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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研究员方涛撰文:新时代推进伟大工程的纪律保证 ——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来源:《湖北日报》2018年9月15日第7版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9-17 15:38:00  浏览:

新时代推进伟大工程的纪律保证

——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8年10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此次修订的《条例》同2015年修订的《条例》一脉相承,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出的再部署、再动员。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须深刻把握好《条例》的政治性、时代性和针对性。


深刻把握《条例》的政治性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强调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决定党的建设方向和效果。这要求,在党的纪律建设中,也必须突出党的政治建设的首位要求和统领作用,着力体现纪律建设的政治性。

此次修订,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从而把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提高到了一个新高度,并对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充实与完善。

比如,在总则的第一章关于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的规定中,在第二条中明确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第三条纪律建设的基本要求中,增加规定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在第六章政治纪律部分,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增加对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加对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以及制造传播政治谣言等危害党的团结统一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加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等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加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处分规定;增加对信仰宗教党员的处理规定。


深刻把握《条例》的时代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新时代要有新气象,更要有新作为。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在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上紧密结合了新时代新使命新要求,着力提高了纪律建设的时代性,也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纪律保障。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全部活动之中,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依靠人民创造历史伟业。

为此,《条例》在第112条对六种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并增加“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在第114条增加对扶贫脱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处分规定;新增第115条,对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黑恶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作出处分规定;在第116条中增加对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等等。

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发展必须是科学发展,必须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然而,仍有一些地方为了短期经济利益,无视环保法律法规,肆意破坏生态环境。为此,《条例》在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的121条中,增加规定,明确“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这一规定,为贯彻坚持新发展理念、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纪律保证。


深刻把握《条例》的针对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成效卓著。同时,党的建设方面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必须深刻认识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深刻认识党面临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的尖锐性和严峻性,坚持使命引领和问题导向相结合,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针对管党治党的突出问题和监督执纪中发现的新型违纪行为,《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作出了一系列新规定,进一步提高了纪律建设的针对性。

比如,针对当前案发情况,第7条增加对执纪审查重点的规定,明确“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当前,“四风”问题屡禁不止,甚至在一些地方出现隐形变异,如有的单位在组织学习考察中到景区游玩。为此,《条例》105条作了修改完善,明确“(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应当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此外,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上,又有不少新的表现。比如,有的领导干部对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但行动少落实差,仅满足于“轮流圈阅”“层层转发”“安排部署”,个别领导干部说一套做一套、当面一套背后一套;有的单位表面上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门好进、脸好看”,但还是“事难办”,将过去的“管卡压”变成了现在的“推绕拖”;有的政务服务热线电话长期无人接听;有的政府网站更新的内容主要是领导活动,政务公开、便民服务等栏目几乎成“僵尸栏目”;等等。

对此,《条例》在第十章工作纪律部分,增加对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以遏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蔓延。如第122条为新增加的内容,规定对出现“(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针对违反廉洁纪律方面出现的新违纪行为,《条例》强化对党员干部从事营利活动的监管,在第94条中增加对利用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写第90条,对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写第95条,对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以及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作出处分规定。

另外,针对有的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的现象,在第十一章生活纪律部分增写第136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作者】方涛,系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

【来源】《湖北日报》2018年9月15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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