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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峰:党内法规学科建设的定位、价值与路径——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交叉学科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9-29 16:07:38  浏览:

【 作者 】王立峰,法学博士,吉林大学匡亚明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 来源】文章刊于《党内法规理论研究》2021年第1辑

摘 要:党内法规学科是由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实践促发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交叉学科。党内法规的意识形态属性、法治属性、政党制度属性决定了党内法规学科必然是汲取和整合了多学科理论资源、研究方法的交叉性学科。党内法规学科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是党内法规理论知识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源泉;是党内法规学术人才蓬勃涌现的孵化器;是依规治党实践智库成果的转化基础;是多学科互联互通、学术创新的知识平台。当前党内法规学科建设的基础条件已然成熟,高校等科研机构要结合自身现有的理论积累、人才梯队、资金投入、政策支持等多种因素,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突破:学科定位要目标清晰;学科建设要服务实践;学科内部要自成体系;学科建设要立德树人。

关键词:党内法规 党内法规学科 依规治党 交叉学科


党内法规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集中表征了中国特色的新型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遵循。中国共产党自其诞生之日起,百年的党建史是自我的革命史,是自身的成长史,也是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实践的制度史。党内法规的规范化、科学化、体系化已经走在路上。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颁布施行,党内法规两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稳步推进,依规治党实践如火如荼。实践是理论的先导,而理论必须借助学术资源的供给。源源不断的学术资源供给又来自于成体系化的学科化、专业化的理论。党内法规的理论研究、党务实践的推进都需要借助于一个长期持久的学术阵地、一个清泉涌动的学术池塘、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学术平台。新时代的实践与理论,都给予了党内法规研究新的使命和要求,亟待构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党内法规学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善于融通古今中外各种资源,特别是要把握好三方面资源。一是马克思主义的资源,包括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形成的成果及其文化形态,如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1]党内法规学科具有典型的中国特色,既是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也是中国特色的法治制度,亟须有志学者投身于此,开创党内法规的学术根据地,以星火燎原之势推进学科体系建设,会聚学术英才共襄伟业。

一、中国特色党内法规学科的定位
“学科”有三重含义: 一是从知识生成和科学研究的角度,构建起一门相对独立的知识领域。 学科标志着学术界标的确立,使得学科自身具有区分其他学科的特殊性,即构成了学科自我的屏障。 二是从知识传承和理论拓展的角度,构建起内在的话语体系,形成了特有的概念、范畴、理论等,这使得学科有了明确的学术定位、理论定位。 三是从知识传播和人才培养的角度,学科具有科学的教学体系、课程体系、人才培养体系等,这些使得学科走向成熟,从而进一步推动知识更新和理论发展。 党内法规理论如果要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必须构建起比较成熟的学科体系,生成和发展出本身学科应具有的概念、范畴、价值、理论与实践,并从理论话语、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保障学科发展的可持续性和专业化。 党内法规学科的定位取决于“党内法规”的内在属性,这是界定党内法规学科的前提。 一个根本性前提是要明确“党内法规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表述泛泛地把党内法规归于“党的专门规章制度”。 [2]从字面上来看,党内法规是党的制度,但透过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制度形态,党内法规的制度属性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 意识形态属性、法治属性和政党制度属性。 党内法规的制度属性决定了党内法规学科建设的基本特征。
(一)党内法规的意识形态属性——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学科属性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是一种历史性话语,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党建的经验产物,体现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本土实践经验的有机结合,是党的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其发展历程深深烙印着无产阶级先锋队的政党属性。 1938年,毛泽东在中共扩大的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作的《论新阶段——抗日民族战争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发展的新阶段》的政治报告中就赋予党内法规的意识形态属性: “从中央以至地方的领导机关,应制定一种党规,把它当作党的法纪之一部分。 一经制定之后,就应不折不扣地实行起来,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并使之成为全党的模范。 ”[3]作为无产阶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先锋队性质要求党员必须时刻坚持党性原则,即对党忠诚,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作为意识形态的制度产物,党内法规具有明显的马克思主义学科属性,坚持党的政治领导。 党内法规的立规、执规、督规与守规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要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引领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新时代,党内法规学科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也正因为党内法规“姓党”,党内法规学科要从马克思主义理论整体性出发,关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中共党史、思想政治教育、中国近现代史等学科的基础知识,进而保障党内法规的政治性。
(二)党内法规的法治属性——法学学科的合理借鉴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创新性地提出依法执政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 二是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而党内法规被纳入国家法治体系之中,意味着党内法规具有法治属性,即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一样,要善于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治技术提升其制定质量,满足科学性和规范性要求。 法治思维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要把党内法规作为管党治党的制度遵循,坚持党章为本、宪法至上的法治原则,依法执政、依规治党,树立制度意识和规则思维。 法治方式要求强化党内法规的规范特性,实现立规科学、执规从严、督规全面、守规自觉,从实体和程序方面向法律靠拢和借鉴,构筑内在有机统一的规范体系。 法治技术要求党内法规参照国家法律的规范模式,从规范术语的表达、规范名称的设计、规范结构的安排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党内法规体系,使党内法规立得住、行得通、切实管用。 从学科角度,党内法规学科需要学习和理解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监察法学、刑法学等相关法学领域的基础知识。 法学学科的规范技术、法律逻辑、解释方法等都有助于党内法规学科丰富自身的逻辑体系和研究方法。
(三)党内法规的政党制度属性——政治学的政党理论
党内法规作为执政党依规治党所依之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一种规范形态,是正式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既有别于国家法律中的政党法律制度,也有别于其他社会规范对政党的要求。 从政党制度层面,党内法规遵循政党自身建设的规律,符合政党这一政治共同体的发展特征。 从政党要素出发,政党的纪律性、义务性、责任性都体现于政党自我治理的活动之中。 从政党政治角度出发,“政党是一部分政治主张相同的人所结合的,以争取民众或控制政府的活动为手段,以谋求促进国家利益实现共同理想的有目标、有纪律的政治团体”。 [4]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政党,有别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党,具有先锋队的组织特性。 这一点在《中国共产党章程》中有明确的界定: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5]党内法规也是政党政治学关注的领域,党内法规涉及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的理论与实践,政党行为、政党组织等相关理论也能为党内法规学提供有益的借鉴。
(四)作为交叉学科的党内法规学科
“党内法规学横跨法学、政治学、党建学等多个学科,实践中党内法规正在成为这些学科积极投入并共同开展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专门从事党内法规研究的专家学者和研究机构也在日益增多。 ”[6]虽然党内法规学作为交叉学科,其研究对象、涉及领域、理论资源、研究方法等采撷于其他学科,但经过系统融汇和有机整合,党内法规学科的独立时机已经成熟,且全面从严治党视域下依规治党的实践提供了学科独立的现实可能性。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始终与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相伴相随,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到哪里,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就延伸到哪里。 党内法规学科的形成,是中国共产党已经成为成熟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重要标志之一。 ”[7]党内法规学科能够作为一门独立的交叉学科,其基本特性体现为自身所固有的学科性与功能性的统一。
1.制度治党的实践交叉性是党内法规学科交叉性的现实前提
党内法规是制度治党的重要研究对象,而制度治党领域需要多学科资源的交叉与融合。 制度治党的“制度”之维需要从法治思维、法治理论、法学方法之中汲取资源,实现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规范化、科学化,使党内法规制度具有法治印记。 而制度治党的“管党”之维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制度治党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政党实践相结合的经验总结,需要从党的建设的历史维度把握制度治党的发展轨迹,需要以马克思主义原理作为基础性理论、指导性理论,丰富党的建设理论与实践。
2.党内法规学科的交叉性体现为理论资源与研究方法的交叉与融合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党内法规学科一定要借鉴马克思主义理论、法学、政治学等学科的理论资源与研究方法,从而使自身学科发展壮大。 首先,从理论范式来看,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法理学与法哲学思想、政治哲学思想提供了党内法规的正当性证成,解释党内法规制度的生成机理和存在机制。 其次,从思想资源来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思想、马克思主义党建学说、法治思想、政党学说等满足了党内法规知识的理论储备。 再次,从研究方法来看,马克思主义学科的历史分析法、文献研究法,法学的制度分析法、案例研究法,政治学的定量研究、质性研究等方法都能进一步开拓党内法规学科的研究视野,寻求新的理论进路。 最后,从思维模式来看,多元化的思维方式,如马克思主义的辩证逻辑、法学的逻辑推理、政治学的理论思辨、实证分析等都会使党内法规学科更具科学性,推进理论与实践的深度融合。
3.党内法规学科的交叉性塑造了党内法规学科的独立性与创新性
学科的划分依据有两个: 一个是学术研究的需要; 另一个是教育发展的需要。 学科不是按照研究对象、研究理论或研究方法来设计边界的,学科只能是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 “相对”是指为了区分其他学科而采取的不同分类视角; “独立”强调学科不能被其他学科所替代,有其创生的独特性与合理性; “知识体系”强调学科能够满足知识生产、理论创新、教育培养、服务社会的功能需要。 正因如此,许多学科其实本身也是交叉学科,都在相互借鉴彼此的理论、方法、逻辑等学术资源,丰富和滋养本学科的知识体系。 法学、政治学、社会学不可能不涉及哲学的基本理论,正如艺术学、语言学、文化学不可能脱离美学知识。 对于既有的学科,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十四个门类或更多的学科,也可以将其界分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三大领域,而这只是服务于研究与教学的一种需要而已。 学科的交叉性不意味交叉学科的边缘化或者其独立性的丧失,反而意味着外部社会倒逼着传统学术研究和学校教育去创生新的学科满足现实的需要。 促动党内法规学科的建设和发展的契机一定是来自中国共产党制度治党实践的现实需求。 党内法规学科也一定需要从法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哲学等学科之中汲取养分,才能壮大自己,建构成为体系化、独立性、科学性知识体系。
二、党内法规学科建设的时代价值
一门学科兴起的最大动力显然来自实践的需要。 现实呼唤着理论研究给出应有的回应,也需要借助于理论的不断成熟发展推动学科体系建设,进而促进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同时以学科为教育阵地,培育更多的专业人才,服务于实践。 党内法规学科的发展既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客观需要,也是中国共产党自我革命,深化依规治党,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
(一)党内法规学科是党内法规理论知识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源泉
理论知识的专业化离不开学科的培育,学科平台的确立能够为理论研究提供持续的动力支持。 理论研究需要确立符合自己生存、发展的领域,需要学科这棵大树的庇佑。 党内法规学科的设立,为理论研究提供滋养其发展的土壤。 首先,党内法规学科为理论研究提供了共同学术话语,相关的概念、理论、领域等经过学科内部争鸣,逐渐达成一种共识性认同。 其次,党内法规学科为理论研究提供学术交流平台,有利于专业学术圈的生成。 正是因为学术领域产生的专业学术圈,使专业研究者有了更强的归属感。 最后,学科平台为理论生产发展提供源头活水,促进党内法规理论的持久发展。 理论源于实践,却容易受制于实践所处的时空影响,导致理论的热度不可持续,有些理论昙花一现,就无人问津了。 但学科不一样,学科的存在保证理论的不断更新,先前的理论为后继的理论奠定基础,以学科为导向,能够凝聚理论研究者们前仆后继地不断创新理论,推进理论取得进步,以适应时代的发展脚步。
(二)党内法规学科是党内法规学术人才蓬勃涌现的孵化器
学科是专业教育教学的发展基地,使专业化的人才培养具有明确的方向性。 党内法规学科要搭建起内部门类齐全、课程体系合理、教学层次完备的学科体系,才能把知识创新与人才培养结合起来,不断为党内法规的学术研究和实务工作提供人才力量。 学科是专业人才的孵化器,一方面保证稳定的师资队伍建设,使教师安于本领域的教学与科研; 另一方面保障复合型的人才走向社会,为党建实务领域输送专业人才。 “以党内法规学科建设为基础积极推动党内法规人才培养,可为党内法治建设和政党治理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 尤其要通过高等院校专业化的教育,为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培养一大批懂得党内法规立规、执规、督规的专业人才。 这些受过党内法规专业教育的人才队伍是加强党的各项建设与推动制度治党、依规治党进程的重要支持与保障。 ”[8]
(三)党内法规学科是依规治党实践的智库成果的转化基础
学科代表着相对专业化的知识领域,是知识传播、科研活动、教学活动的知识单元。 智库是具有公共服务背景的公共研究机构,服务于政府决策、企业发展、知识传播等领域,是一个国家话语主导权和文化软实力的重要表现。 学科与智库的关系体现为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 一方面,学科所凝聚的理论资源、人才储备与政策咨询的优势为智库建设提供了基础条件。 另一方面,以实践需求为导向的智库建设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学科的重要引擎,交叉学科问题导向的智库研究必将催生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智库模式。 2014年,教育部印发的《中国特色新型高校智库建设推进计划》提出,“要发挥高校学科门类齐全的优势,围绕重大现实问题,开展多学科的综合研究,建立多学科交叉的协作机制”。 [9]党内法规学科建设服务于依规治党的制度实践,需要发挥高校与科研机构在人才、学科、科研和文化等方面的独特优势,推进问题导向的党内法规学科的深度融合。 党内法规学科也应当以智库建设为抓手,优化传统学科布局,形成交叉学科发展新的增长点。 在党内法规智库建设中推进党内法规学科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但涉及技术层面的党内法规学科知识生产、管理和转化方式的变革,也关乎党内法规学科文化和制度的再造以及党内法规学科社会功能的重新界定。
(四)党内法规学科是多学科互联互通、学术创新的知识平台
作为一门交叉学科,党内法规学科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理论、法学、政治学等学科,从各学科之中汲取理论资源,借鉴多种研究方法,但同时也促进原有学科之间实现了学术资源的互联互通,从而实现学术创新。 对原有的学科来说,党内法规学科能够突破固有的思维“瓶颈”、打破学科屏蔽,引一股活水注入本学科之中,使理论找到新的创新点,从而促进学科本身向前发展。 举例来说,政治学理论中的历史制度主义研究范式,关注党内法规的制度生成逻辑和制度发展轨迹。 历史制度主义认为,政治结果的差异源自政治制度的多样性和政治变量之间的结构性关系。 在思考党内法规制度时,不能把研究视角仅局限于当下制度体系建设,还要进行历史性考察,从其制度发展路径中考察各种情境中行动者的意图与行动。 这种理论视角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法学研究都会产生共鸣性效应,也拓展了党内法规的学术视域。 多学科之间的互联互通,不仅有利于为复杂的社会问题提供更合理的理论解释,还有利于原有学科的研究领域的不断拓展,从而实现学术研究的创新性发展。
三、党内法规学科建设的现状
作为一门交叉学科,党内法规学科建设还处于初创期,既没有成型的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师资队伍,也没有完备的学科平台、学术资源、评估机制。 但党内法规学科建设能够提上日程,成为新兴交叉学科的时代契机已经具备了。 从最早的西北政法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2015年),再到随后的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2016年),党内法规学科建设在发展轨迹上是先成立研究中心,后培育人才,再发展学科平台。 直到2018年《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出台时,叠加了“建党100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目标,国内的党内法规学科建设才真正驶入了发展的“快车道”。 据统计,截至2020年,全国有15家高校具有党内法规研究生的招生方向,学科专业化已经初具雏形。 [10]
(一)研究机构遍地开花,学术共同体初步形成
从2015年开始,截至2020年全国共有研究中心(研究机构)49家。 其中,从地域分布来看,北京市7家(清华大学法学院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党规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中国法学会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中央财经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中共中央党校党章党规研究中心、北京党内法规研究会); 广东省6家(深圳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暨南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华南师范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广东省法学会党内法规研究会、中山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 陕西省5家(西北政法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西北政法大学“党内法规研究”青年学术创新团队、西北大学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协同治理研究中心、西安交通大学立法与党内法规研究中心、陕西省法学会党内法规研究会); 山东省4家(山东大学党内法治研究中心、山东农业大学党内法规与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山东政法学院党内法治研究中心、山东省法学会党内法规研究会); 河南省3家(郑州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许昌市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河南省法学会党内法规研究会); 重庆市3家(西南政法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重庆大学法学院党内法规研究中心、重庆市党内法规研究中心); 湖北省2家(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黄冈市党内法规研究中心); 上海市2家(华东政法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党内法规研究中心); 福建省2家(厦门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福建省党内法规实施评估中心); 湖南省2家(湘潭大学地方立法与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湖南科技大学党内法规和地方立法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心); 四川省2家(四川省党内法规研究智库、四川师范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 云南省2家(云南省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云南省玉溪市党内法规研究中心); 其他各省分别有1家机构,如贵州民族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新疆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安徽省委党校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吉林省法学会党内法规研究会、黑龙江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内蒙古大学党内法规研究教育中心、浙江省党内法规制度研究会、广西师范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南开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等。 从机构性质来看,高校院所占比较大; 其次是党委、高校合办机构,社科院、党校系统机构; 中国法学会及其地方法学会也把党内法规研究会作为法学会下属学会(参见图1)。 从地域分布来看,高校比较集中的东南沿海地区和中南部地区是党内法规研究机构比较集中的区域,学术资源与学术交流比较活跃。 学术机构或研究中心为星点分布,基本涵盖了中国大部分地区。 这些研究机构或研究中心就是党内法规学术增长的平台,每一机构平均每年举办一次学术会议或交流活动,都会促进党内法规学术共同体的形成。 通过会议形式,与会学者组建微信群,保证了学术会议通知、学术成果发表、学术动态信息等通过微信群或公众号的形式迅速传播,基本保障了党内法规学者、学生能够顺利地融入学术共同体之中。


图1 党内法规研究机构性质比例示意

(二)研究生培养工作启动,学术后浪不断涌现
要想保证学术共同体的稳定与发展,离不开源源不断的人才队伍。 要不断吸引更多的学者,更重要的是后续的学术新生力量不断加入,才能实现党内法规学术共同体的持久发展。 从现有情况来看,从党内法规研究方向进行招生的培养单位主要集中在法学学科背景较强的高校,如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这也从侧面证实了法学学者能够成为党内法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主要研究力量。 由于党内法规学还未被纳入教育部学科目录中,多数高校只是将其作为一个研究方向挂靠其他二级学科下面,如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高校在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二级学科博士点下设党内法规研究方向。 这些机构由于在法学科研和教学领域具有先天优势,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对党内法规学的博士、硕士学科点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此外,由于学科授权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条件自主设立二级学科,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管理学院决定在2020年招收党内法规学学术型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从而使得其党内法规学科专业得到快速的发展。 为进一步统计党内法规学科博士点、硕士点的设置情况,表1和表2对学科点招生情况作了进一步细分和整理。

1 党内法规博士点设置一览

设置情况

学校

挂靠学科

独立设置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党内法规学

非独立设置

中国政法大学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

山东大学

武汉大学

暨南大学

法学理论

华东政法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

中共党史

武汉大学

党的建设

2 党内法规硕士点设置一览

设置情况

学校

挂靠学科

独立设置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政治学

非独立设置

中国政法大学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中央财经大学

西北政法大学

华南师范大学

山东大学

郑州大学

武汉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法学理论

西南政法大学

新疆大学

法学

内蒙古大学

厦门大学

法律专业学位

武汉大学

党的建设


从上面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就全国范围来看,党内法规学科并未形成自主性学科,短期之内还无法构建“本科—硕士—博士”的完整的学科人才培养体系。作为交叉学科,党内法规复合型人才培养仍然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如人才培养目标不明确、培养方案有待优化,学科基础薄弱、研究与教学不系统,研究生培养机制不衔接、不连贯,课程设置过于简单、内容结构不系统,师资力量不足、生源范围有限等问题。[11]虽然党内法规专业培养还存在诸多不足,但其能够在短短几年内就形成全国10多家培养单位的体量与规模,已实属不易,这也保证了党内法规的后继人才能够不断涌现。此外,国内许多从事党内法规研究的学者都已经开始系统地指导党内法规方向的研究生,相当多的青年学子已经走进了党内法规研究领域,大量学术成果不断呈现,党内法规研究队伍的后浪正在澎湃。
(三)学术产出稳定增长,理论资源不断丰富
伴随着实务界对党内法规的重视以及专门性学术机构的成立,有关党内法规的学术成果出现爆发式增长。笔者通过检索中国知网数据库,以“党内法规”为题名进行精确匹配,共检出文献总数1223篇,具体增长趋势如图2所示。[12]

图2 党内法规研究论文趋势(2014~2020年)

从既有研究成果来看,法学学者占据主流,党建学者次之,再次是政治学学者,三者产出比例根据本课题组的粗略估计分别为40%、20%、10%左右。围绕的主题更多聚焦于以下几方面:一是党内法规的内涵与属性研究,这是党内法规的本体论问题。法学、党史党建、政治学等学科在教义学层面都在试图把“党内法规”纳入本学科领域。法学领域学者试图用“软法理论”“多元法理论”“法社会学”“法律解释学”等阐释党内法规的法学属性。党史党建试图通过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理论强调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的制度建设内在逻辑,有其政治历史路径可循,从党的制度建设方面可以归纳其经验性逻辑。政治学学者则试图从政党政治角度,把党内法规纳入政党内部制度范畴,可从政党内部治理规范角度理解政党的组织特性。二是集中于党内法规制度实践研究,这部分研究更多契合于党内法规具体制度实践,如“党内法规的配套制度研究”[13]、“党组制度研究”[14]、“党政联合发文研究”[15]、“党务公开研究”[16]等。这一类研究使党内法规理论与实践能够有效地结合,对当前党务工作实践具有很强的引领作用。三是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研究,侧重于如何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有效衔接与协调。这类研究更多以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之间的关系为视角,分析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与统筹推进。[17]党内法规学术研究的如火如荼,必然会促使党内法规学科建设提上日程,因为只有学科平台的建立才能保障理论产出的可持续性,以学科为圆心会自然地形成学术研究的向心力、人才资源的聚合效应。未来,随着党内法规的理论研究(学术文章、学术著作的规模化)以及附带而来的国家级、地方级项目招标方向的导向性,学科平台建设必然会成为各高校重点考虑的因素。
(四)学科建设靶向实践需求、学科平台效应凸显
学科要服务于实践的发展,这是学科建设的宗旨与目的。党内法规学科是一门现实性非常强的学科,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的必然产物。中国特色的党政复合体制决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障,因而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具有高度互嵌性与有机统一性,治党与治国都是执政党治国理政的重要内容。相比法学研究,党内法规学仍未体系化,但两个“五年规划”的顺利实施已经为党内法规学科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政策依据与制度环境。从本课题组调研的情况来看,许多高校、党校、社科院的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在其成立之初就已经开始与各地党委、党委法规办进行合作,共同致力于研究中心的智库职能。如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集中力量打造集党内法规理论研究、智库建设、人才培养、高端培训于一体的高质量研究平台与国家高端智库。[18]2018年,华东政法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成立,该中心是华东政法大学与中共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共建,作为实体性科研机构,致力于服务以上海为中心的华东地区的党务实践工作。2017年,福建省委办公厅和福建师范大学合作共建的福建省党内法规实施评估中心在福建师大正式成立,这是全国首家党内法规制度实施评估专业机构。2018年,重庆市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由重庆市委办公厅和西南政法大学共建,着眼建设“西部地区党内法规理论研究中心、决策咨询中心、实施评估中心、人才培训培养中心”的目标,努力成为服务市委决策的新型智库。党内法规学科建设一定要考虑中国问题、中国道路、中国制度,从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论学科。从近五年国内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建设成效来看,许多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确立了良好的实践导向,积极服务于地方党务实践。一是注重学科理论的政策咨询服务,积极为地方制度治党实践建言资政。二是注重研究中心与党务部分的深度合作,如“双导师制”,聘请党内法规工作机构、党内执纪监督机关等党规实务部门专家作为研究生校外导师。[19]三是开设多元的党内法规实务课程,使党内法规课程体系更加契合党的政治、方针、路线,同时保障了党内法规专业研究生能够更好地融入党务实践工作。
四、中国特色党内法规学科的建设路径
学科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全方位的统筹布局,不可能是“一窝蜂式”搭好台就能唱好戏。党内法规学科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交叉性学科,其良性培育不能贪大求全、盲目冒进,要考虑高校等科研机构自身现有的理论积累、人才梯队、资金投入、政策支持等多种因素,循序渐进、稳扎稳打,才能取得长久之功。
(一)靶向精准:学科定位要目标清晰
“党内法规学”是一个什么样的学科?必须先要从学科背后的制度环境来理解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制度属性,才能明确其学科的定位。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法治体系都决定了党内法规必然是具有多元属性的规范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20]因此,党内法规学科的定位绝不能狭隘地将其纳入法学学科之中,仅把其作为法学分支学科的做法显然忽视了党内法规学的政治属性、政党意识形态属性。党内法规学科必然是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政治学等多学科交叉融合而形成的学科。对此,国内第一部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建设工程项目《党内法规学》教材也认同这一定位:“党内法规学与这些学科在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存在一定交叉,兼具这些学科的某些性质和特点……党内法规学又具有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具有独立于这些学科的内涵和特质,既不能将其简单归入这些既有学科,也不能简单照搬套用这些学科的概念、观点和原理。”[21]正因如此,党内法规学科的交叉学科定位要求未来的学科建设重视实现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政治学等学科的深度交叉融合:一是要建构自我独立的学科属性,多学科交叉不排斥其独立性,“博采众长而又能卓尔不群”,这需要构建起党内法规学科自我的学科领域,创新具有自我独立性的基本范畴和理论范式。二是推动党内法规学科纳入教育部学科目录体系范围内,不应纠结于放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法学哪一个一级学科下面,可以考虑作为第十四个学科门类中的“交叉学科”下的新设学科,避免学科界限导致的学科屏蔽化问题。教育部联合其他部门下发的《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也明确指出,鼓励新兴学科、交叉学科。“为避免原有院系建制的组织惰性,党内法规学科建设需要打破现有机构平台的科研与教学组织形式。”[22]三是党内法规的学科定位与长远发展要遵循知识生产和传播的基本规律:一是知识生产的原创性,不能刻板地把法学、政治学的理论与方法“东施效颦”式全盘照搬,要思考党内法规理论的自创性问题。二是学科平台不要讲求“大而全”,要考虑办出学科特色,追求“小而精”,防止学科表面交叉而实质不融合,导致“两张皮”现象的出现。三是学科建设要有长远规划,学术研究要适度超前,不能总落在党的政策和党的主张的后面,要担负起哲学社会科学引导实践发展的任务,不做“事后诸葛亮”,要“一叶落而知秋”,要不断创新理论推进实践发展。
(二)功能导向:学科建设要服务实践
党内法规学科是一门面向未来的实践性学科,服务于中国共产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的制度实践。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提出:“当代中国正经历着我国历史上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也正在进行着人类历史上最为宏大而独特的实践创新。这种前无古人的伟大实践,必将给理论创造、学术繁荣提供强大动力和广阔空间。这是一个需要理论而且一定能够产生理论的时代,这是一个需要思想而且一定能够产生思想的时代。我们不能辜负了这个时代。”[23]新时期以来,依规治党的制度实践不仅使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历经“立、改、废、释”的规范化建设,而且更突出地暴露出制度治党实践中仍然有许多问题没有得到理论层面的及时回应,如立规不规范、执行力偏软、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不协调和不衔接、制度监督弱化、制度实效性不强等。党内法规学科是理论研究的主要阵地,也是治党实践的理论智库的孵化器,只有坚持党内法规学科的功能导向,才能保障理论功效的最大化。简单来说,党内法规学科建设的实践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党内法规学科是战略、政策的储备库,要坚持学科建设的前瞻性、可行性、战略性,要紧密围绕全面从严治党的治党实践,强化制度执行和实效,使学科建设与党中央的政策精神保持一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保障党内法规学科的政治方向。第二,党内法规学科要坚持政党意识形态的传播与引领作用,要通过党内法规学科建设,使依规治党所依之规“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固化于制”。通过全体党员自觉地遵规、守规、学规、用规,党内法规学科建设才能够引领全体人民培育规则意识,践行法治精神。第三,党内法规学科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践的理论创新,以中国特色的概念话语体系解释中国制度与中国经验,构建具有中国气派的学科体系、学术理论,增强中国理论的国际话语权。
(三)固本培元:学科内部要自成体系
党内法规学科建设要想做大做强,必须摆脱学科封闭化思维,一定要坚持全面开放、兼容并包、体系完整的发展理念,汲取法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等学科理论与方法,做到“既能走出来,又能立得住”,要跳出各学科的窠臼而独立地发展。从既有党内法规学科建设现状来看,党内法规学仍然处于各学科的边缘,其学术范畴、研究范式、理论资源过多依赖于主流学科。各学科背景的学者仍傲慢地秉持着固有的学科偏见,或是狭隘地排斥党内法规于本学科边界之外,或是“跑马圈地”式宣示各学科对党内法规研究的主导权,这些都不利于跨学科的学术共同体的形成,也不利于聚合各方力量共同发展党内法规学科。避免党内法规学科边缘化或学术争夺战的最佳方法就是构建起党内法规学科的概念体系与理论体系,凸显出党内法规学科的独立学科属性,只有固本才能培元。党内法规学科体系的完善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强化:第一,完善党内法规的教学体系建设,要针对党内法规的制度实践,设计从本科到研究生,贯穿学士、硕士、博士的完整培养序列的教学大纲体系、人才培养方案、师资建设方案、就业实践指导方案,使教学目标满足依规治党实践的现实需要。第二,完善党内法规课程体系建设,形成全序列的课程规划体系,统筹设计党内法规的基础课程、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实践课程等配套有序的课程建设。第三,强化学科建设的评估机制,设计科学的评估机制的目的在于规范和统一学科的标准化建设,通过清退不符合条件的学科点,防范“劣币驱逐良币”。学科评估的宗旨应是“以评促建、评建结合、重在建设”,从而为党内法规学科的长远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四)后浪澎湃:学科建设要立德树人
党内法规学科要想持久发展,不至于出现学术研究盲目热点化的“昙花一现”问题,需要可持续的专业人才的会聚,要有新生学术力量不断加入这一学术共同体之中。学科发展不仅要巩固好既有的学者队伍、师资队伍,还要培育后生力量,只有学术后浪不断涌现和澎湃,党内法规学科建设才有不竭的动力。就目前而言,党内法规人才培养还面临诸多问题:一是缺乏专业的师资队伍,许多学科点的教学人员都是临时拼凑起来,本身专业化程度就不高。二是学科培养体系不完善,无法满足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24]这导致专业学生找不到自我的学科定位,仍沿袭着传统的学科思维局限,无法满足党务实践的现实需要。三是学术团队过于松散、组织性不强,没有形成共同力量。从事党内法规理论研究的很多学者还是单兵作战,对党内法规研究还是怀着“赶潮式”的三分热度,以论文和项目为导向,忽视人才梯队的培养。针对上述问题,党内法规学科建设要重视后继人才的培养,前浪与后浪交相呼应,才能实现学科的长远发展。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党内法规学科建设要坚持“课程思政、立德树人”的理念,进一步完善人才培养目标。党内法规学科的人才培养目标就是要“育新人”,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就是要坚持立德树人、以文化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人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培养能够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25]第二,推进交叉学科的学术交流,以学科点为平台打造人才蓄水池。党内法规学科建设要加大资源投入,提供各种学术交流的机会,以研讨会、项目合作、联合培养等多种方式促进学术共同体的形成,强化内部的团队合作,为青年学子提供更好的发展平台。第三,注重复合型人才的产出质量,拓展党内法规人才的输出途径。在积极扩大党内法规人才培养入口的同时,注重人才培养的输出途径,要让更多的青年学子通过系统化学习党内法规知识,能够胜任各项党务工作,成为依规治党实践的践行者和推进者,这也是党内法规学科建设最重要的现实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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