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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华麟:党内法规解释的研究现状及未来趋势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9-29 16:17:11  浏览:

【 作者 】张华麟,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研究生。

【 来源】文章刊于《党内法规理论研究》2021年第1辑

摘 要:党内法规解释是党内法规适用和执行不可回避的问题,解释可以明确党规文本含义、弥补法规漏洞、推进党内法治化水平。现有党内法规解释研究充分借鉴了法律解释的有关理论与方法,论证党内法规解释的价值,分析解释现状,从完善体制机制、构建原则方法等方面提出建议。但依然存在研究针对性不足、深入性不够、忽视党务实践等问题。党内法规解释研究应立足于既有的解释资源,注重从三个方面加强研究:解释的理论研究应立足于党内法规文本的特殊性;解释的制度研究应重视对非正式解释的涵盖;解释的实践研究要立足微观探求执规统一。

关键词:党内法规解释 政治性 党言党语


一、引  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提出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建设目标与“依规治党”的理念,为党在新时期全面从严治党、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明确了方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法治建设进行了全面部署,开启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新阶段,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概念,指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是党中央首次将党内法规纳入法治体系之中,也是对法治体系的一次重要变革,它明确了党内法规的地位以及其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党的十九大对坚持依规治党、加强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出了战略部署,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无疑是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党内法规制度是党的领导的制度化规范化体现,是党总揽全局的保障,也是新形势下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客观需要。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提出,建党100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高效的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体系、有力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
伴随党内立规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党内法规的理论研究也如火如荼。宏观领域方面包括党内法规的概念界定、党规与国法的关系、党内法规体系的建立等研究。在微观领域,党内法规的执行与评估、清理也被纳入研究范围。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在有规可依的问题基本解决后,下一步的重点就是执规必严,将党内法规真正落到实处。” 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之后,如何提高制度执行力,促进党内法规制度有效落实和实施,就成为实践中的关注重点。将制定形成的党内法规落地生效,党内法规解释是党内法规制度实施的重要环节,对于整个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从在大规模立规完成以及理论上的纷争逐渐趋于统一后,党内法规研究工作的重心应当逐渐由“立”向“释”转变,为党内法规的执行与实施奠定良好基础,同时顺承“执”“修”等环节,将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设计落到实处。
党内法规作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对其解释适用工作也受到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中提出要“做好党内法规解释工作,保证党内法规制定意图和条文含义得到准确理解”;《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进一步规定,加大解释力度,推动党内法规全面准确理解和适用。《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2019年修订)第34条规定:“党内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条款具体含义或者适用问题的,应当进行解释。中央党内法规由党中央或者授权有关部委解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制定机关解释。党内法规的解释同党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二、党内法规的适用与执行需要解释的支撑
(一)明确政治性语言的内涵与外延
从法律解释学角度看,文字语言本身就具有开放性的特质,尤其当语境不同时就会出现含义不明确的情况,比如歧义或者概念模糊,或者如哈特所说的规则含义有核心地带也有边缘地带,核心地带是明确的但在边缘地带就出现了模糊。而且受制于立法者与解释者之间的理解偏差,对法规文本的理解也会出现偏差,立法者原意、文本含义以及解释者的理解三者之间也存在复杂的融合关系,这也是法律解释学所苦苦寻觅的。
从目前情况看,党内法规的文本中政治性的表述较多,这种突出的政治性和党内法规的源起具有一定关系,党内法规出于管党治党现实需要,也是党保持其先进性与纯洁性的制度要求,其本质上是一种政治产物,受制于政治价值的指引的文本在语言表述上彰显出浓厚的政治色彩,这与法律表述的规范性在一定程度上也相差甚远。政治性修辞彰显了执政党鲜明的本色,同时其传播效果也更容易赢得社会民众的支持与拥戴,但政治性修辞进入法规领域后,就对法律适用、理解与解释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51条规定,“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第76条规定,“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在法规具体适用过程中,需要具化、细化这些抽象的政治性语言,阐释、界定不确定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从而架起执规者与立规者之间的桥梁,通晓立规者的意图而不随意添改、乱行逆施,又使得党员与群众正确理解与认知党内法规的制定目的、实施办法、程序规则,使其真正“知规懂法”而后“守法遵规”。可以说,党内法规解释是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大解释力度是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也关乎党内法规的制定质量。
(二)弥补法规漏洞,顺应管党治党的现实需求
法律解释学认为,法律制定者难以穷尽一切客观事物,凝练简明的语言难以概括纷繁复杂的实践,固定的规则与流动实践中的鸿沟也似乎总是渐行渐远难以逾越。党内生态与党内治理的现实复杂性以及具体党务实践决定了特定时段的党内法规难以穷尽所有党内事务,法规的疏漏总是难以避免。法谚有云:“法无解释不得适用。”遭遇复杂而具体的实践事实时,法律法规文本的漏洞与缺陷是客观存在且无法避免的,当政治性的党内法规遭遇党务治理中纷繁复杂的现实案件时,这种客观存在更加凸显。
党内法规的集中修订出台为依规治党奠定了坚实基础,但从法治建设的经验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并不代表法治秩序的形成与法治目标的实现。从纸面上的法规到具体规范的党务实践还有相当长的道路,而且伴随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深入,集中时间阶段的党内法规滞后于党务发展的情况也会出现,而且短时间大规模立规下的党内法规文本表述也有很多问题,如规范性不足、立法语言明显存在如动词和副词多、表性质状态和心理活动多、道德性准则或品质性要求多, 限制了具体的适用。立规语言中的模糊性词语也较多,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7条的“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32条的“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应强烈”,这类表述在执行适用中难以把握界定。为维护权威性与稳定性,不能频繁修订党内法规。通过完善的解释体系与方法应对实践中的各类问题,对党内法规的特定含义进行动态性解释与调整,可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党务实践。
(三)推进党内治理法治化与规范化的有效途径
党内法规体系的话语体系勃兴一定程度是摒弃党内治理中的工具主义与纪律主义倾向,以法规形式明确新时代党内的共同遵守,推进党内治理走向法治化与规范化。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走上快车道,先后制定修改了一百四十多部党内法规,一批标志性、关键性、基础性的党内法规的颁布,使得依规治党、制度治党有规可依的问题基本解决。对后续重点聚焦党内法规的执行与适用环节,更多的是需要配套性与解释性的规定,以应对纷繁复杂的党内事务与全面从严治党的客观要求,党内法规解释一方面是法规法治化与规范化的延伸,担负细化具化的重任;另一方面微观个案中解释学的细腻与技术方法,将法学思维、法治经验注入党内法规解释机制当中,有利于提升管党治党的法治化水平。
此外,党内法规也在塑造党员对党内秩序的认同感与归属感,以及对规范化推进从严治党的制度信任感。党内法规的遵守主要来源于组织纪律,来自全体党员较高的政治觉悟,自觉对标对表遵规守规。党内法规直接辐射到各级党组织与全体党员,短时间内传递出的全面从严治党的积极信号,除有权解释部门的法定解释外,每个党员与普通民众都会对党内法规进行自我理解与解读。这也是由法规的开放性所决定,这种解读与理解受制于各个层面党员以及民众的政治素质、认知水平、经历影响等也会因人而异,会产生理解上的混乱,甚至于曲解党内法规含义。从党内治理规范化角度看,此时也需要党内法规解释进一步框定认知范畴,统一思想认识,以发挥党内法规对广大党员的积极引导作用,并对具体适用环节进行有效的解读与阐释,以达到各级党组织与全体党员统一思想认识的目的。
(四)限制个案中的解释权力,确保执纪统一
“解释是必需的,任何法律的运用都存在解释问题,甚至主要是解释问题。没有法律解释就没有法律的运用,这在一般意义上是能够成立的。” 能否将党内法规的制定意图准确适用到实践中需要执规主体对法规进行准确的理解与解释。在党内法规的执行与实施体系中,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 各级纪委监委在执纪中面对复杂的党务案件,徘徊于法规依据与个案事实之间,对党内法规概念与精神的理解与把握具有相当大的裁量空间,此时也需要解释对具体执规的权力进行框定。全面从严治党也即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限权的前提是有明确的规范。一旦法规本身是粗疏的、原则性的规定,在权力行使的时候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就会为选择性执法留下空间。通过党内法规解释从而逐步建立专门党内法规解释机制,提升党内程序性法规的体系化和技术性,推动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的形成。如果个案中解释规则缺失,理解解释的权力不受限制,其负面效果不言而喻,法规适用者在微观个案中进行意义的添加和曲解也在所难免,层层加码的风险在中央到地方的巨大体制惯性下也会愈演愈烈。全面从严治党所依据的法规必须是明晰的,否则一旦坚持先入为主的任意解释、不加规则的随意解释和适用,就可能滑向肆意从严的极端。2018年8月,安徽省全椒县纪委监委网站通报该县农村公路局副局长张某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的案例。大概案情为此前该县扶贫办曾多次下发通知,要求全县帮扶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接受省脱贫攻坚巡查组的电话访谈准备,但张某在规定时间内恰因洗澡而没有接听到该电话访谈,影响了该县在省里脱贫工作的排名,县纪委据此认定张某在省脱贫攻坚巡查中不正确履职,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尽管后经报道该通报最终被撤下。但也从侧面体现出,各级纪委监委在面对个案的党务实践中、在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在具体把握和准确适用党内法规中需要解释来促进执纪的统一。
三、当前党内法规解释研究现状及不足
(一)论述党内法规解释的定位与价值功能
专门研究党内法规定位的文章不多,有学者指出传统视角上党内法规解释功能问题是不能正确处理党内法规解释限度的问题,党内法规的解释功能应定位为,通过新的表达形式的替代来推动实践活动的持续深入进行,并在必要性和技术性两方面体现出更为科学的限度要求。借助党内法规解释功能的存在基础、前提条件、立场选择及具体指向等四个方面的分析框架,对党内法规解释功能所涉及的若干基础性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有研究者提出因制度定位模糊、特异性不足,导致党内法规解释制度在运行中逐渐沦为“沉寂的制度”,故应明确党内法规解释“适用的前提”的制度定位,并在解释权力分布、解释表现形式层面等进行适度调整。
党内法规价值功能层面,有学者从党内法规研究的范畴与党内法治实现角度进行论述,提出实践上党内法规解释可以衔接制定、执行、修订各环节,促进党内微观治理;学理上,属于党内法规理论研究的新视角;功能上,是推动党内治理法治化的有效途径。还有学者从构建党内法规解释体系的角度进行分析其作用,一是具化和细化相对抽象的党内法规文本,阐释和界定不确定概念,确保制定者的真实意图得到实施;二是通过填补立规漏洞衔接党规国法关系,保持二者的统一协调。有研究者将明确性作为党内法规的一项原则,提出在贯彻明确性原则时,应加强对疑难案件的处理,对法规文本中模糊方面进行细化,同时还可以通过构建党内法规案例指导制度,展示具体党内法规规则适用的理由与尺度。还有人认为党内法规具有抽象性、概括性、滞后性等特征,且受制定者的知识和时代所限,党内法规在适用过程中离不开解释机制。还有研究者着重对党章解释机制的功能进行分析,处理和平衡党章的适应性和稳定性之间关系的迫切需要、规范党章条文内涵的准确理解、解决党内法规与党章规定冲突和提高党章执行力的迫切需要。立足微观、解析条文进而为党内法规的精准适用做好基础性工作,是党内法规解释论的用武之地。
(二)对党内法规解释的现状进行分析
对党内法规解释制度研究,要立足已有的解释文本,有学者对三十八件党内法规解释文本进行分析,认为问题包括:党章没有规定解释机关;解释的形式规范化程度不高,如解释名称不统一,发文号复杂等;解释工作制度不健全;解释的启动、形式、质量要求程序以及解释方法原则等均需进一步明确。有学者对目前党内法规解释的内容进行归类,包括“中央提出新的重要精神在当前的党内法规中没有直接规定,而需要由相关的部门作出解释”等五类解释内容。还有学者从法理思维角度分析,认为《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34条只笼统规定“谁制定,谁解释”,未明确解释主体、事项以及程序等,缺乏操作性与实用性。
(三)对建构党内法规解释制度进行探讨
在分析党内法规解释不足的基础上,学者对党内法规解释制度的建构提出了设想与制度设计的建议。宏观层面,党内法规解释权配置是解释机制运行的重要方面,党章和准则的解释权以及受权解释等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有学者提出应充分借鉴法律解释有益经验,通过确立原则、明确主体、理顺程序、规范方法四个方面来构建完善的党内法规解释制度。解释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统一原则、稳定性原则;解释主体上根据党内法规的具体内容划分;解释程序上区分为抽象解释程序与具体解释程序,并明确各自的解释程序与步骤;解释方法包括原意解释、体系解释、论理解释三种。还有研究者结合党内法规的特殊性针对性提出党内法规解释包括与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的原则,兼顾党内法规的稳定性与党的活动的情势性原则。有学者从党内法规解释原则确立的必要性与基本依据进行分析,提出党内法规解释应该包括政治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合规性原则、合目的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及明晰性原则。
微观层面,有学者论证党章的解释主体是党的中央委员会,且应在党章中予以明确规定。有学者提出要建立“党中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办公厅—中央其他机关”的中央党内法规解释权体系;修改《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单列“解释”一章,针对目前七类党内法规按级别和主体设定解释机制;同时提出解释权主体的“补缺式”规定,明确不同层级党内法规的解释权归属原则;提出党内法规解释权要与国家法律解释权保持一定的衔接。有学者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解释工作规定》提出,党内法规解释被作为一种单列性权力,解释体制呈现“二元三级”形态,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研究。还有学者专门探讨党内法规解释主体,提出确定党内法规解释主体包含两项原则:制定主体进行解释原则、以法规内容确定解释权主体原则,要明确党内各解释主体之间的权限以及与国家解释主体的权限。有学者从党内法规法治化的角度,提出应当参考国家法律的立法技术规范,通过制定“党内法规解释技术规范”,以提高党内法规条文的规范性水平。
(四)当下党内法规解释研究存在的不足
总体而言,加强对党内法规解释的研究,建构党内法规解释学体系,学界已有共识并且已经做了初步探索,但与党内法规其他方面的理论研究相比,仍存在明显的滞后与不足。依然存在研究上的缺憾,主要表现:一是对党内法规解释的针对性不足、特殊性分析不够,更多是对法律解释学既有原则与规则的重申,借鉴法律解释体系一般原理与解释方法,抽象地勾勒党内法规解释的体制机制。诚然,党内法规作为一种规则文本在解释过程中必然需要借鉴法律解释的方法,但是一味借鉴不免有生搬硬套之嫌。二是对党内法规解释制度现状的总结和把握不全面,忽视党务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非正式解释。三是仍然站在法律解释学的边界看党内法规,尚未深入党内法规的立场,扎根于已有的党内法规文本提出学理解释与分析的文章不多,用解释理论应对党务实践的问题的分析研究更是少之又少。
四、党内法规解释研究应坚持的三个面向
党内法规解释研究应当在三个层面作为重点予以突破:党内法规特殊的文本属性与执行模式进行解释理论创新;有效整合衔接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两种形式,分别丰富完善各自制度发挥解释功能;立足微观个案与解释文本,针对个案进行学理解释,积极回应党务实践,在解释过程中不断丰富党内法规解释的生命力,丰富拓展、检验党内法规解释理论。
(一)解释理论研究应立足于党内法规文本的特殊性
党内法规解释学要进行理论创新与阐释,尽管法律解释学中的很多内容可以借鉴使用,但是由于党内法规与法律在很多方面存有差异,党内法规文本是一个借鉴法律技术,将法律规范与政治语言、政治要求相结合的规则体系,但其核心与底层逻辑仍是政治性。“‘法言法语’主要是为保障党内法规作为‘法’的规范与严谨以及党员基本权利、法治体系的完备,更多提供的是技术性与程序性的指导”, 故其中技术性的“法言法语”可以借用法律解释学予以明确,所以法律解释中成熟的理念方式可以直接借用到党内法规中,但其中政治色彩浓厚的“党言党语”则是党内法规解释要重点应对的。从这个层面看,党内法规解释的创新与独到之处在于如何回应党内法规政治性与道德宣示性,党内法规解释要立足党内法规的具体特征,在解释理论创新以及解释规则、方法的建构上有所突破。
1.党内法规解释要立足党内法规的政治性
“党规内容的一个重要来源是政治文献,把党的报告、党委文件、领导讲话等当中涉及的有关党的理论和路线方政策转化成党规内容,其所表明的政治立场、政治态度,表达的政治主张、政治见解、政治观点,阐明的政策意见建议等内容,使用的往往是政治话语,具有鲜明的政治特色。” 即党内法规的很多用语都具有历史渊源性与政策性,很多表述都是特定政治语境下的产物,只有遵循特定的政治语境,分析文本背后所蕴藏的政治价值,才能寻找和发现党内法规的真谛与本意,从而完成准确适用。党内法规解释必须及时回应这种特殊需求,在进行解释时立足党的政策,从党内法规的历史渊源出发,结合特定时期的政策口径进行解释。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51条规定的“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中,“两面人”如何认定,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就对此进行过论述与分析, 可以作为解释的参照与依据。
这一解释原则与方法是进行党内法规解释时必须要遵循的,政治解释优先的原则是党内法规解释区分于法律解释最显著的特征,政治解释优先是适应党内法规政治性较强的要求。而且从目前的解释实践当中,也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如中央纪委网站的“回复选登”栏目中,2017年3月对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7条(2018年修改后为第93条)规定中的“私人会所”进行了解释,在这篇署名为“钟纪晟”的回复中,中纪委法规室对于执纪过程中如何把握和认定“私人会所”进行分析,认为在党务实践中的认定和处理上首要的是要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到,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既不是一个简单的出入场所问题,也不是一个简单的吃喝问题。在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狠抓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和反对‘四风’问题的新形势下,这个问题具有很强的政治性”, 其后才是“要准确把握私人会所的界定”,并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对“私人会所”的基本含义作了的分析与界定。
2.党内法规解释要立足“党言党语”的特殊性
“党言党语”源于党内法规的政治性,党内法规的文本中“党言党语”作为一种政治性语言,其最主要功能是服务于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地位和政治需要,发挥政治动员是其天然本性,这也是由党作为一切领导核心的地位决定的,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背景下,党内法规很多语言要实现广泛的社会动员,就要用群众和党员喜闻乐见的语言,如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方面的语言就“使用类比、隐喻修辞,形象、生动地传达党的反腐决心,巧妙衔接政治话语与公众话语,让群众看得明、听得懂、可监督、能参与”。如“老虎苍蝇一起打”“壮士断腕”的勇气和“零容忍”的态度,这种政治性修辞彰显了反腐决心,同时也具有极强的传播力与推广力,也更能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与拥戴,但一旦这种政治性语言进入党内法规的视野,就会造成解释上的困顿。这与追求规则性、明确性、严谨性的法律语言相比具有天然的不同,这种明显模糊性限制了具体的适用,也容易导致特定空间内解释自由裁量权的无限扩大。“党言党语”的解释还是应当立足于政治性,将政治解释放在第一位,从提高政治站位角度,从特定用语出台的特定背景以及主要领导人的讲话中探寻语义的初衷,发掘“党言党语”背后所隐含的政治逻辑,而将政治解释优先作为第一位的解释方法,需要理论上的论证与根置于党务实践的先导验证,这也是党内法规解释方法理论创新重点。
3.党内法规解释要立足较强的道德宣示性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争论不休的问题,自然法学主张法律与道德的统合在党内法规中一定程度上更为彰显。党员的道德性要求更高,远远高于一般的公民,这种道德也更类似于富勒所说的愿望的道德, 其远远高于社会生存的基本道德要求,是更高的善行美德。政党作为现代政治的重要载体,对政党道德的要求在西方国家政党中体现不多,但在东方政党中则有较多的体现,这也与根植于政治实践的大背景有关,东方的很多政党都是以带领人民推翻旧统治建立新国家,建立美好生活为己任。崇高的历史使命要求政党始终要将道德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以中国共产党为例,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是与生俱来的,这与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华民族先锋队的地位相称。
在新的历史时期,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统一,坚持高标准和守底线相结合,把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转化为道德规范和纪律要求,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更加健全。” “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从严治党靠教育,也靠制度,二者一柔一刚,要同向发力、同时发力。” 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统一的直接体现,除了关于道德方面的直接法规外,另一个直接体现就是党内法规中的道德性表述较多,如《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作为准则其在党内法规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党章,其本身就具有道德宣示的浓厚色彩,如“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等。较高的道德要求作为一种“德治”的伦理指引时刻可以塑造党的先进性与纯洁性,而其遵守和适用需要靠党员的党性与政治自觉性,党内法规中的道德性修辞在启动宣示与教育功效时,也不可避免涉及适用问题。道德性修辞是附带适用还是单独适用,在目前的党内法规体系中,这种道德要求渗透在各个法规文本中,也对党内法规解释提出了挑战。
(二)解释制度的研究应重视对非正式解释的涵盖
当下党内法规解释体制的重要依据是《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解释工作规定》等,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解释工作规定》,党内法规解释是党内法规的制定部门所享有的一种独立于适用的权力,在解释权的具体配置上基本遵循“谁制定,谁解释”原则,这也导致了解释主体的高位性与有限性,同时对解释的提起和作出都有严格的程序限定与规定,如提起时应逐级请示与批准而不能越级请示等。解释体制上的严格限定导致了党内法规解释数量的有限性与滞后性,而这也促生了大量的非正式解释存在,这种解释在形式上或者理论上与严格的党内法规解释之间有相当的界限,也不具备法定的强制效力,但囿于正式解释的缺失以及非正式解释主体的特殊性等因素,数量庞大、内容全面、形式灵活的非正式解释在党务实践中其实发挥了很强的指导作用。
这种非正式解释大概包括以下几种:一是相关网站的权威解读与答复。中纪委网站在2015年就专辟“两部党内法规权威答疑”板块,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解读,如2016年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8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执规实践中如何去把握,仅以文义解释显然难以解决问题。为此,该板块中就有“中学、大学都有同学会,参加这样同学会的活动是否都视作违纪?”,明确第68条中的“有关规定”具体所指、重申条文的适用主体是“党员领导干部”、所参加的必须是未经注册的老乡会,以此区分正常的聚会活动,对于指导执规实践有重要意义,与此类似的还有诸如“何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何为正确的讨论议论?”是针对2016年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46条中“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对于“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标准怎么认定?是针对2016年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3条、第84条提及收受、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细化与解释。而且,这种解释重视互动性,通过网友的积极参与,将党内法规治理理念深入人心。二是各类适用指南与法规释义。如中央纪委监察部案件审理室、法规室,中国纪检监察杂志社都有编写多本关于党规执纪过程中适用尺度与相关条例等, 这类书籍的学理性较强也具有一定的指导性,一定程度也发挥着“进一步明确条款具体含义或者适用问题”的功能,另外还有各种党内法规的“释义”,这类文件类似于学理解释,虽然从拘束力角度没有强制性,但实际中由于其特定主体的权威性,实际中是发挥着党内法规解释的功能。三是各种案例。从制度设计的初衷来看,严格意义上的党内法规解释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强调法律的拘束力,将模糊的文本讲清楚;而案例指导制度强调个案的适用过程,更加注重适法统一,提供了一种从“具体到具体”的适用手段。各个领域典型案例的形式,对各个领域中的法规适用进行分析,对于同一适用规则、适用情形、统一执纪尺度具有重要作用,在当下党内法规解释体制机制不健全、大量解释需求存在的情况下,通过公布典型案例,一定程度上达到了解释的功能。如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的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从中纪委到各级纪委公布不同领域、不同层面违反八项规定的典型案例,这一定期公布的制度除了在保持高压态势的同时,客观也发挥了细化含义、明确尺度的作用。
加强对非正式解释的研究,可以洞悉现有党务实践中解释主体所采用的不同解释方法与解释思路,为正式党内法规解释挖掘和积累方法,扩大党内法规解释功能的研究视野。更重要的在于以此有效定位非正式解释的地位,规范丰富非正式解释形式,明确非正式解释的效力位阶与适用关系等。由此,党内法规解释制度的研究,应该立足于当下解释实践,从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两种形式入手,正式解释制度更多探究理顺解释制度,从解释主体、客体、原则以及对象等角度进行完善,同时不能忽视实践中已广泛存在并发挥功能的解释资源,加强对非正式解释的研究,并注重两者之间在适用上的衔接与配合,才能既立足现状同时又有效整合制度效能,更好发挥和强化解释在党内法规执行中的作用与功能。
(三)解释的实践研究要立足微观探求执规统一
“立足微观,解析条文进而为党内法规的精准适用做好基础性工作,这正是党内法规解释论的用武之地。” 现代哲学诠释学认为理解是人类的基本存在方式,在理解过程中存在两种意义的世界,一个是文本所描述的世界,另一个是理解者所生活的经验世界,根本上看,解释就是对两种不同的世界进行调和与沟通。正式党内法规解释尽管可以发挥查漏补缺的功能,但具体个案适用过程中完全依赖于抽象解释是远远不够的,解释学原理认为理解的过程中必然涉及解释,党内法规在学规、守规与执规以及执纪个案的适用中必然需要对具体文本进行解释,规则与事实相结合使文本规范的意义得到升华,从而最终实现党规文本到制度落成的党规之治。当抽象解释无法涵盖到具体案件的角落里时,如果缺乏微观个案中的解释规则与技术标准的约束与限定,解释具体的适用者自由裁量与自行解释的空间就会扩大。而且,随着党务实践与事实认定中的不确定性、特定时段政治话语倾向与权重等,都可能导致解释主体在理解法规文本时产生偏差,进而左右具体微观个案中的法规适用结果。当下,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强大话语体系下,基层纪检部门就容易出现把“全面从严”理解为“越红越正确”“越左越保险”,比“严”、比“左”、比“红”, 这种偏向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在个案中出现的滥用解释权,没有抓住和理解党内法规文本中所释放出的准确内涵与边界,容易受到形势的影响。如2019年6月,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通报了一起违反组织纪律的典型案例,两名党员干部因拒绝组织提拔而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以及全县通报问责,该县纪委作出处分的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2条之规定“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如何理解裁量和适用此处的“拒不执行”需要相应的细化解释予以明确,如列明几种严重的适用情节供实践中参照适用,否则就容易导致各级纪委在理解解释第72条时出现不同的理解限度与把握口径, 而解释一旦背离了法治的要求,其负面后果与严重性不言而喻。具体到该案中,在欠缺解释细则的背景下,当地纪委作出此决定时也应披露更多细节与证据,以证明两位党员主观上存在“拒不执行”的情节与表现以及不当行为,否则将拒绝接受提拔解释认定为“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就有滥用解释的嫌疑,既不符合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理论与实践逻辑,也有违关心关爱基层干部、贯彻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原则。
从这个层面而言,党规适用的各个环节中守规、执规、执纪过程中至少将解释作为一种方法作为适用的前置程序与必备方法,其中尤其各级党组织与纪检监察部门,在微观个案的具体适用过程中,他们对党内法规的理解、解释与适用才是党内法规文本解释的最终状态。因此,法律适用活动都必须以理解、阐释法律文本为前提,但理解的多样性、党务实践与事实认定中的不确定性、特定时段政治话语倾向与权重等,都可能导致解释主体在理解法规文本时产生偏差,进而左右具体微观层面的法规执行结果。所以,党内法规解释的研究应当始终关注微观个案,促进法规的精准适用,避免层层加码带来的弊端,探索逐渐建构针对适用解释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党内法规适用中的解释统一。
五、结  语
党内法规解释的目的在于将模糊的法规讲清楚,促进执规中的统一与精准适用,进而发挥全面从严治党的功效,促进党内治理的规范化。党内法规解释也是做好党内法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题中之义,通过解释逐渐增强制度的适应力,有效释放党内法规的制度威力。同时,党内法规解释的研究应该深植党务实践,坚持实践面向,在解释理论上注重针对性创新与论证,在解释制度上注重研究对象的广泛性与相互间的关联性,在坚持已有的制度性事实的基础上整合切实可行的解释供给资源库,在解释的实践研究中注重用学理解释分析与回应党务难点与焦点,更好地发挥党内法规解释在促进党内法规执行中的解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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