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由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第六十三期珞珈法政跨学科沙龙在武汉大学法学院108会议室成功举行,来自法学、党史党建等多个学科的师生围绕本期主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段磊老师莅临指导。
主讲人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2018级博士研究生张权以“党内法规特色用语研究”为主题,围绕党内法规立规语言的规范性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
在与谈阶段,博士研究生周航认为本文值得改进之处有以下四点,第一,在结构上,引言没有引出文章主体。一般的摘要需要包含过去研究、现在研究、行文安排,但本文主要是方法论引出,而不是对文章内容代描述。第二,在用语规范化问题上,首先,用词可以更为明确,还可以结合党内法规最新规则;其次,对于概念问题,注意区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概念的意涵。第三,在论述深度上,本文运用的法解释学是对国家法的阐述,用在文章中的党内法规里是否合理值得考虑。第四,在俗语、术语等的分类标准上值得商榷。第五在观点上,本文举例提及萨维尼,是否符合我国实际,建议多举我国例子。博士研究生何晓琴认为,第一,本文题目、正文前的引言未厘清“党内法规特色用语”和“党言党语”的区分。第二,本文在“特色用语来源类型化分析”这一部分中,概念的逻辑不周延,缺少“国外术语”以及“创造性”这两个类型。第三,在使用规则这一部分中,“加强意识形态的作用”、“政治性原则”这两点是否需要强调?同时,必要性原则中要不要增加“禁止性”原则也值得思考。建议还可以增加加“逻辑性”原则、“简明、精准性”原则。第四,本文主题欠缺关于党内法规特色用语的功能的内容,应当首先交代党内法规用语特色功能。第五,建议主讲人全面筛选党内法规特色用语,再进行分类。此外,注释中的数字标不规范,除汉字外的字体杂用混用,导致文章不精致。博士研究生姚靖认为,第一,本文的摘要中2/3都是背景和意义,只有1/3是文章内容,不能让人一目了然。第二,本文的关键词中“修辞”一项是否合适值得商榷。第三,本文的结构内容较为松散,部分二级标题没有论证主题,一、二级标题间的联系也不够紧密。第四,对于党内法规特色用语的特色到底是什么的论证不充分,像“答试卷”。虽然要点多但论述的不明确,说服力不强,阐释不也深入。第五,本文所述的特色用语是相对于什么对象来说的没有明确交代。第六,“政治语言”是否等同于“党言党语”?而纳入党内法规的俗语是否就是党言党语呢?本文并未进行详细说明。第七,文章中对于特色用语的分类很难自圆其说,界限不明。第八,本文格式存在问题,正文居左,没有对齐且注释过多。第九,建议文章的研究方法可以增加语料库的分析方法,从而使得文章更具说服力。最后,文章用语不够严谨,太口水化,不够庄重。
在自由讨论阶段,硕士研究生穆远灿首先对本文“双重任务”的出处提出疑问,认为文章中提及的双重任务存在重合、包含关系,因此是否可以作为并列的双重任务也值得商榷。其次,认为本文提出的“必要性、适度性、统一性”三个原则没有逻辑自洽,对三个原则如何构成完整科学的体系也未进行解释。第三,认为本文具体内容仅仅重复了标题,而没有回答标题问题。硕士研究生高旭认为第一,本文在党内法规特色用语及其合理性这一部分中的三个二级标题可以整合为一个方面;建议合理性的三个方面可以按照:道德层面、针对对象、历史有效性、紧抓政治特色四个方面进行概括。第二,党规语言是针对现阶段党员素质的一个适应的过程,一蹴而就地使用纯粹的法言法语并不现实。党规立规语言只需要解决现阶段合理的问题即可。针对上一发言,硕士研究生饶洋认为第一,党员对党规的理解是一个不断深化的发展过程,不能因为现阶段党员素质良莠不齐就否认党规语言规范化的必要性。第二,仅依靠党委的“商讨”决定是否违反党内法规在程序上是否存在争议值得考虑。第三,不能秉承“存在即合理”的态度。现阶段党规语言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在将来是可以得到解决的,因而不应对政治性话语给予过高的容忍度,而是应当向规范性语言进发,进而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党规语言体系。硕士研究生王梦森认为,在党规语言中,规范性和政治性不可偏废,但二者的比例问题值得思考。博士研究生邵帅认为,第一,文章中“两大任务”的提法存在包含关系,不能被概括为并列的“两大任务”。第二,政治性与法律性不是量化均衡对关系,而应当树立“党建是实质,制度是表现”的观念。第三,国家法律中的规范性也不是独立的、纯粹的,也是在政治影响下的规范,不存在脱离政治的法律。因此,党内法规中规范性的标准,也不能直接参照国家法律的标准。第四,本文的研究方法过多,在一篇论文中出现过多研究方法会使读者感到主次不分,可以慎重。第五,“党内法规特色用语”,概念没有界定清楚。导致对其的三个分类实际上是特色用语的来源,而不是特色本身的类型。这也使得后文中的“合理性”不是立基于概念,而是立基于来源的表现,因此逻辑上存在问题。第六,本文中“用语”的概念过大,文章实则是着眼于“词语”。第七,首先,“特色”一词反映的是一种肯定价值,而本文又以国家法立场看党内法规得出党内法规“不明确性”这一特点,导致不明确性与特色用语不对等。不明确性只是“特色”的一个方面,还必须结合具体语境,不能以偏概全。第八,特色用语的规范化建构必须立基于现阶段规范性不足的问题,而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却没有列明。博士研究生陈文菊认为,本文中使用的概念——“党内法规特色用语”在当前使用频率较低,因此这个概念如何界定十分重要。但本文中,对“党内法规特色用语”的正向价值判断与对其定义“不明确”的界定存在矛盾。硕士研究生刘梦菲认为,第一,本文中“党内法规特色用语”概念界定不明确,导致了“不明确性”的形容、来源类型化而不是用语类型化。“特色”的参照系没有给出明确定义因此不明确。第二,缺少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数据的统计,导致分析不具有周延性。第三,适度性原则划分为什么要以位阶划分?文中并未交代。博士研究生王萌认为,第一,本文中适度性原则一部分,按位阶对党内法规特色用语的规范性程度进行分类是值得考虑的,不能因为出现在哪一级党内法规就对其规范程度进行不同要求。第二,本文对于“解释”的认知存在问题,例如:政令不需要解释,要解释的是程序和具体操作。硕士研究生陈曦认为关键词个数过多,应该控制住3-5个之内。硕士研究生蔡江美对于“党员素质良莠不齐所以要保留特色用语”的观点不认同,认为保留规范特色用语的原因应当看建立党内法规的目的。且整篇文章逻辑结构欠缺对存在的问题的阐述。
最后,段磊老师作了总结发言。段磊老师指出,第一,规范性这一概念来源于法理学,应当从理论层面界定规范性的概念。第二,党内法规语言之所以会成为被关注的重点,在于其内含的理念和形式两个维度的逻辑。但打通两条逻辑线索的关键在于,重新诠释党内法规的规范性与政治性之间的关系,梳理党内法规语言相对于法律语言之“特”,作出全面的感性材料整理。第三,应从规范适用的角度诠释规范本身的明确性,而不应局限于抽象性解释,必须经由具体个案来完成规范明确性的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