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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雁雷、蒋艳:党领导新中国教育法治建设的进程、成就和经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1-03 16:22:25  浏览:

本文发表于《党内法规研究》2022年第2期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研究专栏,因篇幅限制,注释省略。

作者简介:程雁雷,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蒋艳,安徽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对教育法治是依法治国在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1949年以来,党领导教育法治建设历经了教育法制建设曲折探索(1949—1976年)、中国特色教育法律体系基本形成(1977—2011年)、新时代教育法治建设快速推进(2012年至今)等阶段,形成了基本完备的教育法律体系、日益高效的教育法治实施体系、较为完善的教育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国共产党在探索和推进教育法治积累了坚持党对教育法治建设的全面领导、以人民为中心的教育法治理念、问题导向的教育法治建设实践、遵循教育规律的法治建设方向等经验。这对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等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党的领导;教育法治;依法治教;教育现代化

“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从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教育现代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构成,教育法治是依法治国在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教育法治在教育现代化进程中具有引领性、基础性、规范性和保障性的地位和作用。回顾党领导新中国教育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总结其重大成就和经验,是开启全面建设教育现代化新征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必然要求。

一、党领导教育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

教育法治建设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中,从“教育法制”到“教育法治”的历史进程也是把法治理念逐渐贯彻到教育治理的过程。1949年以来,随着中国共产党对法治建设的认识不断深化、实践不断深入,中国在教育领域历经了法制建设艰难起步、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法治建设快速推进三个阶段。

(一)教育法制建设曲折探索(1949—1976年)

新中国成立后,社会整体面貌焕然一新,教育法制事业焕发生机。根据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五章“文化教育政策”和1954年宪法第94条和第95条确立的对旧中国教育制度彻底改造和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制度的基本原则,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出台了一系列的教育政策,通过改造各类学校、改造知识分子、建立新型人民教师队伍、改革学制、坚持学校向工农开门、推行扫盲运动、调整高等学校院系、专业结构和布局等工作,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教育制度,实现了从科学、民族、大众的新民主主义教育,向以实现工业化为中心、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的社会主义教育转变。这为新中国教育事业的进步和发展奠定了实践基础,是教育法制建设的起点。

党的八大提出要“加强人民民主的法制”“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我国在教育领域着手起草学位条例,但当时受“左”倾思想影响,学位制度被认为与“资产阶级法权”有关,立法工作被多次搁置。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它是探索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的结晶,但受“大跃进”运动、人民公社化运动、反右派斗争扩大化等影响,提出了一些脱离实际的教育发展目标。面对严峻的外部环境,在中共中央的领导下,教育部出台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及时调整教育路线,推动全国的教育事业重新走上有序发展的轨道。然而,“文化大革命”的爆发使国家教育管理陷入瘫痪,教育事业遭到严重破坏,教育法制建设处于停滞。1976年10月,在中共中央的领导和推动下,教育领域率先开始拨乱反正,逐渐步入法制建设轨道。

改革开放之前,由于政治经济的快速变动与法的安定性之间的矛盾,以及当时对“法”和“法制”的认识不够成熟,对社会主义教育的理论和实践也仍处于探索过程中,中共中央主要通过“决定、指示、批示”等政策方式领导教育,教育领域法制化面临诸多困难。尽管这一时期教育法制建设经历了一些波折,但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教育事业发展中取得的实践和理论成果,为在新的历史时期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提供了宝贵经验。

(二)中国特色教育法律体系基本形成(1977—2011年)

经过“文化大革命”,党和国家深刻认识到法制的重要性。随着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至经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催生出更多的法制需求,各领域的立法活动渐次展开。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强调“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到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有法可依是这一时期法制建设的主题。教育作为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领域,党和国家明确提出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加强教育领域法制建设。1977年恢复了高考制度;1980年颁布了《学位条例》,恢复了研究生教育,重建了学位制度;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了教育制度。由于当时的教育管理体制严重抑制办学活力,中共中央决定通过教育体制改革,推动学校教育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两个必须”,即“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同时要求“必须加强教育立法工作”。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首次提出加快教育法制建设,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从此依法治教成为党领导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方式。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执政理念的有机结合,中共中央在教育领域一方面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另一方面加强领导教育立法,推动教育法制建设。在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方面,党内法规主要集中在党风廉政和党内监督等领域,涵盖党员权利、纪律检查、人事选拔等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初现。同时,专门的教育党内法规相继出台,如1996年《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为充分发挥教育领域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提供了规范基础。

在加强教育立法方面,中共中央出台一系列教育规范性文件,确立了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主要原则、目标、战略、指导方针和许多重大政策措施,为教育法律规范的制定提供了政策基础和立法环境。例如,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提出要抓紧草拟基本的和急需的教育法律、法规。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提出要继续完善国家教育立法,逐步实现素质教育制度化、法制化。《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随后出台,将教育事业的管理和发展全面纳入法治的轨道。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加快教育法制建设进程,形成比较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在党的领导下,《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7部法律、16部行政法规、60余部部门规章以及大量地方性教育法规相继出台,基本覆盖了教育的各领域和各层次。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实现了有法可依,为推动教育法制向教育法治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

(三)新时代教育法治建设快速推进(2012年至今)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包括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随着党和国家对法制的认识不断提高,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序言中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在此背景下,教育领域从“教育法制”观念向“教育法治”理念转变,从单纯立法走向法的治理,在追求教育立法质量的同时,注重教育法律的实际运行和操作,更加重视教育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教育法治体系建设进入快速推进阶段。

教育立法的重点在于强调立法质量,高质量立法成为立法工作的重心。这一时期,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围绕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目标,牢牢把握人民群众对美好教育的期盼,从“完善体系”和“提高质量”两方面对教育立法加以重点完善。这成为新时代教育法治建设的重点和亮点。在“完善体系”方面,一是继续填补教育立法空白,颁布《家庭教育促进法》,研究制定学前教育法、学校安全法、终身教育法等。二是开启教育法典的研究编纂工作。教育法法典化是推进教育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和教育部政策法规司2021年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研究启动教育法典编纂工作。在“提高质量”方面,一是持续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教师法》《学位条例》《职业教育法》等专门立法进行修订;二是建立教育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教育领域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合法性、适当性等问题展开审查,不断提升教育立法质量。例如,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有关民族自治地方民族教育条例等法规中的相关内容予以纠正。

党领导教育法治是把党的教育方针、理念和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也就是党的教育方针、理念和政策法治化的过程。为了落实教育立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 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等文件陆续出台,建立和完善教育行政执法体制和学校内部治理机制。教育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呈现出扩大化趋势,教育纠纷非诉解决机制不断发展,教育权利救济机制持续健全。随着《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教师法制教育工作的通知》《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等文件出台,教育普法逐渐常态化。

这一时期,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更加科学规范,教育领域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在党的领导法规制度方面,针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以及教师队伍、教育评价、教育督导等方面出台规范性文件,加强和改进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健全党对学校的领导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如《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在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和自身建设法规制度方面,《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相继出台。

二、党领导教育法治建设的重大成就

新中国成立以来,教育立法从空白到基本完备、教育行政从依靠政策到依法治教、教育行政诉讼从无到有、教育普法常态化、教育党内法规从少到多。党在探索和领导教育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形成了基本完备的教育法律规范体系、日益高效的教育法治实施体系、较为完善的教育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一)形成了基本完备的教育法律规范体系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教育立法由点到线、由线到面、再由面到体,出台了一批标志性、关键性、基础性的法律文件,基本形成了层次分明、内容完备、类型齐全的中国特色教育法律规范体系。所谓层次分明,具体是指在教育领域已经制定以宪法为根本,以《教育法》为统领,以《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位条例》《家庭教育促进法》《教师法》为主干,以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部门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为基础等不同位阶的法律文件。所谓内容完备,即现行教育立法涵盖了从教育基本法到教育特殊法、从普通教育立法到特殊教育立法、从学前教育立法到成人教育立法。所谓类型齐全,表现在教育立法横跨了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等多个领域。我国教育法律体系正在从形成阶段向完善阶段过渡。前者的建设目标是基本建成中国特色教育法律体系,而后者是教育法律体系化的阶段,即对已经形成的教育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理念进行查漏补缺、分类归纳,使其形成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体例科学的法律体系。体系化是法典编纂的前提,法典是法律体系化的最高形式。教育法典编纂既是对当前教育立法质和量的肯定,也指明了未来教育立法的前进方向。

(二)形成了日益高效的教育法治实施体系

第一,不断健全教育执法机制。教育执法是教育行政部门履行教育管理职能的主要方式。改革开放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的一系列文件,对教育法治的发展提供了直接要求和有力保障。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是法治政府建设在教育领域的聚焦所在。随着中国特色教育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教育执法机制逐渐成为教育法治建设的重点,加强教育执法和监督对全面贯彻依法治教具有重要意义。党和国家非常重视教育执法机制建设,通过建立教育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成立专门的教育执法科室,如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提高教育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执法能力,增强教育执法力量,基本形成了执法权限法定、执法程序公开、执法行为规范、执法责任具体的教育执法体制,教育督导制度更加完善,监督渠道更加畅通,教育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不断健全,教育行政系统内部和外部双重监督体系更加优化。

第二,不断完善教育权利救济机制。保障受教育权是教育法治的核心价值。教育领域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与我国教育法治的发展紧密相关。教育领域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逐年增加,司法介入教育领域的范围不断扩大。随着田永案、刘燕文案、何小强案等高等教育行政纠纷案件不断出现,通过行政诉讼保护公民受教育权的方式逐渐成为共识。随着教育诉讼实践的不断发展,受案范围从学籍管理纠纷扩展至学位授予纠纷、学位撤销纠纷、高校信息公开纠纷、招生与录取纠纷、学区划分纠纷等领域,受教育权逐渐受到司法愈加全面的保障。以司法为中心的争端解决路径,推动了校内申诉、教育行政申诉、调解、仲裁、复议等权益保障方式的完善,基本形成了以教育申诉、教育行政复议、教育诉讼为基本框架的权利救济机制。

第三,不断加强教育普法。普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教育普法是教育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系统领导干部和师生的法治观念,直接关系到教育法治建设的成效。首先是要提高教育系统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关键少数’,对全党全社会都具有风向标作用。”各级教育系统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是实现全面依法治教的关键所在。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职权法定、依法行使权力等基本法治观念,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教育改革、推动教育发展、化解教育纠纷、维护教育稳定。学校的党政负责人严格履行推进依法治校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二是增强教师群体的法治观念。教师是影响青少年法治教育实施效果的重要因素,持续落实教师群体的法治教育是教育系统普法的重要方面。三是落实学生的法治教育。继续在教育领域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普法活动,全面提高学生的法治意识。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教育普法活动,从1985年起连续开展八次法治宣传教育五年规划,教育普法的对象包括各级各类学生、广大教育行政干部、学校领导和教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这是党中央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对教育工作提出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的指示,教育部针对教育系统领导、教师、学生等人员举办了各种形式的宪法宣传活动,基本实现了教育系统全主体、全过程、全方位的普法教育,成功将法治精神转化为教育普法实践的生动局面,营造出知法、懂法、尊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三)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教育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与党的奋斗历程相伴相随,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由点到面、由面到体的过程,目前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教育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是教育领域实行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教育领域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以党章为根本依据,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理念,健全了党在各级各类学校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领导机制,对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加强教育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党的领导能力,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包括教育法治建设在内的各项事业的制度保障。随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加速,经过长期探索,教育领域也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从层级上看,教育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涵盖了条例、规定、办法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各层级规范。从内容上看,教育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在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等板块上均有覆盖。同时,注重教育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与教育法律规范的衔接和协调,形成教育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和教育法律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对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以及教育法律具体制度等事务的规范性文件,及时通过立法程序将党的主张和建议上升为国家法律。

三、党领导教育法治建设的历史经验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领导教育法治建设虽历经坎坷但矢志不渝,从1954年宪法到1982年宪法,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始终占据重要地位,党对教育法治的认识不断深化、理论不断创新、实践不断突破,有必要对其经验进行总结。

(一)坚持党对教育法治建设的全面领导

党的坚强领导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扭转近代以后历史命运、取得今天伟大成就的根本原因。中国共产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根本性质。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与教育法治建设紧密关联,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成就是教育法律及制度形成的基础,教育法律制度也保障和促进了教育事业的发展。党领导教育立法是教育法治建设的前提和根本保障。坚持党对教育法治建设的全面领导,既是教育法治推进的根本经验,也是教育事业发展的根本要求。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教育法治建设的全面领导,首先体现在党的领导与教育立法的关系层面。从1995年《教育法》到1998年《高等教育法》再到2021年新修订的《教育法》,对“党的领导”入法问题的认识也经历了从“不必入法”到“视情况入法”再到“推进入法”的阶段性转变。教育立法对“党的领导”从隐性规定到显性规定,表明党的领导进一步纳入法治化范畴。此外,由于教育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是党领导教育事业发展的具体样态,还应不断加强教育领域党内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其次,它还体现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层面。中国共产党的教育方针是特定时期教育法律及制度形成的价值基础和根本指南。回顾教育法治发展历程,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新民主主义教育方针,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方针,再到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一根本问题,将党的全面发展教育从“德智体美”拓展为“德智体美劳”,对党的教育方针作出了重大理论创新。中国共产党根据特定历史时期的国情、社会发展趋势和教育工作本身的规律,与时俱进调整教育方针。可以说,完整理解、准确把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是新时代教育法律及制度完善的根本依据。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教育法治建设理念

1949年以来,我国教育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成绩、实现了历史性跨越,根本在于党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自觉遵循教育发展规律,保障全体人民的受教育权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法治,就是在教育法治建设的各个方面关心人民的利益,继续自觉站在人民的立场思考教育问题、创办更加公平更高质量的教育,通过法治手段保障人民享受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成果。中国共产党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法治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一是坚持人民在教育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培养学生的健全人格是党的教育活动和教育政策的重要目标。接受教育是公民个人人格形成和发展必不可少的手段,是实现其他各种权利、培育民主政治生活健全承担者的重要途径。党领导教育法治建设的历史,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部保障人民受教育权利的教育史。自1949年以来我国先后制定的四部宪法均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而由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共同架构的教育法律体系,则对宪法规定的受教育权从实体内涵到程序乃至救济规定等方面进行了完善。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在教育领域即体现为人民对优质教育的需求日益强烈。这要求我国不仅要提供合理的教育制度、适当的教育设施以及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更要发展高质量的教育体系,满足公民对优质教育的需求。

二是促进教育更加公平。公平是受教育权的首要属性,教育公平是教育发展的主要价值目标,也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教育公平是我国教育法律制度的底色,促进教育更加公平始终是教育法治建设的任务。回溯教育法治进程,中国共产党一直把推进教育公平作为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重要着力点。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决策部署开展各种形式的扫盲教育,推动特殊教育事业发展,通过设立专项教育扶贫款项、优化教师资源配置等举措缩小城乡教育差距,满足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入学需求,保障了受教育权的公平实现。

三是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教育公平解决每个公民“有学上”的问题,教育质量主要解决“上好学”的问题。随着党和国家提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教育发展战略,提高教育质量成为受教育权发展的内在动力。2021年正式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这是新时代教育发展的新主题、新方向、新目标、新任务。高质量的教育体系不仅要求党和国家推动基础公共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师资队伍、教育改革走向内涵式发展,也要求建设高质量的教育法治体系,破除制约教育提质的体制机制障碍,助推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

(三)坚持问题导向的教育法治建设实践

以解决问题为导向,构建现代教育制度所需要的治理体系是党领导教育法治的经验总结。例如,针对教育立法缺乏统一规划以致现行教育法律法规较为分散、各教育单行法之间存在交叉重复、部分领域存在法律空白等问题,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教育法治建设进程中不断以提高教育立法质量为抓手,加强教育立法理性规划,创新立法体制机制,完善教育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完备以宪法为核心的教育法律体系,推动党的领导进入教育立法领域,最终使党的教育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针对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不健全、教育执法职能不落实导致的教育法通常被认为是“软法”等问题,中国共产党通过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持续推进教育执法机构、职能、权限、资质、程序、责任法定化,加强教育执法协同机制建设,改变多头管理的执法体制和相对单一的执法方式,推进教育执法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针对教育管理引起的受教育权纠纷难以实质化解等问题,一方面坚持通过立法扩大教育诉讼的受案范围,让更多教育领域的纠纷进入诉讼渠道,使司法真正成为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的最后防线;另一方面教育纠纷的特殊性和司法本身的低效率使其并非保障权利的首要选项,还应健全校内申诉、教育行政申诉、教育仲裁、教育行政复议等机制,完善各项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衔接配套。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进步,教育现代化对党和国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育领域的新问题不断出现,法治建设不断跟进。中国共产党不断在教育治理的全过程和各环节贯彻法治理念,解决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回应教育法治的时代需求。例如,随着数字技术与教育相融合,数字时代教育法治的深刻变革带来教育法律制度供给趋紧等问题,教育执法、教育司法等面临新困境。数字时代的教育变革及其法律应对正在成为教育现代化建设的重要议题。对此,中共中央继续以问题为导向,立足于教育实践发展需求,从法治建设的战略全局出发,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提出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为教育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加强信息技术领域立法,补齐相关法律制度短板。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制定、修改、补充、完善与数字变革相适应的教育法律,以技术赋能提升教育执法实效,以数据赋智助力教育纠纷有效解决,是有效应对时代变革、在挑战中寻找机遇,不断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法治建设跃进的重要方式。

(四)坚持遵循教育规律的法治建设方向

教育法治是法治和教育的有机结合,既要尊重法治理念,也要遵循教育的特殊规律。遵循教育规律是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在教育法制探索时期,由于忽视和违反教育规律,全民盲目办学,使得教育混乱发展和学校数量无序增长,进而导致教育质量普遍下降。历史的深刻教训促使我国在教育立法和制定教育政策时高度重视教育规律。遵循教育规律,首先体现在尊重人的成长规律。教育是一项培养人的活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教育事业和教育法律的中心任务和重要特色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但人本身存在成长的阶段性、认识的局限性和发展的无限性,使得教育应当尊重人在不同阶段的成长规律。基础教育是学生个性形成、自主发展的关键时期,应遵循青少年成长的特点和规律,避免超前教育、过度教育问题。对此,《义务教育法》第34条规定了“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家庭教育促进法》第5条规定了“家庭教育应当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2022年版)》《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等政策文件陆续发布,有助于减轻基础教育阶段学生的学业负担,让教育回归初心。其次,尊重学校办学规律。学校办学是一项专业性的活动,要充分尊重学校的专业性,有序办学,在对办学提供有效支持的同时,严格遵循《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保证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最后,要继续建构符合教育规律的教育评价标准。教育评价事关教育发展方向,完善党委、政府、学校、教师、学生、用人单位的评价标准,树立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正确的教育观、成才观,构建符合规律的教育评价体系,才能更好地促进教育法治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

(责任编辑:叶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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