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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道坤、陈菲:论党内法规的理论基础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2-10 11:21:58  浏览:

【 作者 】朱道坤,男,国防科技大学文理学院副教授;陈菲,女,湖南女子学院社会发展与管理学院讲师。

【 来源】文章刊于《党内法规理论研究》2021年第2辑

摘 要:党内法规的理论基础,是这个学科的基本观念,并成为该学科制度和理论体系的基石。就论阈框定而言,党内法规理论基础,是作为党内法规理论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性意义的,能够揭示这个学科核心问题、概括这个学科总体内容,并指导党内法规学科理论建设和实践运行的理论。就话语形成而言,马克思主义使命型政党理论相比领导党理论、执政党理论,更加适合成为党内法规理论基础的话语选择。就价值分析而言,马克思主义使命型政党理论符合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适应了党内法规建设的基本要求。

关键词:“三阶理论”;使命型政党;领导党;执政党

引言

在《党内法规研究的“三阶”理论——以党内法规效力渊源研究为例》一文中,我们初步提出了党内法规研究的“三阶”理论,认为党内法规理论体系建设,必须在法学传统理论进行扬弃的基础上完成,具体分为三个阶段:一是论阈框定,从法学传统理论出发,从而找出研究的“真问题”;二是话语形成,就是结合党内法规,选择理论工具、方法,找出问题研究的分析路径;三是价值分析,就是用价值分析方法修正理论模型,调整价值上的冲突抵牾。[1]20216月,在贵阳召开的党内法规青年学者论坛上,我们以这个理论为基础,做了关于党内法规学理论基础的学术报告。毫无意外地,这个观点在会上、会下产生了较为广泛的争议,促使我们进一步反思有关第一阶“论阈框定”的问题。

最初的观点认为,任何学科都有其基本论阈,有效框定这个论阈,能够让学界论述凝聚在一个较为明确的范围之内,从而避免漫无边际的空泛研究。党内法规理论体系要进一步完善,必须立足于法学的基本理论,对党内法规制度运行的现实过程进行归纳,抽象出认识论、方法论层面的宏观表述,并在学术论辩中形成具有共识性的基础理论,提供学科研究的基本论阈。然而,这个观点存在一个极大的弊端:党内法规理论具有极大的特殊性,其理论与法学传统理论虽有交叉,但恰是那些难以交叉的独特部分,才具有更加重要的理论价值。如果用法学研究的范围去“框”,必会将那些无法涵盖,却在现实中客观存在的党内法规制度运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特殊问题,放到“框子”外面。所以,这个论阈的框定,是以党内法规制度运行为基础的,必须充分理解党的历史、党的建设规律,并以此为基础来思考论阈,否则必将陷入“削足适履”的困境之中。

由此,我们对“三阶”理论进行修正,调整为:

第一阶:论阈框定。立足党内法规运行实际,参照法学传统理论,为党内法规研究框定论阈,从而找出研究的“真问题”,这种参照,有两层含义——一是对于共性问题,要参考借鉴;二是对于特性问题,要对比分析。此时,要避免照搬法学传统理论,必须充分结合党内法规的运行实际,分析党内法规研究对象的特殊情况,进行相应的论阈调整。

第二阶:话语形成。针对党内法规理论中的具体问题,对法学传统理论的工具、方法进行选择,进而形成具体理论,找出问题研究的分析路径。和第一阶一样,需要特别关照党内法规的特殊研究对象,并逐渐融合党史党建和法学学科这两种话语体系。

第三阶:价值分析。在基本话语和术语形成之后,运用价值判断的方式,分析价值需求方面的独特之处,修正理论模型,调整价值领域的冲突抵牾。需要形成两种学科的有效对话,协调价值冲突,实现融合交叉。

这里我们必须再次强调的是,“三阶”理论绝非脱离了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方法形成的标新立异的事物,而是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方法加以运用,并结合党内法规学科建设的现实需要,进行改造之后形成的一种标准化作业流程。用这种方式,我们可以尽可能地达成共识、形成一致,为党内法规学科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理论基础。

一、党内法规理论基础的论阈框定

理论基础是一个常见用语,当我们分析某个特定问题,并需要借助某种较为抽象的理论之时,都可能会用到这个词,并将其称作“理论基础”,我们也可以将它视作“作为解决某个特定问题的基础的理论”。然而,当我们论及某个特定学科时,理论基础便应当是这个学科的基本观念,并成为该学科制度和理论体系的基石。根据“三阶”理论的研究方法,我们首先通过对传统法学研究中“理论基础”问题的分析,框定一个基本的研究范围,并以此为基础,对党内法规的理论基础进行明确。

(一)传统法学研究对理论基础的论阈框定

关于理论基础问题,在一些学科出现了滥用的情形,很多学者将学科层面的“基础理论”理解为这个学科的“理论基础”,从而导致概念的混用。还有一些学者将某个交叉学科形成的基础学科的理论理解为“理论基础”,如经济法学学者,就时常将经济学和法学理解为经济法学的“理论基础”。但实际上,这两种对理论基础概念的使用,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层面,几乎无法解决任何问题,并没有体现出什么真正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在分析理论基础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对于一些历史悠久的部门法学科来说,理论基础并非一个被单独拎出来进行研究的重要课题,因为许多学科的理论基础都是比较清晰的,在早期理论形成的过程中,理论基础便逐渐清晰明了,并成为学界共识。例如,宪法学的理论基础在于政治生活中的民主,民法学的理论基础在于民事主体的平等自由,刑法学的理论基础则产生于对犯罪的惩罚与人权的保障……这些学科的理论基础问题,在任何国家都不存在什么明显差异,几乎是随着这些法学学科的成熟而自然生成的,即便有所论述,往往也只是朦胧地体现在对该学科价值的探索过程当中,始终不可能成为一个得到学界大张旗鼓讨论的重大议题。

但在行政法学领域,由于国别特征明显,在理论基础上非常复杂,产生了“控权论”“授权论”“平衡论”“公共利益本位论”等诸多立意不同的理论学说,使这个问题在行政法学界得到了较为广泛而充分的讨论。其中周佑勇教授对“基础理论”和“理论基础”的概念进行了较为严格的区分,认为行政法“基础理论”的外延更为复杂,除了最基本或普遍性的基础理论即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之外,还有反映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本质和特征、内容和形式、地位和功能、目标和宗旨等方面的“一般性的基础理论”,同时在此基础上,将公共利益本位论视作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其理由在于:该理论科学地解释了行政法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及其内在矛盾运动,又以此为逻辑起点,科学地揭示了行政法的内涵和外延、本质和功能等问题;既为行政法诸现象的阐释奠定了科学的理论基础,又为指导行政法研究和行政法制建设提供了正确根据。[2]显然,周佑勇教授理解的理论基础,应当能够解释一门学科的内在矛盾运动,能够揭示这门学科的核心问题,能够有效涵盖该部门法涉及的诸多现象。孙笑侠教授同样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并对部门法的理论基础所具有的特征进行了归纳,认为部门法的理论基础应当具有理论高度上的指导力、理论广度上的涵盖力、理论深度上的渗透力、理论密度上的浓缩力。[3]笔者对这些归纳高度认同,认为党内法规的理论基础同样必须发挥类似作用,并以此为基础对党内法规理论基础进行论阈框定。

(二)党内法规学科对理论基础的论阈框定

随着党内法规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发展,学界已不再满足于党内法规学科表层问题的探讨,开始对党内法规理论中更加深层、更加核心的问题展开进一步的探索。其中,党内法规理论基础问题,得到了学界一定程度的重视,目前来看,有两个较为重要的论述,实际都从不同侧面对一个基本问题进行了回答: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要建设党内法规?

柯华庆教授对党的领导法规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认为党的领导法规所依据的理论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领导党的地位与特征”。[4]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领导党的地位,决定了中国共产党能够也必须制定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在另一篇文章中,褚国建教授认为,法政统一原理是党内法规的理论基础。其中,政治性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根本属性,是管方向、管原则的第一性要求;法治性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发展属性,体现了我们党沿着法治轨道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政治决心;两者要在党的领导和建设实践中实现有机的统一。[5]

(三)党内法规理论基础的论阈框定

基于对部门法理论基础的认识,以及学界对党内法规理论基础的初步探索,我们对党内法规理论基础进行一个论阈框定。具体而言,所谓党内法规理论基础,就是作为党内法规理论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性意义的、能够揭示这个学科核心问题的理论。它至少需要满足如下三点要求:

第一,从功能上看,党内法规理论基础能够高度概括党内法规的历史发展、指导思想、内容特征,指导整个党内法规理论建设,为党内法规基础理论的概括形成、发展升华奠定科学基础。

第二,从思想上来看,党内法规理论基础能够揭示党内法规理论的核心问题,深刻反映党内法规的起源、性质、功能、理念和价值目标,反映党内法规与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的密切联系,为党内法规的研究论阈提供指引,并成为党内法规所有制度得以真正建立的思想根源。

第三,从内容上看,党内法规理论基础能够概括党内法规理论的总体内容,在一定高度上对党内法规实践进行概括和升华,从而为理解党内法规的价值、内容、原理提供基本的指引。

二、党内法规理论基础的话语形成

话语形成是“三阶”理论的第二步。这一步的主要任务,是结合传统法学理论对党内法规的基本话语进行解读。

(一)部门法理论基础的话语是如何形成的?

关于部门法理论基础问题,归根结底是要问三个问题:

第一,我们为什么要有这个部门法?

第二,这个部门法最核心的问题是什么?

第三,用什么话语能够概括这个部门法的总体内容?

在宪法和其他的主要部门法中,我们都可以通过这三个追问,清晰明了地判断出这个学科的理论基础,宪法、民法、刑法这三个学科,在部门法的理论基础上是比较清晰明确,没有什么争议的,详见表1

1宪法、民法、刑法三个学科的理论基础

项目

我们为什么要有

这个部门法

这个部门法最核心的

问题是什么

什么话语能够概括

这个部门法的总体内容

宪法

国家的民主事实已经形成,应当予以法律化

维护政治民主和公民权利

秉持民主、人权原则,规范国家机构、公民权利的基本内容

民法

民事主体之间地位平等,具有自由意志

确保民事主体之间的地位平等,保障其自由

秉持意思自治、平等原则,对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进行调整

刑法

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并充分保障人权

秉持罪刑法定、刑罚人道原则,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上惩罚犯罪,维持秩序

而在理论基础存在争议的部门法当中,理论基础的争议则较为明显。以行政法为例,无论是哪种理论,为了明确其科学性,都在试图回答这三个密切相关的问题,详见表2

2行政法不同理论的基础

理论

学说

我们为什么要有

这个部门法

这个部门法最核心的

问题是什么

什么话语能够概括

这个部门法的总体内容

控权论

行政法是控制、监督行政权力,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法

如何限制政府的权力,防止政府对公民权利的侵害

控制国家权力的不当运行,实现对政府的有效监督

管理论

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管理的法

如何确认、保障行政机关有效行使权力,保障行政效率,保证行政管理职能有效适当的履行

维持稳定、发展经济、提高效率,解决国家和人民生存的种种迫切问题

平衡论

行政法是平衡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法

如何兼顾公私利益公平与效率,形成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平衡

平衡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价值、利益、规范的平衡

公共利益

本位论

行政法是形成、发展公共利益的法

如何将个人利益聚合起来形成公共利益,并有效协调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关系

将个人利益的公约数聚合起来,形成公共利益并加以维护和发展

显而易见的是,行政法的不同理论学说,基于论者的不同选择,形成了不同的理论基础。但无论哪种理论,都是首先回答了“为什么要有行政法”这个究极问题,再形成后续的相关理论。我们可以明显看出,理论基础的这三个追问是环环相扣的,在第一个结论得出之后,第二、第三个问题的结论就理所当然呼之欲出了。具体来看,第一个问题是理论基础的“元问题”,第二个问题实际回答了这个部门法的调整对象,第三个问题则暗含了部门法的原则。

(二)党内法规理论基础的话语形成

前已述及,话语形成的目的,是达成基本共识,而非制造困扰。党内法规理论基础的形成,就是党内法规得以生成和成立的根基所在。党内法规理论基础话语的形成,面临的是同样或者类似的问题——为什么要有党内法规?党内法规的核心问题是什么?什么话语能够概括党内法规的总体内容?

在这个过程中,为什么要有党内法规,是我们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所在。通过回答这个问题,我们才能明确党内法规最核心的问题是什么,并进而概括党内法规的总体内容的大概样貌。在论及党内法规一些具体内容的理论基础时,一些学者也是以回答这个问题为论述基础的——如前所述,柯华庆教授、杨明宇博士在论述党的领导法规的理论基础时,就将其界定为“社会主义国家变革型领导党”的理论,显然,在柯教授看来,党的领导法规的理论基础问题,被化约为“中国共产党是什么?中国共产党何以具有领导地位?”而在褚国建教授“法政统一原理”的理论之下,问题就变成了:为什么中国共产党要搞党内法规?

显然,追问“党内法规的理论基础是什么”这个根本性问题,大家都追溯到了这个问题的上游,对“为什么要有党内法规”这个问题进行追问——显而易见的道理是: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在这个过程中,领导党理论、执政党理论和使命型政党理论,都可能成为我们的考虑。

第一,执政党理论。“执政党”概念产生于西方资本主义民主政治,是一个与议会政治密切相关的概念——在资本主义国家议会建立之后,政党开始在政治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为了实施竞选、争夺政权,不同利益团体组成政党、建立政纲,而在选举中获得胜利的党,被称作执政党,而选举中失败的党,则被称作在野党或者反对党。中国共产党取得政权之后,我们也很快开始使用这个概念。党的八大报告指出,“随着革命的胜利和国家状况的变化,党本身的状况也有了很大的变化。党已经成为领导全国政权的党,在人民群众中具有很高的威信”。执政权的理论,是和国家政权密切相关的,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军事机关等。而党的十六大报告更是明确提出,“我们党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更是让执政党的概念更加成为一个重要的热点问题。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运用“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这个词,例如在2019624日的中央政治局第十五次集体学习中,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越是长期执政,越不能忘记党的初心使命,越不能丧失自我革命精神,在新时代把党的自我革命推向深入,把党建设成为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可见,这一概念实际已经深入人心,用来表示我们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

第二,领导党理论。在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幕会上,毛泽东同志就明确指出,“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的领导权,从严格意义上来讲,不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权力,而是带有政治吸引力和感召力的权威,它主要是靠党所倡导的政治理想和主义的吸引力,党的治国纲领、路线、政策的政治引导力,党的组织与党员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为人民利益牺牲奋斗的精神感召力,而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戴,并为宪法所确认的。[6]领导党与执政党不同,领导党并不限于在政治上领导政权和政府工作,而且还包括领导人民群众、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以及整个社会主义事业,甚至还包括领导全党和全国人民去监督政府。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学者认为,“党的领导包括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其中,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即对国家权力的掌握、控制和行使则称为执政”。[7]在法治国家,政党对国家的领导表现为政党执政。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学者也认为:“党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领导是其执政的政治前提,其本质在于凝聚人民、整合国家、领导发展、保障执政。”[8]可以说,领导党的理论,比执政党理论更为准确地概括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也更加清晰地区分了中国共产党与西方政党的差异性,是一个相较而言更为完整的理论。

第三,马克思主义使命型政党理论。随着中国特色政治学与政党学说的深入发展,国内学者尝试在政党类型光谱上寻找对中国共产党定位的新解释,提出了“使命型政党”的范畴。党的十八大之后尤其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使命”成为管党治党的关键词,更是让“使命型政党”的概念成为党建理论的重要话语,甚至成为党建学科学者所共同肯定的重要概念。有学者指出,所谓马克思主义使命型政党,是指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知与把握为前提,以人民至上为价值宗旨,以实现自身民族、国家的解放或发展为自觉使命,以推进世界大同、实现共产主义、实现每一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最终使命,具有强烈的历史主体意识与舍我其谁的责任担当情怀的一种政党类型。[9]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承担着独特历史使命的现代政党。“中国共产党的基本性质、发展目标与根本价值追求及其在中国社会发展中的领导地位与历史使命,决定了中国共产党不但肩负着普通政党所肩负的代表与表达两大常规功能,而且肩负着作为长期执政的政党所肩负的整合、分配和引领三大新功能,这是议会党或选举党、精英党或大众党、全方位党(Catch-allParty)或卡特尔党(CartelParty)等概念都无法涵盖的功能。”[10]马克思主义使命型政党具有以下六个特征,即对伟大使命的明确认知与自觉担当、对历史规律的理论探求与实践遵循、对指导思想的极度重视与发展创新、对人民群众的价值承诺与伦理关切、对集中统一的制度要求与组织建构和对党性修养的高度强调与典型示范。[11]这些理论的形成,概括了马克思主义使命型政党理论的核心内容。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中国共产党是什么”这个问题,还有一些可能的解答,如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又如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先锋队的提法,强调的是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而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提法,则主要是从这个党的思想基础出发进行的论述。二者都难以对制度建设产生直接影响,因此我们并未将其视作党内法规的理论基础的可能答案。

(三)党内法规理论基础的话语选择

通过对党内法规理论基础的三种理论进行细致比较,我们认为,这三个理论本身都是没有问题的,也能够从理论上说明党内法规建设的重要性。但结合“论阈框定”的结论,党内法规理论基础的确立标准应当具有功能上的概括性,思想上的本源性和内容上的完整性。由此,我们将党内法规的理论基础明确为马克思主义使命型政党理论,主要有如下几点原因:

第一,马克思主义使命型政党理论,是能够科学解释中国共产党各个历史时期使命任务、奋斗历程的稳定理论。理论基础是一个学科当中不能轻易更迭的理论,它不仅应当科学解释当前的问题,也必须能够说明以往的历史。应当认识到,如果我们将执政党理论作为党内法规制定的理论基础,将难以解释我们党在取得全国政权之前的那段历史,毕竟党内法规不是在中国共产党夺取全国政权之后才形成的概念,在取得全国执政地位之前,我们党就明确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任务,也形成了早期的党内法规建设理论。唯有领导党理论和马克思主义使命型政党理论才有此种解释力,不仅能够解释“在全国执政并长期执政的党”制定的党内法规,还能适应“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制定的党内法规。

第二,马克思主义使命型政党理论,是更加具有本源性的理论。我们在前一段落中比较了执政党理论和领导党理论,可以很清楚地发现二者的差异性,也完全可以判断,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与西方国家执政党的执政方式有着本质的区别,它实质上是中国共产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方式,所以,领导党的理论是能够解释和涵盖执政党理论的,更能够说明我国的执政党与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下的执政党之间的差异性。然而,相比领导党理论而言,使命型政党的理论能够解释和涵盖领导党理论,因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执政地位,正是由于共产党肩负的伟大历史使命产生的。这种在论证逻辑上更为基础的特征,是马克思主义使命型政党理论更加满足理论基础本源性要求的重要表征。

第三,马克思主义使命型政党理论可以更加直接地解释党内法规制度的核心问题。使命型政党不同于其他政党,其主要目的是吸引人们信奉其理念即赢得意识形态上的追随者,而不是以扩大选民支持而赢得公职选举为主要目的,这说明了中国共产党制定党内法规的价值所在,并可以根据这一目的来得出党内法规制定的若干核心问题。相比而言,领导党、执政权的理论,只是强调了领导权、执政权的最终归属。尽管我们可以从领导权、执政权的理论当中,论证得出党内法规建设的关键问题,但这种论证终究是间接的。例如,党的纪律建设显然是党内法规制度的核心问题,使命型政党理论、领导党理论都可以说明党的纪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但使命型政党理论对党的纪律法规的论证是直接的——由于党承担了艰巨的任务,便不得不执行更为严格的纪律;领导党理论的论证却是间接的——党领导一切,所以党有可能会面对各种风险,因此必须有严格的纪律。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都能够说明使命型政党理论对党内法规学核心理论问题的论证链条更短、论述方式更为直接这个事实。

三、党内法规理论基础的价值分析

价值分析的意义,在于检验前述话语形成的结论,是否符合不同学科的价值,修正理论模型,调整价值领域的冲突抵牾。理论基础是最能体现价值的一个概念,例如在行政法领域,基于对政府权力效能的考虑,便必然会产生“管理说”,基于对政府权力控制的考虑,便必然会产生“授权说”和“控权说”,基于对政府作用发挥的考虑,便必然会产生“公共利益本位论”,基于对各类领域问题平衡的考虑,便必然会产生“平衡论”。显然,理论基础必须反映一个部门法的价值追求。党内法规包含“党”和“法规”两个基本要素,作为党的制度的一部分,党内法规还要符合中国共产党的价值追求。另外,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一部分,党内法规必须满足法治、民主等原则的基本要求。因此,在接下来的价值分析阶段,我们需要检视的就是使命型政党理论能否符合中国共产党的使命任务和价值追求,据以判断其能否通过党内法规理论基础的价值分析。

(一)使命型政党理论符合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

马克思主义使命型政党理论体现了我们对中国共产党历史使命的自觉认知,符合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在使命型政党理论看来,中国共产党自其诞生起就担负着双重的历史使命:一是实现中华民族的独立与解放,推进中国的现代化事业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二是经典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使命,也就是整个无产阶级的解放、阶级本身的消灭、共产主义作为“世界历史性”存在的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人类社会关系的高度和谐。中国共产党担负的这两大使命,一是民族国家的,二是世界历史的,体现了特殊与普遍的有机统一。[12]就民族国家的历史使命而言,它取决于“中国”二字,是一个根植于中国的政党组织,立足于国际国内形势发展所必须担负的历史使命;就世界历史的使命而言,它取决于“共产党”三字,是一个信仰马克思主义的政党组织,基于自身立场宗旨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所必须担负的历史使命。

党内法规的形成,正是为了实现这个使命而存在的。在1956年党的八大所作《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同资产阶级的政党相反,工人阶级的政党不是把人民群众当作自己的工具,而是自觉地认定自己是人民群众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完成特定的历史任务的一种工具。”[13]201211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与中外记者见面会上说,近代以后,我们的民族历经磨难,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自那时以来,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无数仁人志士奋起抗争,但一次又一次地失败了。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团结人民前仆后继、顽强奋斗,把贫穷落后的旧中国变成日益走向繁荣富强的新中国,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展现前所未有的光明前景,我们党有责任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接过历史的接力棒,继续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14]这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历史意义,更是我们党建立各类制度的重要基础。

(二)使命型政党理论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需求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必然选择。1997年,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修改,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2年,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总体来看,我们党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认识经历了一个由浅至深的历史过程。时至今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组成部分,是我们党治国方式与方略的重大改变,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伟大社会革命的继续,是我们党在立足我国所处的历史阶段,深刻总结国内外形势新变化的基础上进行的重大战略规划。

使命型政党理论还有助于确立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一方面,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不能把坚持党的领导同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对立起来,应当认识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密不可分的。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才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才能通过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实现人民的幸福安康,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胜利。另一方面,既要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又要改进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这要求我们将“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当作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最终目标,明确为党领导法治建设的初心与使命。只有沿着党的“初心”和“使命”不断奋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得以真正建立,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才能得以最终实现。

(三)使命型政党理论适应了党内法规建设的基本要求

相比其他理论,使命型政党理论具有显著的优越性,能够有效解释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各个方面的内容,并对不同领域党内法规建设的目标方向提供基本指引:

第一,在组织建设方面,作为一个使命型政党,中国共产党是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织起来和开展活动的,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汇集力量、提高效率,提升战斗力。正是通过民主集中制,马克思主义使命型政党才能形成一个自上而下权力集中、富有执行力与战斗力的金字塔式垂直一体化结构,才有可能担负起攻坚克难、完成使命的历史重任。应当认识到,使命型政党要实现伟大使命与宏伟蓝图,就必须尽可能充分激发调动广大党员与各级组织的积极性、能动性与创造热情,就必须尊重广大党员的主体地位与各项权利,否则就无法有效汇集意见、集思广益、科学决策、增进共识、凝聚力量、化解危机、应对挑战、实现目标。而在形成了已有思路之后,为了将其与决定迅速有效地贯彻落实,保证全党统一行动,组织性、纪律性、中央权威又是必不可少的,由此也确保了组织的严密有序、决策的迅速有效、执行的坚决有力、纪律的严明规范,这是使命型政党的政治优势与力量所在。早在1922年,党的二大通过的《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开宗明义地讲到,党不是“知识者所组织的马克思学会”,也不是“少数共产主义者离开群众之空想的革命团体”,而应当是“无产阶级中最有革命精神的广大群众组织起来为无产阶级之利益而奋斗的政党”。时至今日,我们已经建立了包括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在内的严密组织体系,这个严密而坚强的组织体系,是世界上任何其他政党都不具有的强大优势。特别是在2020年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对过程中,更是发挥了各级党组织的坚强战斗堡垒作用,体现了我们党的坚强组织优势。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表彰大会上深刻指出:“抗疫斗争伟大实践再次证明,中国共产党所具有的无比坚强的领导力,是风雨来袭时中国人民最可靠的主心骨。”

第二,在领导制度方面,作为一个使命型政党,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确定了自己的宗旨和目标并逐渐明确了自己的初心和使命,在不懈的奋斗和砥砺前行中确立和巩固了自己的领导地位。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更是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新时代、新矛盾、新任务,要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一方面,加强党的领导是实现历史使命的基本要求,只有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不断提升党自我净化、自我发展的能力,才能使我们党在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各项事业中勇往直前,才能真正完成党的历史使命。另一方面,也正是由于中国共产党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才能在中华大地上产生强大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党的领导地位不是自封的,而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回顾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可以得出结论:没有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华民族不可能取得今天的成就,也不可能获得今天的国际地位,党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发挥无可替代的领导核心作用。在新时代,同样必须通过党内法规的建设,强化党的领导能力,特别是要强化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面对国内国际的各种风险挑战,战而胜之。

第三,在自身建设方面,作为使命型政党,中国共产党是有科学理论引领的党。中国共产党始终高度注重思想建党,强调用把握历史发展规律的马克思主义及其发展成果教育全党,从而在最大程度上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这种思想建党给现实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一方面,要用好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是一个系统的、多层次的理论体系,它不仅包含人的解放与发展的价值观,还有基本观点、基本原理、基本方法,此外,还有适用于不同时间、地点与条件的具体性论述以及策略性论述。马克思主义使命型政党的建立与存在,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特别是唯物史观为理论依据,形成历史规律的科学认知。另一方面,要特别注重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结合具体所处的国内国际形势,用以指导自身发展路径和现实政策制定。对中国共产党而言,党从创立起就把马克思主义作为自己的指导思想,并在不同时期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正是在长期努力的过程中,我们党在不同历史时期形成了丰富的理论创新成果,成为引领党和人民实践的强大精神力量。在新时代,更是需要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力。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坚决落实“两个维护”政治责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第四,在监督保障方面,作为使命型政党,中国共产党是有严明纪律规矩,是监督严密的党。承担起历史使命,没有严明的纪律不行。党从建立起就制定和执行严明的纪律,在不同时期逐步形成了各方面的纪律和规矩。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重大成就证明了铁的纪律对无产阶级政党的重要作用。习近平同志指出,“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党的高级干部要注重提高政治能力,牢固树立政治理想,正确把握政治方向,坚定站稳政治立场,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加强政治历练,积累政治经验,自觉把讲政治贯穿于党性锻炼全过程,使自己的政治能力与担任的领导职责相匹配”。为了实现这个价值目标,必须建设更加科学管用的党内法规制度。特别是在党的全面领导下,在承担历史使命的过程中,党员干部的违纪风险更大,违反纪律的后果更严重,甚至可能带来全方位的政治风险。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在党内,有资格犯错误的是高级干部,“高级干部一旦犯错误,造成的危害大,对党的形象和威信损害大”。[15]必须通过建章立制,发挥纪律严明这个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锻造铁的纪律来保证党的领导权威高效。

结语

我们总结一下整个推理过程,可以清晰地看出“三阶”理论在党内法规理论基础论证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可以说,这是一个逻辑清晰的论证链条。

第一阶:论阈框定。厘清传统法学理论对部门法理论基础的论证思路,明确党内法规理论基础的基本要求,将其界定为就是作为党内法规理论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性意义的、能够揭示这个学科核心问题的理论,具有功能上的概括性、思想上的本源性和内容上的完整性。这个过程,是法学理论发挥作用的阶段。

第二阶:话语形成。党史党建理论在话语形成阶段发挥作用,将可能成为党内法规理论基础的那些理论学说纳入视野,运用论阈框定阶段形成的标准进行审查,从而明确了最有可能成为党内法规理论基础的具体理论——马克思主义使命型政党理论。

第三阶:价值分析。价值分析是最后一步,也是一个“校检”的过程。通过这个“校检”,对前两个阶段形成的基本话语的可靠性进行研判。这个过程,法学理论和党史党建的理论共同发挥作用,实现两种学科在价值层面的交叉融合,使相关理论更为可靠有效,并进一步指引后续的理论建设和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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