪委的监督,对于下级纪委不向上级纪委报告问题的现象要进行问责。最后,要明确在行使监督职责的过程中,该发现的没有发现就是失职,该处理的不处理就是渎职。同时,要加强对监督权的再监督,纪委失职渎职也要接受相关责任追究和问责查处。

(作者为全国党的建设研究会特邀研究员,武汉大学二级教授、博导;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党的建设专业硕士研究生杨檬对本文亦有贡献)

【注:本文系2009年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年中国共产党反腐廉政基本经验研究”(项目编号:09JZD0003)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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