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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珞珈法政跨学科沙龙”第一百零五期成功举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4-09 10:19:47  浏览:

3月24日,由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第一百零五期珞珈法政跨学科沙龙在线上线下同时召开,对中心非全日制研究生以及推免生进行现场转播,来自法学、党史党建等多个学科的师生围绕本期主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伍华军老师、段磊老师和叶正国老师莅临指导。

主讲人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2020级硕士研究生付张莲以“党纪严于国法”的内涵表现与正当性证成为主题,围绕“党纪严于国法”的制度现象和正当性证成路径等内容展开学术报告。

在与谈阶段,硕士研究生张诗瑶认为,第一,论文的核心概念表述得不是很清晰;第二,对主讲人将党规理解为党内规矩的观点持保留意见;第三,党规党纪严于国法不等于“党纪严于国法”。硕士研究生饶洋认为,第一,论文内容比较完整,综述比较全面;第二,选题的范围过大,不好把握;第三,主讲人试图进行规范分析,但分析不够充分。硕士研究生章振毓认为,第一,党纪严于国法的表现形式和其正当性之间的关系需要厘清;第二,文章没有进一步展开规范分析,有一些重要的论述没有引用;第三,可以对“党纪严于国法”进行政策梳理;第四,对党员对象的类型梳理没有展开。

在自由讨论阶段,硕士研究生王超人认为,第一,文章涉及对“党纪严于国法”的内涵表现与正当性证成两个有联系但不同的问题进行论证,应当聚焦于正当性证成一个问题展开论述;第二,文章列举了党纪对党员财产权等权利的限缩,这种列举属于不完全归纳,得出结论值得商榷。硕士研究生吕逾凡认为,第一,文章对党纪的表述是合理的;第二,文章对“党纪严于国法”中“严于”的类型分析不够完善。硕士研究生熊娜认为,第一,文章没有充分梳理历史上关于党纪之严的表述;第二,缺乏对现有党纪之严的分析导致后面的论证不能支撑文章观点。硕士研究生穆远灿认为,第一,文章问题意识不突出,应该重新梳理一下文献,理清问题;第二,文中“党纪严于国法”表述的论证经不起倒推;第三,“党纪是对公民权利的二次限制”的观点值得商榷。博士研究生秦玲认为,第一,文章是从“党纪严于国法”制度的合理性来重构正当性的,是通过实践现象反推合理性,但最后又落脚到了“党纪严于国法”的可服从性,这实际上是用实践现象解释实践现象,陷入循环论证的误区;第二,“党纪严于国法”正当性证成依据应当落脚到中国共产党作为使命型政党对于责任、使命的承担上。博士研究生何晓琴认为,第一,文章存在脚注问题;第二,没有对既有的观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回应。博士研究生张晓瑜认为,第一,“党纪严于国法”与“党规严于国法”两者之间没有区别得很清楚;第二,“党纪严于国法”中“国法”的概念没有界定清楚;第三,“党纪严于国法”正当性证成是否有必要值得商榷;第四,“党纪严于国法”实质内涵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硕士研究生刘冠淇认为,第一,文中对党纪的二次限制没有阐释清楚;第二,道德尺度的标准是什么没有厘清。博士研究生薛小涵认为,党纪是党内规矩中的部分,论述时应该包括一些不成文的党纪。

叶正国老师认为,第一,文章最后一部分提升了文章理论品格,这很有必要;第二,“党纪严于国法”是否属于政治宣誓,这个命题是否有规范意涵值得商榷;第三,应当把“党纪严于国法”提出时的语境搞清楚,结合历史流变梳理准确定位;第四,研究这个命题可以结合“纪在法前”等类似的表述作为总体进行综合性分析;第五,党员权利与基本权利的渊源不同,党内法规对权利的限制不属于二次限制。段磊老师认为,第一,思考“党纪严于国法”这个问题不能简单地做条文对比,而要做规范对比;第二,对公民权利的二次限制,作出限制的主体应当是国家,党内法规对权利的限制不属于二次限制,党内法规的限制是资格限制;第三,党纪、国法等概念没有必要做精确地锚定;第四,用刑法严于党内法规论证“党纪严于国法”没有说服力。

最后,伍华军老师做了总结发言。伍老师首先提出做“党纪严于国法”的正当性证成是一个铺垫性工作,可以对其他党内法规研究产生重要影响,同时也指出了文章存在的问题。伍老师认为,第一,“党纪严于国法”作为一个政治论断并不完整,完整的应当是“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第二,应当结合政策,对“党纪严于国法”本身做概念性的梳理;第三,“党纪严于国法”中党纪的严格要求不仅针对党员,事实上对执掌公权力的人都有限制。

记录:王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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