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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珞珈法政跨学科沙龙”第一百一十七期成功举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7-09 14:59:00  浏览:

7月7日,由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第一百一十七期珞珈法政跨学科沙龙在线上线下同时召开,对中心非全日制研究生以及2021级新生进行现场转播,来自法学、党史党建等多个学科的师生围绕本期主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伍华军老师、叶正国老师、段磊老师和苏绍龙老师莅临指导。

主讲人武汉大学法学院2019级硕士研究生瞿杨以“论党政合设机构的行政主体地位”为主题,围绕党政合设机构概念、党政合设机构行政主体地位认定的困境以及党政合设机构行政主体地位正当性证成等内容展开学术报告。

在与谈阶段,博士研究生薛小涵认为,第一,这篇文章从选题来看是非常有意义的,作者在写作方面也作了充分的努力;第二,作者可以考虑将党内法规作为行政法渊源的角度切入;第三,不同意国外缺乏关注相关问题的观点,从作用法角度展开研究在德国很流行;第四,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过于冗长。博士研究生张晓瑜认为,第一,文章的选题具有理论与实践价值;第二,肯定党政合设机构的行政主体地位的主体地位对现有理论和秩序冲击较大,而现有理论框架下可以在合规性、合法性上解决作者提到的问题,不如不去突破现有理论。硕士研究生刘韵笛认为,第一,文章存在两条线索,分别是条状的和块状的,两条线索的开展不太协调;第二,文章对所提出的问题论证不够,集中在三、四部分;第三,合署办公用“一个”机构不准确,应当是“一套”机构;第四,文章对党的机关与国家工作机关的区分没有必要;第五,党政合设机构分为三种类型,每种融合程度不同,不能一概而论。

在自由讨论阶段,硕士研究生陈若琪认为,第一,就选题来说,文章的本质问题是党的领导权与执政权内涵界限问题;第二,就行文风格来说,叙述性文字过多,论证性文字比较少;第三,就文章观点来说,作者观点的成立需要证明突破现有理论必要性的问题。硕士研究生熊娜认为,第一,我国规范政党行为和政党权力倾向于政党的自我规训,所以除了用法律救济的方法可以考虑通过政党行为实现救济目的的方式;第二,对政党性质的认定与各国实践息息相关,所以不把党组织作为被告是否影响党组织的权威需要结合各国实践。硕士研究生章振毓认为,第一,认定党政合设机构的行政主体地位的关键在于名和实的关系的问题,特别要关注最终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第二,政治性强的问题与行政相对人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第三,以牌子划分党政合设机构类型不太合适,以职能作为划分标准比较科学。硕士研究生付张莲认为,第一,有没有必要认定党政合设机构的行政主体地位,突破现有行政主体理论值得商榷;第二,文章需要进一步阐释行政主体理论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硕士研究生张莹认为,第一,党政合设机构的概念可以通过直接引用其他学者的观点来界定,以便减少篇幅;第二,文章应更多在于论证党政合设机构现象的正当性,不在于真正解决实际的问题。

段磊老师认为,第一,文章的关键是党组织要不要担责的问题,这方面可以引用党的理论体系来证成党组织担责的正当性;第二,文章可以考虑由组织法层面上升到决策层面去探讨谁去承担责任的问题;第三,作为学位论文,梳理历史、概念、背景虽然有必要,但未必用正文的方式去体现;第四,整理司法裁判的工作很有必要,但开掘的还不够深,不够精细化。叶正国老师认为,第一,文章需要论证的党政合设机构、行政主体、行政诉讼被告等问题都是理论上的难题,将这些问题一并讨论难度比较大,建议避免行政主体的论述,主要论述行政诉讼被告问题;第二,一些被合设的机构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其本身是否应当作为被告存疑;第三,要注重把握其中的法律关系问题,一个主体作出的行为能构成行政法律关系,该主体才能成为被告;第四,文章需要明确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被告标准。第五,文章修改还有一种思路,即围绕如何发展完善行政主体理论,回应党政合设机构对行政主体理论的冲击。苏绍龙老师认为,第一,文章最重要的问题是研究基调的问题,文章的基调不是证成,而是倒逼;第二,文章存在论证逻辑的断裂塌陷;第三,目前来看牌子依然很重要,是一种折中的处理方法;第四,永久关停应当是行政处罚。

最后,伍华军老师作了总结发言。伍老师认为,第一,研究党政合设机构问题的关键在于确定落脚点;第二,文章在结构上不够清晰,没有明确究竟要解决什么问题;第三,文章对一些理论的阐述还比较单薄;第四,对于党政合设机构行政主体地位目前学界已经有共识,关键在于论证此结论的法理,可以考虑从职权内容、承担责任方式等角度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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