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由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第三十四期珞珈法政跨学科沙龙在武汉大学法学院209会议室成功举行,来自法学、党史党建等多个学科的师生展开了热烈的学术探讨,交流了学术心得。
主讲人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2017级硕士研究生陈浣莹以“我国监察委员会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衔接的实务问题研究”为主题,围绕案件移送和立案审查、刑事强制措施的使用、审查起诉等三个方面的内容展开学术报告。
在与谈阶段,硕士研究生邵帅认为,本篇文章兼具现实性与学术性,内容详实,根据法条进行规范分析后使得全文的论证过程有理有据,问题着眼于实践,提出了不少新颖的观点,但仍然存在一些可以改进的地方。第一,文章的聚焦度有待进一步提升,题目囊括了很多的问题,但需要去进一步去挖掘这些问题的内涵,此外建议可以抓住一些关键问题进行重点论述。第二,文章表述的精炼度与逻辑严密性有待提高,应当突出问题,且注意问题各个方面的阐述要详略得当,避免冲淡主题。第三,一部分具体观点有待进一步完善。第四,应当更加严密地使用法律条文。第五,实务问题建议要多引用实务资料、数据。硕士研究生刘文健认为,本文语言通顺、内容充实、引证丰富,阐述了若干极具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实务问题。但可以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对文章进行完善,第一,调整文章研究范围。本文有限的篇幅决定了对所有问题进行拓展论述是较为困难的,那么是否需要对研究范围进行进一步限缩,可以继续思考。第二,丰富实证材料。本文对实践案例分析较单薄,若要在后续修改中突出“实务”二字,则可考虑对监察体制改革中的具体案例和事例进行梳理和分析。第三,立足学科特点。本文对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科基础理论的运用不足,可考虑利用权力配置理论、宪法价值理论等分析工具对文章进行完善。硕士研究生闫纪钢认为,本文体现了“广实细准效”五个优点,但仍然存在一些有待商榷的地方。第一,由于职务犯罪和监察委的特殊性,进入检查起诉环节后又补充调查、侦查的、律师不宜介入这一观点有待进一步讨论。第二,本篇文章的观点阐述过于琐碎,建议引入一个统一的价值体系来为问题的解决提供更大的空间,完善相关机制,需要学理和实务的双重实践。第三,理论来源于实践,应当搜集更多的实务资料进行具体比较分析。
在自由讨论阶段,硕士研究生高旭认为,文章中所涉及的录音录像不用传达给检察院的两项依据有待商榷。博士研究生王萌认为,本篇文章观点的讨论不够深入,建议结合宪法学科的特色,且要注重增强文章的聚焦度。博士研究生张权认为,可以结合宪法的相关问题,比如人权保障这一方面进行更加深刻的探讨。博士研究生庞慧洁认为,本篇文章涉及的范围很广,但是一些关键内容写的不够详实,建议日后改进。硕士研究生徐梦丹认为,监察机关能否监察人大代表这一观点有待于进一步研究。段磊老师认为,本篇文章问题意识很强,但没有很好的提出解决问题的方式,缺少对问题背后价值取向的探讨。应当加强文章的创新性,可以从扩充文章篇幅,深入研究问题方向入手;也可以限缩题目,从一个观点进行深入展开研究。硕士研究生高欣然提出问题,第一,监委和纪委在实际工作中关于证据的移送是否存在法理上的不互通?第二,本篇文章针对人权和效力的取舍是否还值得商榷?
苏绍龙老师总结,本篇文章有一个很大的亮眼之处即规范研究。然而也是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在主观上有两个问题。第一,贪大求全。建议可以选择一些重点问题进行研究。第二,立场站位应当更加稳固。不必回避对某些实际存在的问题与瑕疵进行批评与建议。再者,在客观上存在一个重要的问题,即信息收集的不充分,但这也是整个监察法研究中都存在的问题。目前我们可以获知的信息十分有限,这实际上也影响到了我们的学术研究。此外还存在一些具体的问题,比如在管辖问题中,就有很多细节的方面值得我们进一步深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