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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全国党内法规研究机构建设东湖论坛暨 “建党百年党内法规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学术研讨会主题发言实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15 16:34:51  浏览:

2021年11月2日上午,第四届全国党内法规研究机构建设东湖论坛暨 “建党百年党内法规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学术研讨会主题发言在武汉东湖宾馆顺利进行。大会主题发言阶段由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湖北警官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茂林主持。

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教授唐皇凤,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教授王立峰,国家法官学院教授(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挂职)施新州,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海嵩,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副教授段磊,上海政法学院教授魏治勋等6位专家分别围绕“新时代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法规的科学化和体系化发展”“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的百年实践与制度经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体系功能研究”“当代中国环境法治中的政党规范”“党内法规规范范围论:基于对“溢出效力”的反思与突破”“党内法规体系概念的反思与建设性重构”等主题作了精彩报告。

《党内法规理论研究》编辑部根据发言情况,经发言专家审定,形成“建党百年党内法规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研讨会主题发言实录如下,供各位领导、专家、同仁参考。

唐皇凤(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教授):

本阶段第一位发言人是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教授唐皇凤,发言题目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法规的科学化和体系化发展》。唐皇凤表示,党的自身建设法规作为党内法规体系的重要部分,旨在推动政党内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一,新时代党的自身建设法规面临许多新挑战,要注重科学化、体系化发展,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致力于推动政党治理精细化。第二,新时代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在创新发展上获得了许多成就,除数量与质量上的飞跃,更表现在体系结构的顶层设计和内部协调治理上的维护力度。第三,新时代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创新发展所收获的基本经验是注重与党的建设理论创新和实践结合、顶层设计与内部治理相协调。第四,对于新时代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创新发展的内在逻辑探讨,需要立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以政治建设为统领,着眼于提升党的执政能力要求。

王立峰(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教授、吉林省法学会党内法规研究会副会长):

本阶段第二位发言人是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教授、吉林省法学会党内法规研究会副会长王立峰,发言题目为《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的百年实践与制度经验》。王立峰在梳理依规治党历史发展的基础上认为:第一,依规治党极具中国特色,依规治党的百年实践本身就已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其制度建设所具有的特殊优势。第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依规治党的宗旨,依规治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保障,民主集中制是依规治党的基本制度原则,党内法规的法治化是依规治党的改革方向。第三,新时代依规治党实践的完善进路,应当注重强化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推进依规治党的法治化建设,探索实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统筹推进与有机统一,逐步明确党政联合发文在司法实践中的定位。

施新州(国家法官学院教授〈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挂职〉):

本阶段第三位发言人是国家法官学院教授(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挂职)施新州,发言题目为《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体系功能研究》。施新州就党内法规体系功能研究提出五个方面内容。第一,党内法规体系是当代中国最重要的公法制度,是党内法规学的核心概念之一。第二,党内法规体系与党的组织体系、党的法治体系在形式上具有同构性,在内容上是由规范党的各级各类组织以及党内法治不同主体的法规制度共同构成。第三,党内法规体系功能是规范党内法治体系结构与功能的法规制度集成,不仅体现出法的功能的一般性,还表现出特殊性。第四,党内法治是党内治理和党的建设要求的高级形态,构建完善的党内法治体系是中国学术的重要问题。第五,党内法规体系功能的实现过程,是衡量当代中国政治体实现法治化转型的重要标准,因此应纳入党内法规学研究范畴。

陈海嵩(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阶段第四位发言人是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海嵩,发言题目为《当代中国环境法中的政党规范》。陈海嵩认为,第一,当代中国环境法中的多元规范现象突出,党内法规和党的政策在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约束和指引作用。第二,开展部门法研究应当将多元规范作为客观存在的事实予以认可并进行客观分析,政党规范在中国环境法治中发挥着弥补国家立法的空白与缺陷、变革与调整原有法律规定和细化法律中的原则性规定等方面的作用。第三,关于如何在环境法典中充分体现党的领导、将党委责任纳入法典中,这将是下一阶段环境法治领域研究的重点问题。

段磊(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副教授):

本阶段第五位发言人是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副教授段磊,发言题目为《党内法规规范范围论:基于对“溢出效力”的反思与突破》。他认为,第一,“溢出效力”学说存在前提性偏差和演绎困境,该学说的根本问题在于其理论预设与中国政治实践之间存在疏离。第二,党内法规规范范围延伸并不是一种新现象,党内法规规范范围延伸的内在理据在于不同历史条件下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具体需要。第三,分析党内法规规范范围延伸方向不应机械沿用“政党自治规范”的思路,而应依据党的领导的实现方式展开,形成对党内法规规范范围的基本认识。

魏治勋(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本阶段第六位发言人是上海政法学院教授魏治勋,发言题目为《党内法规体系概念的反思与建设性重构》。魏治勋认为,党内法规体系概念的重要性源自于党内法规体系在法治体系中不可替代的地位。但党内法规自身远未形成和谐统一完备的规范体系,还不能充分满足法治建设对于体系性党内法规的迫切要求。为此,必须首先从认识上厘清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尤其是党内法规体系的概念,为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提供一个总体性架构和立规实践理念基础。从当前国内研究党内法规体系的多维结构思维路径进入,在对诸学说进行反思性解析基础上,认为党内法规要达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的体系化形态,应当从政治权威、价值体系、逻辑关系、耦合结构和外部体系等方面入手,将党内法规打造成价值同一、结构健全、逻辑周延、形态稳定的规范体系,这五个方面的要素在党内法规体系中的地位与功能是有所不同的。党作为国家法治建设的坚强领导核心,是党内法规体系得以成立的权力基础和根本前提;党的价值体系是党内法规的灵魂和内在的统摄性要素,也是党内法规体系的实质规范性载体;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是静态体系和动态体系的有机统一,为党内法规体系提供了形式规范性的双重标准,是党内法规体系得以确立的内在逻辑依据;党内法规应当具备的交互联系的耦合结构,为党内法规体系提供完备的质量衡量标准和系统性要求,在党内法规体系内部有“稳定器”作用;宪法法律是党内法规体系得以最终确立的“外部体系”条件,也是其“合法性”地位的确认证书,并为其划定安全性运作的基本范围。基于此,党内法规自身即可成为价值同一、结构健全、逻辑周延、形态稳定的规范体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可缺乏的高素质构成要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奠定高素质的规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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