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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珞珈法政跨学科沙龙”第一百二十六期成功举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25 16:34:59  浏览:

11月22日,由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第一百二十六期珞珈法政跨学科沙龙在法学院209会议室线上线下同时召开,对中心推免生进行现场转播,来自法学、党史党建等多个学科的师生围绕本期主题进行了深入交流。本期学术沙龙伍华军老师、叶正国老师、段磊老师和苏绍龙老师莅临指导。

主讲人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2019级博士研究生何晓琴以“国家档案馆行政主体资格辩正”为主题,围绕案例简介、档案主管部门机构改革内容、国家档案馆职能分类、国家档案馆行政主体地位之证成等内容展开学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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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谈阶段,博士研究生周娴认为,第一,文章多次提及档案主管部门机构改革,但是档案主管部门机构改革对于文章主题论证的必要性并不明确;第二,文章创新性不足;第三,文章的标题将“辩正”替换为“辩证”更为恰当;第四,文章综述部分内容可再作深入思考;第五,文章存在介绍多于论证的问题,建议调整论述比重。博士研究生刘韵笛认为,第一,档案局与档案馆之间的关系应进一步明晰;第二,文章的表述应更加规范;第三,文章行文逻辑部分存在断裂情况,第二和第三部分对后续内容的论证作用不大;第四,对“类证明行为”的论证应再作出进一步说明;第五,文章案例数量不足且部分案例使用不当。硕士研究生穆远灿认为,第一,文章事实陈述过多,缺乏理论提炼;第二,案例与主题契合度不高,同时数量不够;第三,文章在部分名称使用上存在错误,对规范的研究不够深入;第四,对于职能和职权的划分应参考更多官方的资料;第五,文章不应将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等同于该主体具有可诉性,且诉讼法意义上的主体与组织法意义上的主体不尽相同。

在自由讨论阶段,硕士研究生陈若琪认为,第一,应参考更多实践中有特点的判例;第二,寻找案例时应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改与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时间节点。硕士研究生王禹璇认为,文章的第二部分与文章主题关联性不大,且第二部分与第三部分所占篇幅过长。硕士研究生郭子寒认为,文章存在文不对题的问题,同时其逻辑衔接亦不太流畅。硕士研究生谭心怡认为,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之后,国家档案局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序列,这一特殊性在文章中并未体现。硕士研究生何缦倩认为,文章论证重点与主题偏离,且就文章论证路径应作更深入思考。

段磊老师认为,第一,文章论题缺乏一般性,因而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有限,无法为行政主体理论或行政诉讼被告实践提供更多理论支持;第二,文章最终得出的结论创新性不足,基本结论在前人研究中已有体现;第三,领域性研究应有系统性思维,若无大量前序性研究积累,容易出现常识性错误,建议主讲人进一步加强积累。

叶正国老师认为,第一,文章题目虽界定为对于行政主体资格的论证,但实为论证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第二,文章在论述过程中存在学理概念与法定概念混淆的问题,应将学理概念与法定概念辨析清楚;第三,文章内容罗列过多而分析过少;第四,研究本文主题不应仅梳理国家法律,还应将党内法规规范文本纳入研究范围。

苏绍龙老师认为,第一,文章研究对象不明确;第二,文章谈论的核心问题过于狭窄,缺乏新意;第三,作者可从与文章主题具有关联性的问题予以拓展;第四,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改变动的内容纳入文章研究视野,使文章更加饱满。

最后,伍华军老师做了总结发言。伍老师认为,第一,文章结论没有新颖性,是否可就此问题进行后续研究应慎重思考;第二,文章的三个部分的内容并无关联,缺乏一以贯之的逻辑;第三,文章缺乏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期间以及之后的案例,现有案例数量不足以支撑文章行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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