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由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第九十八期珞珈法政跨学科沙龙在线上线下同时召开,对中心非全日制研究生以及推免生进行现场转播,来自法学、党史党建等多个学科的师生围绕本期主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伍华军老师、叶正国老师、段磊老师和翟晗老师莅临指导。
主讲人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2020级博士研究生薛小涵以“论党内法规的授权立规”为主题,围绕立规权、法律保留原则、事后备案审查等内容展开学术报告。
在与谈阶段,博士研究生何晓琴认为,第一,文章第二部分有关概念的界定较为混乱,诸概念间的分类界限较为模糊;第二,文章第三部分关于授权立规的基本原则表述过于教科书化;第三,文章应当讨论职权立规和授权立规之间的关系,并且需要将配套性立规、创制性立规与授权立规之间的关系界定明确;第四,创制性立规是否属于授权立规的一种,值得商榷。博士研究生周娴认为,第一,从用语规范上来看,文章关于党内法规用语与法律用语的使用较为混乱;第二,党的全国代表会议是否具有党内法规制定主体资格尚存争议;第三,从党内法规保留原则使用的准确性问题来看,授权立规并未体现党内法规保留原则。硕士研究生王梦森认为,第一,文章的结构割裂,第二部分类型化分析与第三部分基本原则论述之间逻辑性不够紧密;第二,关键性的词语表述不够统一,前后矛盾;第三,将政治性与明确性相互对立进行界定不够准确;第四,文章某些观点缺乏理论支撑,并且脚注的格式有误。
在自由讨论阶段,硕士研究生熊娜认为,第一,配套性立规是对部门与地方之间职责的明确,并非授权立规的类型;第二,比例原则是关于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化解原则,解决的是利益衡量问题,文章将其运用在授权立规之中欠妥。硕士研究生穆远灿认为,文章对“授权”这一核心概念未理清,建议在摘要中使用“完善与健全”二词。博士研究生张晓瑜认为,文章过于混乱,应当着重论述何为授权立规,具体包括谁来授权、授权给谁、授权什么、怎么授权。 翟晗老师认为,从学术规范来看,应当注重转引的使用。段磊老师就文章内容对主讲人提出了四个问题,即授权的目的为何;文章使用授权的方式其意义为何;比例原则在宪法领域的作用为何;文章的价值导向为何。段老师认为,第一,比例原则用于解决对基本权利限制的问题,很少用于公权力主体对于自己权力的划分,如需应用,应进行充分地理论诠释,而非机械套用;第二,文章的问题在某种意义上属于条款想象,影响文章的价值;第三,文章整体倾向于教材体,对于解决问题的实际意义不大。叶正国老师认为,第一,授权立法和授权立规是不一样的,要参考“立法”,应当建立在弄清“立法”的基础之上;第二,文章列出的若干原则是否能够实际适用,应当在文章中具体论证该原则的渊源及其适用的合理性;第三,在论文写作时,应当具备将问题提炼为学术问题的能力。
最后,伍华军老师做了总结发言。伍老师首先提出这篇文章存在不少的优点,同时也指出了文章存在的问题。伍老师认为,第一,文章应当重点论述什么是授权立规,以及授权立规、配套立规和试点立规之间的关系;第二,相关概念在具体使用时不能混乱,类型化划分也应当在统一逻辑体系中进行;第三,原则的适用应当具有完整的逻辑论证;第四,前置审核与事后备案审查之间很难实现联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