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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研究员张小帅撰文:规范党的工作机关的根本遵循 ——学习《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7-14 16:07:00  浏览:

近期,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并印发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学习《条例》,准确掌握《条例》内容,深刻领会《条例》精神,不断提高运用《条例》做好党的工作机关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条例》是规范党的工作机关设立、职责和运行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是继党组工作条例、地方党委工作条例后,加强党的组织制度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学习领会《条例》,须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什么是党的工作机关?

不少党员、干部会问,这次中央颁布的《条例》,是专门规范党的工作机关的。那么,到底什么是党的工作机关呢?党的工作机关具体包括哪些呢?与党的领导机关有无区别?这是学习领会《条例》必须首先要搞清楚的问题。

《条例》第一章第二条对党的工作机关作了定义,明确规定:“党的工作机关是党实施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的政治机关,是落实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决策部署,实施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事业的执行机关,主要包括办公厅(室)、职能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关。” 这一定义,是党内法规中首次对党的工作机关作出的明确定义,具有开创性贡献。从这一定义中可以看出,党的工作机关既是政治机关,实施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又是执行机关,具体落实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决策部署。

具体而言,党的工作机关包括四大类。一是办公厅(室),如中共中央办公厅、省委办公厅、市委办公室、县委办公室、镇(乡)党委办公室等;二是党的职能部门,如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对外联络部、政法委、政策研究室等;三是党的办事机构,如台湾工作办公室、对外宣传办公室、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是党的派出机关,如机关工委、高校工委、教育卫生工委、金融工委,等等。

相比政府机关,设立党的工作机关,必须适应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根据《条例》规定,党的工作机关可以与职责相近的国家机关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如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与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合署办公。其根据工作需要以不同的名义对外活动,当同台湾政党接触时,称为中台办;当同台湾地方当局相关部门接触时,称为国台办。

二、为什么要颁布实施《条例》?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已经颁布不少党内法规,特别是于2015年6月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2016年1月颁布《中国共产党地方党委工作条例》。那么,为什么还要专门制定一部党的机关工作条例呢?而且,在2013年11月,党中央在制定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中,也没有专门明确的计划。

制定《条例》是规范党的工作机关设立和运行的需要。在当代中国,引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是由中国共产党来完成的。在通往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共产党不仅作为唯一的执政党长期执掌国家政权,而且将作为领导党带领中华民族走向复兴。党的领导,既是抽象的,也是具体的,需要由党的工作机关来承担和执行。比如,中国共产党要对国家政权实行思想领导,用执政党的意识形态、科学理论、指导思想来统一党员干部的思想,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承担这一任务的则是各级党委的宣传部。可见,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党的事业是由党的工作机关来具体承担的。长期以来,我们党内还没有一个法规专门规范党的工作机关的运行,使得部分地区和单位党的工作机关出现不少问题,如随意设立、工作不规范、职能发挥不够、领导职数超编,等等。肩负起党的工作机关应有的职责,破解这些问题,必须制定一部专门的机关工作条例,以提高党的工作机关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制定《条例》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开启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历史新进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坚持全过程、全领域、全覆盖,着力解决治党过程中“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松”的问题。特别是,党的工作机关在整体上推进党的建设中,如何加强自身建设、破解“灯下黑”则是一个难题。对此,《条例》对党的工作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如,第一章“总则”中第四条明确党的工作机关开展工作应当遵循“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依照党章党规履行职责”的原则;第三章“职责”中的第十一条规定党的工作机关应当“抓好机关党的建设工作,加强对本单位群团工作的领导”,第十六条规定“党的工作机关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和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宗旨意识,始终保持对党的事业、对党中央的绝对忠诚”。这些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党的工作机关如何开展党建工作的任务和要求。

三、《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三十条,对党的工作机关的定义、工作原则、设立、职责、决策与执行、监督与追责等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其中,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需要重点把握。

(一)关于党的工作机关的领导机构

和政府系统的领导机构相比,党的工作机关的领导机构有较大差别。《条例》第七条规定,“党的工作机关的领导机构和决策形式是部(厅、室)务会或者委员会,一般由正职、副职、派驻纪检组组长或者纪工委书记及其他成员组成。”这就意味着,在党的工作机关中,不设党委、党组。如组织部、宣传部、党校等,就不设党委或党组,而是设部(厅、室)务会或者委员会。而一般的国家机关,如教育部、文化部等,都设党组或党委,并由其组成的党委会或党组会来决定重大事项。

第七条规定,“党的工作机关正职由上级机构领导成员兼任的,可以设常务副职,协助其处理日常工作。”这就是说,党内许多重要的工作机关,如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等,一般由党委领导成员(常委)兼任主要负责人,如省委常委兼任组织部长、宣传部长、党校校长,市委常委兼任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等。此时,一般会配备常务副部长、常务副校长,协助部长、校长主持日常工作。同样,政府机关的重要部门,如公安厅、公安局,往往一把手也是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是省领导、市领导或县领导,此时则配备常务副厅长、常务副局长协助其主持工作。因而,在级别上,党的工作机关常务副职相当于其他部门的一把手。如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一般是正厅级,相当于其他省级政府部门的正职。

还规定,“党的工作机关不设正职领导助理,一般不设秘书长。确有必要时,经党中央批准,党中央职能部门可以设秘书长。”这里,明确规定党的工作机关不设领导助理、秘书长职务。这意味着,组织部、宣传部不再设秘书长,组织部、宣传部部长助理的职务也将成为历史。这一规定,有利于进一步精简机构、提高工作效率。当然,这并不是说省委、市委不设,省委、市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秘书长,如某些省委设秘书长,同时还是省委常委。

(二)关于党的工作机关的决策

决策方面,党的工作机关也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具体应通过召开部(厅、室)务会会议、委员会会议等形式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包括:学习贯彻党中央、上级和本级党委的有关决定、指示和工作部署;研究讨论贯彻执行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相关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讨论决定本机关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审议向党中央或者本级党委以及上级党的工作机关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研究部署本机关党的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等等。部(厅、室)务会会议、委员会会议由党的工作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召集并主持,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部长(主任、书记)办公会议,组织推进部(厅、室)务会会议、委员会会议决策事项的落实和研究讨论专项工作。

(三)关于党的工作机关的监督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同样,党的工作机关也必须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对此,《条例》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党的工作机关接受党委的全面监督,每年至少向党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遇有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对党的工作机关作出的不适当决定,本级党委或者上级党的工作机关有权撤销或者变更。党委应当定期对所属工作机关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具体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除了接受党委的全面监督外,应当自觉接受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党委直属机关纪工委以及机关纪委的监督。党的工作机关领导班子应当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

(2017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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