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准则》和《条例》),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最强音。
如何进一步学习领会《准则》和《条例》的有关精神,抓好全面从严治党的贯彻落实?昨日,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召集中心部分专家学者,集中研讨学习。该中心是全国首家省校共建的党内法规研究机构,于9月21日成立,由省委办公厅与武汉大学共建。
用制度治党管权治官
省纪委副书记 陈洪波
法规是治党之利器,良规是善治之前提。当前,全面从严治党正处于从治标为主走向标本兼治的重要节点,必须将实践创新上升、定型、固化为制度。必须加强制度治党这个治本之策,全方位扎紧党内法规制度的笼子,用党内法规制度治党、管权、治官。
党内法规名称依其效力等级和位阶层次的不同,分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条例在党内法规体系中是效力仅次于党章、准则的重要法规。该《条例》与党中央同时或此前颁布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巡视工作条例》《问责条例》等一系列党内法规,都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顶层设计和重要制度安排。《条例》的修订、出台更标志着党内监督闭环机制的形成和完善。
党内法规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再好的党内法规也是一纸空文。党内监督有规可依,还必须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只有进行时。我们要按照中央的要求,真正把《条例》刻在心上,落实在行动上,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从严治党走向制度化法治化
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主任 王亚平
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准则》和《条例》。这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制度遵循。
《准则》和《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基础和制度保障。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首先要从立规明矩做起,从党内监督抓起。《准则》和《条例》直面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了党内政治生活的行为规范,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边界。
《准则》和《条例》是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的两部基础主干性党内法规,属于中央党内法规中“四梁八柱”性质的法规,是党的自身建设和党的监督保障方面的重要法规。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已经出台或修订党内法规50多部,超过现行150多部中央党内法规的1/3,充分说明全面从严治党已不断走向制度化、法治化,标志着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趋向完善、成熟、定型。
依规治党既要实施制度创新,更要抓好制度执行。要把《准则》和《条例》作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和“七五”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宣传,推动落实,让《准则》和《条例》铭刻在脑海里,融化在血液中,外化在行动上。
做到“三个更加自觉”
省政府法制办党组书记、主任 张绍明
全面从严治党对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党的历史使命意义重大。
要更加自觉地在遵守执行党内法规上做表率。“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贯彻六中全会通过的《准则》和《条例》等党内法规,以上率下,作出示范。
要更加自觉地在推动落实党内法规上下功夫。法的生命力和权威性在于实施,要把贯彻落实党内法规与落实《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湖北省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相结合,以党内法规制度为指导,进一步加大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力度,切实将党内法规的总原则、总要求更好地体现和落实到加快法治湖北和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工作中去。
要更加自觉地在推进我省党内法规与法规规章衔接上有作为。对正在实施的党内法规制度等,凡党委认为条件成熟的,通过法定程序以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形式,推动在全省范围内施行,把党内引领示范效应发展为全社会的共识,保证党委各项决策部署有效贯彻落实。
以党内法规构筑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基石
武汉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 周叶中
全会公报将“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在中央全会上第一次突出强调“制度治党”,将之上升到与“思想建党”同等重要的位置,昭示着“制度”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党内法规是以党章为统帅,由党规党纪构成的有机整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内法规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基石,是中国共产党对三大规律认识深化的结果。一是对共产党执政规律认识深化的结果。党内法规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党建工作的产物,是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新思维的体现。二是对执政党建设规律认识深化的结果。将党的好经验好传统好做法以规范的形式确定下来,用规范强化党的权威和团结,实现了党的良好作风与党内法规的有机统一。三是对党内法规发展规律认识深化的结果。六中全会重启在中央全会上审议通过党内法规的传统,为构建党内法规体系、夯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基石提供了党内法规新的程序范例和生成模式,提升了党内法规的权威性。
党内监督没有“禁区”“真空”
湖北警官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 刘茂林
加强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要求,是我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建立良好的党内监督机制有利于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有利于形成齐心协力干事创业有利局面。
党内监督必须贯彻平等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这充分表明,在党内监督方面没有禁区,不存在真空,无论官职大小、地位高低都必须纳入党内监督的范围。
党内监督必须服务党的奋斗目标。全会指出,党内监督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体现了党内监督与党的历史使命紧密结合的特征。
党内监督必须完善制度保障。全面从严治党,最根本的就是制度治党。要把党内监督落到实处,必须按照《条例》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并落实到位。
党内监督必须明确目的和意义。修订《条例》体现了党中央把强化党内监督摆在管党治党更加重要位置的鲜明态度和坚强决心。
进一步扎密扎实制度的“笼子”
省社科院副院长 秦尊文
制度具有根本性、稳定性、全局性和长期性,制度必须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健全和完善。
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上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已过去36年;2003年12月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也有13年了。时过境迁,我们党所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已发生翻天覆地变化。今天的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第一大贸易进出口国,而个别国家抱着“修昔底德陷阱”思维,时时刻刻处心积虑遏制中国、围堵中国;同时,在3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发展的过程中,我国也累积了大量结构性矛盾,产生贫富差距扩大、生态环境变化和“未富先老”等现实问题;党内存在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党要完成本世纪三大历史任务,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不断健全和完善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体系,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秦前红
党内法规是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也是党内生活刚性稳定的行为规则,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制定和修订的党内法规50余部,这些党内法规绝大多数都是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制定或修订的。党中央着力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就是要把规则写出来,把制度定下来,把红线划出来,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推动形成全党共同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严格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政治氛围。因此,依规治党不仅为实现党内治理法治化、国家治理现代化指明了路径,更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最优机制。
全会对全面从严治党作出重大部署和制度安排,审议通过《准则》和《条例》,为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提供了更加科学有效的制度规范,体现了党中央依规治党的法治精神和政治智慧,也将促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促进国家政治生活进一步法治化,推动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管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畅通渠道鼓励党内监督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储建国
我国现代化模式与西方现代化模式中的“社会造国家、国家造政党”的道路是不同的,这就要求党承担更大使命,更加重视党内治理,达到更高程度的政党自律。
政党自律与个人自律不一样,它不只是道德上的自我约束,而是通过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使党员和干部行为符合政党目标。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需要瞄准三个环节,一是吸收党员环节,严格把握党员入口关,守好政党的大门;二是干部选拔环节,要重视群众基础,不能唯选票论,处理好品德与才能的关系,坚持以德为先,更加重视有责任、有担当的人选,处理好小毛病与大毛病的关系;三是党内生活环节,让党内监督贯穿到党内生活的各个环节,更多地开展事中监督,而不是事后监督。
党内监督要处理好民主上行与集中下行的关系,目前的监督重在集中下行的监督,强调自上而下的纪律检查和违纪惩罚,长期看,有必要把民主上行的监督发展起来,鼓励广大党员干部通过党内制度渠道相互监督。
丰富监督原则 明确监督体系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孙大雄
六中全会创新和发展了党内监督制度,提出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生动实践。
首先,明确和丰富了党内监督的原则。一是全面监督的原则,规定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二是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原则,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三是权责一致原则,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四是民主集中制原则,既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也强调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同时发挥同级相互监督的作用;五是依规依纪监督原则,党内监督应当依规依纪进行。
其次,明确了党内监督体系,并增加了党外监督的内容。全会提出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同时,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不作为”同样是违反党纪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广辉
全会提出全面从严治党,从法治的精神讲,就是要树立“规则”意识,党的纪律就是党内规则,规范对象和要求内容与国家法律虽然不同,但性质是一样的,都是需要遵守的规则。对党纪不遵守,是缺乏规则意识的表现。
从严治党是党在依宪执政过程中预防和惩治腐败的要求。要从制度上遏制腐败,铲除滋生腐败的社会基础,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结合党内法规的规定,将党的权力与国家权力区分开来,不给腐败行为以可乘之机。
从严治党是党依宪执政过程中勇于担当的要求。从严治党要求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积极作为,为实现人民利益勤勉工作、勇于担当。只有做到这一点,党追求人民利益的愿望才能实现。全面从严之下,有人形成了这样的心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让“乱作为”干脆就来个“不作为”。“不作为”同样是违反党纪的,是违背党的根本宗旨的。不仅要对乱作为的行为追责,不作为的行为也要追责。因此,六中全会提出,“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细化“严”的内涵外延
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 陈焱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全面从严治党需有明确的规范来界定和保证落实。
全面从严治党要明确“严”的对象,一是党严格依宪执政、依法治国、依规治党;二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严格用权、严于修身、严于律己;三是普通党员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中国共产党作为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政党,遵守宪法和法律就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党员在处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对自己行为的指导时,应当正确区分法律赋予一般公民的义务和党员应尽义务的区别,也要正确处理法律赋予一般公民的权利与党内法规限制的某些权利的关系。
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和关键是落实党的各项纪律。党的纪律涉及到党员和党组织的各个方面,除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之外,生活纪律也越发重要。
全面从严治党还需要将执政党建设的方方面面尽可能通过明晰的党内法规加以细化,细化“严”的内涵、外延,明确可执行性和可评价性,成为指导党员和党的各级组织活动的基本准则。
文字整理/记者陈会君 周呈思 通讯员艾海滨 摄影/记者陈会君 周呈思 通讯员伍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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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