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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永祥、王立峰:监察委员会廉政教育职能研究:设置依据、 实施主体与防腐作用

来源:《河南社会科学》2020年第3期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4-24 12:16:50  浏览:

【摘要】廉政教育职能是监察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能,其设置依据、实施主体与防腐作用亟待从理论上予以研究。从设置依据来看,《监察法》在设置廉政教育职能时,既参考了世界范围内反腐败法律关于反腐败机构职能设置的常见做法,也吸收了历届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廉政教育的重要论述,更适应了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的现实需要。从实施主体来看,以结构功能主义作为分析视角可见,监察委员会下设的宣传部履行对公职人员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和警示教育这正反两项廉政教育职能,而审查调查室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则主要以查办案件为依托履行警示教育职能。以罗伯特·克利特加德提出的腐败动机公式作为分析基础,监察委员会廉政教育职能的预防腐败作用在于,思想道德教育使公职人员因廉洁的道德满足感提升和贿赂的效用降低而不想腐,警示教育使公职人员因腐败的道德损失与被发现和查处的概率太高而不敢腐。

 

【关键词】监察委员会;廉政教育职能;结构功能主义;腐败动机;预防腐败

【作者简介】1.吕永祥,男,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讲师,主要从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研究;2.王立峰,男,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研究。

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的一项监察职能,在监察职能体系中占据着重要位置。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监察委员会第一项职责就是‘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1]基于廉政教育在我国预防腐败战略中的重要作用,赵乐际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中强调:“发挥党性教育和政德教化功能……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广泛开展警示教育,强化查处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方的治本作用。”[2]与监察委员会开展灵活多样的廉政教育活动形成鲜明反差的是,目前学术界对监察委员会的廉政教育职能尚缺乏全面系统的专门研究。鉴于此,本文将监察委员会的廉政教育职能作为研究对象,借鉴结构功能主义等理论资源,在揭示监察委员会廉政教育职能的设置依据与实施主体的基础上,以罗伯特·克利特加德(Robert Klitgoard)提出的腐败动机公式作为分析基础,进一步阐释监察委员会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警示教育这一正一反两种廉政教育职能在预防腐败中的具体作用,以期深化现有监察委员会廉政教育职能研究。


一、监察委员会廉政教育职能的设置依据


《监察法》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监察委员会履行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这一监察职能。回溯《监察法》的立法过程来看,起初廉政教育职能并未出现在《监察法(草案)》之中,《监察法》将廉政教育职能纳入监察职能体系之中并赋予其重要的地位,既参考了世界范围内反腐败法律关于反腐败机构职能设置的常见做法,也吸收了我国历届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廉政教育的重要论述,更适应了监察委员会在腐败存量日益减少的情况下重点预防腐败的现实需要。

(一)参考世界范围内反腐败法律关于反腐败机构职能设置的常见做法

基于对权力滥用规律的普遍认识,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反腐败法律在设置反腐败机构职能时存在一些共性特征。“从全世界范围来看,廉政教育职能是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反腐败机构具备的一项共性反腐败职能,承担着培育清正廉洁的价值观念、政治生态与社会氛围的重要使命。”[3]反腐败机构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属于一种“价值导向的预防腐败策略”,意在通过组织社会化或专门的廉政教育等手段,使公职人员习得一种行政伦理规范,以确保他们在运用公共权力时能够做出符合社会伦理规范的决定[4]。对公职人员乃至社会公众开展廉政教育,见诸《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反腐败法律对反腐败机构的职能设置之中(具体内容参见表1)。《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这一监察职能,符合国外和国内港澳地区反腐败机构职能设置的常见做法。

(二)吸收历届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廉政教育的重要论述

从历史的维度看,受到马克思主义哲学对内外因关系的辩证认识的影响,我国历届党和国家领导人一直强调改造公职人员的主观世界的重要性,将公职人员的理想信念缺失和思想道德蜕化视为公权力腐败的主观诱因,强调开展廉政教育来抑制公职人员的腐败动机。基于此种对权力腐败的思想认识根源的深刻认识,“道德教育和说教一直是中国共产党反腐败策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5]120。对廉政教育的强调,见诸历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一系列重要讲话之中。毛泽东强调将思想政治教育和惩办典型案件结合起来,提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6]829-830的廉政教育方针。针对党内存在的腐败问题,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主要通过两个手段来解决,一个是教育,一个是法律。”[7]148在相近的意义上,江泽民同志也指出:“惩治腐败,要作为一个系统来抓,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持之以恒;最基本的,要靠教育,靠法制。”[8]1882012年,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强调:“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9]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着廉政教育的重要性、构成内容与现实作用等议题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具体内容参见表2),为《监察法》将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确立为监察委员会的一项重要监察职能奠定了思想认识基础。

(三)适应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的现实需要

2017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监察法(草案)》,按照《监察法(草案)》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监察委员会的职能主要包括监督、调查和处置三项,并不包含廉政教育职能。同年117日,全国人大在中国人大网正式公布《监察法(草案)》,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在此期间,有专家学者提出,“监察委员会的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能大部分做的都是事后惩治的工作,没有有效的事前预防措施”[10]。这种重惩治轻预防的监察职能设置格局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11]385的反腐败方针是不匹配的。鉴于此,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注重预防”的反腐败方针,一些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建议从预防腐败的角度赋予监察委员会对公职人员进行廉政教育这一监察职能。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听取了上述建议,在正式通过的《监察法》第二章第十一条中赋予监察委员会廉政教育职能,为实现《监察法》第一章第六条确立的“构建不想腐的有效机制”这一预防腐败目标奠定职能基础。


二、监察委员会廉政教育职能的实施主体


在结构功能主义理论看来,机构是履行职能的载体,“许多现代的社会结构都具有结构高度分化的特征,结构内出现的每个角色都是专门从事不同的任务的”[12]62。监察委员会作为一个新创设的国家反腐败机构,也具有内部结构高度分化与职能设置日益专业化的特征。根据20191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布的机构设置方案,其下设机构主要分成下设职能部门、派驻纪检监察组和直属单位三大类,其中下设职能部门又进一步划分为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监督检查室、审查调查室、党风政风监督室和案件监督管理室等若干类。对监察委员会廉政教育职能的实施主体开展精细化研究,需要深入到其下设机构之中,唯有如此才能准确揭示监察委员会履行廉政教育职能的组织支撑。

(一)宣传部承担的廉政教育职能及其履职方式

宣传部是监察委员会下设一个重要的职能部门,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其“前身”是“宣教室”。2014年中央纪委监察部内设机构改革之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大多将“宣教室”改名为“宣传部”,宣传部在强调廉政文化宣传的同时,仍保留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的传统职能。

第一,从职能设置来看,宣传部既是维持监察委员会运行必不可少的支持类机构,“又是直接履行廉政教育职能的业务类机构”[13],承担对公职人员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和警示教育这正反两项廉政教育职能。四川省监察委员会宣传部主任谢辉介绍:“宣传部除承担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和廉政文化工作外,还负责全省纪检监察系统电教及网络维护、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业务繁多。”[14]由此可见,宣传部既是履行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和廉政文化传播等廉政教育职能的业务类机构,也是履行网络维护、信息化建设等日常辅助行政职能的支持类机构。宣传部对公职人员开展的廉政教育内容丰富多样,“既包括以理想信念教育和宣传先进模范人物的正面教育,也包括通过公布‘老虎’、‘苍蝇’的反面典型材料对公职人员进行警示和预防腐败的教育”[15]28

第二,从履职方式来看,宣传部在实践中探索出开展正面典型宣传、反面典型警示教育和正反面典型对比教育等灵活多样的廉政教育形式。首先,正面典型对公职人员具有榜样示范和价值引导作用,四川省达州市监察委员会和黑龙江省大庆市监察委员会分别将本地区的小学教师苏正斌和石油工人王进喜树立为正面典型,号召公职人员学习其敬业奉献、艰苦朴素、大公无私等优秀道德品质。其次,为履行对公职人员的警示教育职能,宣传部在实践中探索出发放落马官员忏悔录、制作警示教育专题片、结合典型案件召开干部警示教育大会等灵活多样的警示教育形式。以天津市为例,“天津市监察委员会先后采取举办‘利剑高悬 警钟长鸣’警示教育主题展览、充分利用审查调查对象的《忏悔书》《廉政家书》《党风廉政建言书》等‘六书六报告’开展警示教育、利用公职人员身边的典型案例拍摄警示教育片等举措,以提高警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16]。再次,宣传部还注重通过开展正反面典型对比宣传,使公职人员树榜样、知底线。早在201410月,习近平总书记就强调:“注重对比宣传,既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又发挥反面典型警示震慑作用。”[17]正反面对比宣传在四川省监察委员会宣传部探索的“一书,两片,两基地”廉政教育模式中体现得较为明显。“‘一书’是指四川省纪委监委宣传部编辑出版的《忏悔实录》;‘两片’是指警示教育片和形象宣传片;‘两基地’,即法纪教育基地和廉政文化基地,前者主要是反面典型警示教育,后者是以文化人、正面引导”[14]

(二)审查调查室承担的警示教育职能及其履职方式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纪检监察机关下设的纪检监察室行使执纪监督权和审查调查权,权力过于集中无形之中增加了权力滥用的风险。针对此问题,组织管理学家提出的解决路径是,“对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进行进一步的划分,使每个人得以集中从事某些类型的工作”[18]305-306。借鉴此种方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后,地级市以上监察委员会普遍采取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机构分设、职能分离的机构设置模式,审查调查室成为监察委员会一个独立而重要的内设职能部门。警示教育就是监察委员会以反面典型案件和反面典型人物为依托,对公职人员开展的一种以人为鉴、以案为鉴的反面教育活动。审查调查室查处的典型违纪违法案件可以转化为对公职人员开展警示教育的宝贵的教育资源,这为其履行警示教育职能提供了可行性。

第一,从职能设置来看,警示教育职能是审查调查室一项重要的衍生性职能,是对其审查调查职能的拓展和深化。《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据此来看,审查调查室的法定职能简单来说就是查办案件。然而,审查调查室并不是纯粹的“办案部门”,它还承担对公职人员开展警示教育这一重要职能,原因如下:一方面,《监察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的“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监察原则要求审查调查室承担对公职人员的警示教育职能。审查调查室开展的反腐败工作绝不仅仅是查处个案,通常还包括将其查处的典型违纪违法案件转化为警示教育的宝贵资源,以发挥“查处一案,教育一方”的反腐败治本功能。另一方面,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部门是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为依托对公职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的重要机构,组织公职人员旁听法庭审判和参观监狱是其开展警示教育的常见方式。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后,基于职能相近、工作衔接和提高办案质量等现实考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部门的相当一部分职能和人员被整合至监察委员会下设的审查调查室之中,这为审查调查室履行警示教育职能奠定了职能基础和组织基础。

第二,从履职方式来看,发放落马官员忏悔录、召开违纪违法案件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召开警示教育大会是审查调查室对公职人员开展警示教育的常见方式。审查调查室开展警示教育的鲜活素材通常来源于自己查办的违纪违法案件,组织落马官员撰写忏悔录和以违纪违法案件为基础制作警示教育片是审查调查室开展警示教育的两种常见方式。不仅如此,审查调查室通常还会以本地区查办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为依托,组织发案单位及其所在系统的公职人员召开干部警示教育大会,以起到“查处一案,教育一方”的效果。以吉林省为例,吉林省发生吉林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原副主任邱大明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以后,吉林省纪委监委于20181228日召开全省纪检监察系统警示教育电视电话会议,在通报案情的同时,还对在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开展“四对照四检查”专题警示教育活动做出部署[19]

(三)派驻纪检监察组承担的警示教育职能及其履职方式

派驻纪检监察组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组织延伸,《监察法》第二章第十二条为监察委员会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派驻(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提供法律依据。在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体制下,监察委员会派驻(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通常与同级党的纪检机关派出的纪检组、纪工委等机构合署办公,统称为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能。

第一,从职能设置的角度看,派驻纪检监察组通常履行对驻在部门公职人员开展警示教育的职能。关于派驻纪检监察组的职能设置,《监察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由此来看,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根据监察委员会的授权和干部管理权限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和处置三项监察职权。经过监察委员会的授权,派驻纪检监察组享有对驻在部门发生的轻微违纪违法案件的调查权限,使得它能够像审查调查室那样以调查权为载体,以驻在部门发生的典型违纪违法案件为依托组织开展以案说纪、以案释法和以案施教等警示教育活动。

第二,从履职方式来看,与驻在部门党组联合举办警示教育专题展览、联合制作警示教育专题片成为派驻纪检监察组对驻在部门公职人员开展警示教育的常见方式。在警示教育实践中,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向中央和国家机关派出的派驻纪检监察组通常以其查处的驻在部门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为依托,与驻在部门党组联合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在中央和国家机关警示教育全覆盖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举例而言,“在公安部党委的大力支持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公安部纪检监察组仔细筛选全国公安机关发生的110个典型案例,不仅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举办警示教育展览,而且还以近年公安系统发生的典型案例为素材,联合有关地方公安纪检组织,摄制了30部《警钟》系列警示教育片,将其作为对各级公安机关和民警开展警示教育的重要素材”[20]。无独有偶,201811月,民政部党组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民政部纪检监察组也对联合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做出重要部署,要求创新警示教育的方式和载体,通过组织驻在部门公职人员观看警示教育片、参观廉政教育基地、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等多种方式,增强警示教育的效果。


三、监察委员会廉政教育职能的预防腐败作用


“廉政教育作为一种特殊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是以预防腐败为出发点的。”[21]272关于廉政教育职能在预防腐败中的作用,目前廉政学界的主流观点是,廉政教育主要针对的对象是腐败动机,其目标是通过抑制公职人员的腐败动机,消除权力腐败发生的内在诱因。虽然该理论解释具有一定的启发性,但是未免太过抽象和笼统,既没有对监察委员会的廉政教育职能进行类型学划分,也没有深入揭示监察委员会正反两项廉政教育职能抑制腐败动机的作用机理。就腐败动机的影响因素而言,著名腐败研究专家罗伯特·克利特加德提出“腐败动机=贿赂-道德损失-(被发现和被制裁的机会×所受处罚)>薪金+廉洁的道德满足感”[22]83这一腐败动机公式,被廉政学界广泛使用。基于此,本文将监察委员会的正反两项廉政教育职能与腐败动机的各个影响因素有机勾连起来,力求分别揭示监察委员会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警示教育这一正一反两种廉政教育职能在预防腐败中的具体作用。

(一)思想道德教育使公职人员因廉洁的道德满足感升高和贿赂的效用降低而不想腐

廉政教育是构筑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的根本途径[23],监察委员会意在通过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公职人员自觉抑制其腐败动机,增强不想腐的自觉。在上述腐败动机公式中,思想道德教育直接影响的因素是贿赂的自我满足效用和公职人员的廉洁的道德满足感,这两者分别是公职人员的预期腐败收益和预期腐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监察委员会开展的思想道德教育导致公职人员高估廉洁的道德满足感这一预期腐败成本并低估贿赂的效用这一预期腐败收益时,公职人员就更可能会因为预期腐败成本变高且预期腐败收益下降而选择抑制自己的腐败动机,从而增强其不想腐的自觉。

第一,从思想道德教育对预期腐败收益的影响来看,监察委员会对公职人员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意在提升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政伦理水平,改变公职人员的偏好层次,使其低估贿赂的效用,进而达到使公职人员低估预期腐败收益的效果。从心理学的角度看,腐败动机往往产生于人的各种现实需求,在多层次需求体系之中公职人员对生理需求和不当的社会交往需求的过分强调和加权赋值,是导致他们滋生腐败动机并实施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腐败行为的内在根源。公职人员偏好于何种层次的需求、满足这些需求的紧迫性和程度如何、采取何种途径来满足这些需求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公职人员自身的价值观和道德观的影响。正如有学者所说:“根据经济人假设,人们是在不断地追求效用最大化,而效用取决于人们的偏好体系,最终导源于价值观和道德观的不同。”[24]“需要是个可变量,可以通过高尚的理想、信念、价值观予以引导,避免需要的非理性发展。”[25]48监察委员会对公职人员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是改变公职人员的价值观和道德观的一个主要途径。从思想道德教育对公职人员收取贿赂的效用满足程度的影响来看,监察委员会在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时,通常会按照需求的重要性和社会价值的大小,对公职人员的需求偏好层次按照自我实现需求、正当合理的社会交往需求、安全需求、生理需求的顺序由高到低重新进行排序。该举措容易促使公职人员将生理需求和人际交往需求的满足程度和满足方式分别控制在必要、适度和合理、合法的限度之内,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利用公共权力为民造福之上,从而达到引导公职人员低估贿赂的效用满足程度的效果。

第二,从思想道德教育对预期腐败成本的影响来看,廉洁的道德满足感是预期腐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监察委员会在对公职人员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活动时,侧重于通过开展正面典型宣传报道、授予荣誉称号等方式培养公职人员的廉洁的道德满足感,引导整个社会形成“廉洁光荣、贪污可耻”的整体氛围,使公职人员因为廉洁的道德满足感升高而增强不想腐的自觉。“道德是一种内在的力量,它从内心深处影响着人们的行为选择,具有先发性优势。”[26]260公职人员的廉洁的道德满足感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容易受到监察委员会思想道德教育活动的影响。监察委员会在对公职人员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时,牢牢抓住行政伦理、职业道德等教育内容,立足于将廉洁从政、清正不阿、公私分明等伦理道德要求从公职人员的政德转变为受到社会公众认可和赞誉的社会公德。监察委员会通过开展正面典型宣传报道、授予荣誉称号、评奖评优等一系列途径,做好描绘和歌颂中国清廉人物、讲好中国清廉故事等大量扎实细致的廉政宣传教育工作,着力提升公职人员乃至社会公众的廉洁的道德满足感。当公职人员廉洁的道德满足感非常强烈时,“政府官员即使遇到制度漏洞,有腐败机会时,也会选择洁身自好,廉洁从政”[25]103。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公职人员作为理性的个体,他们做出廉洁或腐败的个人决策,主要取决于他们对预期腐败收益和预期腐败成本之间比值的理性算计。在监察委员会思想道德教育活动的影响下,行贿者的贿赂对公职人员的效用满足程度下降且公职人员的廉洁的道德满足感上升,在这一降一升之中,公职人员从事腐败行为的成本收益核算的结果就更加容易被改变,公职人员便会因为预期腐败成本高于预期腐败收益而选择抑制其腐败动机,从而发挥使公职人员不想腐的预防腐败作用。

(二)警示教育使公职人员因腐败的道德损失和被发现与查处的概率太高而不敢腐

与思想道德教育侧重于正面价值引导不同,警示教育是监察委员会以反面典型案件和反面典型人物为镜鉴,将教育寓于惩戒与说理之中的一种反面廉政教育类型。警示教育对上述腐败动机公式的影响主要发生在预期腐败成本这一端,影响的是公职人员的腐败的道德损失和腐败行为被发现与被查处的机会这两项预期腐败成本。监察委员会的警示教育职能之所以具有预防腐败的现实作用,正是因为警示教育提高了公职人员对腐败的道德损失和腐败行为被发现和查处的概率这两项预期腐败成本的估值,使公职人员因为预期腐败成本太高而不敢从事腐败行为。

第一,从警示教育对腐败的道德损失的影响来看,监察委员会采取舆论曝光、编写自我忏悔录和播放自我忏悔视频等多种方式,使违法乱纪分子接受社会舆论的谴责和个人良知的考问,使违法乱纪分子以及接受警示教育的公职人员进一步认识到腐败的道德损失是如此之高,因为腐败的道德损失太高而不敢从事腐败行为。腐败的道德损失是预期腐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腐败的个人还是腐败的群体,都是社会关系中的人。”[27]47公职人员的腐败的道德损失的大小除与他们自身的道德水平有关以外,通常还会受到社会舆论的道德谴责程度的影响。为发挥“不敢腐”的震慑作用,监察委员会不仅对违法乱纪分子进行舆论曝光,使落马官员周围的同事和朋友都了解其违纪违法事实并对其做出负面的评价,使他们在法定制裁解除之后也会遭受一定的舆论压力,而且还会采取引导落马官员撰写忏悔录等警示教育方式,引导落马官员对自己的腐败行为进行自我批判。201811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布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原主任鲍学全等四人的忏悔视频,在忏悔视频中四人声泪俱下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自我剖析和深刻忏悔。落马官员自我忏悔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他们对其道德良知进行自我考问和自我批判的过程。上述举措使违法乱纪分子和接受警示教育的公职人员受到很大的触动和震撼,让其认识到一旦从事腐败行为就会在被查处之后付出巨大的道德成本,不仅要接受社会舆论的谴责,而且还要受到自我良知的考问。公职人员对腐败的道德损失这一数值的高估,会使他们做出预期腐败成本升高这一判断,促使他们因为预期腐败成本升高而不敢从事腐败行为。

第二,从警示教育对腐败行为被发现和查处的概率的影响来看,监察委员会利用“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的警示教育模式,及时和大量地公布与警示教育对象处于相同地区、相同级别和相同岗位的公职人员发生的违法乱纪案件,使公职人员高估本地区、本职级和本岗位的公职人员从事腐败行为被发现和查处的概率,促使他们因为预期腐败成本提高而不敢从事腐败行为。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公职人员产生腐败动机的主要原因是其基于经济人理性所做出的预期腐败收益高于预期腐败成本的判断。在预期腐败收益相对稳定和明确的情况下,改变公职人员对预期腐败成本的估值是影响其行为选择的关键。腐败行为被发现和查处的概率是公职人员的预期腐败成本的关键组成部分,常被称为腐败黑数。由于腐败行为的隐蔽性、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限制,腐败黑数总是客观存在并且难以准确判断的,因此“腐败行为被发现和查处的概率只是行为人的主观估算值”[28]。由于某一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公职人员无法掌握全国范围内的全局信息,所以他们对腐败行为被发现和查处的概率这一数值的估计主要是基于他们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腐败案件存量和腐败行为查处情况的判断。针对这种情况,监察委员会采取“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的警示教育模式,注意警示教育内容与受教育对象之间的匹配度,及时、大量地公布与警示教育对象处于同一地区、同一部门和同一岗位的公职人员发生的腐败案件。这种受教育对象与廉政教育内容之间精确匹配的警示教育模式,恰恰有助于提高公职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岗位的公职人员从事腐败行为被发现和查处的概率这一数值的估值。“在公职人员廉洁/腐败选择的成本—收益分析中,腐败行为被查处概率作为系数,其对于结果的影响是决定性的。”[29]公职人员对腐败行为被发现和查处的概率的高估,会促使他们因为预期腐败成本上升而不敢从事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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